我国投资基金的法律分析与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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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我国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以政府为出资方和控股方的国家级基金,用于支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战略目标的实施。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的利益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管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性质、职能和管理体制。

还需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投资和审计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合法合规。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需要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

政府投资基金通常设立有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了权责界定和工作程序。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的运作管理符合规范和要求。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和执行机制。

政府投资基金通常注重长期投资价值和风险控制,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确保投资项目的选择和实施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战略定位。

还需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监督,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基金的投资运作保持稳健和可持续。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需要坚持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需要根据基金的性质和目标,建立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健。

还需要建立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对基金经理和运营团队进行绩效评估,激发他们的工作动力和创新活力。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需要加强对外合作和开放交流。

政府投资基金在国际投资和国际合作方面,需要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和开放交流,加强国际投资合作,获取国际投资机会和资源,推动基金的国际化和专业化发展。

还需要加强与国际投资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管理理念,提升基金的国际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路径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路径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路径【摘要】我国政府投资基金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进行投资和运营的重要工具,其治理路径对于保障资金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从立法与制度完善、透明度与信息披露、独立监督机制、国际经验借鉴、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探讨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路径。

建议我国政府对投资基金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设立独立监督机制,吸取国际经验,加强内部管理,并指出未来发展的方向。

通过对我国政府投资基金治理路径的研究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实现长远发展目标。

【关键词】政府投资基金、治理路径、立法、制度、透明度、信息披露、独立监督机制、国际经验借鉴、内部管理、建议、发展方向、结论。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政府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财政工具,旨在通过投资获取更高的回报,推动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国家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

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包括立法不健全、透明度不足、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探讨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投资基金的规模庞大,涉及资金巨额,如果治理不善,可能会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和政治风险。

建立健全的治理体系,提高基金的透明度和风险抵御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立法与制度完善、透明度与信息披露、独立监督机制、国际经验借鉴、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探讨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路径,为政府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路径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政府投资基金作为国家重要的财政工具,其治理路径的优化能够有效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路径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领域,对于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路径,可以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新的理论和实证支持,丰富学术研究内容。

对我国私募基金立法规制的思考

对我国私募基金立法规制的思考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0
私募基金在中国经济腾飞的今天发挥着 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法 律规制的缺失引发了很大 的负面效应。 因此, 有效的对私募基金进行
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


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上的独特优势
从 中国中产阶层堀起 的趋势看 , 私募基金的需求是很大的, 随着
我 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 体 的管理办法。对我 国“ 私募基金” 正确 的法律定位是对其进行法律 目 标市场 。 与其他投资方式相 比, 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 I私募基 规制的前提和基础 , () 在对私募基金进行法律定位时, 只能根据其在实
金 提 供 高 收 益 、 性 化 的服 务 。 募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分析 能力 比较 强 的 个 私 践 中 的运 作 方 式来 做 判 断 。
扩 大 经 济 效益 。
( ) 三 实行私募基金备案制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 存在 都不管的情况, 建议应 该明确 由一家机构作 为行政监管机构 。 从我国 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看 , 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机构为各级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更为妥当。 私募基金应该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 监管部 门应
提 供足够 的融资渠道 。而私 募基金为其提供了广阔的投资空问。众 下 要 求 :1具 有 较强 的资 金 实 力和 抗 风 险 能 力 , 实行 市私募基金迅速发展起 格认证基金管理人 的资本金认定。 2 有符合基金管理的专门人才。 () 来的。( ) 3 私募基金的发展可以正确 引导过剩资金的流 向。 据中央银 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 ) 3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包括具 行公布的数据, 截止到 2 0 0 8年 1 中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 有证券市场投资的其他必备条件。() 月, 4 要有 良好的经营业绩 , 近三年

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就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请您注意,本意见书基于我们的理解和解释,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决策的依据。

如有必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

首先,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集合投资者资金进行的投资形式。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遵守《投资者保护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您作为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对基金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包括核查基金公司的合法资质、信用评级、过往业绩、管理团队等。

同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点,并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三,您应当了解投资基金的风险因素。

投资基金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

您需要明确了解这些风险,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第四,基金公司及其基金经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投资者因信息披露不当导致损失,可以依法维权。

最后,投资者在处理与基金公司的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要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判断。

需要提醒的是,本意见书并不能覆盖所有相关法律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您还需要根据基金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进行综合考虑。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准确的意见。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我们提供的意见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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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安全的立法思考

我国海外投资安全的立法思考
二、 我国海外投 资立法 的现状
目 , 前 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部分。国际法规范是我国与其他 国家缔结的一系列双边条约及我国加入和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范则主要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
条例、 规定、 办法 , 主要涉及海外投资的审批、 外汇、 国有资产、 财务及税收管理等方面。
在现 阶段 , 国海外投 资 的主体呈 现多样化 的趋 势 , 我 包括 法人 、 法人组 织及 自然人 等 。据 商务部 非 的数据 , 1 年我国海外投资的企业达到 1 万家, 2 0 0 . 6 在海外的中国职工 10 4 多万人, 海外资产 1 万亿元。 . 6
由于海外投资活动具有投入大 、 周期长的特点 , 海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也很多。商务部 2 1 年发布的 00 《 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将境外安全风险划分为以下几类 : , 1政治风险: . 指东道国的政局变化、 战争、 武装冲突 、 恐怖袭击或绑架 、 社会动乱、 民族宗教冲突、 治
显然 , 面对上述形形色色的境外投资风险 , 单靠海外投资者 自身的力量是无法应对的。海外投资者 必须依靠政府的帮助 , 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小风险。但是 , 我国现有的海外投资立法存在严重缺 陷, 极大地妨碍了海外投资者利益的实现 , 更无法有效地保障海外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安全 。因此 , 健全
立法的现状及缺 陷 , 并从 立法 角度提 出了相应的 完善措 施 。
【 关键词 】 海外投资 立法缺 陷 完善措施


我 国海 外投资风 的种类
海外投资包括海外间接投资和海外直接投资。海外间接投资是指信贷形式的投资 , 即投资者不直 接掌握投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 也不拥有投资企业的控制权的投资, 特点在于不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 管理。相应地 , 海外直接投资的特点则是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海外直接投资 定义为: 直接投资是跨境投资的一种形式 , “ 这种跨境投资表现为位于一个经济体的实体对设在另一个 经济实体 的企业 的管理 拥有控制权 的重大影 响 。 ”

政府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例二:新加坡政府投资基金淡马锡
总结词:淡马锡作为 新加坡政府投资基金 的代表,在投资决策 、公司治理和透明度 方面存在问题。
详细描述
1. 投资决策过于集中 :淡马锡的投资决策 权过于集中,缺乏民 主决策机制,容易导 致决策失误。
2. 公司治理不健全: 淡马锡的公司治理机 制存在缺陷,缺乏有 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导致管理层决策失 误和经营不善。
详细描述
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往往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投资效益不 高。此外,由于缺乏专业的投资人才和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政府投资基金也难以实现预期的投资目 标。
缺乏长期投资眼光
总结词
政府投资基金往往只关注短期利益,缺乏长期投资眼光。
详细描述
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层往往只关注短期业绩和回报,而忽视了长期发展和战略规划。这种短视行为可能导致投资 项目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效益不佳,对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02
在过去的几年中,政府投资基金 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但在运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 问题。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政府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旨在提高基金的投资效果和 运营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 升级中的作用。
对政府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发现基金运作 中的不足之处,为改进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提供参考,同时也 有助于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的整体水平,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 级做出更大的贡献。
3. 透明度不足:淡马 锡的运营和投资决策 透明度不足,容易引 起公众和投资者的质 疑和担忧。
案例三:中国政府投资基金中投公司
总结词:中投公司在投资策略、风险管理、投资效益和社 会责任方面存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PPT


04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与防范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宏观政策风险
不同行业在周期、发展前景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行业风险
受多种因素影响,证券市场可能出现大幅度波动。
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风险
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某些资产流动性不足,导致难以在需要时以合理价格卖出。
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0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基金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规模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基金产品创新层出不穷
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产品设计、投资范围和策略等方面不断创新,推出了多种新型基金产品。
基金市场对外开放加速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加速进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动我国基金市场向全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策略
01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策略上,既有价值投资也有成长投资,而且投资策略不断演变和调整。
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
未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环境将更加规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监管环境将更加规范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化进程将加快,推动我国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
国际化进程将加快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来展望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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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之法律思考

2 . 强化证券监 管体制
关键词 : 中小投资者 ; 证券市场 ; 权益保护 ; 法律制度
( 一)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的现状 中小投资者即公众投资者 、 上市公 司的中小股东 。 是 因持股 比例比 较低 , 而在公 司内不能进行任何 实质性控制 的投资群体 。 在 证券市场 中, 上市公 司、 证券发行人 、 证 券公 司与专业 服务机 构居 于强势地位 , 而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则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 。 我国的证券法 , 从意识到中小投资者需要保护到 出台具体措施 。经历了一个从相 关法 律制度严重欠缺到相对完善的曲折过程 。1 9 9 2 年1 0 月。 国务院证券委 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告成立 。标志着证券市场 统一监管 体制逐步形成 。2 0 0 1 年 8月 1 6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 关 于上市公 司建 立独 立董事 制度 的指导意见》 , 将独 立董事 制度规 范化 。 相 对有效地 回 应了内部人控 制问题。2 0 0 2 年1 月1 5日, 最 高法院颁布 《 关于受理 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开启 了 证 券民事赔偿诉讼 的大f - 3 。2 0 0 5 年4 月2 9日, 中国证监会 发布《 关 于 上市公 司股 权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 点工 作的正式启动, 它确认了流通股含权的预期, 理论上提升了流通股的投 资价 值 , 总体上保护 了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 。 2 0 0 6 年深交所 发布 的《 中 小企 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更是备受关注 。 目前我国法律 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分为宏观上原则性保护和微 观 制度层面保护 。 《 证券法 》 在原 则上规定 了” 三公” ( 公开 、 公平 、 公正 ) 、 自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 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 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 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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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 第119期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Vol.23 No.119 2002年9月THE T HEORY AND PRACT ICE OF FINANCE AND ECONOM ICS Sep.2002・经济法・我国投资基金的法律分析与立法思考王远明 唐智宏(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 摘要:分析了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比较了二者之间的不同特征和构造关系,并对我国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和投资基金立法应贯彻的原则进行了充分论述。

关键词:投资基金;契约型;公司型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2)04-0123-05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百多年前悄然兴起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基金,以其集腋成裘之功能、专家经营之优势、风险分散之特色,在众多金融工具中脱颖而出,成为当今世界引人注目的投资方式。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是建构投资基金的经济学基础,它使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分散投资,既能获得较高收益又能减少投资风险。

但是,该理论仅能够防范经济上的风险,对于投资基金的管理与运作者的道德风险的防范,却显得无能为力。

怎样才能确保投资者利益并使投资者免受基金管理者不道德交易的危害呢?这个难题只能由法律的制度设计来解决。

依民商法原理来构建法律上的投资基金,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之为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

按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投资基金可区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前者依信托原理运用,以信托契约为建构基础;后者依公司原理运作,以公司章程为建构基础,但无论契约型基金还是公司型基金,它们的基础法律关系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基金财产的受益权、占有权和处分权分离并使相应权利主体互相制衡,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可减少甚至避免人的道德风险。

本文即对两种类型基金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对立法的制度构建提出建议。

一、契约型投资基金基础法律关系契约型投资基金(Contractual Fund)也称信托投资基金,它是依据信托契约(Tr ust Ag reement Of Indenture),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组建而成的投资基金。

该类基金一般由投资者(受益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受托人(基金保管人)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契约。

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基金的发行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依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受托人一般由银行担当,根据信托契约以所有人名义保管信托财产,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等业务;投资者也是受益凭证的持有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参与基金投资,享有投资收益,而基金发行的受益凭证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它表明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

1.契约型投资基金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信托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它依据信托契约组成及运作。

而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义务,要求持有财产权的人为他人利益管理或处分该财产。

可见,信托的主导功能在于为他人理财,而契约型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家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理财的制度,是英国信托制度从民事领域向商事领域延伸的结果。

就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看,其具有与信托一致的本质特征:(1)契约型投资基金与信托产生、运作的依据都是信托契约。

如《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信托契约是规定信托人、经理人及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是投资信托基金的基础。

”(2)契约型投资基金与信托都是为他人理财的收稿日期:2002-06-08作者简介:王远明(1950-),男,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智宏(1973-),男,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制度。

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为特定人(含委托人)利益而管理和处分财产;而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投资人为自己利益将基金资产交由基金受托人持有和基金管理人为投资处分。

(3)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与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相对应。

契约型投资基金主体包括投资者(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受托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基金受托人与信托的受托人对应,而投资者同信托中的受益人、委托人对应。

(4)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受托人同传统信托中的受托人一样以自己名义运作,即传统信托的受托人以所有人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基金受托人以所有人名义持有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营运基金。

(5)特别重要的是,契约型投资基金与传统信托财产一样具备强烈的人格化倾向,奉行独立性原则。

正是由于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信托的缘故,许多国家与地区都将其纳入信托法的调整范围。

如香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韩国与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以及我国的《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契约型投资基金基础法律关系的特别构造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核心与基础是信托法律关系,其滥觞与发展是传统信托思想、法理与现代金融市场相结合的硕果。

但是契约型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现代集合投资方式,经过一百多年的进化,已经在经典信托法的基础上发展出自己独特的法律构造。

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一种二元复合的受托人结构。

委托人因信赖受托人的投资能力而购买受益凭证,交纳的资金构成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也按信赖原则作信托财产的批示运用,同时基金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因此,日本、韩国法中称之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实际上的信托契约的受托人。

由此可以推出,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受托人实质上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共同实现信托契约受托人的功能,而作为受益人的投资者,同时也是信托契约的实质委托人。

因此,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构造成不仅按经典信托法理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受益属性的管理属性进行分离,而且进一步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管理属性分离为处分权能与占有权能,即管理公司享有基金资产的处分权,而受托人作为名义所有人保管该资产并监督管理公司按信托约款为财产处分的指示;这样便在传统信托法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制衡基础上,又增加了更为重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受托人的制衡,后两者作为专业机构的相互制约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

所以,契约型投资基金作为一种营业性自益信托,其特别的信托构造是由商事实践进化出的结果,极大地增强了投资基金的营运安全。

二、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公司型投资基金又称基金公司或投资公司,是指由基金发起人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投资基金股份来筹集资本,组成以营利为目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类投资基金。

目前,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美国最为兴盛,其于1940年分别颁行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特点表现在:该种基金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各方关系的是公司章程及公司法。

基金的筹集基本上是按照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购买股票的资金形成公司所有的资本,而投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自己的权利。

投资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往往由董事会委托一个投资顾问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向公司提供资讯服务和公司管理的服务,而且基金公司的初步投资计划一般由投资顾问提出;基金公司一般还会同时委托一个托管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妥善保管。

于是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由三个部分组成: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依公司章程而形成的内部法律关系,以及基金公司分别因委任和保管合约而与投资顾问和托管人产生的外部法律关系。

这三个法律关系是公司型投资基金设立和赖以运作的基础,其中投资者与基金公司因公司章程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整个法律关系的核心与基石。

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相比,只是在基础关系上多出一个主体基金公司,如果我们把基金公司作为投资者利益的集中者或代理人,两者的法律建构似乎相差无几。

124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 2002年第5期  三、契约型投资基金与公司型投资基金之对比1.从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来看,公司型投资基金乃依《公司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契约型投资基金依信托契约设立,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依《信托法》设立。

2.从基金财产的法律归属来看,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由基金公司所有,同时由于英美法系基本上将公司与董事的关系视为信托,董事会作为公司财产的受托人享有所有权。

而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基本财产由基金受托人享有所有权。

3.从基金发行凭证看,公司型投资基金组织公司股本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起来的,普通股票的持有者即为股东;而契约型投资基金组织信托财产是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起来的,受益凭证的持有人为受益人。

4.从基础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地位来看,两类基金都存在三方当事人的制衡,但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制衡关系是比较脆弱和不稳定的,这缘于公司型投资基金中投资顾问与托管人的弱势地位从而导致当事人力量的不均衡。

其一,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即是公司的股东,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意见并获得股息;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信托契约的当事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获取投资收益,但其对基金的重大决策通常不具发言权,其权力比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股东小得多,但可依信托契约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享有直接诉讼权以实现监督之目的。

其二,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一般负责基金公司的投资事务,但最终决策权仍旧归属董事会,且董事会有任免投资顾问之权;而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信托当事人,对基金财产拥有完全的管理处分权。

其三,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托管人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委托产生,其监督基金运营之职能将大打折扣;而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托管人无此拘束,它不仅以基金财产所有人身份占有该财产,而且依信托条款有权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操作行为。

5.从基金营运行来看,公司型投资基金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公司法》到清算、破产阶段,否则基金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而契约型投资基金依信托契约建立、运作,约期届满也就营运终止,不利于投资基金的长久营运。

综上所述,无论契约型投资基金抑或是公司型投资基金都类似于虚拟的法人人格地位;虽然契约型投资基金不具法人地位,但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基金变成仅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之法人主体;而公司型投资基金虽然因公司形式而具有法人人格,但其主要功能在于明晰、稳定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其并不实际经营公司资产,而是将投资事务交给投资顾问,并将资产交由托管人保管,所以其公司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已被虚化。

从基础法律关系上看,两者都实现了财产的可分性和财产权力的可肢解性,使投资基金各当事人形成了不同程度上的制衡关系。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通过内部的章程和外部的两个合约来实现这种制衡,而契约型投资基金则是经由一个信托契约来建构这种平衡关系,且后一种平衡更为彻底和有力。

于是,投资基金虽然因基础法律关系相异,呈现不同形态,但都在制度设计中实现了降低基金营运中的道德风险的目的。

四、对我国投资基金立法的思考(一)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各国因经济条件的不尽相同,选取的投资基金的主导类型也不一样,如美国以公司型投资基金为主,日本则与之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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