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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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纠纷案例25个

典型劳动纠纷案例25个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案例: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目录案例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例二:快递员劳动争议案案例三: 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案例四:超市促销员劳动争议案案例五:季节性就业劳动争议案案例六:企业考核管理劳动争议案案例七: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案案例八: 车辆挂靠中的劳动争议案案例九: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案例十: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争议案案例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时年56 岁的王某(女) 于2021 年 4 月入职至某养老院从事护理工作。

同年 5 月21 日下午15 时许,王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送医救治。

后王某因医疗费与养老院产生纠纷,养老院以王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养老院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仲裁委驳回了王某关于确认与养老院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与某养老院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在第六项中作了准用性规定,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定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王某入职至敬老院时其年龄已经56 岁,超过女职工最高法定退休年龄55 岁,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关于王某提出的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补充。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即应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其与用人单位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当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了许多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以下是其中的十个案例及其相关参考内容:案例1:王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情况描述: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一年后公司解除了合同。

王某认为解除合同违法,要求补偿。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公司需要支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雇主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合理的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2:李某工资拖欠纠纷情况描述:李某向公司辞职后,公司未按时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应该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相关参考内容:按照中国劳动法,雇主应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违反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张某加班费支付纠纷情况描述:张某在某公司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引发纠纷。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张某加班费,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给张某。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工作时间的报酬。

案例4:赵某工伤待遇纠纷情况描述: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但公司拒绝支付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支付赵某工伤待遇,并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了赵某的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5:杨某违法开除纠纷情况描述: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长期请假,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违法开除了杨某,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擅自开除员工。

案例6:马某工作性骚扰纠纷情况描述:马某在工作中遭受同事的工作性骚扰,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历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历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历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1. 华为与三星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华为公司在2016年向美
国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三星违反了其专利权。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华为和三星都是全球领先的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争议涉及到了智能手机领域的关键技术。

2. 上海迪士尼园区劳动纠纷事件:在上海迪士尼乐园开业之后不久,有员工向媒体披露了园区的劳动条件和待遇问题。

他们指控园区存在强制加班、低工资以及严苛的管理制度。

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迪士尼公司随后进行了内部调查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

3. 福特汽车公司员工身心健康问题纠纷:近年来,福特汽车公司的员工纷纷向公司提出诉讼,声称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重金属中毒、职业病和心理压力等方面的伤害。

这些员工要求公司提供赔偿和改进工作环境的措施。

该案件引发了对汽车制造业工人健康与安全的广泛关注。

4. 美团单车与骑士劳动权益争议:美团单车在中国市场经营期间,与一些骑士(即外卖员)发生了劳动权益纠纷。

骑士们指责公司存在加班不给加班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引发了对外卖员工条件和权益的广泛讨论。

5. 北京农民工薪酬未支付纠纷事件:每年都有大量农民工被吸引到城市打工,但其中不少人遭遇了薪酬未支付的问题。

这些农民工在施工完成后未能获得应有的工资,导致他们生活困难。

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并促使政府加强对企业薪酬支付的监管。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2011-2013)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2011-2013)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案例1用人单位以调岗变相辞退员工案:煮饭阿姨被调做数控车工,获赔经济补偿1万多元章兰于2000年10月进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南番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南番电器厂”)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

2011年8月,南番电器厂将47岁的章兰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章兰因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也未再回该厂上班。

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章兰自入职南番电器厂以来一直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现该厂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均发生重大变化。

该岗位调整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章兰以用人单位没有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南番电器厂向章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本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能力胜任新岗位,用人单位是变相辞退劳动者,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用人单位通过竞岗降低员工薪酬案保险公司主管被降至操作岗,获赔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贺雪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单证主管,其工作岗位为管理岗。

2012年10月,保险公司开展主管岗位人员公开竞聘工作,要求部门主管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此次竞聘,而竞聘的岗位只有文秘岗主管和行政岗主管。

贺雪报名参加并在《竞聘报名表》中选择服从调剂。

同年11月,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免去贺雪综合管理部单证管理岗主管职务,后又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客户服务中心保单服务岗,该岗位属于操作岗,不属于管理岗,且薪酬比之前管理岗位有所降低。

贺雪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天津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05.03•【分类】其他正文天津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一郭某玲与某航空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郭某玲于2011年10月15日入职某航空服务公司,自2013年10月15日开始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4月9日,某航空服务公司接机场通知:因疫情防控需要,自2021年4月14日起未接种新冠疫苗的员工,不得在航站楼工作。

郭某玲因个人身体原因暂缓接种新冠疫苗,某航空服务公司与郭某玲进行协商并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方案为调岗,工作地点调至总销售门店,工作内容不变,工作报酬除车补、餐补外均无变化(因总部提供免费午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距其居住地点更近且不存在晚班,故不给付餐补、车补);另一种方案为接种新冠疫苗。

双方就调岗问题多次书面、口头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某航空服务公司向郭某玲邮寄书面通知书,通知其于2021年4月29日到调整后岗位工作,如逾期未到岗则视为旷工,公司有权依规章制度处理。

郭某玲在通知规定时间未到岗工作。

2021年5月6日,某航空服务公司向郭某玲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旷工连续超过2天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后郭某玲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逾期未裁决,郭某玲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某航空服务公司关于调整郭某玲岗位的行为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机场航站楼作为感染风险较高的场所是重点防控对象。

郭某玲因个人身体原因暂缓接种新冠疫苗,无论从其个人健康还是从整体防疫考虑,其已不具备在机场工作的条件。

就调岗事宜,某航空服务公司已与郭某玲进行充分协商,调岗前后薪资待遇水平无明显变化,劳动条件亦未作不利变更,未对合同履行造成较大不利影响,该调岗行为具有客观性及合理性。

郭某玲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经营安排,未到岗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人社部与最高院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人社部与最高院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人社部与最高院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此推进司法解释的统一和规范,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该批典型案例涵盖了拖欠工资、合同解除、岗位争议等多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就此作进一步介绍。

1. 拖欠工资案例北京一农业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自2018年开始,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致使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庭认定,该公司未能给予员工应得的工资报酬,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应当支付拖欠工资等款项。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求。

2. 合同解除案例陕西一化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双方最多可以解除合同两次。

但该公司已经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员工要求解除合同。

公司拒绝,员工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公司无法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上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岗位争议案例湖南某企业的一名员工转岗后,工资水平发生变化。

员工认为,企业未经充分协商就擅自调整岗位和工资,应当按照原来的工资水平支付工资。

企业认为,该员工转岗后职责有变化,应当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水平支付工资。

仲裁庭判决,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原来工资水平支付工资,因为企业未经充分协商,不应该一方单方面决定调整工资水平。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在保护职工基本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状况下,判决出的合理结果。

这些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将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开展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此外,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今后还将继续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推进劳动保障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劳动法治建设。

最高院-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院-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院-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这些案例在劳动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一些例子:1.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一事产生争议,劳动者认为解除合同存在不正当行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合理事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2. 案例二:加班费计算纠纷劳动者因加班而产生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加班费,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支付的加班费。

3. 案例三:工资支付纠纷劳动者因未按时支付工资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构成违法行为,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4. 案例四:劳动合同期限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期限存在争议,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未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损失。

5. 案例五:工伤赔偿纠纷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并受伤,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合理的工伤赔偿金。

6. 案例六: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纠纷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委员会未受理其申请。

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未依法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判决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7. 案例七:劳动合同订立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通过体检为由拒绝订立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损失。

8. 案例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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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范文一
何某诉广东陶商中企科技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案
[(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94号]
案情简介
本案中,何某以陶商中企科技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
实充分,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陶商中企科技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
济补偿。

但何某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45833.33元。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应当以何某的实际收入作为基数,还是受到“封顶”的限制呢?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
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
二年,该规定在实践中被称为“双封顶”,即在计算用人单位对高收
入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采取限缩性的保护措施,以适
当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本案中,由于何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5833.33元,高于佛山
市20xx年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640元/月的三倍即13920元,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13920元为基数支付,何某在职期间
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因此陶商中企科技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
金为13920元。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范文二
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洛有限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84号]
益高公司认为陈某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于20xx年5月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从国内营销中心总监调整为国内销售部经理,其后,益高公司认为陈某在工作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故以陈某未能完成任务为由将其予以开除,并提交了《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20xx年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其主张。

经审查,《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20xx年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并非特定针对陈某个人销售业绩的考核报告,益高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是特指陈某任职销售总监或调岗后职务期间的任务指标,且相关表格和审计报告未有销售单据等辅助性材料予以佐证,益高公司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益高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益高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益高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益高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231000元。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范文三
彭某诉佛山市顺德区捷勒塑料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24号]
彭某从捷勒公司成立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总经理,其持有公司51%的股份。

现彭某向捷勒公司主张20xx年至20xx年期间的提留工资共计500万元,诉讼中,捷勒公司对彭某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

彭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捷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工资条等证据。

捷勒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停止经营,该公司存在其他债务正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作为捷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彭某提
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条证明其有向捷勒公司提供劳动,但在捷勒公司
停止经营且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主张时间长达五年之久且数额为500万元的巨额劳动报酬差额,不合常理,且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嫌疑,因此,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彭某是捷勒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捷勒公
司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彭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自己
既代表捷勒公司,同时又代表其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彭某的上述两
个身份高度重合或混同,也就是说,作为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
股股东,彭某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代表捷勒公司,又可能仅是其个
人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由董事会聘请,基于相同的原则,彭某担任捷勒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如果捷勒公司要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当由捷勒公司
的董事会代表公司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彭某本人既代表捷勒
公司又代表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结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驳回了彭
某的诉讼请求。

重点句子:1、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作为捷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彭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条证明其有向捷勒公司提供劳动,但
在捷勒公司停止经营且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主张时间长达五年之久
且数额为500万元的巨额劳动报酬差额,不合常理,且有侵犯第三人
合法权益的嫌疑,因此,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重点句子:2、经审查,《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20xx年1
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并非特定针对陈某个人销售业绩的考
核报告,益高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是特指陈某任职销售
总监或调岗后职务期间的任务指标,且相关表格和审计报告未有销售
单据等辅助性材料予以佐证,益高公司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益高
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重点句子:3、本案中,由于何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5833.33元,高于佛山市20xx年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640元/月的三
倍即13920元,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13920元为基数支付,何某在职期间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因此陶商中企科技公司应向何某
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3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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