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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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规定完整版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规定完整版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编者按?日前,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涉及全市各建设(开发)单位和各建筑业企业,以及社保统筹费的收缴和管理,经过努力,力争使建筑业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全员参保,应保尽保,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工作需要,本报现予以刊登。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工)的合法社保权益,加强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开发)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费统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总造价中应当为建筑业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收取、返还、调剂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市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市)、峰峰矿区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代收、代拨管理工作。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

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2024年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二篇)

2024年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二篇)

2024年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为了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根据《____省支付条例》,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____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包人必须执行以下制度和相应的义务,并接受劳动部门及甲方监督:一、保障制度(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承包人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____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承包人对本工程劳动的农民工人数、姓名及每名民工应发的工资起止时间和工资金额的统计必须完全属实可信,具有法律效力;(三)保证收到工程款后优先发放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折扣,承包人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承包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____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如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乙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后果;(四)如甲方发现承包人提交的发放民工工资资料中有虚增工人人数、提高工资数额或者假冒签名领取工资等现象,承包人同意按照实际多领金额的____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金在进度款中扣除;当余额不足时,统一在结算款中扣除。

(五)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甲方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的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六)承包人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到工人手中的第一责任人。

承包人在此保证及郑重承诺:如有民工到甲方或政府索要工资,根据甲方统计的各班组拖欠工资的工人人数,由承包人承担每人每次____元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由拖欠工资的承包人以个人财产担保。

甲方可按照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的总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承包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扣押、强制划拨、先予执行、先行给付等法律手段予以抵偿,所拖欠工资的承包人还愿意承担恶意欠薪、诈骗、敲诈勒索等法律责任,任由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提高工程经营管理执行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行业中,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雇用农民工参与建设项目,以及农民工因在建设项目上劳动而取得的报酬。

第二条工资支付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收据和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其工资报酬。

建设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的凭据、记录和资料妥善保管,保存至少5年。

第三条工资支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每月30日前将上一月的农民工工资结算清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根据合同约定将工资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支付银行转账或现金,不得支付虚假工资或采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工资支付顺序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支付应付的正常工资报酬,必要时按法律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费、休息时间工资、津贴、补偿金和退休金等法定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与农民工工资报酬相关的标准、项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并在后续的工程过程中,保证农民工按照约定工作量和标准予以支付。

第七条工资拖欠和拒付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因经营成本、资金协调或为保证工程质量等原因,拖欠或拒付农民工工资报酬。

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农民工进行沟通协商,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妥善。

对于长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或经济惩罚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监督管理和法律途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5日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五条省级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12
•【字号】〔2015〕5号
•【施行日期】2015.01.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孟广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翟增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张全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局局长裴四海市委督查室副县级督查员
张大鹏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石丽英市信访局副局长
赵瑞海市财政局副局长
汪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研员
杨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史辉市法院副院长
韩双军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张洪彬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春海市发展改革委调研员
沈付湘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王志全市水利局副局长
郭明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国鸿市国资委调研员
石章合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友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调研员
赵行新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汪鹏同志兼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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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3•【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10月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回建2013年10月13日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待遇,规范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12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事宜。

中心城区范围内(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邯郸经济开发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直接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各县(市、区)、冀南新区管委会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负责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负责日常组织和督导协调,牵头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问题。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分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成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建筑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的合同备案和监管,规范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分包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遏制违法用工和工程违法分包行为;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劳动仲裁。

公安部门负责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查处;负责对篡改、伪造付款凭证,欠薪逃匿,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审查,确保资金落实。

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司法、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清欠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使用规范统一的合同文本。

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于进场施工7日前到管理服务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队伍不得进场施工。

工资支付主体、支付数量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单列。

第六条实行施工队长个人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

建立全市施工队长使用名录和信用档案,通过邯郸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聘用名录以外人员担任施工队长。

施工队长必须受聘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完成作业任务,不得单独承揽工程。

一名施工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企业。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将本企业施工队长个人信息登记造册,在分包合同备案时一并向管理服务机构报送备案。

施工队长备案信息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照片、承揽分包作业范围、企业聘任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劳务用工实名登记制度。

用工企业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个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办理“河北建工灵通卡”。

各用工企业于每月7日前将农民工实名登记及办理“一卡通”情况向管理服务机构网上报送。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农民工管理员,专职负责该项工作。

各建设、施工单位一律不得使用未在劳务分包企业注册的零散农民工。

第八条各类建筑企业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接受管理服务机构监管。

用工企业应当由此专户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河北建工灵通卡”。

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工程,建设单位和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工程,必须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示,垫资进度内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用工企业按月支付。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做好农民工考勤,如实逐月编制工资支付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管理服务机构,经登记后在施工现场公示。

用工企业应将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表等资料保存2年以上备查。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用工企业拒不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可根据农民工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予以认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承建项目施工现场按规范标准制作、设置工资支付公示栏。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和清欠部门以及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承包企业应在公示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建筑工程现场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应当接受劳务费、工资拖欠投诉,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投诉处理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因工程量核算、质量纠纷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认定事实,解决争议,及时处理。

必要时通过工程造价、审计、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农民工发现被拖欠工资时,可以向当地清欠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投诉举报,禁止采取围堵国家机关、阻塞交通等过激行为。

发现篡改伪造付款凭证、欠薪逃匿、恶意欠薪等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投诉举报应当实行实名制,选取代表不得超过3名。

第十二条用工企业应按月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支付时间、工资扣除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确因合同约定、工程计价等原因不能足额按月支付的,须在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按月支付生活费,并于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

各用工企业必须于当年12月底前结清全部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前,用工企业必须结清全部工资。

第十三条建立合同履约预警制度。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合同约定价款超过1个月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予停工并上报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核查认定后,报请清欠办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民工工资。

如逾期不停工,用工企业自行承担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合同约定价款超过6个月的,由管理服务机构提交清欠办核实并提出建议,报清欠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监管机构负责工程分包合同履约和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管理服务机构通报。

检查内容如下:(一)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及履约情况;(二)现场作业内容与分包合同是否相符;(三)现场公示的工资发放情况与事实是否相符;(四)现场作业人员执行实名制登记和办理“河北建工灵通卡”情况,施工队长备案及零散用工情况;(五)管理服务机构交办的其它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清欠办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三年没有农民工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讨薪上访的,第四年开始可按合同价款的1%缴存。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缴纳定额保证金30万元。

交通、水利等项目依据本行业规定收取并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管理。

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擅自违法开工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依法查处;拒不停工和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供水、供电单位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停供水、电。

已开工在建、无施工许可的工程须在本办法生效30日内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各类项目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

保证金收缴机构定期将以下资料交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十七条各类项目竣工验收前,由管理服务机构在施工现场公示无拖欠公告,公示日期不得少于15日。

经查实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公示期满后,管理服务机构须将公示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管理服务机构的意见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予审查,重点审查该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否存在拖欠工伤工资及医疗处置等纠纷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服务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责令用工企业限期支付。

逾期仍不支付的,根据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向清欠办出具《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由清欠办从该企业所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一)用工企业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投诉或造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二)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建筑资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三)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负责人隐藏、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四)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资或工程款支付给施工队长,造成拖欠的;(五)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

第二十条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应急周转金财政专户,市应急周转金不低于2000万元,县(市、区)不低于500万元。

用工企业单位因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责任人欠薪逃逸,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经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报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可启动应急垫付机制,从应急周转金账户中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市欠薪应急垫付机制启动后,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向法院申请,依法对欠薪单位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欠薪单位的房产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办涉嫌犯罪的逃逸责任人,以确保垫付资金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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