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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法律知识点

宪法与法律知识点

宪法与法律知识点历史长河中,宪法和法律一直是维系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石。

它们共同构成了法治社会的核心框架,为国家的治理和民众的生活提供了方向和保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关于宪法和法律的重要知识点,以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理解。

1. 宪法的作用和价值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文件。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以确保国家政权的正当行使和有效运作。

宪法具有上位法的特点,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宪法的作用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其性质和适用范围进行分类。

按照性质来看,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民法是调整个人和民事关系的法律;刑法是管理刑事犯罪的法律;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按照适用范围来看,法律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地区法,前者适用于整个国家,后者适用于特定的地区。

3.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宪法和法律的执行机构,负责裁判和解决纠纷。

它的目标是为公民提供公正和合法的司法服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制度通常包括法院、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等多个部门。

法院是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负责审理案件、判决和执行判决。

检察院是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的机构。

4. 公民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和法律最核心的职责。

公民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多个方面。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权利的界限和限制,以平衡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公民权利的保障需要依赖司法制度进行维护。

5. 法律责任法律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也规定了公民应承担的责任。

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一旦公民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

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

宪法概述(我国宪法日12月4日)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相抵触,否则就是无效的。

)的国家根本法(体现在内容最根本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谨(宪法的制定需要三分之二的人大代表通过,而一般法律只要过半数通过即可))。

他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中规定了六大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集中体现各种阶级力量的对比✘)对比关系。

宪法宣誓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024)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024)
17
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
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法院 负责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刑罚执行。
证据规则
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 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明对象包括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 怀疑的程度。
义务教育法
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任务、 管理体制和保障措施,确保适龄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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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 法律责任等,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然资源法
涉及土地管理、水资源管理、矿产资 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确保自然 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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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经济法律法规
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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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


包括公司的定义、类型

、设立、变更和终止等

基本概念和原则。




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和的来自审计、利润分配和税收组
等方面的规定。






包括合伙人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合伙事务的执

行和决策等方面的规定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
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诉讼权利。
2024/1/28

国考行测备考法律知识点

国考行测备考法律知识点

国考行测备考法律知识点在浩如烟海的行测常识判定“江湖”当中,有三位“剑客”常常出没,分别是时政、法律和马哲。

近些年来确切是行测考试出题人的“宠儿”。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国考行测备考法律知识点,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国考行测备考法律知识点(一)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庞杂,其中的部门法较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相对而言,会触及到的内容包括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相干知识。

重点来说,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内容比较常见。

具体而言,以考试为导向,法理学知识不作为重点部分进行考察,但是一些基本概念各位要知道透彻。

宪法部分触及新法修改以及与时政相干联的知识,比如已经触及到的特赦的决定和宣布以及关于授予国家勋章或者荣誉称号等知识,仍旧需要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学习。

宪法部分的知识的学习侧重于记忆,并结合一些时政内容,提升自己的知识敏锐度。

行政法知识中,常规重点内容依然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从考题来看,行政法的比重仍旧较大,其中需要重点学习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相干知识,掌控好知识之间的联系性,宏观要列框架,微观要辨区分。

民法知识的学习依然是法律部分的学习重点,特别是接下来要通过的民法其他分编的内容以及民法典的编辑,都将是考试的重点。

而且民法考核偏向于实务化,像之前触及到的“一房二卖”的考题,侵权责任法的相干知识,都是和实际生活密切相干的民法知识,需要在学习中特别留意。

目前来看,《民法典》的热度很高,是各位考生需要学习的重点。

刑法知识的考核较为常规,学习重点和以往相同,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模块。

总论知识的学习重点放在犯法构成部分,分论知识部分学习注意掌控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新法部分,延续每年必考的趋势,关于个税法的学习要更加重视细节,对于新的刑事诉讼法触及的新知识点依然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进行掌控。

(二)考核方式法律的出题方式既有记忆性的,比如,宪法的考核就比较侧重于记忆,一两个字的记忆偏差可能就会导致题目的毛病。

执法必备知识

执法必备知识

执法必备知识
执法必备知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知识: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以便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知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因此必须掌握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等方面的知识。

3. 程序知识:执法人员需要了解和掌握执法的程序和步骤,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法律文书写作知识:执法人员需要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这些文书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5. 沟通协调能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与当事人、律师、相关部门等进行沟通和协调,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保障执法的顺利进行。

6. 自我保护意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危险,因此需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确保自身安全。

7. 职业道德:执法人员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执法必备知识是确保执法人员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普法小知识

普法小知识

普法小知识
1. 法律的作用: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解决纠纷和惩罚违法行为。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的类型。

3. 法律的适用:法律适用于所有在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

4. 法律的遵守: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法律的修改:法律是可以被修改的,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和相关机构的批准。

6.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由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的,他们根据法律的文本和上下文来解释法律的含义。

7. 法律的执行:法律的执行由执法机构负责,例如警察、检察院和法院等。

8. 法律的监督:法律的执行需要受到监督,以确保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权利。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普法小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可以查阅相关的法律书籍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法考常识知识点总结

法考常识知识点总结

法考常识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常识法律常识是法律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原理、法律实务等内容。

在法律考试中,法律常识是考生应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将对法考常识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包括国家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体系。

国家法律体系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国际法律体系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内容。

2. 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所遵循的基本法律规则,包括法律平等、法律公正、法律公正、法律利益最大化、法律政策合理性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准则。

3. 法律实务法律实务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所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包括法律文件的起草、法律案件的调查、法律诉讼的程序等。

在法律考试中,法律实务是考生应试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法律实务知识的运用也是考生判例分析和案情分析的重要依据。

二、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知识是法律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概念,包括法学原理、法学法解、法学方法等内容。

在法学考试中,法学基础知识是考生应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将对法学基础知识进行总结。

1. 法学原理法学原理是指在法律学科中所遵循的基本理论和学术观点,包括法律的客观性、法律的客观性等。

在法学考试中,法学原则是考生应试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法学原则的运用也是考生答案分析和论述的重要支持。

2. 法学发展历程法学发展历程是指法学学科的历史变迁和学术发展过程,包括法学的起源、法学的发展、法学的现状等。

在法学考试中,法学发展历程是考生应试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法学发展历程的了解也是考生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3. 法学方法法学方法是指在法律研究中所采用的研究途径和思维方法,包括法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的实证研究、法学的比较研究等。

在法学考试中,法学方法是考生应试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法学方法的应用也是考生答题分析和论述的重要支持。

法考人大知识点

法考人大知识点

法考人大知识点人大法考是许多法律从业人员都会选择参加的考试,通过此考试可以获得法学硕士(法硕)学位。

对于想要参加人大法考的考生来说,了解人大法考的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人大法考的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人大法考的知识点非常广泛,涵盖了很多法学领域的内容。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宪法。

宪法是人大法考中最基础的知识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地位以及对其他法律的制约作用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掌握宪法的修订程序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二,民法。

民法是人大法考中的重要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熟悉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各个条款的适用范围。

此外,还需要了解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刑法、劳动法等。

第三,刑法。

刑法是人大法考中的另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

此外,还需要了解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等。

第四,行政法。

行政法也是人大法考的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以及行政行为的规定。

此外,还需要了解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刑法、民法等。

第五,劳动法。

劳动法是人大法考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掌握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工资、工时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了解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六,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人大法考的另一个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此外,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民法、刑法等。

以上只是人大法考的一部分知识点,还有很多其他的内容需要考生了解和掌握。

备考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时间安排,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可以制定一个复习计划,每天按照一定的进度进行复习,逐步掌握考点的知识。

此外,备考时还可以参加一些培训班或者参考一些备考资料。

培训班可以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辅导,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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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法律常识宪法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四)选举制度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因患有精神病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经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单一制是指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3.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4.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四、国家机构(一)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农村和城市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性质、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者共同构成国家的司法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并报告工作。

民法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

刑法一、刑法概念刑法的时间效力1.刑法的生效时间(1)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法公布之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犯罪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施的。

如果防卫目的是为保护非法利益,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2)防卫必须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

(3)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是指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不是主观的想像和推测;二是指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4)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未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采取无过当防卫。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几种常见的犯罪(一)贪污罪贪污罪的基本特征:(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或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二)受贿罪受贿罪的基本特征:(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1)客体特征。

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特征。

表现为不服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特征。

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并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者,其他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特征。

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又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四)走私罪走私罪的主要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五)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伤害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

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

达到重伤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

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六)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七)抢劫罪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盗窃罪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

(2)客体特征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使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占有财物。

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的重要标准,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括依法律授权而获得行政权力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权;(8)行政司法权。

三、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分类四、抽象行政行为1.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和自主性抽象行政行为。

2. 行政立法的分类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依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征收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征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

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分类:(1)根据许可的范围,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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