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我行出口保理业务,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有关国际惯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指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和经办行根据有关协议合作开展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代收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一级分行。经总行批准,开办此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授权辖属分支行根据此操作规程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为规范业务操作,各分支行办理的第一笔出口保理业务须报总行审核。

第二章主要国际保理业务术语及规则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进口保理商:在保理协议下,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财务风险保障的保理公司。

(二)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三)信贷额度:进口保理商所能接受的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下向特定进口商开具的最高发票金额。

(四)介绍信: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通知进口商某笔应收账款已交由保理公司代收的信函。

(五)出口保理融资:根据出口保理融资协议,在出口商应收账款催收期间,进口保理商或经办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六)出口保理业务涉及的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债权转让单据两类:商业单据是基础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订明的出口商在发货后凭以向进口商收款的单据;债权转让单据是出口商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单据。

(七)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国际保理商为规范保理业务成立的协会。其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OFINTERNATIONALFACTORINGCUS-TOMS)及《仲裁规则》(RULE

SOFARBITRATION)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准则。

(八)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国际保理商联合会1994年启用的国际保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系统。通过此系统,FCI成员间的保理业务往来报文采用规定的标准格式,信息传递通过计算机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应遵守的主要国际惯例和规定:

(一)《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OFINTERNATIONALFACTORINGCUS-TOMS)。

(二)《仲裁规则》(RULESOFARBITRATION)。

(三)《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THEINTERFACTOREDIRULES)。

(四)与有关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业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下发的国际保理业务有关规定。

第三章出口保理业务的操作

第七条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所涉及的商业交易适用出口保理方式。

(二)每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三)在经办行保持一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量,无不良付款记录。

(四)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出口保理信用额度

(一)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应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并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

(二)《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的审核

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保证其内容和签章的表面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草拟信用额度申请报文(见附件2)

经办行对《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据此草拟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申请电文,向进口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四)报文的发送

因我行尚未加入国际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各行与进

口保理商--通用汽车财务集团(GMACCC)的业务报文暂以传真形式进行。

通用汽车财务集团的邮寄地址及传真如下:

地址:COMMERCIALFINANCE--FACTORING1/FBANKOFAMERICATOWER

12HARCOURTROAD,HONGKONG传真:00852-28475890

电话:00852-28476452

电子邮件:david.tse@bankofamerica.com

联系人:MR.DAVIDTSE(谢其伟)

需要说明的是,原与我行协商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美洲银行保理集团在2000年底将该行的国际保理业务整体出售给通用汽车财务集团(GMACCC),其办公地点和联系人目前暂未改变。今后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五)登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见附件3)

经办行在发出信用评估申请报文后,应在《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中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日期、出口商名称、申请额度、申请时间、核准额度、业务修改记录、融资记录、还款记录及备注等。

(六)签发《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见附件4)

若出口商申请的信用额度获得核准,进口保理商将以信用额度核准报文“CREDITCOVER”或其他形式通知经办行。经办行收到此通知后,应首先登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出口商签发《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交出口商签收。对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申请电文发出10个工作日仍未收到进口保理商答复的,应及时向进口保理商催问。

(七)通知进口保理商

如出口商同意接受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经办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保理商。

(八)向进口商寄送介绍信(INTRODUCTORYLETTER)进口保理商在批复信用额度的同时,通常会要求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介绍信,通知进口商该笔业务已交由保理公司代收账款。经办行应督促出口商按保理商提供的格式填写,此信笺一般应使用有出口商公司抬头的信签纸。

第九条转让应收账款单据。经办行、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后,即应根据协议向进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单据。程序如下:

(一)客户交单

目前我行出口保理业务限于承兑交单(D/A)。一般情况下,出口商需提交的单据包括:

1.债权转让单据;

2.基础商业合同要求的全套商业单据;

3.出口保理商要求的其他单据。

(二)经办行审单

经办行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应收账款单据后应认真审核,要点如下:

1.《债权转让通知书》

(1)引证的商务合同号码、《出口保理协议》号码是否正确;

(2)通知书上的货物细节是否与货运单据的描述一致;

(3)保理商的记载是否正确等。

2.发票的审核

(1)是否记载债权转让条款;

(2)发票抬头、品名、付款条件及装运日期是否与事先约定相符;

(3)付款到期日计算是否正确;

(4)转让的债权额度是否超过核准额度等。

3.货运单据的审核

(1)货运单据是否为正本复印件;

(2)已装运货物是否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等。

4.商业单据的审核与出口托收业务中的审核要点相同。

(三)向进口保理商寄送商业单据

经办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送进口保理商(寄单地址见第八条第四款)。

第十条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信用额度的变更和取消

1.出口商对已核准保理额度提出展期、增额、减额或取消:

(1)出口商书面提出出口保理额度变更申请;

(2)经办行向进口保理商发电;

(3)通知出口商结果。

2.如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保理额度提出修改,经办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

知出口商。

(二)报文的修改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如因我行操作失误或出口商原因需要对发出信息予以调整,经办行应尽快通知进口保理商。

(三)争议的处理

经办行与进口保理商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报告总行,由总行统一对外交涉。

第四章出口保理融资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商在发票收款期间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融资:

(一)已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二)应收账款在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内;

(三)在我行开有账户,并保持一定的账面余额;

(四)与我行有一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量,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我行认为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出口保理融资程序:

(一)出口商填写《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见附件5),并经出口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二)经办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进口保理商对该客户核准信用额度的80%,不得超过总行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权限。

(三)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融资协议》(见附件6)。

第十三条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出口保理业务试办期间,各分行办理出口保理融资业务须逐笔报总行核准。

第五章出口保理业务的收费

第十四条各分行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应向申请人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收费币种原则上与发票上的币种相同,具体费率各分行根据所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风险度、发票金额、收款期限、出口商资信等具体情况,与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协商确定。

第六章出口保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一级分行根据总行授权负责对辖属分支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检查、监督及业务培训等。

第十六条各级行在对出口商办理了出口保理融资后,应根据总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出口商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各级行应每季向总行报告一次业务开办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出口保理业务档案,将保理业务有关凭证和往来函电存档。

第十九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附件:1.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略)

2.信用额度申请报文(略)

3.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略)

4.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略)

5.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略)

6.出口保理融资协议(略)

7.《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OFINTERNATIONALFACTORINGCUSTOMS)中/英文本(略)8.《仲裁规则》(RULESOFARBITRATION)(略)

9.《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THEINTERFACTOREDIRULES)(略)

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防控措施:保理行应要求销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诺或者是保证,并在业务流程的设置方面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从而免除或者是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保理行应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合同之间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 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 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 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 或 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出口双保理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保理业务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国际贸易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资信调查及评估、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管理及追收和买方信用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现阶段我行只办理国际出口保理业务。未经总行批准,各行不得办理进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出口保理业务。各一级(直属)分行有权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二章国际出口保理业务的类型和操作流程 第五条我行叙做的出口保理业务包括非买断型和买断型出口保理两种基本类型。 第六条非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我行不承担此责任)。即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须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进口保理商亦不能履约,我行无须向出口商付款。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非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只对进口商的财务和资信风险承担责任,即只有在进口商因财务和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在进口商因出口商欺诈或贸易双方商务纠纷等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责任。在此情况下,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第七条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且进口保理商也不

能履约的情况下,我行须在经我行核定的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我行与进口保理商承担相同的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即只有在进口商因财务和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我行才须向出口商支付保理款项。在进口商因出口商欺诈或贸易双方商务纠纷拒付的情况下,我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在我行已向出口商融资的情况下,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第八条我行叙做的非买断型保理业务的流程如下: (一)出口商向我行(出口保理商)申请叙做出口保理业务,我行按照业务类型为出口商联系进口保理商。 (二)进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资料(包括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商品的名称和类别,付款期限,预计年销售额和预计年装运次数及货物描述等)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核定单笔进口保理额度或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 (三)进口保理额度核定后,我行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保理商签定双保理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明确当事方权利义务和费率标准等。 (四)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给进口商,我行同时将发票副本寄交进口保理商。若出口商有融资需求,我行可在上述进口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 (五)进口保理商定期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及时向我行传送应收账款情况,并在收妥后将头寸划付我行。我行扣除相关费用后贷记出口商账户。在我行已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我行还须扣除融资本金及利息。 (六)对于到期后仍未能支付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如果进口商由于财务或资信原因不能付款,进口保理商须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支付全额保理款项。 (七)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后仍未能付款,我行无须向出口商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行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应该是错了,因为华夏银行保理流程是 2.1业务申请与受理 (1)卖方资料: 卖方申请保理授信额度,除向保理银行提交符合一般授信调查要求的正常授信审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A、上季度末应收账款明细表 B、与买方贸易背景说明。 (2)应收账款资料: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这个有问题吧?就提供这?和工行的以及保理公司的差很远】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

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

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 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 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 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 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 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 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

国际保理的主要运行模式及业务流程

国际保理的主要运行模式及业务流程 主讲:第五组@易红平 1.双保理模式 1.1定义:指由供应商所在国的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债务人所在国的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合作而共同完成的保理业务。 1.2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1.3 双保理的业务流程应注意内容:(略) 1.4双保理的优点: 1.供应商方便 2.较低的费用成本和预付垫款折扣 3.出口保理商摆脱了直接与债务人打交道过程中的语言障碍和减轻了业务风险 4.债务人方便 5.减轻汇价风险 1.5双保理的缺点: 1).总成本高 2).货款的转移慢 3).进口保理商的业务较为零散 2.单保理模式 2.1定义:只涉及一方保理商的国际保理业务称为单保理模式。 2.2注意: 1.早期产物 2.出口地银行往往只是中间媒介 3.有3个当事人(供应商、进口保理商和债务人) 4.现主要适用于国内保理业务 供应商 出口保理人 进口保理人 债务人 1.签订贸易合同(O/A ,D/A 结算) 6.发货后寄发票和单据 3.申请核准债务人信用额度 12.付款 9.寄转让发票和副本运输单据 4.债务人信用额度通知 通知债 务人信用额 度13.付余额扣息扣费用11.发票到期日付款 10.发票到期日前催收 8.根据要求付融资额 5.通知债务人信用额度7.交发票及运输单据副本 2. 保理和债务人信用额度申请

5.逐渐被取代 6.适用于供应商所在国家没有保理商的背景下 2.3单保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a.供应商与进口保理商处于不同国家它在当地找不到一个能为其承当保理者的机构,出现业务问题时交涉比较困难。 b.供应商所在地银行只能办理传递函电的工作,不承担保理业务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对于开拓业务没有积极性 c.进口保理商直接对出口商负责,缺乏出口国的金融机构的帮助,难以准确地掌握出口商的履约能力,以进行全面的业务风险评估。 d.对于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一般由出口保理商提供融资,单保理业务没有出口保理商,故出口商不能获得融资便利。 3.区别 3.1单保理模式与双保理模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减少了双保理中的重复工作和资金周转环节; 没有使用出口保理商,而在出口商使用一家银行为供应商解付收到的货款,在某些约定的情况下,亦为销售商转递有关贸易单据、文件和信息; 进口保理商不再对出口保理商承担付款等责任,而是直接对销售商负责; 进口保理商为一个不熟悉的销售商办理收取货款的业务,可能在业务习惯和语言方面比双保理更为困难。 3.2双保理模式有很多单保理模式不具有的优势: a.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一切有关问题均可与出口保理商交涉,并可由此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从而消除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b.出口商有可能获得条件较为优惠的融资。如进口保理商的贴现率比出口保理商低,可要求进口保理商以预付款方式或贴现方式提供融资。 c.出口保理商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债务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贸易习惯等就可提供各项专门服务,因为债务人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将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为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用限额供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参照执行。 d.对于进口商来讲,它仅需同本国的进口保理商打交道,也免除了在语言、法律、商业习惯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困难。

农行员工行为守则学习心得

农行员工行为守则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使我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守则》,更加自觉地遵守《守则》,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弘扬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好各项工作,更好地推动全行的改革和发展。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领会到《守则》的核心和灵魂就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爱岗敬业就是意味着奉献,责任以及对岗位工作的不懈追求,是员工对农行忠诚,专一最好体现。"以行为家,我爱我家",就是将农行的工作当作自已家里的事来办,爱护农行声誉,自觉维护的形象和利益,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忠于职守,争先创优。诚实守信就是对组织要忠诚,对内部要诚实,对客户要讲诚信。勤勉尽职就是勤奋努力,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依法合规就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通过这次对《守则》的学习,使我领悟到《守则》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对做人,处事,履职,执业等方面都应该遵循基本职业操守和具体合规要求。今后我一定从自身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学习《守则》,认真践行《守则》,把工作做得更好,为农行的改革和发展而努力。农行员工行为守则学习心得 通过《在全行开展预防案件集中整治教育活动》学习,我先后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县支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营业部

集中整治教育案例选编》等相关文件。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爱岗敬业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责任心是职业道德的基石。 有人说:"位不在高,爱岗则名;资不在深,敬业就行。"所谓"爱岗"就是热爱本职工作,所谓的"敬业"就是忠于职守,尽心尽责。爱岗敬业是金融职业道德的基础,表现为对事业的责任心。责任心促成员工热忱地、自觉地投入工作。具有责任心的员工不需要强制,不需要责难,甚至不需要监督。他们将金融工作内化为自身需要,把职业的责任升华为博大的爱心,于平凡中创造奇迹。 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一个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单位这个集体中,是现实的人。虽然每一个人在不同的工作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但是单位对每一个人都有"规定",有"使命",有"任务",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应尽的责任。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规矩来源于各行各业的劳动特点,无论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对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具有规范和约束的功能。中国农业银行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素质,塑造农业银行的良好形象,促进农业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要求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和行员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农业银行的信誉和整体利益,自觉做到思想进步、道德高尚、业务精良、服务规范、纪律严明。同时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做到有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 (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 (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 (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 阅读次数:141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

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保理系统框架及业务操作流程

保理系统框架及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保理业务的发展模式,保理系统的框架建立在总行国际部集中管理和审批、分行国际部统一操作和客户部门分散营销的模式上,并适合以总行国际部作为保理业务操作中心集中管理、审批和统一操作,分行专职营销的业务经营管理模式。 一、保理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信用额度的申请及核准流程 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1、分行或总行信管部 2、分行国际部 3、总行国际部 4、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 5、总行国际部 6、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 7、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1、卖方(出口商)所在地分支行客户部根据我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将客户的 保理授信(信用额度或融资额度)申请报本行信管部,超本行权限上报总行信管部审批。 2、额度核准后,客户部将有关保理业务的材料(合同、保理协议等)报分行 国际部审核。 3、分行国际部审核合格后,报总行国际部审批。 4、由总行国际部统一将申请递交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 5、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将额度回复总行国际部。 6、总行国际部通知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 7、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通知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二)额度核准后的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卖方(出口商) 1、买方(进口商) 2、 4、8 5、 6、 3、 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 7、 1、收到我行的额度核准通知后,卖方(出口商)向买方(进口商)发货。 2、卖方(出口商)将申请书、合同、发票、及提单等单据提交卖方分行(出 口保理商),进行应收帐款的转让。 3、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通知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应收帐款的转让。

4、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根据融资额度向卖方(出口商)提供一定比例的 贸易融资。 5、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到期提示买方(进口商)付款。 6、买方(进口商)将全部款项付至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 7、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扣除自身的保理费用后划付卖方分行(出口保理 商),或买方(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由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做担 保付款。 8、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金,并收取手续费和利息后,余款划 付卖方(出口商)。 二、保理系统框架 1、大集中模式。总行集中管理和部分产品复核确认,各分行(同城支行集中在分行操作)、异地支行为操作中心,同城支行可查询、打印。 2、系统可含盖的保理业务品种。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国内、国际保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全,融资及不融资,仅提供收款服务或应收帐款管理等。 3、授权级别。 额度方面:额度的维护分为总行维护和分行维护两类,每类设经办、复核两极; 业务操作方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异地支行业务是由异地支行录入发送到相应管理分行复核、再发送总行复核确认;二是分行业务是由分行录入发送总行复核确认。即总体分为三个级别:支行、分行、总行;每个级别为三个人:经办、复核、授权。 该操作在部分交易模块中体现,如涉及金额变化、争议的处理等。 4、额度管理。客户额度和保理商额度与信管系统做接口,由总行进行维护和管理,通过额度共享方式控制风险。系统中的每个客户的额度是根据业务品种不同设立的不同额度组合,每个保理额度包括保理业务种类、卖方及买方名称、额度金额、期限、费率,协议版本及特殊事项等,因此额度的设置要与产品相关联,如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只能做贴现业务,不能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等。 5、合同文本管理:合同文本与额度种类对应关系可以用参数化维护。如商业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2014-7-24)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保理业务主要具有如下特点: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销带来的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取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一、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1)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业务部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结算发票、银行结算单和实地走访企业情况,以确认合作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的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调查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融资部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合同,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的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融资部对资料和手续进行核规审核确认。 (4)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保理商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8)业务部负责客户的后期信息风险管理和与客户保持沟通。 二、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形式如下: a) 确认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的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为长期真实的贸易背景,以降低贸易风险。 b) 核实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降低信用风险。 c) 付款节点确认:必须完成贸易合同规定的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的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买应收账款。实际交易已完成,用款方的资金已经投入到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资金挪用的可能,降低财务风险。 d) 后期信息风险管理: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的动态信息都在保理公司的系统中,保理公司将会按行业、每一个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自动做数理风险统计,自动预警,排查早期潜在风险,降低业务风险。 e) 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可以增加购买保险、担保仓单抵押等方式降低交易结构系统中的风险。 f) 增设业务保证金和提取坏账保证金;从业务结构和公司财务机构中提高保理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保理公司事实上是以自身为主体将资金先垫付出去的一种商业模式。如果买卖双方运营正常,理论上保理业务就没有风险,即使是有也是因为买卖双方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是被动型的风险,不应该付相关社会责任。商业保理公司是垫付应收账款流动资金的,每笔业务资金规模不会很大,一旦出现风险的影响面很小,产品还可以打折处理降低损失。因此,保理公司抗单笔业务风险的能力很强,同时,保理公司从法律上是对买卖双方都有追索权的,对于一个大型核心企业按贸易合同中约定已经收到卖方的产品并完成交易,按法就应该按合同结算,很少大型企业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小笔账款结算问题,同时,供货商为了保持和大型核心企业长期的合作关系,也会主动还款。即便是一旦有过历史记录的客户,保理公司也会放弃或谨慎与之合作,并在系统中会对买卖双方留下不良记录信息。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费用 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贸易的境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围开展国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保理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分支机构。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双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

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 一、短期贸易融资方式。 二、保付代理业务又称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指保付代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以承购应收账款为中心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服务包括: 1,信用额度销售控制,指保理商利用国际保理商组织IFG,要求进口所在地保理商对进口商资信情况调查,并向出口商提供核定信用销售额度服务。对于核准的应收款项,保理商给予坏账担保; 2,应收款回收,指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收回服务。 3,坏账担保,指保理商对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应收账款项提供100%的买方信用担保。但是由于卖方责任引起的拒付,保理商不予负责。(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4,短期贸易融资,即保理商买入全部或部分以票据表示的应收账款,使赊销的出口税得到融资便利。在信用销售额度内,这种融资是无追索权的,它一般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在信用销售额度之外,保理商也可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 5,销售账户管理;保理账户管理 三、保理种类。 (1)根据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与否,分为融资保理(financial factoring)和到期保理(matudty factoring)。融资保理又叫预支保理,是一种预支应收账款业务。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 (2)根据保理商公开与否,也即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分为公开型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型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公开型保理是指出口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进口商,并指示他们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多是公开型的。隐蔽型保理是指保理商的参与是对外保密的,进口商并不知晓,货款仍由进口商直接付给出口商。这种保理方式往往是出口商为了避免让他人得知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买方,货款到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心得体会

创作编号: 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心得体会 近日,支行组织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一系列文件,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合规”这十六字寓意深厚。值得我们认真的学习,慢慢的体会,汲取字中的精神。《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是中国农业银行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素质,塑造农业银行的良好形象,促进农业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员工自觉做到思想进步、道德高尚、业务精良、服务规范、纪律严明。同时也是为了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银行业务经营活动。 一、爱岗敬业是做好工作的首要前提。爱岗敬业不是简单的四个字,要把它用行动表示出来。不断增强自己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就是热爱本职工作,所谓的“敬业”就是忠于职守,尽心尽责。爱岗敬业是金融职业道德的基础,表现对事业的责任心,责任心促成员工热忱地、自觉地投入工作,具有责任心的人不需要强制、不需要责难,设置不需要监督。他们把做好本职工作化为自身需要,把职业的责任升华为博大的爱心,于平凡中创造奇迹。我认为自己是很具有责任心的人,我相信自己单调的工作也能够很精彩。每天的工作虽然简单,

但是必须要求仔细,对自己严格一点,极好地为客户解决问题。我牢记爱岗敬业在心,实际行动在表。爱自己的岗位,做好自己的工作。每天上班之前做好准备工作,认真处理每一笔业务,下班后做好清理工作。 二、诚实守信是维护农行声誉的基石。“言必信,行必果”,说的就是诚信乃为人之本的道理。所谓“诚实”就是忠诚老实,所谓“守信”就是说话算数,讲信誉重诚信,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通过这次学习,我更深刻地了解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作为一线员工,我们是农行的形象,我们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农行。在工作中,我们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维护农行的声誉,展现农行的风采。 三、勤勉尽职就是努力做好每一件事情的行动。在认认真真对待每一件事情的基础上,兢兢业业的做好每一项工作。要做就做最好,不推委拒办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与此同时,做到勤勉尽职也能激发促使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四、依法合规是案件发生的防火墙。严格遵守规章守则,加强操作风险防范,做到零风险。不断学习,增强自我约束、控制能力,做到合规,做好每一项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网点多、客户基础广泛、城乡市场综合经营的大型商业银行。作为农行的一名员工,热爱农行事业和岗位工作,爱护农行声誉,维护农行形象和利益;不说有损农行声誉、形象的话,不做有损农行声誉、形象的事。牢记十六字真言。 通过这次学习,我也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员工行为守则》作为指引,严格遵守,规范自身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2014 7 24)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同。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的。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 发票处理 发票的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1、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账的依据。 2、发票列表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3、接受转让或拒绝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 二、保理商收款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业务部门根据《应收账款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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