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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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神示证据制度:对神发誓、水审(冷水审和沸水审)、火审、决斗
2、法定证据制度P21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P23
4、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P26~32
第五章:
证据法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基础性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认定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①③④⑤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原则(直接审查原则)、言词原则(言词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P86
3、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可见,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保护性假定,它通过赋予被告人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公民的身份和地位,确保其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和保障,使其拥有足以与国家公诉一方相抗衡的能力。
无罪推定是尽可能从法律上而不是从事实上假定被告人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但它并不排除国家追诉机构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而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或者专门性调查措施,而是禁止这些机构对被追诉者采取不必要或者过于严厉的措施,从而将对其人身自由等权益的限制和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解释,无罪推定包含以下基本要求:①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自始至终由控方承担,这一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②贯彻有利被告的原则,“有利于被告”不仅意味着在出现罪与非罪时,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也包含在出现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疑问、需要进行“择一认定”时,判决被告人轻罪的要求,即“疑罪从轻”。
③无罪推定适用于诉讼的始终。无罪推定既适用于审判阶段,也适用于审判前阶段,它始终赋予所有国家司法机构一种基本的义务或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对审判的最终结果作出先入为主的预先判断。
④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告人在审判前的地位及应享有的权利。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它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除人民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确定被告人有罪。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六章: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
1、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①具有强制的效力②具有明确的指导性③具有明显的程序性
2、证据规则的功能: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②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③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④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3、完善证据规则的意义:①确立证据规则,对于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具有重大作用。
②确定证据规则,有助于审判方式改革的实现。
③证据规则能够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④确立证据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关于证据规则的原则性规定:①证据裁判原则②程序法定原则
5、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①非法证据排除原则②关联性证据规则③意见证据排除原则
6、关于证明力的规则:①补强证据规则②原始证据优先原则③直接言词证据规则④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
7、举证规则:P107
8、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①交叉询问②最佳证据规则③意见证据规则④特权规则⑤品格证据规则
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P116: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
“非法手段”一般是指暴力取证、采用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使用麻醉药品收集证据等。我国习惯使用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用语,同正当的的侦查手段和方法有时难以区分。因此,应当把非法手段界定为以上几种。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作用:①督促执法机关守法,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②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③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共组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10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构建P121
①科学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内涵和范围
②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
③系统确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
④具体设计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1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选择 P129
第七章
1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论述 P150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与证据材料也不相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证据的客观性:
传统意义上的证据界定中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人都是无法改变的,在这个意义上,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其意义在于:一是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二是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差数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算大帐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三是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具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道听途说等因为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②证据的关联性。它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正确理解关联性包括: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分析认识这种联系时,既不能主观臆造,又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否则就会导致冤假错案。证据的关联性是完全可以认识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普遍联系的理论,关于世界的可知性原理,那种不可知论,以及在一个复杂疑难的案件面前,退却、畏难、无所作为的情绪和论调,是站不住脚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其复杂的问题。
③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第八章:(全面)
1、证据的种类: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
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
2、书证的概念及特点: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所具有的特征是:(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部特征;(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
3、书证证明力的特点:
无证主要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书证则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而且这种证明关系的表现形式,多数是属于重合关联,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②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③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4书证的分类:
①以表达方式分,可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
②以书证是否依国家职权制作作为划分标准分,可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