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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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连续缴存6个月认定方式:自首次缴存入账之日起,连续缴存满6个自然月,一次性缴多月的累计满6个自然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的职工,在呼伦贝尔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异地贷款(其他城市的行业中心,在呼伦贝尔市设有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的除外);市中心缴存职工在呼伦贝尔市(不含满洲里)有尚未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贷款);

(二)职工购买第三套以上(含第三套)房产,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欠缴住房公积金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欠缴不含办理当月);

(五)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购买新建住房不超过2年,二手交易住房不超过1年;

(七)已婚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债务人;

(八)市中心有权拒绝经核实确认个人信用不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用状况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代还;

2.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4.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5.不存在近2年内贷款有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6.5年内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8.满足《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9.因家庭困难有助学贷款的,其贷款余额不纳入未结清贷款额度核定范围,还款逾期不视为个人信用不良,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九)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其贷款要求同上;

(十)确有特殊原因的,需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证明。

二、贷款所需要件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办理贷款申请(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30天内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信用报告各1份,如办理商转公贷款,征信报告中应有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的相关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各自所在页(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无配偶的,本人在管理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实际无配偶,但户口显示有配偶,提供相关离婚证、死亡证明等手续);

(三)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未结清住房贷款(户口所在地及工作地之外的城市),视为拥有此处房产;

(四)个体工商户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提供本人名下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等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借款申请人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在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收入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配偶已退休需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出具的近1年工资对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无工作不需证明材料;

(六)购房手续所需要件:

1.购买新建住房的:

(1)按揭贷款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现房贷款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回迁安置住房另需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住房贷款基数以自购住房面积的价值为准;

2.二手交易住房贷款:提供交易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房地产评估报告1份;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提供双方手续费、契税票

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如《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各自占有比例的,按占有比例作为贷款基数申请贷款;未明确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1份,以《公证书》中明确的该房产各自占有比例作为贷款基数申请贷款;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无法提供相关合同、费用发票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原件1份,贷款基数以评估报告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申请有效期不超过3年;

(七)借款申请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采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或现房抵押。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可以用其他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八)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或法人担保方式;

(九)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每月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家庭收入60%,贷款偿还能力不足时,可追加在市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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