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 引言 • 特别纳税调整的依据和原则 • 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范围 • 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 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和关联关系日 趋复杂,为防范和打击不合理的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有必要 对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进行规范。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关联方收取 的利息金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关联方收取 的利息金额、利率、结息期等,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 相关资料。
一般反避税调整
1
一般反避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 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 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税收的 稳定性。
定义与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
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未按 照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税务机关有 权对其进行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 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遵循的原则。
02 特别纳税调整的依据和原 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应当注重交 易的实质,而非形式,以 防止避税和税收流失。
反避税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应当防止避 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和 社会公正。
03 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范围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关联方包括关联企业、关联人等。 特别纳税调整主要针对关联交易中存在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问题进行调整。
关联交易典型案例

关联交易典型案例在商业世界中,关联交易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然而,有些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给企业和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
以下将为您介绍几个典型的关联交易案例。
案例一:_____公司的利益输送_____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颇具规模的上市企业。
其控股股东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从而实现了利益输送。
在这一系列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首先设立了多家看似独立但实际上受其控制的关联企业。
然后,通过操纵资产评估、虚构交易等手段,将_____公司的核心业务和高价值资产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给这些关联企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_____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由于核心资产的流失,_____公司的业绩大幅下滑,股价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案例二:_____集团的关联交易违规_____集团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
在其发展过程中,频繁进行关联交易,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违规。
该集团旗下拥有众多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它们之间的交易频繁且金额巨大。
然而,_____集团在进行这些关联交易时,未能按照相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交易信息。
例如,一笔涉及数亿元的关联采购合同,在交易完成后很久才被披露,而且披露的内容也不完整,缺乏关键的交易细节和定价依据。
这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
案例三:_____企业的关联交易舞弊_____企业为了美化财务报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舞弊。
该企业与一家关联公司签订了虚假的销售合同,将大量产品以高价销售给关联公司,从而虚增了营业收入和利润。
然而,这些销售并没有实际的商业实质,产品并未真正交付或被使用。
此外,_____企业还通过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虚构资金流入,营造出企业资金充裕、经营良好的假象。
但实际上,这些资金只是在关联方之间流转,并未为企业带来真正的经济效益。
税收风险防控案例分析

税收风险防控案例分析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税收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有效的税收风险防控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还能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下面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税收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案例一:虚开发票引发的税收风险某制造企业为了增加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一家空壳公司购买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在进行大数据分析时,发现该企业的进项发票存在异常,随即对其展开了税务稽查。
经调查,该企业的虚开发票行为确凿。
不仅被要求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还面临着高额的滞纳金和罚款。
此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虚开发票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企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的取得、开具、保管等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
案例二: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不当导致的风险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准确,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申报,导致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虽然企业最终通过申诉和整改,得以重新享受优惠政策,但也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个案例提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能为企业带来实惠,但必须要准确理解和运用。
企业应关注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备案。
同时,要建立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台账,对享受政策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案例三:关联交易引发的税收风险某集团公司内部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但其定价政策不合理,导致利润在不同企业之间转移,从而引发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税务机关通过对关联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认定其关联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对企业进行了纳税调整,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讲解

(4)交易净利润法举例
案例1:A公司是境外B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 外资企业生产手机,A公司当年与B公司的销 售额是1000万元,同行业的销售利润率为6%, 原材料和成品都只与B公司发生交易,如果A 公司按照“交易净利润法”来确定当年利润 的话,则当年利润为:1000*6%=60万元
向非关联销售 A关联公司
商标权、加 工权
产品
B关联公司
利润分割法举例
[案例3]:境内A公司是境外香港B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外资 企业,A公司按B公司的要求从事加工生产,材料由境外B公 司提供,产品全部销往境外B公司,B公司负责市场开拓、 技术支持等。A从境外购进材料单价0.23元,B公司按1.25元 将产品销给境外第三方,B公司给A公司制定了销往香港B公 司的出口价,请问A公司的以下产品定价符合哪种定价方法 ?存在何问题?
(4)交易净利润法举例
案例2:A是一家设在甲国的玩具公司,它在乙国和丙国有两 个子公司。这两个子公司都使用母公司A研发的专有技术生 产玩具娃娃。A在乙国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甲国母公司A ,而在丙国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往第三国的批发商。A公司 使用资产利润率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A公司是一家资本 密集型的企业,使用资产利润率指标来评价子公司的经营管 理,并使用资产利润率来决定转让定价。
目前市场上有另外一C公司也生产和销售同类的手机,销售 给非关联方此款手机的年平均售价是1000元RMB一台;
如税务机关对A公司关联定价产生质疑进行调查,采用可以 非受控价格法应如何调整?
《2024年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范文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篇一一、引言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特别纳税调整作为企业所得税调整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的经营行为日益复杂,税收征管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特别纳税调整应运而生。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针对企业的特殊情况,如避税、逃税、偷税等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
2. 意义特别纳税调整的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税收公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特别纳税调整,可以防止企业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逃税、偷税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同时,特别纳税调整还可以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三、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和方式1. 内容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调整等。
具体包括对企业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方面的调整,以及对关联交易、跨境交易等特殊交易的调整。
2. 方式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主要包括核定征收、预约定价安排、反避税调查等。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在跨境交易前与税务机关就交易价格进行约定,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反避税调查则是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和调整。
四、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实践和案例分析1. 实践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在核定征收中,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资料,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在反避税调查中,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和调整,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
关联交易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在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然而,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其可能导致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关联交易案例的分析,探讨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及监管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了一系列关联交易。
具体交易如下:1. A公司以1亿元收购B公司持有的某子公司C公司100%股权。
2. 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无息贷款,共计5亿元。
3. 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关联方购买原材料,交易金额为1亿元。
在上述交易中,A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未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审议,也未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三、案例分析(一)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1. 利益输送:本案中,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利益输送至自身,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 财务信息失真:由于关联交易未充分披露,导致A公司财务信息失真,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
3.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A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1.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2. 加强关联交易审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严格审查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
3.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反映了关联交易在实践中的风险及监管问题。
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利益输送、财务信息失真等问题,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为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进行。
五、关联交易法律监管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审批程序等,为关联交易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浅析新所得税法下特别纳税事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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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所得税法下特另纳税事项的调整 l J
口文 /俞红梅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 ( 关联企业 是造成 了税收后果, 即减少了企业或者其关联 避 税与反避税是 近年来我国国际税收领 年 出台的《
( 如果某项交易不符 域一场不 见硝烟 的激 烈较量 , 新企业所得税法 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 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Eo4 13号) 关联 方认定中的控制关 系提 合独立交易原则, 2o]4 对 但是没有减少应纳税收入或 及其实施 条例有 关特别 纳税调整 的规定 , 无疑
人提供资料义务和可 比方的协力义 务;、 2 借鉴 待 。 国际经验 , 增列 了成本 分摊协议 、 受控外 国企 二、 独立交易原则
三、 转让定价调整的合理方法 确 定了关联方 开展 不符合 独立交 易原则 的关联交 易后 , 税务机关就需要采用合理的方 法进行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列举 了
才衍生出各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和其他 及用于确定集团内部服务供应商应得到的正 用税法进行调查和调整的漏洞; 二是对于“ 直 础, 常利润等情形。 、 4交易净利润法 比较 的是净利 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 关系的规定仍有待细 反避税措施。
或者分销 商对产 品只增加 相 造成企业或关联 品进行加工增值 , 表述代 替了“ 关联企业 ”其实是将原税 法中关 常规应取得的收入或者利润 , , 税务机关 因此才 对较小的价值的情形。 、 3成本加成法常用于涉 联方的定义 由关联 企业 扩大到存 在关联关 系 方 的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减少, 以 正是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 及制造、装配或生产向关联方 销售的产 品, 的企业 和个人, 堵塞了关联方为个人时无法适 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税法二》: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及关联申报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法调整。
(⼀)关联⽅ 关联⽅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具体指: 1.在资⾦、经营、购销等⽅⾯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结合教材关联申报管理的8条复习。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另⼀⽅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通过中间⽅对另⼀⽅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对中间⽅持股⽐例达到25%以上,则⼀⽅对另⼀⽅的持股⽐例按照中间⽅对另⼀⽅的持股⽐例计算。
(股权控制) (2)⼀⽅与另⼀⽅(独⽴⾦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占⼀⽅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借贷资⾦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独⽴⾦融机构除外)担保。
(借贷关系) (3)⼀⽅半数以上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少⼀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级成员是由另⼀⽅委派,或者双⽅半数以上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少⼀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级成员同为第三⽅委派。
(4)⼀⽅半数以上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少⼀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级成员同时担任另⼀⽅的董事会⾼级成员。
(3-4项⼈员控制) (5)⼀⽅的⽣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提供的⼯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
(6)⼀⽅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控制。
(7)⼀⽅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控制。
(5-7项经营控制) (8)⼀⽅对另⼀⽅的⽣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例,但⼀⽅与另⼀⽅的主要持股⽅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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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作者:北 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特别纳税调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旧法相比新增加的内容,所谓的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它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实际上,特别纳税调整主要是针对关联方企业而言。由于关联方间的交易往往有违公平交易和独立交易之嫌,税务机关往往按照合理方法对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的合理方法[1]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本部分主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的以上转让定价方法以及资本弱化和成本分摊的应用。
一 特别纳税调整中有关加收利息条款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对反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条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纳税人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至于如何加收和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该条明确了加收利息的计算期限为从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针对该期间的补缴税款的利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鼓励企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需要的关联业务方相关资料,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特别纳税调整中加收利息的计算和缴纳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零八条,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特别纳税调整中对加收利息的以上规定是为了加大企业避税成本,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在处理因特别纳税调整而进行的加收利息问题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因为考虑到对税款加收的利息,从性质上来说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是对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也是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利息处理上的一般作法。
(2)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最长可以从调整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要根据追溯年限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即追溯税期如果是3年,则需要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追溯期越长,利率则越高。
(3)企业发生关联业务经特别纳税调整后应补缴税款的,虽然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范畴,但对其滞纳行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案例]: 2010年11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查处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因与其关联方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对其进行纳税特别调整,共补缴税款50万元。经查发现,该交易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2008年3月发生的向其关联企业低价销售材料,严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设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和1年半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5%、6%,经税务局督促,该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上缴了应不缴的税款。请问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的加收利息是多少?
[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分析]: 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应补缴的500000税款属于2008年度的税款,因此,计算利息的期限为从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12 月1日,共18个月时间,于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加收的利息为500000×(6%+5%)=55000元。
二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案例分析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如果发现两种价格有差异,说明关联企业的受控交易价格有问题,这时就可以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也就是说,所谓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计算调整的方法。或者说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公平成交价格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领域非常广,可以应用于有形财产交易,也可用于无形资产和集团内部劳务等无形财产领域,但在有形财产领域应用最广。但是该方法一般是很难操作的,两项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该方法就不容易采用,在实际当中,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纳税人对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有意压低价格时,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公式为:
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不仅仅限于上述公式。比较时还可以比较同一产品的毛利率或利润率等。
第二、在对企业中既有内销又有外销,而外销交易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销是在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存在较明显的转让定价问题,则可以采用按内销价格比照进行调整的办法。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如果外销价格低于内销价格的情况下,而且外销产品有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这时可以按内销不含税价格换算成外销价格进行调整。进行可比性分析,并排除不可比因素后,就可以用调整后的内销价格对外销价格进行调整。
调增后的外销价格=内销价格-需减除的价格差异部分 4
收入调增额=外销价格调增额×出口数量 第三、在关联公司对其销售商品有意提高销售价格时,则应当调低购入价格,降低相应的材料成本或设备折旧额等,另外注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
[案例]: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0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08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分析]: 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技巧可知,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150-100)×100=500美元。
三 再销售价格法案例分析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所谓的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在采用再销售价格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
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
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