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合作社社员管理实施细则(4篇)

合作社社员管理实施细则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入社管理(一)入社手续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4、承担本社的亏损;5、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对我国合作社发展的思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笔者就《 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 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 要 问题做了思考并提出了相应 的对策。
1 《 民专 业合作社 法》 农 自身及 实施过程 中的 问题
11 合 作 社 的 出 资 问题 . 《 民专业 合作 社法 》 了促进合 作社 的蓬 勃 发展 , 农 为 为了吸 引更
社。由于合作社对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 这就使得农 民专业合作
捐 赠 以及 合 法 取 得 的 其 他 资产 所 形 成 的 财 产 , 有 占有 、 用 和 享 使 处 分 的权 利 , 以上述 财产 对 债 务承 担 责 任 。” 这 一 规 定 上看 , 并 从
合作社的责任财产种类多样 。但国家财政补助 、 捐赠等来源毕竟 相对较少, 最重要的财产还是来 自成员的 f资 , f 而法律对 此却没 J 有做f任何规定 。这样一来 就可能产生许多资本金 过少的合作 { j
社的债务承担能力大大降低 ,外 部机构与合作 社发 生业 务往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时的商业 、 金融风 险大大提高 。立法上的这种“ 优惠 ” 政策 . 反过 来成 了制约合作神拓展业务 的一种障碍。闪此, 在适 当放宽设立 条件的时候 , 规定一个最低的资本金限额 比较合理 , 以保 证交易
多的农 民加入合作社, 对于人社的条件 以及合作社的成立条件放得
很宽。合作社法人的设立不像公司的设立那样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
制, 只是要求 在合作社 章程 巾载明成 员 的}资方式 和 出资 额。 } l 对合 作 社 的最 低 资 本 金 不 作 限 制 ,可 以 降 低 合 作社 设立 的
门槛 , 促使 大量合作社 的设立。根据合作社法第四条的规定 ,农 “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对 南成 员 } 资 、 积 金 、 家财 政 直 接 补 助 、 人 I 公 I 国 他
内外兼修 多效并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周年合作社发展综述

析说 ,由于经济和历史等原 因 ,我 国农 民专 业合作社 呈现 资金互助合作社 和今年 “ 一号 文件” 中允许 “ 有条件 的合 出地 区发展 不平衡 、甚至 同一地 区的各 区县 发展也有 差距 作社开展资金互助 ”是两个性 质不同 的问题 。资金互助合 的现 象,这就 需要各地方从解决 自身 问题 出发 ,制定符合 作社 以资金互助 为宗 旨,经营 的主要产 品就是 货币 。而农 自身具体 情况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民专业合作社 中开展 资金互助 ,这里的资金 互助只作 为一
联合社 问题一直 被广 泛争论 。众所 税 等 。 周知 , ( 民专 业合作社 法》 中没有 对 ( 农
力 度 ,缓 解 农 民 贷 款 难 问 题 。农 业 生 产
在 财 政 扶 持 方 面 ,2 0 0 3年 到 2 0 面 临市 场和 自然的双 重风险 ,有些地 方 09
行 的 艮 行业监督 管理 办法》 和 《 业 社 销 售 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 农 业 产 品 ,视 同 亿 元 支 农 小 额 贷 款 ,其 中一 部 分 直 接 用 商 银行法》。
农 业 生 产 者 销 售 自 产 农 业 产 品免 征 增 值 于 合 作 社 , 加 大 金 融 支 持 “ 农 ” 工 作 三
关 注
内外兼修 多效并举
《 农民= 等业合作社法》 实施三周年合作社发展综述
文/ 刊 记 者 雷 萌 本
Hale Waihona Puke 20 0 7年 7月 1日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农 民专业合 作 社法》 正式 实施 ,在我国农 民专业 合作社发展 史上具有里 程碑意义 。从此 ,这种悠久的农业 生产组织形式 走上有法
总 结 说 。 但 在 各 地 开 展 的 具 体 实 践 中 关 于 法 律 适 用 性 、政 乱 。
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大作用” 有效解决“三农”问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的,而是要通过组织起来后 ,再 通过包括创办 “ 农 民合作讲习 所” 、举 办 “ 农民合作论坛” 、开展普 及科 技教育和普及法律教 育的 “ 双 普”教育 活动等各种 形式 ,去 培养和塑 造新型农 民 , 使新农村 中的新 型农 民真正做到有文化 、懂技术 、会管理 、善 经营 的农 民。并且 通过农 民合作组织的培训与教育 ,要达到不 仅使 新 型的产业 农 民能够 善于运 用科 学技术 的方法 去改造 农 业 ,而且也能起到建设新农村 乡村文 明的重要作用 。 二、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地方农业产业化 中的龙
头作 用
断增强财务工作 上的透 明度 ,做好社务公开 。
首 先 ,作为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要 在开发 产业 中注 意搞好 生态文明和环保建设 ,加强农 村环境的治理 ,为村容整治 、整
洁 ,创造和谐 的民风做 出贡献 。
其次 ,合作社要对广大入社的产业农 民在开发产业所需农 资物质上 ,一定要实行统一购买 ,既为社员 降低 生产成本 ,义 能避免假 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侵入。一 旦在 合作社 内发生社员
笔 者认 为 ,当今作为农村 中开发 的各类产业 ,无不承担着
农 民专业 合作社 ,要想 以建设现代农业为 主题 ,就必须 大力培 两种风 险:其一是市场经济 中的价格风险 ;其二是 自然灾害的 育 、开发 、扩大现代农业产业化 的规模 。对此 ,要实现农业现 风 险。对此 ,作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做到 以下几点 :
实践使我们感到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首要一条必须是 发展 生产 ,必 须逐步建设 好农业 的现代化 。而建 设现代农业 , 必须要用 现代的物质条件去装备农业 ;用现代 的经营方式去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作者:张丽萍崔丽敏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09年第05期9亿农民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这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经三年,并经三审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明确农民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行为、加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等起到重要法律保障的同时,也为农村其它民间组织的规范发展提供了一个成功模式,是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完善的一个里程碑,凸显出深远的社会管理意义。
一、为农民提供了合法的诉求平台长期以来,由于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农村各类民间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要不要承认,如何规范一直处于争论之中。
农民组织一直游离于政府的登记管理之外,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达15万多个。
这种“草根”组织,之所以在农村能广泛兴起,表明了广大农民渴望有一个能反映诉求、合作交流的平台,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众所周知,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
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政权性质的组织,虽然解决了农村行政管制和部分农民生活中某些方面的问题,但不足以基于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足以为农民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更不能整合农村跨行政单位的社区性的公益性组织。
毫无疑问,承认农民有举办合作社的权利,意味着农民的基本人权、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等等权利都将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对于其它类型的农村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也提供了一个成功模式。
二、厘清了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所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是一个模糊概念。
它既有从事农产品流通的公司企业,也要合伙从事农产品物流的运输队;既有综合性的合作社称谓,也有从事同一产品合作的专业合作社会成为;既有称谓农村专业协会的,也有称为农产品经济互助会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doc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7丿」1 H起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口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休,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近年来,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口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背景

接 导 致 了 合 作 社 界 定 标 准 的 多 元 化 和
合 作 社 形 式 的 多 元 化 以 及 范 围 的 扩 大
化 。 因 此 . 在我 国 合 作 社 立 法 面 前 的 摆
首 要 问题 便 是 如 何 确 定 我 国 的 合 作 社
展而不 断演化和 丰富 这种演化首形式 的多样化 上。
的经营收益。 据 根 年 当 中 每 一 个 社 员 同 合 作 社 之 间 交 易 额 多少 . 收益 以 现 将 金 或 股 权 形 式 返 还 给 社 员 . 种 分 配 称 这 为 惠顾 返 还 。 但 是 自 2 世 纪 7 年 代 开 始 .西 方 0 0 国家 的 合 作 社 面 临 着 各 种 挑 战 。 作 社 合 基 本 制 度 也 发 生 了变 革 。 要 表 现 在 以 主 下 几个 方 面 。第 一 。一 人 一 票 ” 向 承 。 制
现 代 合 作 社 的 雏 形 源 自 于 罗 虚 代 尔 原 则 . 原 则 是 国 际 公 认 的 合 作 社 原 该
原 则 和 合 作 社 标 准 . 选 择 确 定 我 国 合 即
作社法的调擎范围 。 这一点上 。 农 在 从《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第 1 条 规 定 的 附 加 7
社 员 为 合 作 社 未 来 发 展 所 提 供 的 额 外
资 本 .可 以 按 正 规 银 行 的 利 率 获 取 利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 民专业合作 社法 》 ( 以下简称《 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 , ) 该法 是 我国首部专 门规范和发 展农 民专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法 律 .也 是 1 7 年 推 8 9
、
农业 合作 杜 立 法调 整 范
电大一村一《农村政策法规》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农村政策法规》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农业法:农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农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3.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农业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实质就是用管理现代工业的办法来组织现代农业的生产和经营。
它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集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科教为一体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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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1.08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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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
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
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本办法。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
重要措施,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政策。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本办法,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
务。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农民专业
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扶持政策,综合协调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统筹解决农民
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
联席会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其日常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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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农民可以自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
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
迫农民成立或者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强迫农民以及他人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
合作社。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
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平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干预农民专业合作
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指定、委派、撤换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非法向农民
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集资、收费、罚款和摊派,以及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
有偿服务。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
经营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的评估组评估作价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评估作价,经成员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
余年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
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为每个成员设立单独账户,除记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补助资金平均量化给该成员的份额;
(二)接受的社会捐赠平均量化给该成员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