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至第二十七条) 211

04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至第二十七条) 211
04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至第二十七条) 211

第十三条修正案 (一八六五年)

第一款:苦役或强迫劳役,除用以惩罚依法判刑的罪犯之外,不得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之任何地方存在。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 (一八六八年)

第一款: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各州众议员的数目,应按照各该州的人口数目分配;此项人口,除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以外,包括各该州全体人口的总数。但如果一个州拒绝任何年满二十一岁的合众国国男性公民,参加对于美国总统及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本州岛岛行政及司法官员或本州岛岛州议会议员等各项选举,或以其它方法剥夺其上述各项选举权(除非是因参加叛变或因其它罪行而被剥夺) ,则该州在众议院议席的数目,应按照该州这类男性公民的数目对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数的比例加以削减。

第三款:任何人,凡是曾经以国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官员、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的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分,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后来从事于颠覆或反叛国家的行为,或给予国家的敌人以协助或方便者,均不得为国会的参议员、众议员、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或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可由参议院与众议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撤销该项限制。

第四款: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视为非法和无效。

第五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 (一八七○年)

第一款: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课征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数。

第十七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第一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各选参议员二人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所必需之选举人资格。

第二款:当任何一州有参议员出缺时,该州行政当局应颁布选举令,以便补充空额。各州州议会授权该州行政当局任命临时参议员,其任期至该州人民依照州议会的指示进行选举缺为止。

第三款:对本条修正案所作之解释,不得影响在此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而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第十八条修正案 (一九一九年)

第一款: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等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

第二款:国会和各州同样和各州同样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本条候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州议会按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十九条修正案 (一九二○年)第一款: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缘故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条修正案 (一九三三年)

第一款:如本条未获批准,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二十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三日正午结束,他们的继任人的任期应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国会依法另订日期外,此种会议应在一月三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之时已经死亡,当选副总统应即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资格,当选副总统应在有合乎资格的总统之前代理总统职务。倘当选总统或当选副总统均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依法作出规定,宣布何人代理总统,或宣布遴选代理总统的方法。此人在有合乎资格的总统或副总统前,应代行总统职务。

第四款:在选举总统的权利交到众议院,而可选为总统的人有人死亡时;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交到参议院,而可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国会得依法对这些情况作出决定。

第五款: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紧接本条批准以后的十月十五日生效。

第六款: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 (一九三三年)

第一款: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现予废除。

第二款:禁止在合众国任何州、领土或属地,违反当地法律,为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

第三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照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一九五一年)

第一款: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届满前继续担任总统就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

第二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别不发生效力。第二十三条修正案 (一九六一年)

第一款: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

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特区如同州一样,其选举人的数目等次它有权在国会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数目。他们是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另行增添的选举人,但为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一九六四年)

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它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它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一九六七年)

第一款:如遇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时,副总统成为总统。

第二款: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在国会全院均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在他再向他们提交一份内容相反的书面声明前,此种权力和责任应由副总统以代总统身分履行。

第四款: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一类的其它机构的多数长官,依法律规定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利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以代总统身分承受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丧失能力的情况并不存在时,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一类的其它机构的多数长官依法在四天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国会应对此问题做出决定;如国会正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四十八小时内召集会议。如国会在收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二十一天以内,或如适逢休会期间,在国会按照要求召集会议以后的二十一天以内,以两院的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继续代理总统职务;否则总统应恢复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一九七一年)

第一款:已满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关系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法实施本条。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一九九二年)

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

美国公民入籍考试题中英对照参考

美国公民入籍考试100题中英对照(参考)1 Q: WHAT ARE THE COLORS OF OUR FLAG? A: RED, WHITE, BLUE Q: 国旗有那几个颜色? A: 红白蓝 2 Q: HOW MANY STARS ARE THERE IN OUR FLAG? A: 50 Q: 我们的国旗上有几颗星? A: 五十颗 3 Q: WHAT COLOR ARE THE STARS ON OUR FLAG? A: WHITE Q: 国旗上的星星是什幺颜色? A: 白色 4 Q: WHAT DO THE STARS ON THE FLAG MEAN? A: ONE FOR EACH STATE IN THE UNION Q: 国旗上的星星代表什幺?

A: 一颗星代表美国的一州 5 Q: HOW MANY STRIPES ARE THERE IN THE FLAG? A: 13 Q: 有多少横条在国旗上? A: 十三条 6 Q: WHAT COLOR ARE THE STRIPES? A: RED AND WHITE Q: 那些横条是什幺颜色? A: 红和白 7 Q: WHAT DO THE STRIPES ON THE FLAG MEAN? A: THEY REPRESENT THE ORIGINAL 13 STATES Q: 国旗上的横条代表什幺意思? A: 它们代表美国最早的十三州 8 Q: HOW MANY STATES ARE THERE IN THE UNION? A: 50

Q: 美国现有多少州? A: 五十州 9 Q: WHAT IS THE 4TH OF JULY? A: INDEPENDENCE DAY Q: 七月四日是什幺日子? A: 独立纪念日 10 Q: WHAT IS THE DATE OF INDEPENDENCE DAY? A: JULY 4TH Q: 独立纪念日是那一天? A: 七月四日 11 Q: INDEPENDENCE FROM WHOM? A: ENGLAND Q: 美国自那一国独立出来? A: 英国 12 Q: WHAT COUNTY DID WE FIGHT DURING THE REVOLUTIONARY WAR?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 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这两个原则说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并不那么简单,不同的人对这两个分句的理解一直存在着分歧。 (1) 设立分句 设立分句是指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通过立法设立宗教的规定,所以简称设立分句,也有人将“设立宗教”译作“确立国教”,将设立分句称作“确立国教”条款(2)(由国会立法设立宗教,其本质即“国教”。提法不同,内容是一致的)。 对于设立分句的含义,教会人士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政府应承认教会的存在,但对所有教派与宗派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教派中不应有官方钦定的教会。但绝大多数人是从国家与教会的政治关系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1802年,托马斯·杰裴逊在给浸礼会信徒的一封信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解释,指出此规定的实质是实行政教分离,即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道隔离的墙”。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3)的判决书中对设立分句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 第一修正案设立宗教条款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通过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的法律;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本人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宣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宗教信仰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数量的税收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他们以任何名目出现,也不论他们采用任何形式传教布道。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反之亦然。用杰裴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 但政教分离并不是绝对的。1971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雷蒙诉库尔兹曼案的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宪法文本对于基本权利的列举,可以追溯到近代成文宪法的产生之初。1776年的弗吉尼亚宪法,首先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专门规定。1789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最初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基本权利,但是不久便通过了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法国***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790年宪法,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集会、请愿、宗教信仰以及有限制的选举权等权利。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做法,为各国宪法所仿效,蔚然成风。于是,便有了成文宪法列举基本权利的传统,也有了这样的问题——在各国宪法列举之外的未列举基本权利是否应受宪法保护? 这一问题虽然有些古老,但是,即使是在美国,这个很早便有了肯定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第九修正案①的国家,对此问题的争执仍未停止。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一系列判决,承认个人隐私、堕胎、同性恋等“新权利”后,“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这一争执成为美国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在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②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宪法上的隐私权概念,判决已经结婚的夫妇,享有避孕的权利。在1973年著名的Roe v. Wade③一案中,最高法院作出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宪法中存在隐私权,因此堕胎是合法行为。在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④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Bowers v. Hardwick,⑤认为德州刑法惩罚同性恋之间的

肛交行为,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重要自由与隐私权。由于这些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的所谓“新权利”极大地改变了美国社会,因而受到了来自美国保守派的强烈攻击。于是,“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争论,连同“司法能动”还是“司法克制”的争论,所谓“解释与不解释”的争论,以及围绕原旨解释的争论,成为美国保守派和自由派之间最为重要的辩论之一。保守派注重尊重传统,强调对现状的维持。对保守派而言,传统是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对传统的维护可能会延缓进步,但至关重要的社会秩序却可以维续;而新生事物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危及到一些神圣的东西,发展下去会摧毁他们所珍视的自由。⑥因此,保守派对原旨主义宪法解释学情有独钟。保守主义法学家如Robert Bork法官、前首席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以及Ediwin Meese将军都是“原初意图”的拥护者。他们认为,宪法是一部神圣的文献,包含着应受到维护的历史悠久的原则。法院必须以历史的宪法及其原意解释法律,而不是依赖他们所希望的宪法,或者随时代改变的“活”宪法。换句话说,法官必须维护法律,不带有他们自己的个人和政治偏好。否则,将以判例法而告终,这意味着法官篡夺国会的立法权。⑦因此,保守派强烈批判法院和法官没有权利“制定”这些在宪法条文中没有的“新权利”。而自由派则相信进步的可能性,希望社会能有所改进。与保守派相比,他们更注意维护公民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隐私权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权利。在自由派法学家看来,宪法是“活的文献”,在不同时代和环境中有不同的意义。他们支持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认为

中美宪法的不同

中美宪法的对比 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人及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中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 美国的宪法: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中美宪法从根本上的不同 1理论根基的不同。 宪法的理论根基是指建立宪法时,作为根本出发点的基础理论。基于不同的理论根基,会产生不同的宪法,最终建立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美国宪政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它将宪法和法律视为自由的保障。美国宪政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吸收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定要以“人性恶”为假设.通过制定规则来弥补人性的弱点.从而保证权利能够得到正确的运用。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与美国基于人性恶假设建立的宪法制度不同,中国的宪政理念是建立在国家至上集体主义的基础上,强调的是国家政权的稳定,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且中国宪法更多地主张信任民选的政府、信任民选的代表。这是由于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因此在宪法中以国家为主导的条文比较多。

(完整版)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修正案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修正案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修正案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修正案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Bill of Rights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第一条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 权利。 I -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Religion and Peti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第二条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II -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 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01宪法学专题-什么是宪法

什么是宪法 第一讲什么是宪法 本讲重点和难点: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目的 一、宪法的词源 从字义上探究宪法的含义。 (一)古代西方国家的“宪法” 我们今天所用的法学术语、词汇和原理,有很多或者准确一点说,大部分都是来自西方。所以要探究这些术语、词汇的原意,不能不回溯到它们的母国。 在西方,“宪法”一词,出现很早。 (提问:“宪法”在古代西方的含义什么?) “宪法”的英文是Constistution,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思是组织、规定、结构、确立、敕令、命令等。但是如果往前追溯,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那里。 (1)亚里斯多德考察了希腊各城邦的法律,他把各城邦的法律分为两种:宪法和法律。但是,他所说的“宪法”,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的含义不同,实际上是指有关城邦的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于现在的政权组织法。后来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宪法一词仍然在使用,但其含义仍与近代不同,是指皇帝颁布的诏书、谕旨、敕令等。 (2)中世纪时,宪法一词,指表明封建主和教会各种特权的法律。例如,英国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朗敦宪法》,是规定国王与教士关系的。又如,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的《大宪章》,规定了英王与英国贵族、诸侯、僧侣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1215年被普遍认为是最早的宪法性文件。而马克斯主义法学和我国的传统教科书,则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是在17、18世纪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为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很多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二)古代中国典籍中的“宪”或“宪法” 1、《尚书·诰命》:“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 《国语·晋语》:“赏善罚奸,国之宪令”。 《史记·屈原列传》:“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 《周礼·秋官·小司寇》:“宪,刑禁”。 可见,在古代中国,宪法与法律、法令相等同,并且主要是指刑法。 2、《中庸》:“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此处,“宪章”是动词,指效法、遵守、实施法律。 实际上,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一词,是在19世纪末期才出现于我国的清末。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马建忠、王韬、郑观应等人为代表;后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宣传立宪。“宪法”一词的确定,来源于日本的首相伊藤博文。 1905年五大臣出国考察西方九国政治(日、英、美、德、法、奥、意、俄、比),上奏立宪的三大好处:一、皇权永固;二、外患减轻;三、内乱可弥。 1906年9月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从此,“宪法”一词,被正式采用。 现代国家几乎没有哪个国家无宪法。 那么,到底什么是宪法?宪法究竟是干什么用?常用宪法学教材中的定义是否恰当? 下面我们先看看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宪法,然后进行一下归纳,给出一个宪法的定义。 二、宪法的结构 英国的宪法是什么? 英国不存在一部统一的宪法典,而是有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了早期的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均《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均《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也包括了20世纪以来制定的1911年的《议会法》、1928年的《国民参政法》、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1965年的《民族关系法》、1966年的《审判与调查法》、1970年的《地方

美国宪法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修正案[一]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修正案[四]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修正案[五]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崔之元 原载 “美国研究”1997年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这包括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年) [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年) [2] 和“罗诉韦德案” ( Roe V. Wade, 1973 ), [3] 等等。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各派政治力量和法学家,围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问题,展开了至今仍无休止的辩论。大致说来,这一辩论涉及三个重大理论问题:第一,联邦(中央)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第二,“司法审查” ( judicial review )是否与“民主”相背的问题,亦即“司法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第三,“向后看”的“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与“向前看”的“平等保护” ( equal protection )的关系问题。显然,这三个问题与中国目前政治、经济改革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探讨,来引发对中国的宪政民主(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的新思考。为了讨论的方便,我先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原文引用如下:“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4] 这段条文中最明显之处是它的针对性--针对州政府。因此,让我们首先来探讨第十四修正案引发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问题。 一、“二元联邦主义”的消亡:从第十到十四修正案 众所周知,联邦制是美国制宪(1787年)时的指导思想之一。由麦迪逊 ( James Madison )写作的《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中明确指出,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少而且有界定”,州政府权力是“多而无界定有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事务,一般情况下均归州政府管理”。 [5] 这一思想体现在1804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中。该修正案全文是:“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相应各州人民行使”。 显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与第十修正案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在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南方各州的奴隶制卷土重来而设的。林肯在战前竞选时,曾和道格拉斯参议员发生了一场著名的论争。林肯反复强调南方实行奴隶制的州企图将奴隶制“全国化”的危险。1860年乔治亚州参议员图姆斯( Robert Toombs )宣称北方九个州禁止奴隶路过的法律是违宪的。在此稍前,美国最高法院在“斯克特诉山福特” ( Scott V. Sandford )案判决中,断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各州在对待奴隶问题上具有

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这不代表你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说任何你想说的话。 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下面几个特点: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在战时则采取“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布戒严、限制民权等。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4、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5、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6、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 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

第一条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编辑] 第二条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编辑] 第三条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译文: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编辑] 第四条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译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编辑] 第五条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译文: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编辑] 第六条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一、中美宪法背景之比较 (一)理论比较 早期的美国宪法立法理念受西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分权学说的影响,采用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民众的利益,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我国与美国有所不同。我国的宪法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所以我国在宪法条款里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二)历史背景 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源于《独立宣言》的签署,崇尚独立自由精神和踟结合作精神,这就决定了美国宪法被深深打上了自由的烙印。“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约束政府等口号,无一不洋溢着自由之光。”[而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必然要遵循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而我国的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共同纲领》,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所以决定了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美宪法内容之比较 (一)宪法的结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文有七条。修正案有二十七条.它的宪法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原则、宪法修正程序、宪法批准程序。条文简单.以分权和全力保障为主题展开。我国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其中四章分别规定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这部宪法的主要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但是由于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发展来的,所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二)宪法的使用情况 美国宪法只是在1787年的时候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替换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后就一直没有发生过更改。我国宪法经历过五次修改.分别为1949年、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自建国以来一共有五个不同的宪法版本。 (三)宪法的特征 美国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在政府权利方面,美国主张的是有限政府.主张分权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主张权威政府,主张合一制。美国的宪法文字非常概括,弹性空问很大,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做出相应的解释来适应小断变化的时代,美国宪法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保障人权方面有相应的规定。 (四)宪法的内容规定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迷失_从UnitedStatesV_Washington案入

2009年3月(总第198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3,2009 (Cumulatively,NO.198) 作为其独特魅力所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素来与刑事诉讼权利紧密相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第四修正案,此项修正案规定:“人民有保持人身、住宅、私人资料和财物不受恶意侵犯的权利,免受无理搜查和拘捕的自由,并且除非有宣誓和确认支持的合理理由,否则不能发布搜查和拘捕的授权令,特别是居所不受搜查并且人身和财物不受拘禁。”(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houses,papers,and effects,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shall not be violated,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but upon PROBABLE CAUSE,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1])其核心表述的内容即是公民拥有不受非法逮捕和搜查的权利,这项权利历来被世人所称道为经典的公民对抗公权力(特别是政府行为)非法入侵的防御条款。 这个条款特别之处有几点:首先,如果犯罪情形紧迫以致如果诉诸申请授权令则会使犯罪达成,则无需授权令。所以这种权利的界限还是要保护权利的整体,而不仅仅是这种不受非法搜查和拘禁的权利,或者说,这种权利其实只是具有工具价值;其次,第四修正案并不对私人的侦查行为进行规制。这是因为私人对于这种权利的侵害,自有国家的司法力量的救护;再次,第四修正案并不鼓励对于轻罪的授权令申请。这也是基于成本考虑,因为只有重罪才会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实质损失,但是美国的轻罪的规定并不和我们通常理解中国的重罪相同;最后,由于一般过失而引起的授权书瑕疵并不会影响其效力[2]。 但是在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一案的判决过程之中,美国第地区法院的斟酌过程却是我们对第四修正案的实然效果产生了怀疑。 一、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件简述 (一)背景 在2003年到2004年之间,在例行的交通扣留(a routine traffic stop)中,波特兰(Portland)白人警察射杀了两名黑人,为了不再重演悲剧,波特兰警察局(Portland Police Bureau)和当地的黑人社区共同引发了一本宣传册,其内容就是告诉人们如何应对警察,并且这个宣传册的主要发放对象是黑人社区。其内容中有这样一段话告诫读者“应该服从警察的指示并且配合搜查的程序”。 (二)案件事实 被告黑人社区的公民Bennie Washington,对于以上所述的宣传册和之前发生的枪击事件都是知悉的。在2004年11月23日11点30分,Bennie Washington为了要捎带一个朋友回家而合法的在公共道路上停车,这时,虽然没有合理的怀疑,但是为了“开始调查接触(initiate investigatory contact)”,波特兰白人警察Daryl Shaw把巡逻车停在了Bennie Washington的车的后面,并且警察Daryl Shaw接近Bennie Washington的车询问是否可以搜查Bennie Washington的人身,Bennie Washington同意了。作为对警察Daryl Shaw的服从,Bennie Washington离开自己的车到巡逻车接受搜查,在事件现场,Bennie Washington离开自己的车,并且不能再回到自己的车上去,这时另外一个白人警察Tory Pahlke赶到了。警察Daryl Shaw在完成了对Ben-nie Washington的人身搜查后,又得到其允许搜查汽车,但是这两名警察都没有告知Bennie Washington可以拒绝这两项搜查请求,白人警察Tory Pahlke在Bennie Washington的车中搜查出了枪支,警察Daryl Shaw以涉嫌驾驶中携带违禁枪支而逮捕了Bennie Washington。 (三)判决过程 当Bennie Washington被判重罪后,他提出了对枪支证据排除的动议,因为这违反了第四修正案,地区法院的法官Hag-gerty拒绝了这项动议,其认为警察并没有扣押Bennie Wash-ington并且Bennie Washington是自愿同意搜查车辆的。Bennie Washington有条件的对指控进行了有罪答辩,获刑70个月的监禁。第九巡回法院的陪审团撤销了这个案件的判决,并发回重审。法官Gould确定是否存在非法的扣押来检视避免歧视规则(suppression rule),其认为首先要判断是否“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相信在那种情况下不会有离开的自由”,在一开始的接触当中,没有扣押行为,但是在搜查人身的时候,这种接触就升级为扣押了,任何一个理性人处于Bennie Washington那种情况下都不会认为自己有第四修正案所赋予的自由。因为两名警察都没有合理的怀疑和适当的理由,所以扣押是违宪的。并且第九巡回法院的陪审团认为地区法院的认为Bennie Wash-ington的同意搜查是自愿的是“明显的错误”。法院认为即使同意是自愿的,那么枪支这个证据也是“毒树之果”,因为先前的扣押是违宪的[3]。 作为一个典型的警察侵权的案件,《美国法典》第42章1983条规定:“任何人以执行州或者当地法律、法令、条例、习惯、惯例为名而事实上剥夺美国公民和其他在美国的任何人的宪法以及联邦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者致使丧失上述权利,被害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迷失 —— —从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入手 李亚凝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作为保障公民免受非法拘禁和搜查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通过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似乎凸显了权力行使资源不足的问题,在从交易和博弈视角下,进行实证和规范分析,从而对于促进社会资源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制约需要的国家权力的问题作出探索。 [关键词]第四修正案;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资源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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