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税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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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取消农业税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引言

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户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除农业税,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粮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同时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数点。吉林、黑龙江等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他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2005年上半年,中国22个省免征农业税;2005年年底,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农业税。

2006年1月1日,全国取消农业税,结束了几千年来农户交皇粮的历史。值得注意的是,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后,仍然有农业税统计,其原因在于:2006年以前,农业各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烟叶税;此后各年度,国家继续出台关于“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加大补贴力度,我国粮食产量稳步提高,农户收入持续增加①。

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以农养政”的时代结束了,但是这个政策的出台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应呢?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多样,这必然会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研究它的这些影响及其我们应该采取些什么措施,只有清楚知道这些问题并且正视这些新问题、新挑战,我们才能让我们的农村经济更好地发展。

一、我国农业税的变迁

农业税是中国历史赋税最早的一个税种。经过夏朝至今有四千多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主要以征收实物到折算的税金的税收形式,其共同特征是土地和农民收入一直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随着改朝换代和税费改革,税收负担一直是高低循环,

①/chinese/2004/Feb/492960.htm

从根本上难以改变。一直到2006年1月1日,农业税才真正得以取消。

(一)农业税收政策的起源

1.农业税的起源和确立时期

大约公元前2200年,夏王朝建立,开始实行贡赋制度,是我国农业税的雏形。现存《尚书.禹贡》是其中一部较为完整和系统的农业税法,规定根据土地的肥瘠情况定出贡赋的等级。商代实行助法,以划地为区,区分私田公田,奴隶助耕公田纳贡后,不论是私田或公田,耕其土地收获物向王室赋贡。周朝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末期王朝,由于助耕制度下私田收益较大,公田收益较少,影响了王室贵族的助赋收入,所以又把公田分给奴隶耕种,在税赋上由“助法”改为“彻法”,彻法按土地数量进行课征,并且有专人征收实物税收。

春秋时期,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废除传统的借田以力的徭役租,颁布“初税亩”,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亩十取一。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设置治栗内史统管财政,统一农业税,开始了统一农业税制的时代①。

2.黄宗羲定律的产生

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缓和矛盾,各朝代对农业税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如西汉采取“薄赋省刑”政策,实行“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田税制。东汉末年把田租与户赋两者结合,两者时分时并,到唐朝演变为租庸制,唐中叶租庸调瓦解,此后各朝实行计亩征税、计户而征的办法。唐朝于公元780年废止租庸调法的一切杂税和杂役,统一实行两税法,不分入户贵贱,均按贫富等级征税,即“居人之税”“和”田亩之税“,改征实为征钱,从实物向货物税过渡;把“以丁为本”改为以资产为主,把田、户税和杂税合并到两税征收。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颁布地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明朝中期,由于土地兼并剧烈,减少了国家税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役归于地”,将夏税、秋粮、里甲、均瑶、杂役和土贡合并征收,计亩征,税收以货币缴纳。一条鞭法名义上减轻赋税,但后来还是把各种负担和课税转嫁给农民,苛捐杂税越来越多,税负更重②。

①/crifs/html/default/_history/1334.html

②刘克勇.公共财政支持“三农”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08).

从上面历代农业税的发展结果中我们就得出了黄宗羲定律,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是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指出历史上的赋税制度有“三害”:“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意思是说,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黄宗羲的观点以及所反映的历史现象,被现代学者秦晖总结为“黄宗羲定律”,语出他的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①。

(二)新中国农业税的变迁

1.农业税的确立和变革

1953年-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平均为11.6%,较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继续降低。1968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了四个部分,第一,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对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第三,地方附加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第四,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

2.1978—2000年间我国农业税的变化过程

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税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对贫困地区采取了大量的减免税措施,二是逐步地建立了对于农业特产品征税的制度。1978年中国开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为了平衡农村各种总务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1983年,开征“森林特产农业税”②;1994年农林业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和牧业税;1982-1986年间连续出台五个“中央一号文件”,促进农业发展,减轻农户负担。

3.2000年后中国农村税费改革过程

为了建立一个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以及“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制度框架,为了减轻农户负担,解决“三农”问题,国家

①/vcode?/view/333867.htm

②刘克勇.公共财政支持“三农”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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