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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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

外委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范围内承包建筑安装、土建施工及井下采掘、运输、维修等工程的所有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承揽石人沟铁矿各种工程的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达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外委施工单位对其作业人员和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石人沟铁矿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及工作程序要求

第五条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遵守以下规定:

(一)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依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和风险程度确定缴纳标准为10万元~50万元。安全风险保证金由施工队伍在工程合同签订前向公司财务处缴纳,财务处出具交纳证明作为办理安全资质备案证书的要件之一。

(二)我矿另行对施工队伍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交我矿财务科保管。

(三)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赔偿等费用由施工单位另行担负。

(四)施工单位不再从事施工活动时,安全环保处出具证明,风险抵押金结余部分由财务处或财务科全部返还施工队伍。

第六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揽项目的法人分支单位须具备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

(二)具有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证件。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地质勘察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提交《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七条凡进入公司进行或承接各种施工项目,必须办理《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备案证书》。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单位不允许在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或施工。

第八条办理安全资质备案证书的程序:

(一)外委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索取并填报《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核申请表》,附相应的资质材料到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二)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经审核合格的,由直属公司、矿山或工程项目经理部盖章后,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发给《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备案证书》。

第九条办理安全资质备案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承揽项目的法人分支单位须具备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复印件)。

(二)具有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证件。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提交《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六)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的操作证书复印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九)自带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按规定需进行强制检验的,应经过资质部门检验并具备合格证书。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一)施工队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为从业人员建立包括培训记录及考核结果的安全教育档案。

(十二)向公司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的证明。

第十条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如需连续施工,可经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向安全环保处申报安全资质复审。复审时应提供上年度安全工作绩效材料和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外委施工单位取得《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备案证书》后,必须与我矿签订外委施工单位安全协议书。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承揽石人沟铁矿工程时,必须提供相应资质证照。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将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石人沟铁矿安全科,经审核备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外委施工单位应每年与石人沟铁矿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考核办法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相关事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状必须经外委施工单位及石人沟铁矿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的印章。

第十四条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石人沟铁矿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纳入石人沟铁矿安全管理体系,外委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石人沟铁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石人沟铁矿安全科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矿属其他部门(车间、相应科室)依照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石人沟铁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外委施工单位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外委施工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石人沟铁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发现的危及从业人员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要求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石人沟铁矿配合、协助外委施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亡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外委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外委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部成员必须有工程承包方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第二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石人沟铁矿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石人沟铁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强化生产工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和领导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带班制度要求:(一)井下施工作业的带班领导必须是项目部、施工队的领导,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项目部、施工队领导层人员带班作业,与本单位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二)井下作业带班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安全经验。采掘施工单位的带班人员应是依法参加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

(三)井下作业带班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单位部位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及时制止作业过程中的各种违章行为,处置安全隐患。

(四)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措施;不能处理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撤人。

(五)各外委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周将井下带班人员名单报我矿,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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