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 - 2016

xxxx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

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校工会的指导以及单位行政领导的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本单位年度或阶段工作总结;本单位工会工作报告;干部任期目标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重大改革方案;创收及年度经费收入及开支情况报告;其他涉及单位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聘任制等实施办法;教职工奖惩规定;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收益分配原则和使用方案;奖酬金分配办法;其他有关集体福利事项。

(四)参与民主评议本单位各级干部。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主席原则上应由本单位中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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