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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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经营者无过错责任原则-范文模板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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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经营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篇一:论无过错责任原则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术界一向存在着很大争论,尤其是其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是众说纷纭。

无过错责任是伴随着19世纪中机器和事故的大量出现而产生的,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各国法律中得到运用,后来逐渐扩大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航空器原子能等危险领域。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人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通俗来说,就是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也有适用。

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等(无从探究其主观因素,由法律直接规定予承担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几类特殊的侵权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可以看出: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而不是过错,过错已经不是归责的考虑因素。

这种价值判断标准以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为原则。

第二,无过错责任下,加害人同样有举证的权利,类似于过错推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程序规则。

但二者的出发点是不同的,过错推定的举证,本质还是要求围绕过错的有无来决定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行为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等证明上述免责事由的存在,行为人因此可以免除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3篇)

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1)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依据;(2)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侵害人主观过错的影响;(3)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五章“侵权责任”中,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一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规定。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1. 产品责任(1)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销售者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环境污染责任(1)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咱们的生活中,责任这个词儿常常被提起。

有时候,责任的判定并不是那么简单明了,这就引出了咱们今天要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先给您说个事儿,前阵子我去菜市场买菜,就碰到了这么一件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点关系的事儿。

有个卖水果的摊主,他把一筐苹果整整齐齐地摆在摊位前。

这时候,一个小朋友跑过来,不小心撞到了这筐苹果,苹果滚了一地。

摊主呢,啥也没说,赶紧先把苹果捡起来。

小朋友的家长赶过来一个劲儿道歉,还说要赔偿。

摊主却说:“没事儿,孩子也不是故意的。

”您看,在这个小小的场景里,如果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摊主可能就得承担这筐苹果受损的责任,哪怕小朋友不是故意的。

为啥呢?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说的就是,不论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得承担。

比如说,在一些高度危险作业的领域,像高空作业、高压输电。

哪怕相关单位已经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可一旦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害,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他们也得负责赔偿。

这可不是说他们做错了啥,而是因为这些活动本身就存在着很高的风险,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就这么规定了。

再比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我家邻居养了只大狗,平时都挺温顺的。

有一天,一个路人从他家门口经过,这狗不知道咋的突然发了狂,把路人给咬伤了。

邻居赶紧带着路人去医院,该打针打针,该赔偿赔偿。

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哪怕邻居觉得自己对狗一直管教有方,也得承担这个责任。

还有产品责任,要是您买了个有质量问题的东西,用的时候受了伤,厂家就算没过错,也得负责赔偿您的损失。

有人可能就说了,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是不太公平啊?其实啊,这恰恰是为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要是非得证明过错才能赔偿,那受害人可能就得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证据,还不一定能成功。

不过呢,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比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那行为人就不用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3篇)

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在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人损害,不论其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2)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他人损害的;(3)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4)因地面施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5)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6)因医疗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践运用1. 产品责任在产品责任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遭受损害时,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2. 环境污染责任在环境污染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当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或环境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

3.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作业者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论文摘要: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在民法学上被称之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四要件” :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被称之为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民事归责原则的一种,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

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问题做出定论。

本文结合无过错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弊端作了分析。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这一概念说明以下几层意思:1、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施加的责任;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害人被子损害的权利为目的;4、民事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民事制裁相联系;5、民事责任是一种国家的强制形式,这说明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认定和执行的或经国家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从理论上讲,构成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在民法学上被称之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四要件” :既行为的违法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被称之为归责原则。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了十九世纪,又同时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所适用的原则与之并存。

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Strict Liability)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责任原则,使得在某些特定行为中,无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方应该承担责任。

如此一来,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无需证明造成损害的一方是有过错、故意或疏忽的,而是基于某些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和损害而对某些人或财产进行赔偿。

本文将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列举出三个案例来说明。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呢?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动物咬人一类的事件。

当我们养狗或者驯养高危动物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个原则。

无论我们是否在这个事件中疏忽了,只要我们的动物咬了人,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在危险化学品存储时,在危险地区进行建设时,都应该遵守无过错责任原则。

毕竟,我们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害,即使是我们在尽了全力保护之后。

接下来,我会列举三个案例,以便更好的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一: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这个案例发生于1928年,有一名铁路工人将一位正在搭乘长岛铁路的女乘客——Helen Palsgraf——推倒了。

在推倒时,工人手中拿着一根托运的包裹,里面装着炸药。

这个包裹因为压力过大,掉落在了铁轨上,发生爆炸的时候,震动影响到了站台上的Palsgraf。

她因此惊恐地失去了平衡,摔倒在了地上,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然而,在此时,Palsgraf试图要求铁路公司承担医药费用,并提起了诉讼,但是她并不知道炸药包的存在。

最后,法庭认定铁路公司与Palsgraf之间没有过错关系,因为铁路公司并不知道工人手中的包裹里面竟然放着炸药。

在这个案例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非常明显。

铁路公司并不在意包裹的内容,而是在关心坚实可靠地运输它;但是当包裹的内容涉及到了安全风险,铁路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Escola v. Coca-Cola Bottling Co. of Fresno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女招待在咖啡厅里打开一瓶可乐,结果整个瓶子爆炸了,刚好瓶口朝向她,她被爆炸的瓶子铲中,遭受了伤害。

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3篇)

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体系中,责任原则是核心要素之一,它决定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无过错责任,作为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无过错责任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例外情形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过错责任的定义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与过错责任相对应,后者要求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领域,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社会利益。

三、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尊重和保障。

2. 民法:我国《民法典》第121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3. 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38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1. 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3. 高度危险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4. 环境污染责任:污染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5. 动物致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五、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形虽然无过错责任适用于特定领域,但仍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如:1. 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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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一、引言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均属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畴。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三、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原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归责的一般原则,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第一,希望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原因。

第二,希望提高效益方面的原因。

第三,保险制度的支持。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的适用(一)、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

(二)、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三)、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四)、产品的侵权行为。

(五)、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

(六)、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

(七)、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

(八)、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行为。

(九)、因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

五、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的区别(一)、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

第一,适用的围不同。

第二,构成责任的要件不同。

第三,责任围不同。

(二)、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的区别。

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置重于损害后果。

第二,前者赔偿围是由法律规定,而后者则是由法院酌情裁量。

第三,前者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和动物等造成的特殊侵权损害,后者则只适用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三)、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的区别。

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

(四)、将无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推定过错是指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如果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那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由此而承担过错责任。

六、结语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定要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不能以法官意志为转移,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围。

浅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从该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谈起,其次对法律规定的九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最后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从而加深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 无过错责任适用一、引言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均属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畴。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然而,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

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围愈来愈广泛。

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探讨和研究才具有意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即因行为人的活动或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了他人人身上或财产上的损失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人身上的不利益;二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四是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人不必过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而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式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三、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原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归责的一般原则,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第一,希望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原因。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越来越发达,技术越来越先进,生产越来越复杂,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致人损害、工业事故开始出现,并且给受害人和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果不令责任人承担责任,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有违社会公正;如果沿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受害人有过错,从而使后者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免去了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负担,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第二,希望提高效益方面的原因。

首先,上述事故的发生一方面造成了社会的资源损失和浪费,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产品的消费,因而间接影响了生产。

其次,从法律技术上讲,证明被告人的过错并非易事。

往往需要在经济上、时间上的大量投入,而且还不一定成功;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则省去了上述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益。

再次,由于采用无过错责任,使得加害人以及其他人不得不更加认真地对待自己的法律义务和社会义务,尽量避免危害社会事故的发生。

因此,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三,保险制度的支持。

工厂主、车主、制造商等责任人可以通过保险将损失分散于社会,即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转移给消费者,使履行责任变得相对容易。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围适用,免责条件也由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

(一)、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2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多称为“公务侵权责任。

”其特点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特别应注意的是,现行法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除民法通则第121条外,还有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

在适用中所应遵循的原则是:优先考虑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若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时,再考虑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若行政诉讼第67条也不能适用,才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

(二)、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实施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在各国民法上均被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其特点在于: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所为的致人损害行为;侵权行为为客观上的不法行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纵如法定代理人能够证明并未疏懈其监护职责,或已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而仍不免发生损害的情形,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

为此,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还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三)、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自身无法为具体行为。

它对外进行业务活动,需要通过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来完成,这主要表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其特点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为;侵权行为须为不法行为。

法人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称之为“法人侵权责任”。

就责任承担而言,这种侵权责任也是一种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无论法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产品的侵权行为。

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后果的行为。

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通常简称为产品责任,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于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侵权行为是因产品存在缺陷所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产品制造者或产品销售者。

对产品责任属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存在有不同观点。

通常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另外关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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