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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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报告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报告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_____涉嫌罪名:_____案件来源:_____立案时间:_____二、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简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

三、证据情况(一)物证1、物证 1:_____来源:_____特征:_____保管情况:_____证明内容:_____2、物证 2:……(二)书证1、书证 1:_____来源:_____内容:_____证明内容:_____2、书证 2:……(三)证人证言1、证人 1:_____身份信息:_____询问时间、地点:_____证言内容:_____证明内容:_____2、证人 2:……(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_____身份信息:_____询问时间、地点:_____证明内容:_____(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第一次讯问:时间、地点:_____供述内容:_____2、第二次讯问:……(六)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 1:_____鉴定机构、鉴定人:_____鉴定材料:_____鉴定结论:_____证明内容:_____2、鉴定意见 2:……(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勘验笔录:时间、地点:_____勘验内容:_____证明内容:_____2、检查笔录:……3、辨认笔录:……4、侦查实验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视听资料 1:_____来源:_____内容:_____证明内容:_____2、电子数据 1:……四、证据分析(一)证据的合法性审查1、取证主体是否合法。

对侦查人员的身份、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取证权限。

2、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

3、证据形式是否合法。

各类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如书证是否有制作人的签名、盖章,物证是否有相关的提取笔录等。

(二)证据的客观性审查1、证据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是否存在虚假、夸大、歪曲等情况。

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法律(2篇)

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为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确保司法公正,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规定。

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法律,即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运用刑事证据规则来指导司法实践,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本文将从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适用范围、具体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确保司法公正,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既包括实体法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包括程序法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三、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应遵循刑事证据规则,依法收集证据。

2. 证据的审查:对收集到的证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应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3. 证据的运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应根据刑事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运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司法公正。

四、刑事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则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1)证据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获取证据;(2)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3)证据的审查程序合法,不得以非法方式审查证据。

2.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具体包括:(1)证据的内容真实,不得虚构、歪曲事实;(2)证据的形式真实,不得伪造、篡改证据;(3)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过程真实,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40-2017 年第 9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目前,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围绕司法认定所进行的举证、质证、认证活动则是法庭审理活动的全部内容。

认证活动,就是本文所阐述的证据采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

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目标是让法庭实现人权保护优先的司法理念,而非简单的重视法庭、重视审判,犯罪事实是在法庭审判中“竞争”出来的法律真实。

关键词:证据的采信与采用;基本标准;审查运用一、刑事证据采信标准的意义1.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

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操作规则,以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

而证据采信标准规则,无疑是这些规则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2.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公正的司法,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没有统一的证据采信标准规则,往往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和波折,主观随意断案的后果必将使司法公正成为一句空话。

3.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前提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前提。

所有证据,必须在采信方式检验之后,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这样,就会使司法活动中的主观臆断成分大量减少,从而大大避免错案的发生机率。

二、刑事证据采信的基本标准第一,证据的概念、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包括实质意义和存在形式两个方面:从实质意义上看,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属性是判断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唯一标准,不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属性,即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从存在形式上看,证据被限定为法定的七种形式,不具有法定形式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就是说,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即证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取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证据的取得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研究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研究

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判断
01
02
03
证明力的强弱
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有强弱 之分,需要根据证据的质 量、数量、可信度等方面 进行综合判断。
证明力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对科 学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 ,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 定案的依据。
证明力的审查
在审判过程中,需要对科 学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支持 起诉或抗辩的主张。
推进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建立科学证 据数据库和数字化平台,实现科学证据的共享 和远程审查判断。
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提高司法 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刑事诉讼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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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应审查科学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这包括审查采样、存储、运输和分 析等环节是否合规,以及是否符合相关伦理标准和规范。
审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合法性应得到审查。这包括审查鉴定结论是否 基于可靠的原理和方法,是否遵循正确的鉴定程序和技术流程,以及是否合理地解释和运 用了数据和结果。
认定的证据。
科学证据的界定
科学证据必须是在当时科学技术 条件下,借助科学方法和技术手 段所获得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的信息。
科学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科学证据可 以分为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科学证据的分类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科学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
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05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完 善与发展
科学证据制度的完善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摘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基础和核心,只有通过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才能作为证据适用。

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

只有掌握证据的三要素及其特征才能灵活地运用多种方法审查和判断证据,才能揭露真相,才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审查;适用一、从证据的三要素来审查判断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三要素,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形式。

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的法律保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而使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或多或少成为可能,在我们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的;第二,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或者说证据关联性的表观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程度的不同,决定了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当然要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但同时也不能忽视证明力弱的证据;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可认识的,没有被我们所认识的证据事实,不可能纳入诉讼的轨道,更谈不上起证明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手段帮助人们发现和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这具体包括: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我国形式证据的形式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法律对证据的表现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报告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报告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_____涉嫌罪名:_____案件来源:_____二、证据审查的目的和原则本次证据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审查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审查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违法取证的情形。

2、客观性原则: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客观反映案件事实。

3、关联性原则:分析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是否具有证明力。

三、证据的种类及来源(一)物证1、名称:_____2、来源:_____3、保管情况:_____(二)书证1、名称:_____2、来源:_____3、内容及证明事项:_____(三)证人证言1、证人姓名:_____2、证言内容:_____3、取证过程:_____(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姓名:_____2、陈述内容:_____(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供述次数及内容:_____2、辩解理由及合理性:_____(六)鉴定意见1、鉴定事项:_____2、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_____3、鉴定结论及依据:_____(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笔录类型:_____2、制作过程及参与人员:_____3、内容及证明事项:_____(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资料名称:_____2、来源及存储方式:_____3、内容及证明事项:_____四、证据的审查情况(一)物证审查对物证的审查主要包括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物证的特征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物证的保管是否妥善,有无受到污染或损坏。

经审查,本案中的物证_____,收集程序合法,与案件事实存在紧密关联,保管状况良好。

(二)书证审查书证的审查重点在于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经过篡改或伪造。

通过审查,本案中的书证_____,来源清晰,内容真实可信,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收集证据、鉴定证据和运用证据。

第一步,收集证据。

指的是在案件调查侦查过程中,要对案件事
实进行全面、客观的收集,包括调取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步,鉴定证据。

指的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鉴定,确保证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鉴定证据的方式可以包括对物证进行检验,对书证进行鉴定,对证人证言进行辨别等。

第三步,运用证据。

指的是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鉴定结果,结合
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证据分析和判断,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
及犯罪的事实和性质,为案件的审判和判决提供依据。

通过以上三步,可以有效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有
效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定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程序和方式,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定和审理公正性的保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解和适用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解刑事证据规则是指民主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和公正性而向社会提出的一系列规范,它的目的是以杜绝冤假错案,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定。

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几点:1.证据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基础,不断地向真理追求。

在刑事定罪中,必须以证据作为基础,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来认定犯罪行为,因为一项犯罪并不一定是有意犯罪,也不能因为某种感觉而将其当作犯罪来处理。

2.合法原则指证据的获得和收集必须依法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规定证据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审查、运用证据,不得随意提出证据,更不能有意排除证据,否则会对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带来极大的影响。

4.证据独立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应该保持独立,相互印证,使得犯罪事实得到更加可靠、准确、客观的证实。

5.证据充分原则指证据应当充分,必须获得足够的证据材料,否则无法对犯罪事实做出完整准确的认定,会漏判冤假错案。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按照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证据收集的过程必须遵循合法、规范、独立和充分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应按照如下程序适用刑事证据规则:1.证据的获得刑事证据的获得必须依法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因为非法收集的证据即使有利于审判结果,也是不可用的。

例如,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私自进入被告人家中搜查,所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是不可使用的。

2.证据的鉴定、审查任何证据都有可能存在真、假、误问题,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对刑事审判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必须进行鉴定、审查。

各项证据都应按照证据规则要求加以审查,包括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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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七十三条。

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七十四条。

4.对一些特殊证据的运用和事实的认定
(1)隐蔽性证据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2)技术调查、侦查证据
①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使用化名等代替调查、侦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二)不具体写明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三)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移送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应当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②对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除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所属的证据种类,依照本章第二节至第七节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所针对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技术调查措施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在刑事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三)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
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四)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③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当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④采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的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
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3)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对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说明。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4)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有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

(5)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等证据
证明被告人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等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提供。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6)被告人年龄的证据
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证明被告人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

(7)境外的证据材料
①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

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
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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