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一、地方政府性债务主体地方政府举债主体为省级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即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严禁由政府偿还,债务偿还时需遵循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原则。
二、政府债务划分按偿债资金来源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弥补一般公共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地方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临时资金紧张,因此,一般债券主要投向没有收益的项目。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因此,专项债券主要投向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按专项债券是否明确用途,专项债券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未明确用途,用于调节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明确用途对应到项目或其他非标准化品种,通过项目自身产生收入自平衡的专项债)。
2017年以来,我国试点专项债,强化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目前已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包括但不限于土储、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和高校债等。
按债券用途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新增、置换和再融资债券三类,其中,仅新增债券能为基建投资提供增量资金。
三、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及偿还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其本金可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
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利息不可。
若执行中某专项债务所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四、举债规模根据《关于对地方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并将债务限额划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债务总限额的确定系由国务院确定,全国人大批准,如需调整新增,需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隐性债务化解文件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汇总旨在对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以便全面了解我国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的进展和方向。
二、中央层面政策文件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该文件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规范债务融资行为。
2.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该通知强调要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格限制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方式举借债务,加大对违规举债融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意见》(财预〔2018〕2号)该意见要求各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9〕57号)该通知再次强调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债务限额管理。
三、地方层面政策文件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化解债务风险争取中央政府债务限额置换支持的通知》(赣府发〔2024〕1号)该通知要求江西省积极化解债务风险,争取中央政府的债务限额置换支持,以应对存量的隐性债务问题。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24〕1号)该意见要求天津市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加强债务限额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3. 《关于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24〕1号)该方案要求辽宁省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明确化解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24〕1号)该通知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债务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咸政办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8号)精神,为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坚持举债融资的原则和底线。
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做到举债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发展与地方财政收支能力相适应,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严禁超越财政承受能力列建设计划,严禁建设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或变相举债行为。
(二)明确政府举债的主体和方式。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需要举借债务的,依程序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转贷。
市、县应在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度举借债务。
除转贷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公立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为政府建设项目融资或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提供融资。
(三)规范政府债务举借的限额和流程。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满政字〔2019〕14号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满政字〔2019〕14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一些部门预算公开工作仍存在公开时间不及时、公开范围不全面、公开内容不完整、公开形式不规范等问题。
从 2017 年开始,财政部已将预算公开纳入对地方财政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项目,每年进行常态化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排名并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按职责权限要求予以问责。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预算公开工作,切实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做好 2019 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公开主体责任根据《预算法》规定,政府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法》,牢固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公开责任,扎实做好预算公开工作。
由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的报告及报表;各部门负责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
二、严格按规定时限公开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按照《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本级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在收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
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政策及案例分析

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政策及案例分析一、专项债定义专项债是针对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
二、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合法合规政策支持分析(一)《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是由《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厅字〔2019〕33号)首次提出的。
厅字〔2019〕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33号规定:“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二)关于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除了厅字〔2019〕33号,2019年9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扩大专项债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并“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国发〔2019〕26号明确了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即项目资本金不得为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但可以为投资人(股东)的债务性资金。
这一认定,明确了过去“项目资本金也不得为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的有关争议,也印证了厅字〔2019〕3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
债务置换进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逐年扩大,债务风险逐渐凸显。
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我国启动了债务置换进程。
本文将从债务置换的背景、政策、实施效果等方面对债务置换进程进行详细阐述。
一、债务置换背景1.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增长。
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2019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1.35万亿元,较2018年末增长8.96%。
其中,政府债务限额为24.9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余额为20.26万亿元。
2.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逐渐凸显随着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逐渐凸显。
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偿还压力加大,部分地区债务风险已达到临界点;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不合理,部分融资平台债务负担较重,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3. 国家政策调整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调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等。
债务置换成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债务置换政策1. 调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国家多次调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债务风险防控的需要。
例如,2018年,国家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从16.4万亿元上调至20.3万亿元;2019年,将限额上调至24.9万亿元。
2. 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家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将部分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为低息、长期限的地方政府债券。
债务置换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存量债务置换: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为低息、长期限的地方政府债券。
(2)新增债务置换: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为低息、长期限的地方政府债券。
(3)融资平台债务置换:将融资平台存量债务置换为低息、长期限的地方政府债券。
三、债务置换实施效果1. 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债务置换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通过置换,地方政府可以降低债务利率,延长债务期限,减轻偿债压力,降低违约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fb0f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ce.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着力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摸清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类型、成因和管理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审计署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下大力气保质保量地完成。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与审计署的协调配合,如实、客观、完整地提供资料、数据和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署工作,精心组织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实施审计,支持和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实事求是、如实报告审计情况,确保审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保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审计任务。
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2月13日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财办金〔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针对审计部门提出的一些地方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为坚决遏制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夯实PPP高质量发展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以下称项目库)项目规范管理,抓紧梳理入库PPP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情况,逐一列明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具体认定依据。
其中,属于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的,应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现状与示范项目评审时的变动情况。
二、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应当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
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维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平稳实施,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从项目库中清退,并核查项目咨询机构和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PPP中心将对出具违法违规咨询服务意见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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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计3668字关于做好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一篇关于做好20XX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两会感刚刚结束后的一大举措,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应该怎么开展呢?这篇范文一起看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现就做好20XX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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