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五刑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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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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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

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

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

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

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

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

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

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

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

”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

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诉讼与审判【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

浅析新五刑的形成

浅析新五刑的形成

浅析新五刑的形成摘要:新五刑制度即封建制五刑主要包括笞、杖、徒、流、死,它是相对于所谓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而言的,其形成肇始于西汉文帝度除肉刑的改革,历经魏晋南北朝,确立于隋朝,达800余年。

一个国家的刑罚往往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新五刑制度也是如此,它集中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的残酷统治。

本文将简述我国新五刑制度建立的演变过程。

关键词:新五刑制度封建原因演变我国的五刑制度由来已久,奴隶制社会时期的旧五刑均为肉刑或者死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残酷地伤残人的肉体或者直接剥夺其生命,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即使有机会,被损伤致残的囚犯也没有能力去自新,与孔孟“仁”的思想有严重冲突。

缇萦上书后,汉文帝看到了肉刑的残酷性,下令将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将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后来汉景帝又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两百,将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至魏晋南北朝诸代的探索与实践后, 肉刑逐渐被排除于法律之外, 以劳役刑为中心的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 至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年)正式将死、流、徒、杖、笞作为正刑列入《开皇律》, 标志着封建制五刑最终确立。

一、封建五刑的基本含义作为封建法律刑罚制度的“五刑”,初步形成于北朝的《北魏律》,包括死、流、徒、杖、鞭,到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死、流、徒、杖、笞”这一五刑制度,唐代承用了这一刑罚制度,定为“笞、杖、徒、流、死”,称“五刑”。

定型后的五刑共五级二十等,具体含义如下:(一)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者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立,或作为减刑的刑罚。

从笞刑适用对象来看,作为一种轻刑,其主要适用于窃盗不得财、斗殴未伤人、负债违契不偿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实际多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轻微刑事案件。

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即用二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对轻微犯罪的惩戒。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

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

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

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作者:张景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刑罚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浅析其演变的原因,以其对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刑罚;演变过程;演变原因一、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关于中国古代刑罚阶段的划分,学界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其起源阶段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许慎?《说文解字》)据此可知,古代的法即是刑。

通说认为,夏朝的建立是中国国家和法形成的标志。

据此,夏朝建立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中国古代法的雏形阶段,也是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阶段。

据记载,此时期主要是以肉刑为主的惩戒手段,是夏商周奴隶制五刑形成的起源。

《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作教刑……”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过程1.中国古代刑罚的早期发展阶段夏商周时期是以奴隶制五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形成和发展时期,各朝又各有其特点,尤其以周朝的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

夏朝刑罚的最大特点是沿袭原始社会后期的刑罚雏形成,《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商朝制定众多刑罚,而且刑罚严酷,出现诸如炮烙、醢、脯等酷刑。

周朝形成以墨、劓、宫、髌、大辟加上赎、鞭、扑、流等九刑的奴隶刑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

2.中国古代刑罚的进一步发展阶段秦朝刑罚繁多而残酷。

据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秦朝法律包括《秦律十八种》等近30种之多。

其刑罚非常严酷,死刑执行残酷随意,有车裂、枭首、弃市、腰斩、族刑等十几种之多。

汉朝受秦亡和德主思想的影响,刑罚较为轻缓。

汉文帝因缇萦上书而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但由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班固?《汉书刑法志》)汉景帝时,颁布《箠令》以改文帝时期肉刑改革的弊端。

中国古代刑法(下)

中国古代刑法(下)

(一)五刑体系
隋朝《开皇律》正式确定刑罚体系由死、 隋朝《开皇律》正式确定刑罚体系由死、流、徒、 笞五种组成。死刑分为绞、斩二等; 杖、笞五种组成。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 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 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 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 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 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分为五等, 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分为五等,即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也为五 即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等,即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唐朝继 续沿用隋朝的五刑体系,但是在五刑排列上, 续沿用隋朝的五刑体系,但是在五刑排列上,无 论是刑种还是刑等都是从轻到重, 论是刑种还是刑等都是从轻到重,改变了隋律刑 种从重到轻的排列格局,显得更加科学与合理。 种从重到轻的排列格局,显得更加科学与合理。 其后宋元明清各代,刑罚制度尽管有所损益变化, 其后宋元明清各代,刑罚制度尽管有所损益变化, 但是大致都是采用隋唐律的五刑二十等, 但是大致都是采用隋唐律的五刑二十等,直至近 代化的法制变革。 代化的法制变革。
(四)自由刑
自由刑主要包括了流刑与徒刑。 自由刑主要包括了流刑与徒刑。 早在尧舜时期,已有流刑见诸史料。 早在尧舜时期,已有流刑见诸史料。秦代则称流 汉继承秦律的做法。直到南北朝时期, 为“迁”,汉继承秦律的做法。直到南北朝时期, 流刑才正式作为一种刑罚, 流刑才正式作为一种刑罚,并于隋朝形成了流一 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制度。 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制度。唐朝沿袭 隋制,流刑也分三等,但里数不同,为二千里、 隋制,流刑也分三等,但里数不同,为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称为常流。除常流外,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称为常流。除常流外,还 有加役流的规定。宋代仍有常流与加役流之分, 有加役流的规定。宋代仍有常流与加役流之分, 但实行流刑加杖。明代流刑里数与唐、宋相同, 但实行流刑加杖。明代流刑里数与唐、宋相同, 但均附杖一百。同时除流刑外,还有安置、 但均附杖一百。同时除流刑外,还有安置、迁徙 口外为民以及充军之法, 口外为民以及充军之法,其实也是流刑的一些变 充军按地域划分为五等:极边、烟瘴、边远、 种。充军按地域划分为五等:极边、烟瘴、边远、 边卫、沿海与附近。 边卫、沿海与附近。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课程重要知识点《夏商西周法律制度》重要的知识点1.中国法制起源的几种学术观点2.奴隶制的五刑制度是指奴隶社会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墨刑:在犯罪人额上剌字,然后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劓刑:割去犯罪人的鼻子。

刖刑:挖去犯罪人的膝盖骨。

宫刑:毁坏犯罪人的生殖器官。

五种刑罚由轻到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3.“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4.夏商两代的监狱称为圜土。

此外商代还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5.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6.亲亲尊尊7.“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含义8.礼刑关系9.西周的契约制度10.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原则11. 西周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12.西周的刑事法制13.婚姻与继承制度14.“五听”制度15.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惟/五过”制度《春秋战国秦汉法律制度》的重要知识点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及公布成文法的意义2、李悝变法3、《法经》篇章结构以及历史意义4、商鞅变法5、秦朝法律形式6、秦朝的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原则7、秦朝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8、三公九卿9、公室告与非公室告10、汉代法律思想的变化11、汉律60篇12、汉律的形式13、汉代的刑法原则14、汉代的主要罪名15、上书复审16、录囚与秋冬行刑17、春秋决狱《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体例的演变历程。

2.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新五刑制度是如何形成的?2.八议入律3.重罪十条4.准五服以治罪5.存留养亲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的变化。

《隋唐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开皇律》法典体例结构与贡献2.封建新五刑制度3.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4.《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结构、立法技术的成就及其贡献5.唐律伦理性与技术性的刑罚原则6.唐朝保护官贵特权的立法表现。

7.三司会审《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 宋朝为强化中央集权采取的法律措施2.《宋刑统》的立法成就3.重法地立法和盗贼重法4. 继承制度的变化5.两府三司6.鞠谳分司、翻异别勘制度7. 封案法8.元朝的立法概况9.元朝蒙汉异治的法律表现10. 约会词讼与诉讼代理制度11.元朝中央和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秦汉到明清的刑法制度

秦汉到明清的刑法制度

秦汉到明清的刑法制度
从秦汉到明清,刑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化。

总体来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 秦汉时期的旧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肉刑。

2. 封建社会时期的“新五刑”:主要是笞、杖、徒、流、死五种新的体系。

3. 近代新五刑的发展成熟阶段:1911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标志着封建五刑制度的废除,同时刑罚体系初步建立。

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使国家的刑罚体系进一步完善,其中,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类,附加刑罚、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剥夺财产4类。

请注意,虽然以上总结了从秦汉到明清的刑法制度发展阶段,但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历史时期和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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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五刑的形成摘要:新五刑制度即封建制五刑主要包括笞、杖、徒、流、死,它是相对于所谓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而言的,其形成肇始于西汉文帝度除肉刑的改革,历经魏晋南北朝,确立于隋朝,达800余年。

一个国家的刑罚往往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新五刑制度也是如此,它集中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的残酷统治。

本文将简述我国新五刑制度建立的演变过程。

关键词:新五刑制度封建原因演变我国的五刑制度由来已久,奴隶制社会时期的旧五刑均为肉刑或者死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残酷地伤残人的肉体或者直接剥夺其生命,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即使有机会,被损伤致残的囚犯也没有能力去自新,与孔孟“仁”的思想有严重冲突。

缇萦上书后,汉文帝看到了肉刑的残酷性,下令将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将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后来汉景帝又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两百,将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至魏晋南北朝诸代的探索与实践后, 肉刑逐渐被排除于法律之外, 以劳役刑为中心的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 至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年)正式将死、流、徒、杖、笞作为正刑列入《开皇律》, 标志着封建制五刑最终确立。

一、封建五刑的基本含义作为封建法律刑罚制度的“五刑”,初步形成于北朝的《北魏律》,包括死、流、徒、杖、鞭,到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死、流、徒、杖、笞”这一五刑制度,唐代承用了这一刑罚制度,定为“笞、杖、徒、流、死”,称“五刑”。

定型后的五刑共五级二十等,具体含义如下:(一)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者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立,或作为减刑的刑罚。

从笞刑适用对象来看,作为一种轻刑,其主要适用于窃盗不得财、斗殴未伤人、负债违契不偿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实际多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轻微刑事案件。

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即用二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对轻微犯罪的惩戒。

可见,唐代笞刑带有耻辱与教育刑结合使用的含义。

按律文规定,笞刑分为五等,从笞十到笞五十,刑差为十。

(二)杖刑杖刑仅重于笞刑。

“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

”因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带有身体刑的明显性质。

杖刑也分为五等,从杖五十到杖一百,刑差为十。

同时又规定,决打杖刑不得超过二百下。

杖刑重于笞刑,杖刑除适用于较轻犯罪外,还适用于拷讯囚犯,《唐律》规定允许拷打囚犯以获得口供。

(三)徒刑徒刑是唐律五刑中处于第三的一个种级。

其特征是以强制苦役为手段剥夺自由,在时间上有规定的持续性。

唐之徒刑共五等,以一年为底线,以半年为等差,高限是徒刑三年。

唐代徒刑是自由刑与奴役刑的结合使用。

如《唐律疏议》所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既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

这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役施以耻辱的刑罚显然比杖刑要重。

(四)流刑流刑又称流放,是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的地方服劳役或戍守,得离开该地区的刑法”,是中国封建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唐朝流刑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了离家远配及至配所服苦役等方面内容的惩罚。

《唐律疏议》规定流刑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唐代的流行主要应用于对下列犯罪的惩罚:第一,与触犯皇帝与王朝根本利益的犯罪有关连者;第二,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第三,军事上的犯罪;第四,触犯封建礼教的犯罪;第五,妨害管理秩序罪;第六,官吏贪污罪;第七,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五)死刑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刑事制裁方式。

它是五刑重最重的一种,适用于重大犯罪者,相当于奴隶制时期的大辟。

《唐律疏议·名例律》“死刑二”条“疏议”说:“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既古大辟之刑是也”。

死刑是剥夺生命之刑,为刑罚中最严厉之手段。

唐代死刑之特点是以受死者尸体损害程度之不同区分为轻重不同的绞、斩两等。

二、新五刑制度的演变过程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是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后确立的,新五刑制度也不例外,它的建立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西汉文景刑制改革西汉时期文景刑制改革是封建制五刑之萌蘖,它是指发生于西汉文帝(公元前179-公元前157 年)和景帝(公元前156-公元前141年)时期以废除肉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改革,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由以肉刑为中心的奴隶制五刑向以劳役刑为中心的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大标志。

两汉时期汉初刑制改革时,文帝批准的改革刑制的内容是:“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皆弃市。

”①汉文帝这次改革刑制,本意是要废止肉刑,宽缓刑罚,但实行起来缺陷却很明显: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 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劓刑分别处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

因而班固评论说:“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也充分说明刑制需要进一步改革。

汉景帝即位当年( 公元前156 年) 就下诏:“加笞与重罪无疑。

幸而不死,不可为人”,下令把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

但即使如此,仍有过重之嫌,于是到中元六年(公元前14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东汉]班固:《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84年版。

年)又下诏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 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文景刑制改革是有着深刻的历史依据的,秦末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观念的进化,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渐渐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废除肉刑势在必然。

生产的发展需要更多劳动力来满足需要,而肉刑显然只具有破坏力,而不具有生产力,相比之下,劳役刑则即可以做到惩治犯罪,又可以补充劳动力,因此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除此之外,西汉初期的统治者还吸取了暴政亡秦的历史教训,并迫于农民大起义的威慑力量,在“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避免暴政。

张晋藩先生评价道:“汉初的刑制改革是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结果,拓为封建法定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这次改革使刑罚由苛重趋向于‘轻薄’,改善了与封建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中的某些环节,因而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符合法治文明的发展潮流。

”①纵观封建制五刑的发展,文景刑制改革确立的基本精神均为后世立法所吸收,封建制五刑中摈除肉刑、以劳役刑为中心、刑名与刑期的有机结合等等,无一不受到文景刑制改革的影响。

事实上可以说,文景刑制改革为封建制五刑设计了总体目标和方向。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五刑制度的发展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虽然处于分裂状态,战争又连绵不断,但各王朝的封建统治者为了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本地区的在会秩序,保证在战争中夺取胜利,在加强军队建设的同时,都积极开展立法活动,分别制订了自己的法典。

从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的法律和刑罚制度是在西汉文景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向比较文明的方向发展变化。

这个时期,在文景废除肉刑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改革,统一了刑种, 使当时的刑罚制度朝着封建制五刑跨进了一大步。

其中,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②《晋律》五刑:死、徒、笞、罚金、赎;《北魏律》五刑:死、流、徒、鞭、杖;《北齐律》五刑:死、流、徒、鞭、杖;北周进一步改革,将五刑规定为杖刑五等十至五十,鞭刑五等六十至一百,徙刑五等一至五年,流刑五等二千五百至四千五百里,死刑五等磬、绞、斩、枭、裂,共计二十五等。

至此,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总的来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继续由繁入简、由严趋宽,不但从法律上进一步废除肉刑,而且和前代比较,其流徒罪的处刑幅度也大为减轻。

(三)隋唐时期——五刑制度的确立隋唐时期确立的封建制五刑集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是后世历代刑律的蓝本。

隋文帝统一中国后,于开皇元年(581年)至开皇三年(583年)修订颁布《开皇律》。

高颖、裴政等臣僚本着“以轻代重、化死为生”③的精神, 依据“沿革轻重、取其折衷”的原则,“参用周齐旧政”,对历代刑制,尤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②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

③魏征:《隋书·刑法志阅》,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52页。

是北朝以来初步形成的新五刑体系进行损益,“取适于时”者厘定为死、流、徒、杖、笞五刑载入律文, 标志着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

这一时期的刑罚制度又发生了一次重大改革,《开皇律》规定“其邢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 有斩。

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应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

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

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

三日徒邢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

五曰答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这一“五刑共二十等”体例几乎为《唐律》所继承,但隋代五刑是由重至轻排列,唐代五刑则改为笞、杖、徒、流、死,由轻至重排列,相对更为科学,体现了轻刑思想,并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三、结语综上所述,在古代,肉刑的废除深得民心,体现了“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有慎”的统治思想。

新五刑制度的确立是中国人权史上的一大进步,这既是法的进步,人性的进步,同时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这种刑罚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的宽容性,使刑法的适用要受到限制,刑法的适用必须慎重、谦虚。

我国当代的法制建设也必须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和慎行,在刑事立法中解决好罪与非罪的问题;在刑事司法中,对具体刑法条文解释时,坚持严格解释原则,不轻易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尤其反对类推解释;在适用和解释刑法时,坚持有利于被告原则。

这些都是新五刑制度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参考文献:[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薛菁:《封建制五刑沿革初探》,《闽江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4]魏燕芳:《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

[5]胡燕华,《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

[6]楚林智:《我国古代的五刑制度》,《云南法学》1997年第4期。

[7]隆奕:《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历史考察》,《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12期。

[8]史永丽、易菲:《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其成因分析》,《运城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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