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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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合同中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起不到约束对方的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房屋租赁合同要分清定金与订金8篇

房屋租赁合同要分清定金与订金8篇

房屋租赁合同要分清定金与订金8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初步意向,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此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时就定金与订金的区分进行明确说明。

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2.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3. 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二、定金的定义及处理方式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乙方为表达租赁房屋的诚意而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具有担保合同履行及证明缔约顺序的功能。

2. 定金的金额:双方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

3. 定金的支付时间: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日内支付定金。

4. 定金的退还与扣除:若甲方在收到定金后按期履行租赁合同,定金将作为租赁款项的一部分;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定金作为违约金;若甲方违约,应返还双倍定金给乙方。

三、订金的定义及处理方式1. 订金的概念:订金是乙方为预定房屋而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主要用于预定房屋资源,不代表租赁合同的完全成立。

2. 订金的金额:双方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订金人民币______元。

3. 订金的支付时间:乙方在预定房屋时支付订金。

4. 订金的退还:若甲乙双方最终签订租赁合同,订金将计入租赁款项;若乙方决定不租赁该房屋,订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予以退还;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出租房屋,应全额退还订金。

四、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本租赁合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成立不以定金或订金的支付为前提,但定金的支付有助于体现双方的诚信及缔约顺序。

五、其他条款1.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租赁合同为准,任何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律小案例_定金_订金(3篇)

法律小案例_定金_订金(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居民张某因家中装修需要,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了某装修公司。

双方就装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签订了装修合同。

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总造价为30万元,张某需支付定金5万元,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张某发现装修公司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地板铺设不平整、墙面涂料剥落等。

张某多次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整改,但装修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定金,但装修公司以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为由拒绝退还。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及张某是否享有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定金的权利。

三、法律分析1.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

而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担保方式。

(2)定金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3)定金具有不可返还性,除非合同解除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而订金,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担保方式。

订金具有以下特点:(1)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不构成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

(2)订金具有可返还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后返还订金。

(3)订金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 本案中张某是否享有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定金的权利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张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实际上属于订金。

因为张某与装修公司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的性质,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发现装修公司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装修公司整改,但装修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与订金异同点解读

定金与订金异同点解读

定金与订金异同点解读在经济活动中,一方交付相关费用时,收款栏目经常出现定金、订金的字样,很多人认为只要交了钱有个凭证就行了,至于写什么无所谓。

实际上,“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有很大的差别,如果你希望用定金约束对方,就一定要确认你的收款票据上写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

1、定金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2、订金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

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订”和“定”的区别,弄不要清楚你将损失一大笔钱!

“订”和“定”的区别,弄不要清楚你将损失一大笔钱!

“订”和“定”的区别,弄不要清楚你将损失一大笔钱!前言:一个定金,一个订金很多人都搞不清,你知道吗?有个宁波的朋友打算买一辆二手车,跟卖家见面后对车觉得非常满意,于是两边约好当下先付“ding金”,过段时间再做交易;现在这个朋友已经完全沉浸在对以后有车的生活的美好想象中,也没有看清楚合同上写得是“订金”还是“定金”就签了字;过了两天,朋友因为一些原因没法买这辆车了,想找卖家要回“ding金”,却被告知不能退,这时候朋友才想起来看那份合同,原来,他当时签的是一份“定金”合同关于定金与订金,这两个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应法律背景也是不一样的,一定要分清楚什么是定金,什么是订金,再把字签下去。

别再傻傻的分不清订金与定金了!一、定金表明对合同有担保性质的资金。

“定金”的这个“定”字,就意味着这个资金是双方明确要交易的,并且定金在法律上也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担保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也就是说支付定金后,你单方面后悔不履行合同,就不能要求退还定金。

倘若是由于接受定金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卖家要双倍返还定金。

用上文中买车的朋友签的那份“定金”协议举例子,如果是卖方反悔不想卖了,那么结果就是会完全不一样的“卖方赔偿双倍定金”给我这个朋友了。

二、订金,协商的意味比较重订金是不同的概念,法律规定:订金是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

跟“订金”的区别首先就是订金是可以随意退的,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执行不了,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是可以退的。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二、操作要点
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收取什么名称的款项都是可以的,不违法。只不过, 如果收取的是“定金”,就必须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收取 的是其他名义的款项,就按双方约定来处理。
二、操作要点
试想一下,如果你是强势方,有权收取对方一定款项作为合同的担保,站在 强势方的立场考虑,能够实现的最好效果,是否应该是:对方违约时你有权没 收对方款项,你方违约时你最多原款奉还?因此,有经验的法律人,不会盲 目相信那些普法文章,一味见到“订金”就修订为“定金”,而是应该将注 意力集中在“订金”的设计用途上,考虑如何站在当事人立场为其争取利益 最大化。
一、新法变化
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 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 立或者生效。 但是,《民法典》修改了上述司法解释,在第586条第1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 定金时成立。
一、新法变化
第三,解决了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不符时,效力如何认定的争议。 以往司法实践实务当中,对于实际交付定金和约定不符的情形,到底视为合 同变更还是违约,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最高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一、新法变化
二、操作要点
但是,如果我们将款项改名为“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 订金、承诺金、预留费”等其他名称,甚至任性地取名为“欢喜金”,又当 如何呢? 最高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 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在合同中,对于定金的条款,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定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关系

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关系

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关系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关系甲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住所/注册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住所/注册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定金/订金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以表明双方意向的诚信性和确定款项的数额。

一、定金与订金概念1.定金:定金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一次性交纳的部分合同价款,以表示其履行合同的决心和保证的一种方式。

定金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违反合同的违约金,但最终违反合同一方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得超过定金数额。

2.订金:订金是指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在商定合同条款及合同款项的基础上,买方为了确认交易意向,支付一定的款项给卖方,表示购买意向的一种方式。

订金在合同签订后,可以冲抵或抵扣合同价款,最终违反合同一方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各方权利义务1.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定金/订金。

(2)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对乙方的付款义务,视为违约。

同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对甲方的供货/服务等义务。

(2)乙方在履行供货/服务等义务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3)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供货/服务等义务,视为违约。

同时,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双方共同的义务:(1)双方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法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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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

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

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
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

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
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一定要加以区别,谨防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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