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呢?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1.房改房交易政策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2.房改房上市交易流程(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
(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房改房补差价的规定是什么?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房改房拆迁补偿金的计算方法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已列入征收范围,未上市出售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楼栋各户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交款的综合平均价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已上市出售但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征收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相应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办理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手续。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对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核定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并出具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9•【字号】宁政发[1999]105号•【施行日期】199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5日宁政发〔1999〕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已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南京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批复》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是指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解决住房困难户政策购买的解困房,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政策购买的安居房,按政府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方式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售,包括已购公房的买卖、交换行为。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办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第二章上市出售条件第六条职工已购公房在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上市出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一)列入近期改造范围已划出红线或居民户口冻结的;(二)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四)出售后将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五)与教学区不能分隔及单独封闭管理的校园内住宅房;(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购买的;(七)市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供暖费、物业费相关政策共38页文档

❖ 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交易办公室提交物业费、供 暖费清结证明。
(二)维修资金与其他房改资金政策方面
❖ 1.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交存有关问题
❖ (1)《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19]346号 )
❖ (2)《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单位资助资金 标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19]249 号)
例如,《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 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管字[2019]22号)。
❖ 归口管理的事项,还包括物业服务、供热 计量、业主自治与社区建设的指导与扶持 等内容。
❖ 在收费价格、资质管理、小区评审、业主 自治组织监督管理等方面,基本实行属地 管理,可以直接适用北京市相关政策。
3.住房资金管理
(1)《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
(2)《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租金使用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0]153号)
❖ 屋租金按照“统一归账,专项管理”的原则,专户存储, 按租金构成因素所占比例分别立账。
2.供暖收费有关政策
❖ (1)《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 [2009]第216号令) ❖ 变更合同主体。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
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 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为采暖费 “暗补”变“明补”政策出台前保留必要余地) ❖ 维修改造责任。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 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 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 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 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 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 关费用。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 属设备。 ❖ (2)《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供热采暖合同签订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9]535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7.12•【字号】京国土房管方[2002]606号•【施行日期】200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2002]606号)城八区房管局、房改办.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丰台区试点的基础上,其他城近郊区也相继出台了本市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办法,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农转居人员和安置住房的认定本通知所指农转居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因国家或单位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形成的农转居人员。
农转居人员的安置住房是指征地过程中拆除农转居人员的自有房屋并进行补偿后由农转居人员承租的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
二、各产权单位向农转居人员售房的政策和程序凡向农转居人员出租单元式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如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单位等均须按市房改办、市国土房管局核准的各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向申请购买现住房的农转居人员出售现住房。
如承租丰台区公有住房的,按丰台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执行;承租朝阳区公有住房的,按朝阳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执行。
产权单位向农转居人员售房,需向房屋所在区房改办报送书面请示,经核准后组织售房,按房改售房程序办理农转居人员购房产权登记手续。
三、关于农转居人员购房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的核定1、农转居人员自谋职业,且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计算到2000年;2、农转居人员转工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因企业改制自谋职业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计算到2000年,并在累计社会劳动年限中扣除2000年底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年限;3、农转居人员配偶初始身份是城镇居民的或其配偶不是因征)地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如招工、入伍等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其配偶购房工龄优惠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武政[1998]3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6.12【实施日期】1998.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武政〔1998〕34号)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职工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盘活存量住房,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售范围本市公有住房除无法确认产权的房屋,委托代管房屋,属保护文物、优秀历史建筑房屋,危险房屋,违章房屋,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房屋不能出售外,其它均可出售。
单位公有住房产权来源无争议,且不属违章建筑,但因缺乏建房资料而未办理房地产确权手续的,在各单位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房屋也可出售。
临街底层住房经过产权单位批准已部分改为营业用房的也可出售。
二、售房对象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已合法租住或由单位调整分配的、属于出售范围内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或职工(以下统称承租住户),都可以申请购买现租住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对本单位和非本单位的承租住户购买公有住房要执行统一售房政策,不得限制非本单位承租住户购买公有住房。
三、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计算承租住户购买租住的公有住房按户购买,按租住公有住房实有建筑面积计算(包括每户公摊的公共面积)。
对高层住宅公用设备、设施占用的建筑面积应按户分摊,并计算其产权面积,但不计算房价,也不计入超面积基数。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购买公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暂定为:(一)按户籍人口控制标准。
以城镇户口为依据,户人均建筑面积新房20平方米、旧房30平方米。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幻灯片PPT

要房管经办人员周一或周三持单位介绍信到交易办 开具补办证明方可到软件公司办理。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八〕单位更名情况说明: 如单位使用软件名称与现名称〔指单位全称〕不
符的,或涉及单位更名的,需要房管经办人员周一 或三持单位介绍信到交易办开具更名证明后再到软 件公司将编码名称更正为准确名称。涉及更名的, 必须提供单位历次更名的红头文件复印、加盖公章 及工商局的更名通知。
2.夫妻间房屋转移与变更: 夫妻间房屋转移包括:
一方单独所有变为另一方单独所有 一方单独所有变为双方共有 双方共有变为一方单独所有
夫妻间房屋变更包括: 双方共有方式发生的变更。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五、职工住房档案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不宜上市住房问题:
严格按照国管房改[2003]165号、国 机房改[2003]4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 真审核确定本单位不宜上市住房,并将符合 不宜上市条件的住房及时报住房交易办公室 备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三〕关于建立职工住房档案问题:
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产权房,产权单位 必须建档,不管产权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包括系 统内职工〕。其中,本单位职工建“普一表〞,外 单位职工建“普二表〞。
国管房改[2003]205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了 建档范围:
凡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均由其所在单位建档,产权
按国管房改[2003]165号文件的规定, 在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展交易的,可上市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企事业单位报送本 单位住房面积标准问题:
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 标准不参照公务员执行的,应将经上级单位批复的 住房面积标准报住房交易办公室备案后才能认可其 标准,且本单位住房档案中的“职务或技术职称〞 须按其批复标准进展录入。
合同纠纷答辩状8篇

合同纠纷答辩状8篇合同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答辩人:德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德阳化工有限公司诉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从程序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多年,被答辩人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具体理由如下:1、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前签订的编号为CDXY059买卖合同对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确约定的:“有限期限:x年4月24日至x年4月23日”。
即,本合同不能无限期拖延履行下去。
在x年4月23日前,我司应完成生产和交货义务,被答辩人应完成收货并足额付款义务。
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使该状态超过此期限,即构成根本违约。
该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要求返还已付货款等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在2年诉讼时效内主张。
目前,被答辩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年多,其所有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条款的是考虑到生产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仓储成本在逐年上涨,履约期过长极易导致亏损等难以预料的风险。
在履约期内的成本上涨风险我司自愿承担,但因被答辩人过错造成合同长期无法履行,并导致我司不断扩大的经济损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担,显失公平。
3、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投入生产,并在x年8月16日按被答辩人的要求生产完毕,并于x年8月26日正式书面知会被答辩人要求交货并催告被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
至此,已经完成了出卖人的合同主要义务(生产及交货)。
被答辩人复函称因自身基础工程滞后,将在x年12月左右收货。
我司出于对被答辩人基本诚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辩人延期收货的请求。
但是,被答辩人承诺的期限届满后,杳无音讯,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发货,此状态持续了近6年。
被答辩人在6年期间从未向我司主张任何返还货款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存在。
其在时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旨在造成诉讼时效未过、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认为该通知书不能产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异议,不予理睬且不予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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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2003年9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己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六)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
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第七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条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划转北京市财政。
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划转中央财政或者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其中,已购公房原产权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全额
划转中央财政;属于中央事业单位的,50%划转中央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企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第十一条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
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出售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准确,出售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房改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交易办公室定期公布定点交易机构名单。
定点交易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提高效率、方便交易的原则,为出售人代理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
定点交易机构应按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合理收费。
定点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能向交易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将取消其定点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不含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
第十六条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