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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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22〕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工程(按标段划分)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工程。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县政府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内审。

第四条县审计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县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一)单项工程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依据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

(三)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实施审计、审核的项目。

第五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大建设项目按审计核减金额的3%列入财政预算,拨付至审计机关专户,作为政府购买审计中介服务的专项经费,审计机关按照政府采购的计费标准,在不突破核减金额3%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以合同为依据,据实支付给购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机关协审机构的选定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认,是否聘请协审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由审计机关提出,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点投-2-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江县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合江县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蓉 党组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思想教育
各项 工 作 .并 就 确 保 活 动效 果 提 出了 “ 三抓 ” 要求 : 一 是 抓全 员 . 确 保 教育 活 动 全覆 盖 此 次教 育 活 动体 现 重点 突出 . 全面覆 盖 领 导 干 部重 点 抓 、 党 员 干部 扎 实抓 、 一 般 干部 普遍 抓 、 退 休 人 员原 则 抓 . 在 家人 员集 中抓 . 外 派人 员 灵 活抓 . 真 正让 “ 中国 梦 ” 深 人 人心 、 家喻 户 晓 ; 二是 抓环 节 , 力求 教 育活 动不 脱 节 紧 紧围绕教 育 活动各 个 阶段 目标任 务 . 抓好 各 个 环 节 的重 点工作 学 习讨 论环 节采 取领 导 带学 、 专 家 讲学 、 推荐 自学 、 一线 送学 等形 式 , 把市 委 主题 教育 办 推荐 学 习 的 内容 消 化 吸收 , 紧扣 教 育 的 内容 . 结 合 审 计 职 能职 责和 岗位分 工开展深 入讨 论 查 找 问题环 节 注重 查深 查透 . 原 因分析 客观 , 整改 措施 操作 性强 。 总 结表 彰环 节重 在树立 典 型 , 固化成 果 : 三是 抓 实效 . 坚 决 杜绝走 过场 着 眼教 育活 动取 得实 实 在在 的效 果 . 在保 质保 量完 成省 、市 委教 育活 动办 规定 动作 外 , 紧 密 结合 审 计 实 际创 新 活 动 载体 . 丰 富活 动 内容 . 把 教 育 活 动成 果 转 化 为 “ 多创 优 秀 项 目 、 多 出 审计 精 品 ” . 切 实 当好 公 共 财政 的“ 谋士” 、 经济 秩 序 的 “ 护士” 、 反 腐倡 廉 的“ 斗士” 和投 资安全 的 “ 卫士 ” 二、 强化 教 育抓监 管 工作 泸 州市 审计 局加 大对教 育 活动 的督 促检 查力 度 . 通 过 定期 和 不 定期 检 查 . 及 时 纠 正存 在 问题 . 切 实 提 高活 动质量 一 是查 时间是 否保 证 。重点 检查 集 中学 习讨 论 的次 数 、 时 间是 否达 到要 求 . 特 别 是一 线 审 计 组 是否 完成 要求 达到 的学 习讨 论 时间和 问题 查 找 、 措 施 制定 以及 落实 整改 。二是 查 内容是 否完 整 重点 检 查 是 否 按要 求 完 成规 定 动 作 . 学 习讨 论 、 对 照查 找 和 总结 表彰 是否保 质保 量 。三是查 人员 是 否全勤 。 重 点 检 查 参 加 活动 人 员有 无 缺 勤 、 考 勤是 否 严 格 . 是 否 真 正做 到全覆 盖 . 尤其 是请 假休 假 和外 出人 员 四是 查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江政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20〕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已经2020年1月1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22日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范围、内容和对象第三章分级分类管理第四章审计项目计划第五章审计要求及程序第六章聘请社会审计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参照《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投发〔2016〕104号)和《荆州市政府投资审计办法》(荆政规〔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现场、审计结果类文书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是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审计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决(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政府投资审计。

金寨县审计关于《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金寨县审计关于《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金寨县审计关于《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制定背景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审计署、审计厅于2017年至2019年先后印发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四个文件,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省、市审计机关已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修改。

二、文件制定过程2020年10月,县审计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金寨实际,起草了《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

县审计局召开了三次局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并修改《办法》,又分别于元月8日、2月5日先后两次召开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了9个乡镇、9个县直单位和4家协审中介机构,参与谈论《办法》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2021年1月26日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经过多轮修改并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1年3月11日印发实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本次制定的《办法》从明确审计范围及对象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明确审计开展方式,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实施项目审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监管;明确审计时限为3个月;明确不再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责任主体;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的事项等方面对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

四、创新措施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监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以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方式,交由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正文:---------------------------------------------------------------------------------------------------------------------------------------------------- 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与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环保、交通、水利、监察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招标、城投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审办”),跟审办设在审计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届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至项目建成竣工移交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进行跟踪审计监督:(一)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跟踪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并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审计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实施主体。

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

第八条市审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委托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市审计局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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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臵房等项目);(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部门基建及维修项目;(七)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凡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及纳入财政预算内、外核算的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要实行先审计,后结算。

第四条县审计机关(包括县审计局、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下同)是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均由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审核,确定招标控制价,决算项目按以下办法实施:(一)凡是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第二条所称),均由县审计机关统一扎口管理,直接实施审计。

(二)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县审计机关在自身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时,统一由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向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初审报告,经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复核后再向相关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县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监督检查。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县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月内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县审计机关;跨年度工程应当按年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县审计机关。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全面管理。

县审计局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计划,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告知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

对县审计局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全部由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审计,县审计局对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

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条凡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评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纳入政府采购,所需审计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或由建设主管部门支付计入工程成本。

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由财政和审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完善。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等承办的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代建、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代建、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资产移交、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出具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评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三条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所管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概(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用途、设计规模、投资概(预)算情况;(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情况;(三)项目相关实施单位确定的程序及合同签订情况;(四)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五)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调整建设方案、设计变更、增加隐蔽工程量、现场签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造价、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因调整建设方案、确需对工程图纸设计进行变更的、增加隐蔽工程量、现场签证、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项目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及工程设计部门同意后,由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并将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款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或报经由县政府明确的一名分管领导批准,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超过1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审计机关应及时派员现场见证跟踪监督。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二)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三)产生的原因或责任;(四)变更部分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五)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和工作情况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进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没有纳入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统一由县政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审批送审,县财政局根据县领导批示,开具委托通知书,由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和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

第二十三条列入县审计局年度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和由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实施监督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三)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四)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电子数据、工程竣工图、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八)竣工决算;(九)与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预算项目在资料提交完整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算、结算项目应当自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决算、结算报表等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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