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合政办[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3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为省、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及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确定。
各县、区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四条民生工程考核方式包括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
对各县、区主要采取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成员单位主要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民生工程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综合考核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组织实施。
对各县、区的考核以年终考核和综合督查两种形式进行;对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以年终考核的形式进行。
综合督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年终考核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
单项考核由市牵头实施部门根据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80分,单项考核20分。
(一)综合考核(80分)1.基础工作(12分)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健全,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制定落实工作制度;按时按质完成报表(分析说明)报送任务;按月报送简报信息(不少于2次);建立基础信息和档案资料库,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合政办[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29日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合政〔2013〕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未婚者应与其父母共同申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无直系亲属的未婚者,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的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按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调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障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1.拥有轿车的(特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除外);2.有经营性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3.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4.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情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合政[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实施省政府确定的33项民生工程。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实施原有28项民生工程(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农村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对市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三县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特困群众给予差额补助。
(牵头实施单位:市民政局)(二)农村“五保户”供养。
继续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稳步提高“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三县分散供养“五保户”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市区分散供养“五保户”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40元。
(牵头实施单位:市民政局)(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
(牵头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国家奖扶标准的基础上,合肥市继续按照每人每年增加120元标准,给予奖励(特别)扶助,并确保奖励(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牵头实施单位:市计生委)(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自2006年7月1日起,20年内,对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010年,基本解决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等突出问题。
(牵头实施单位:市水务局)(六)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合政秘[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1〕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7日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市本级项目支出不包括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和“谁申请、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和落实专项资金政策措施,指导市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做好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调整审核、统筹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三)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四)按规定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市直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和分配,执行年度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库日常管理;(三)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四)组织项目验收,监督项目建后管养。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合财社[2010]33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1号)
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社区管理局、农村工作局)、人社局:为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农村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将《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低保资金,是指为保障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补助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低保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捐赠的资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合政办秘〔2017〕10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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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7〕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579元;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户月人均54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户月人均360元。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统一提标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标;强化宣传解读,使政策家喻户晓、落地生根,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7年7月31日
——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合政办〔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管委会街道级社区,下同)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人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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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7]4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1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
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管委会街道级社区,下同)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
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人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开发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