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署长罗照辉外交部部长王毅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1年8月27日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致力于帮助受援方减轻与消除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对外援助应当坚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重信守诺,善始善终;因国施策,共商共建,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第六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拟订对外援助方针政策,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确定对外援助项目,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7.07•【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5日)废止商务部令(2006年第5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二○○六年七月七日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的管理,确保援外物资项目质量,提高对外援助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主要由中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采购一般性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必要时承担相应安装、调试、操作指导和培训等配套技术服务任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依据本办法管理援外物资项目。
第四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作为商务部选定的项目实施主体,依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实施中国政府与受援方政府签订的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供货清单的确定第五条商务部根据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确定援外物资的供货清单。
供货清单应包含供货品名、技术标准、供货数量、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确定供货清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援款限额内,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满足受援方的基本使用要求;(二)不以任何形式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三)在同等适用情况下,优先选用原产于中国关税境内的产品;(四)除受援方有特殊要求外,选用可批量生产、质量可靠的产品。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对外援助是我国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受援国的发展、加强国际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而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援助的效果和我国的国际形象。
为了确保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符合要求,保障受援国人民的利益,特制定本试行的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政府向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提供的各类援助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用品、食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
三、检验机构与职责(一)指定专业的检验机构负责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工作。
这些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遵循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援助物资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测。
2、出具检验报告,明确物资的质量状况和是否符合援助要求。
3、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检验标准与依据(一)检验应依据我国和国际通行的相关标准进行。
(二)对于没有明确标准的物资,应根据受援国的实际需求和使用条件,制定合理的检验标准。
(三)检验标准应涵盖物资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环保要求等方面。
五、检验程序(一)物资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应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生产工艺说明等。
(二)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抽样。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确保能够反映整批物资的质量状况。
(三)检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
(四)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物资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判定结论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处理(一)经检验合格的物资,准予发放和运输。
(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物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生产企业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检验合格的,允许其继续作为援助物资。
2、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物资,不得作为援助物资,应及时更换或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关于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管理方法由于工作的需要,有些人需要被调动援外出guo工作。
那么,对于援外人员生活待遇做好哪些保障呢?援外人员生活待遇要落实好哪些方面呢?下面就赶紧跟着一起来看看吧!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工程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guo 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工程、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guo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guo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guo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方法》(财行[xx]7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二级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援助效益,增强援助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援助项目,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技术目标的项目。
技术援助项目涉及提供物资或附带工程内容的,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参照援外物资或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监督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技术援助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管理,承担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单位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范围内选定。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技术援助方案是指通过科学设计技术路径和流程,明确项目实施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标准,对项目人员分工、物资设备利用,以及开展技术交流、执行具体技术任务和应对紧急突发情况等作出统筹规划。
第九条技术援助方案应在项目可研完成之后、立项之前确定,并作为项目报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简单明确、相对统一的技术援助项目,由可行性研究单位在可研成果文件中确定技术援助方案。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应根据技术援助方案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选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援助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不固定、不明确、差异较大的技术援助项目,商务部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技术援助方案。
援外八项规章(188号文)

附件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成套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维护我国的良好声誉,进一步发展我国与受援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套项目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项下主要由我国进行考察、设计并提供设备材料、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为我国成套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成套项目实行企业总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总承包企业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与受援国有关机构共同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成套项目的中方执行机构。
总承包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承包的项目承担法律和经济技术责任,并享有管理自主权。
监理企业根据外经贸部的委托和授权分别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承担的监理任务承担法律和经济技术责任。
实行企业总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的目的在于加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充分调动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五条 外经贸部将通过招标(包括内部公开招标、有限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择优选定考察、设计总承包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考察、设计任务;择优选定有资格的设计监理企业对规模较大且工艺相对复杂的成套项目实施设计监理,有效控制设计的质量、进度、建设和投资规模以及设计变更;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择优选定有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对成套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
第六条 外经贸部对成套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由成套项目的考察、设计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外经贸部(或由外经贸部提请其他有关部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将相应追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管其职位或岗位发生何种变化)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以及可行性研究任务、配单任务、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组货并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或提供可行性研究、配单、供货、货代服务,不得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任务转由其他企业或单位实施。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货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第六条援外物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章供货指导目录第七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援外物资项目立项、供货清单编制、供货企业遴选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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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11-13 16:01:36 来源: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归口管理对外援助
工作,负责拟订对外援助战略方针、规划、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统筹协调援外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统筹协调对外援助和对外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研究和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研究改革措施并推动落实;编制对外援助方案和计划,编制援外项目年度预决算;确定对外援助项目,并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
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各援外执行部门)按分工承担对外援助的具体执行工作。
驻外使领馆(团)协助国际发展合作署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事务,与受援方沟通援助需求并进行政策审核,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对外援助重大问题。
第七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制定统一的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对外援助政策规划
第八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对外援助的顶层设计,拟订对外援助的战略方针,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制定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国别援助政策,作为对外提供
援助的主要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国际发展合作署拟订对外援助年度计划和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际发展合作署研究对外援助方式的改革措施,并推动改革措施
落实。
第十三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制定统一的对外援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拟订对外援助协议,与受援方进行谈判,以
中国政府名义签署提供援助的协议。
第十五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制定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政策,与其他国家或
国际组织开展援助交流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发展领域的政策对话和沟通。
第三章对外援助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
第十七条对外援助资金主要包括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三种类型。
无偿援助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减贫、民生、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以及人道主义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无息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受援方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型项目、资源能源开发项目、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大宗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
第十八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设立南南合作基金等具有援
助性质的基金,并负责管理和使用基金。
第十九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统筹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会同财
政部按照财政预算相关规定制定援外项目预算管理制度。
国际发展合作署和各援外执行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对外援助资金,编制本部门执行对外援助项目的年度预决算。
第二十条援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对外援助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外援助以项目援助实施为主。
在对外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等特殊情况下,可向受援方提供现汇援助。
第二十二条援外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成套项目,即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二)物资项目,即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三)技术援助项目,即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技术目标的项目;
(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即为受援方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研修培训、人员交流、高级专家服务,以及选派志愿人员到受授方从事公益性服务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制定对外援助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项
目应当按办法确定,并按程序批准立项。
第二十四条援外项目立项后,国际发展合作署一般应与受援方商签政府间
立项协议。
第二十五条各援外执行部门依据立项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援外项目,对援外项目的安全、质量、功能、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对于地方具有区位、人文、人脉、产业优势的援外项目,国际发展合作署可与地方人民政府合作实施。
第二十七条援外项目可以由中方负责实施、可以由中方与受援方合作实施,也可以由受援方自主实施。
第二十八条援外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各援外执行部门负责依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具体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十九条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不得将所承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各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与受援方商签援外项目实施协议,明确规定援外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各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与实施主体商签援外项目实施合同,明确规定援外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出口物资口岸验放机制。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物资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际发展合作署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援外项目任务期间的基本待遇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救助制度。
第五章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对各援外执行部门组织实施援外项目的情况,以及驻外使领馆(团)履行援外项目境外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机制,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建立援外项目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常规评估、
专项评估和综合评估。
各援外执行部门组织援外项目自检评价,配合国际发展合作署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建立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对
实施主体参与援外项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八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建立全口径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
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各援外执行部门、地方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对外援助统计制度,定期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报告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和
各援外执行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担的援外项目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未按援外项目实施合同履行义务或迟延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挪用援外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保证外派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待遇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
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二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援外项目。
第四十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和各援外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援助管理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