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规〔2014〕4号)已于2014年5月16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812845858.html,/)向社会公布。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 2014年5月20日 附件: 闽工商规〔2014〕4号 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 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和《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体现“强化监管,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奖惩约束等信用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工商监管效能,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 1.《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4版) 为加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行项目集中招标,有效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前、事中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本办法按照招标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 1.工程施工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安装、强弱电、给排水、消防、人防、暖通、幕墙、内装饰、LED店招等工程。 2.设备材料采购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空调系统、电梯、监控广播系统、信息系统、大宗材料等大型设备材料采购。 3.咨询服务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项目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工程测量、各类检测等工程咨询服务。 4.办公及经营耗材类: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采购、经营设备采购,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耗材、系统软件等信息系统设备采购等; 5.物品回收类:废旧包装材料回收、废旧办公用品回收、废旧设备与线材处理等;

6.业务外包类:保卫、保洁、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节能改造、病虫害治理等。 如遇特殊情况需单独报批,由使用部门或各企业提出申请,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机构与职责 (一)集团公司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招标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设委员5人,由集团公司分管发展、财务、资产工程、营运的副总经理及纪委书记担任。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2.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招标申请,批准发布招标公告,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评标报告,批准发布中标公示; 3.按照招标项目组成评标小组成员; 4.监督、检查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5.受理投诉,依据相关文件进行调解、仲裁及撤销中标资格,批准列入或移出招标黑名单; 6.定期审核、调整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会员库名单。 (二)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分管资产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资产工程(安全)管理中心负责人、招投标专员作为办公室成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注[2018]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2.02 【实施日期】2018.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8〕33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更好服务创业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福建经济发展,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1.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 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新兴行业目录,编制《市场主体经营范

围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嵌入登记业务系统,统一规范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依据《目录》自主勾选经营范围。新设分支机构的,其经营范围按照《目录》中隶属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对应项目进行勾选。市场主体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登记的,原登记经营范围一并按照《目录》重新规范,通过窗口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可选择按照《目录》重新规范经营范围,也可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勾选新增经营范围。 2.推行经营范围便利化申请 引导申请人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经营范围登记,通过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实现申请人自主勾选经营项目,提高申请便利化水平,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先进业

福建省房建市政招投标规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812845858.html,)、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812845858.html,)、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 - 1 -

程报建手续。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三)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四)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五)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得到。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则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 - 2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8]1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6 【实施日期】2008.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 的通知 (厦府办〔2008〕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为推动我市“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防范“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消除侥幸心理,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针对性措施,把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措施认真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环节。 根据《若干措施》的要求,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设立整治办公室,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余辉世任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黄兴发、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林进国为副主任,抽调公安、经发、贸发、安监、工商、建设、国土房产、规划、文化、行政执法、消防等职能部门人员和聘用专职人员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执法队伍,定期集中办公,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区、镇(街)、村(居)辖区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跟踪各区“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查处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机构。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购销行为,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实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进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对招标投标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受理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医院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 第八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招标前的监督 ㈠监督招标文件、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㈡监督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 ㈢监督投标单位的选择确定。 ㈣监督投标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真实。 ㈤监督招标相关单位对投标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及使用情况进行的市场调研。 ㈥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 第十条招标过程中的监督 ㈠监督检查投标单位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㈡监督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 ㈢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后的监督 ㈠监督中标方与招标结果相符。对评标结果有争议,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将中标单位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部门。 ㈡监督招标投标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与招投标结果相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㈢对未按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的项目,财务处可拒绝付款。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违反医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院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招标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情节较轻的,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注[2017]8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7〕89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为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互联网+”经济繁荣发展,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集群注册,是指在产业园区内,市场主体以运营公司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运营公司负责住所集中托管服务的住所登记管理模式。 产业园,是指为实现产业集约化或完善产业链等目的,由各级政府设立或管理,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的市场主体聚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等(以下简称园区)。 住所(经营场所),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中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以下简称住所)。 集群注册的企业,是指入驻园区,由运营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集群企业)。 三、运营公司,由园区管委会(没有设管委会的,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下同)授权或指定,承担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为入驻园区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的公司。 运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含以下内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闽建法〔2002〕148号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各设区市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 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第五条监督机关采用下列方式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9812845858.html,/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804/t20180410_1896 26.htm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 (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大型隧道。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政道路、供水、排水(污水),河道整治”。 邀请参与投标的设计单位,其中有全国、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设计单位或福建省龙头设计企业应不少于1家。同时鼓励省外投标人与省内具有承

厦门市行政区划

2003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厦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思明区、鼓浪屿区和开元区合并为思明区,原三区的行政区域划归思明区管辖。 二、将杏林区的杏林街道办事处和杏林镇划归集美区管辖。杏林区更名为海沧区。 三、设立翔安区,将同安区所辖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个镇划归翔安区管辖。行政区划调整后,厦门市辖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和翔安6个区。 图为厦门新区划示意图。1、同安区;2、翔安区(辖原同安区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镇);3、集美区(增辖杏林街道办和杏林镇);4、海沧区(由杏林区更名);5、湖里区;6、思明区(由思明、鼓浪屿和开元三区合并)。(本图根据现有区划绘制,仅为示意图。法定正式区划界线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勘定公布。) **************************************************************** 思明区 思明区位于厦门岛南部(包括鼓浪屿岛),北面与湖里区毗邻,东、西、南面与大担、二担、金门、漳州隔海相望。全区总面积73.14平方公里,总人口约73.64万人。下辖莲前、嘉莲、员当、梧村、鹭江、公园、滨海、厦港、中华、文安、思明、鼓浪屿等12个街道办事处,设有97个社区居委会。

思明区历史悠久。明末清初(1650年),郑成功为了抗清复明,驻军厦门时,把厦门改为思明州。新中国成立后,厦门市划分行政区域时,为了纪念民族英雄郑成功,把本区命名为思明区。2003年5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批复,原开元、思明、鼓浪屿三区合并成立新的思明区,思明区的历史从此揭开了新的篇章。 思明区风光旖旎。辖区旅游景点密布,名胜古迹众多,山海环抱,花木映衬,秀丽与灵动并蓄,自然与人文交融,既辖有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又拥有10多公里长的海滨沙滩及金沙碧波的天然海滨浴场;厦门新“二十名景”中的“鼓浪洞天”、“皓月雄风”、“菽庄藏海”、“万石涵翠”、“云顶观日”、“太平石笑”、“天界晓钟”、“金榜钓矶”、“虎溪夜月”、“员当夜色”、“东环望海”、“金山松石”、“五老凌霄”、“胡里炮王”、“鸿山织雨” 等十五景均在辖区内。 思明区经贸发达。早在十八世纪,思明区已是“近城烟雨千家市,绕岸风樯百货居”的主要商品集散地,辖区的太古码头便是当时的“五口通商”口岸之一。如今,被誉为“中华十大名街”之一的中山路和厦禾路、湖滨南北路等道路纵横交错,沃尔玛、好又多等大型超市、商场遍布辖区,成为闻名遐迩的购物天堂。光电产业、总部经济初具规模,以商贸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第三产业增长迅速,已占全区GDP比重的60%,三次产业比例为0.21:39.64:60.15。 思明区人文荟萃。辖区拥有华侨博物院、英雄小八路纪念馆、“八?二三”炮战遗址、郑成功演武场遗址、郑成功纪念馆、鲁迅纪念馆、陈化成故居墓园、人类博物馆等自然人文景观,还有全国重点高等学府厦门大学、国家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鹭江大学、福州大学工艺美术学校以及省一级达标学校厦门一中、双十中学、厦门六中、厦门实验小学等知名教育科研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思明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握机遇,努力拼搏,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增长方式转变,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的快速、协调发展。近年来,先后被评为“全国先进城区示范单位”、“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单位”、“全国城市计生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科普工作示范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区”等荣誉称号。 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思明区迎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机遇。思明区将以此为起点,统一思想,加快发展,积极实施质量立区、科教兴区、商贸强区、旅游旺区等发展战略,努力将思明区建成经济繁荣发达、城区亮丽温馨、人民安居乐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整改方案 Ⅰ-1 指导思想 ★Ⅱ-1试点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 主要观测点: 1、学校定位和特色(权重:0.5) 评估标准:①学校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密切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开展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并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总量、构成、分布、需求等缺乏全面透彻深入的分析研究。 2.办学特色还不很突出。 3.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电大办学的支持力度还不够,电大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扩大。 整改措施: 1.按照省电大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 2.以“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为契机,加强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学校办学优势。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办公室、教务处 3.进一步加大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支持的力度(主要是争取省电大和省工商局的支持)。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教务处 4.采取多种手段宣传电大,扩大电大的影响力。(加大在中央电大时讯和地方媒体报道的力度)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网络中心 评估标准:②学校培养了大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成为当地远程教育的主力,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校在系统远程教育的主力地位尚需进一步巩固。 2.在新专业开设、教学计划制定、课程设置等方面与社会需求存在差距。 3.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整改措施: 1.加强对远程教育理论的学习,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搞清楚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的定义、内涵、意义等,充分认识远程教育对形成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具有的重要意义。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教务处 2.对学校培养人才在当地的作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教务处 3.根据社会需要,不断调整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的技能培训,培养应用型人才,使学生更适应社会的需要。 主办处室:教务处协办处室:各教学部门 4.利用学校的硬件设施和系统办学优势建立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我校电大教学平台资源建设,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是加大力度,提高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我们以贯彻《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为契机,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会议、文件等媒介,多途径、多层面、多形式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公开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绝大多数都是招标人主动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衔接招标事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我市的国家投资项目基本实现了公开招投标,部分县(市)区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进行了公开招标。 二是规范招标行为,增强招投标透明度和评标公正性。对国家投资的项目,我们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严格控制邀请招标的项目。依法招标的项目,均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招标过程中,大多数项目都采取低价中标的办法,并且不使用标底,或标底(预算价)仅在评标中作参考,评标办法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法定专家库中抽取,杜绝了部分监督人员参加评标的现象。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一是开展事前监督。要求计划、建设、交通等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

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否则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二是开展事中监督。要求参与现场监督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三是开展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凡有异议和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坚决进行纠正。上半年,我们妥善解决了市滨江建设、市气象局、市人防办、高坪开发区、西华师大、川北医学院新校区、消防支队7个单位对工程招投标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对违纪行为进行了纠正,严肃查处了3起在建筑项目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顺庆区严肃查处了同仁乡党委、政府在无集体决议、无建设立项批复、无施工许可证、无项目,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与一无任何建设资质的村支部签订了20余万元的《移民住房修建协议》的行为,对相关责任的追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过加强监管,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8月,我们共参加招投标现场监督30次,其中公开招标27宗,邀请招标3宗,委托代理17宗,自行招标13宗;公开招标的40个标段概算投资2.07亿元,中标金额1.57亿元,比预算下浮24.17%。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违规招标。部分单位不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而以过去的招标为依据,违规违法招标。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没有在指定媒介上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招标人发放标书到开标的时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泉工商〔2011〕167号 泉州市工商局关于成立泉州市工商 系统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质量,推动企业信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工商系统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组织开展企业工商信用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如下: 组长:许瑞察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陈开基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许清海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柯法胜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海滨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金育市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雪芬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黄宝壁市工商局局长助理 成员:郑其明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苏秀梅市工商局人教科科长 许煌灯市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陈少荣市工商局财装科科长 李文剧市工商局法制科科长 林泉生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黄雅丽市工商局市场科科长 王芳市工商局注册科科长 吴森森市工商局企业监管科科长 蔡永煌市工商局商广科科长 王春炜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局长 陈志强市工商局信息分局局长 颜增鸣市工商局检查支队支队长 石留宝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主任- 2 -

企业信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信用办),挂在企业监督管理科,负责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性、具体性事务。信用办主任由陈开基兼任,副主任由吴森森担任。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工商信用小组通知 抄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企监处。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9月13日印发 - 3 -

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招 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同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得肢解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比选的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大中型设计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类似项目的设计招标经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对于特殊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承担方案设计的,则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提出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等级。 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但承担设计的中标人除外。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中小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2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设计项目的工程估算金额和计费系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取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询,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澄清。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做出设计费报价,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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