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比较法在历史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法在历史教学中的运用比较法是历史教学中基本的常用的方法,高中历史教学大纲把比较作为一项重要的能力要求提出来,这就要求历史教师在教学中注意运用比较法进行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帮助学生全面地认识、深刻的理解各种历史现象,发现和认识历史发展规律,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
一、纵向比较法的运用纵向比较主要从时间角度,对同一民族、同一区域国家的不同历史时间、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层次的历史现象进行比较。
如:中国近代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与清末新政的比较,俄国彼得大帝改革与亚历山大二世改革的比较,印度近代史上历次民族解放运动的比较,两次世界大战的比较等。
我们就以凡尔赛体系与雅尔塔体系的区别为例。
凡尔赛体系与雅尔塔体系作为两个重要的国际关系秩序,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他们同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产物,是对战争造成的战后力量对比和战争结果的既成事实的认同,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
1.两者创立的过程不同。
2.两者创立的世界格局不同。
凡尔赛体系继承了以往的以欧洲均势为中心的地缘政治格局,雅尔塔体系则打破了欧洲中心的世界政治格局,形成了由苏联和美国两极主宰世界的新格局,对世界政治局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3.凡尔赛体系和雅尔塔体系对战败国的处置有很大区别。
凡尔赛体系对战败国及其在战争中占领地区的人民进行了极其残暴的奴役和资源掠夺,极大的激化了战胜国与战败国的矛盾;雅尔塔体系则在确保战败国德、意、日不对世界和平构成威胁的同时,参与了战败国的民主化建设进程,以有效消除纳粹主义和军国主义。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对两种历史现象的分析比较,更深刻地理解历史现象的内涵,加深对历史的理解,既学到了知识,也能够引导学生从表象到本质,从感性到理性的分析、解决问题,同时,也让学生学会了一种历史思维方式,锻炼了思维能力。
二、横向比较法的运用横向比较法主要从空间角度,对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历史现象进行比较。
如:二战后德、日经济的恢复发展的比较;德、日法西斯之间的异同的比较;中国1851-1864年太平天国运动与印度1857-1859年民族起义的比较;中国戊戌变法与日本明治维新的比较;美国废除黑人奴隶运动与俄国废除农奴制的比较;17-18世纪俄国、法国、普鲁士、奥地利改革的比较等。
历史论文:浅析比较法在历史学习中的运用

浅析比较法在历史教学中的运用官道中学甄华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指出:“比较是一切理解和思维的基础,我们正是通过比较来了解世界上的一切。
”在历史教学中,通过对不同时间、空间条件下的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及历史人物进行比较,找出异同,发现本质,探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这就是历史比较法。
巧妙地运用比较法,精心设计比较内容,是达到良好地教学效果的捷径之一。
在历史教学中,运用比较法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原则:一、要注意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指历史事件与事件比较,历史人物和人物比较。
同一时期性质相同或不同的事物现象可以做比较,通过比较,才能进一步认识这些事物或现象的共性或个性特征。
如19世纪中后期,亚洲封建国家中国、日本、朝鲜、印度,同样遭受西方殖民者的入侵,这是共性。
但面对列强的侵略,各国做出了不同的反映,采取了不同的措施,相应就得以不同的结果。
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日本经过明治维新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并成为亚洲强国;朝鲜和印度分别沦为日本和英国的殖民地。
这是它们的个性特征,其结果是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阶级结构和国情不同而决定的。
通过这样的比较,既集中了学生对发生在同一阶段历史事件的看法,又体现了同一事件在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发展的差异,深刻融入学生记忆,达到方便掌握的效果。
对同一历史时期性质不同的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也可以进行比较,可以从差异性掌握本质特征。
如中国“九〃一八”事变发生后,面对日本对中国东北的侵略,中国共产党立即发表宣言,号召“发动群众斗争,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坚决抗击日本的侵略斗争,实行了全面抗战的正确路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组成了最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得到全国各族、各阶层人民的大力支持,开辟出许多敌后抗日根据地,为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可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不仅不抵抗,还在强大舆论的压力下,提出了“攘外必先安内”的口号,消极抗日,积极反共,以致国民党在正面战场上,屡屡丧师失地、节节败退、一溃千里;在国共合作上明争暗斗、制造磨擦;在政治上,排斥异己,保守孤立,实行一党专制。
浅谈比较法在历史教学中的应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敌 。不 同 点 : 背 景 看 , 个 是 发 生 在 军 阀 混 战 时 从 一 期, 一个是发生在 日寇侵华 时期 ; 从任务 看 , 一个是 反对军阀政府 , 一个是反对外 国( 日本 ) 侵略 ; 从名称 看, 第一次称 “ 革命 统一 战线” 第二 次称 “ 日民族 , 抗 统一战线”从 领导力量看 , ; 第一次由于陈独秀的“ 右
倾”共产党放弃 了统一 战线 的领 导权 , , 而第二 次则 坚持 独立 自主 ; 从合作的政治基础看 , 第一次以新 民 主义作为政治基础 , 二次以联 合抗 日为政治基础 , 第
通过 这一 比较 , 自的 特 点 就 清 楚 了 。 各 二 、 同 历 史 朝 代 的 比 较 不
导 学 生从 纷 繁 的历 史 史 实 中认 识 历 史 现 象 和 本 质 之 间的内在联 系 , 培养学生的抽象 思维能力 , 使学 生理 解和掌握重要 的历 史名词 和概念 、 基本 的历 史观 点
和规律 。下面就具体的历史实例来说 明这 一方法 。 历史事件的比较 如在讲新 民主 主义 革命 时期 的两 次 国共 合作 时, 可这样进行 比较 。相 同点 : 建立统一 战线共 同对
工程 , 如秦朝 的万 里长城 , 隋朝 的大 运河 。第 四, 统
治都十分残暴。秦朝 的重税 、 重兵役 、 重刑法和残酷 的思想 专制导致 了陈胜 、 吴广农 民大起义 , 隋朝的重 兵役和隋炀 帝的荒淫无道也 引发 了农 民起义 。通过 这一比较 , 使学生认识 到 : 治阶级 要想 长治久安 , 统 不能仅 注重 实施 好政 策 , 注重 以 “ ” 民, 施 更 德 治 实 “ 仁政” 这一历史唯物 主义思想 。 三 、 同 历 史 概 念 的 比 较 不 如将抗 日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 的全 民抗战路线 与 国民党的片面抗 战路线进行对 比, 二者都 是抗 日 战争时期的抗战路线 , 这两条路线 的根本 区别是 : 是 否发动人 民群众 。全面抗战路线 , 即人 民抗战路线 ,
比较法在历史学习中的运用

比较法在历史学习中的运用作者:吴志荣来源:《中学政史地·初中》2012年第07期所谓比较法,就是将相关、相近的历史概念、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等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异同,理清线索,探讨历史发展规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历史学习方法,它是我们学习历史时一种常用的、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一、运用比较法分析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等的异同分析历史事件的异同,可以从事件的发生原因、发生时间、领导人物、领导阶级、参与集团、过程、性质、影响等方面入手;分析条约或文件的异同,可以从条约或文件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国家、内容、影响等方面入手;分析历史人物的异同,可以从人物生活的时期、代表的阶级、领导或参与的事件、对历史的影响(功和过)等方面入手。
如比较两次世界大战的异同。
两者相同点有:①两次世界大战爆发的根本原因相同。
它们都属于因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大国之间的争霸斗争,进而引起了世界大战。
②两次世界大战中,都存在两大军事集团。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有同盟国和协约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法西斯轴心国同盟和国际反法西斯联盟。
③影响方面有相似之处。
两次世界大战都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和灾难;都沉重打击了国际帝国主义,特别是削弱了欧洲帝国主义国家的霸权地位;都促进了社会主义力量的发展壮大: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二战后,苏联的政治影响和军事实力得到了增强,形成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两次世界大战后,都出现了亚非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潮。
④两次世界大战中,德国都是战争的挑起者,且都以失败而告终,在战后德国都受到胜利者的严厉制裁。
两者不同点有:①战争目的不同。
一战时交战双方的目的主要是瓜分殖民地,争夺市场和原料产地;二战时法西斯国家不仅要打败对方,而且要在战败国国内建立法西斯制度。
②性质不同。
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一场非正义的帝国主义掠夺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的正义战争。
③危害程度不同。
用对比法学历史例子

用对比法学历史例子
当我们使用对比法来学习历史时,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或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来深入了解历史事
件和发展。
举个例子,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
度来理解它们之间的相似和差异。
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是古代世界的重要文明,它们在政治制度上
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都采用了城邦制度,都有民主政治的元素。
然而,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更加直接,公民可以直接参与政治决策,
而古罗马的共和制度则更加注重代表制和分权。
另一个例子是通过对比不同历史时期的科技发展来理解历史的
变迁。
比如,我们可以对比工业革命前后的交通工具,从马车到蒸
汽机车的发展,以及这种发展对社会经济结构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
这种对比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技术革新是如何推动历史进程的。
总之,通过对比法来学习历史,我们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历史事
件和发展,从而更好地把握历史的脉络和演变。
通过对比不同文化、不同时期的历史,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历史事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更好地认识历史的意义和价值。
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

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关于《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导言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第一次成为世界法学专业会议的主题,并且在世界法学界普遍地、正式地获得“比较法”(droit compare,comparative law)的命名,是90年前即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比较法国际大会”的事情。
比较法在各国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也是从法国比较法学者埃斯曼教授(Adhemar Esmein,1849—1913)在大会所作的报告:《比较法与法学教育》(载《大会会议记录与资料》第1册,第445—454页)开始,逐渐引起各国重视的。
但是,在一些国家里比较法有过悠久的历史,却往往没有被人们-包括本国的法学家在内-所认识。
正如英国牛津大学比较法教授贝纳德·鲁登(Bernard Ruden)很形象地描述的,“在〔法国〕莫里哀所作的《思想贵族的布尔乔亚》这部戏剧里,一个角色惊讶地发觉,完全未曾想到自己五十年来就一直在谈论着散文。
同样地,英国人同别国的人们一样,老早就运用着我国的法律观念,已有若干世纪了,其后比较法这种技术才习惯于自我分析,也就是说,认识自己的重要性,并且获得一个命名〔比较法〕1[i]1.”因此我们的英国同行在介绍英国比较法时,不得不从几百年前说起。
中国的情况亦有某些类似,甚至更有甚焉。
所以我们在探索与阐述中国比较法的时候,应从其起源开始。
根据比较法在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特点,本文试图将中国比较法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进行论述,即:一、比较法在中国的起源;二、比较法在中国的停顿时期;三、资本主义导向的比较法时期;四、社会主义比较法的探索、挫折与新生时期。
一、比较法在中国的起源(400B.C.)(一)在世界比较法学史上的西方起源论关于比较法的起源,东西方许多国家的比较法学者几乎普遍地追溯到希腊梭伦(Solon,640—558B.C.)所从事的雅典立法;罗马十人团(decemvirs,451—450B.C.)所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柏拉图(428/7-348/7B.C.)的《法律论》,亚里士多德(384-322B.C.)的《政治学》。
法律的历史发展(增加多场景)

法律的历史发展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自古以来,法律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历史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阶段,对法律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古代法律(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以礼教为基础,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兴起,主张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严格执行。
秦朝统一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汉朝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礼法并重,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体系。
(二)古印度法律古印度法律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吠陀时期,以《摩奴法论》为代表,强调种姓制度,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佛教和耆那教兴起后,提倡平等、非暴力和慈悲,对古印度法律产生了影响。
(三)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起源于公元前8世纪的城邦时期,以《荷马史诗》和《古希腊法典》为代表,强调民主、自由和法治。
古希腊法律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律(一)罗马法罗马法起源于公元前753年的罗马城邦时期,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查士丁尼法典》,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伊斯兰法伊斯兰法起源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强调一神教信仰和穆斯林共同体。
伊斯兰法对阿拉伯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基督教法基督教法起源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以《圣经》为基础,强调信仰、道德和慈善。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法成为欧洲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近代法律(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18世纪的法国,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平等和正义。
大陆法系对欧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判例、程序和法治。
英美法系对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比较法课件

德茨威格特认为比较法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沈宗灵(1)对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2)同一国家不同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3)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或外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比较(4)应在深层次上对法律体系赖以存在的和作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比较研究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的概括比较全面: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法学部门或方法: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在各种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的联系上,揭示各法律秩序的形态学上的特征以及它们相互间在类型上的亲缘性;作为其特殊性,比较法主要研究各种法律秩序中可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认识和完善法制为课题。
2 比较法的范围属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对不同法律体系的法或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法的比较。
国内法的各学科中都广泛应用了比较的方法,不能算作比较法。
对一国内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对一国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范围?二比较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比较法的本质是研究方法还是一门独立学科?是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功能?各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其具体的法律规则。
比较法既没有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
其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己。
三比较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知识,原理。
这些也是比较法中必不可少的。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的研究丰富和发展法理学(2)比较法与法制史:法制史内容丰富,可以对各国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有助于比较法的研究(3)比较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得益于比较法(4)比较法与国内部门法(5)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研究和适用有赖于比较法Schleisiger.Docxschleisiger.docx第二节比较法的历史发展一相关学说1 自然法和比较法--自然法对普适性法律的追求—格老秀斯自然法与自然、神以及理性一样,是普遍合理的、为任何时代的任何民族所共通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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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莱翁列维发表《世界商法或英国商法同下列各商业 国家(58国)商法典和商法以及优士丁尼法学提要的比 较》,提出一个关于商法的国际统一法典的建议 伯恩赫夫特、科恩创刊《比较法律科学杂志》,主要致力 于比较法律史研究 创立了“比较法律科学和国民经济学国际协会”
美 国 法学家肯特的著作《美国法评注》和斯托里的《法律评注》 中,既研究英美两国的法律,也有意识地研究罗马法和 欧洲大陆法,特别是法国的法律理论和审判实践
真正的比较法的历史是年轻的。在古代,能够报道的 只是一些个别的现象,它们并没有导致一种真正比较法的 发展。
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一、比较法在国外的发展
(一)十九世纪以前的发展情况
古希腊 古罗马 中世纪 启蒙期 雅典执政官梭伦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十二铜表法》 万民法 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比较 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的比较 培根 莱布尼茨 维柯
1831年
1834年 1838年
法国 法兰西学院第一次设立“比较立法讲座”、“比较法制 史讲座”
法国 弗里克斯创办了《外国立法评论》 法国 巴黎大学法学院已经讲授《比较刑法》课程,到1846年 巴黎大学设立了“比较刑法讲座”;1892年设立“比 较海商法和商法讲座”;1985年设立了“比较宪法讲 座”;1902年设立了“比较民法讲座” 法国 创立了“比较立法学会” 英国 创立了“比较立法学会”,发行了《国际法和比较法季 刊》(至今仍存);牛津大学开设了亨利•梅因主讲 的“历史和比较法讲座”
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
比较法的历史本质上是一部学术史。法的历史首先 是探讨法律制度有机的历史发展;而比较法的历史则首先 是个人精神产品的历史,而且只是在最近的时期里它才接 触同比较法相关联的外界的一般事件。尽管如此,这种学 术史是同各个时代精神的根本倾向密切融合的。
法 国
朗贝尔在里昂大学创立了比较法研究所
1924年
莱维•于维曼创立巴黎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后改 名国际比较法研究院,定期召开国际比较法 大会
意大利 在罗马成立“统一私法国际协会”
1926年
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比较法发展的缘由 茨威格特、克茨:根据今天的实际情况看,比较法来
自两个明显不同的根源,即立法的比较法——在创造新 的本国法律之际参考外国法,和学术理论的比较法—— 为了更好地认识法律起见,对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 较的考察。
还有什么原因呢?
小插曲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 1.背景因素 (1)战后国际形势的发展 (2)战后经济、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 (3)战后法学家对比较法的目的与任务的认识的转变 二战前,主流观点是制定统一的国际立法;战后,比 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对不同国家的法律,通过比较而 增进相互了解和借鉴 2.战后的发展 (1)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 (2)法律教育 (3)学术组织、活动和成果
简评:1.“当时的世界” 2.法与宗教、道德诸因素的关系 3.“夜郎自大” 4.这个时代的实际成果,与其说是有系统地推进比较法 不如说是认识这种方法的理论价值
(二)十九世纪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比较法的发展
1829年 德国 德国法学家萨查里阿、米特尔迈尔等人创办了世界上第 一个旨在研究比较法的法学期刊《外国法律科学与立 法评论》。米特尔迈尔首先把比较法作为对不同的法 进行体系对比和比较评价
1946年 1949年
英国法学家格特里奇的《比较法》初版 法国比较立法学会的新会刊《国际比较法杂志》 创刊
1949年 1950年
1950年 1950年 1951年 1951年 1952年
日本中央大学成立日本比较法研究所 隶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比较法委员会 成立
德国比较法学会成立 日本比较法学会成立 法国比较法研究中心成立 英国国家比较法委员会成立 《美国比较法杂志》创刊
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的《比较法总论》 初版
《国际法百科全书》(17卷)陆续出版 法国法学家康斯坦丁内斯库的《比较法概论》 出版 美国法学家沃森的《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出版 法国法学家达维德的《英国法与法国法》初版
1980年
1984年
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初版
德国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的《比较法的力量与 弱点》出版
1958年
1958年
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会成立
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会成立
1961年
日本比较法学会的《比较法研究》创刊
1964年
1969年
法国法学家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问 世(1984年中译本出版)
美国法学家梅利曼的《大陆法系》初版(1984 年中译本出版)
1971年
1971-1997年 1972-1974年 1974年 1976年
1869年 1869年
1894年 1838年
英 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设立了“法律与比较法史讲座” 法学家伯琦发表了《殖民地法和外国法注释——概论及其 相互冲突以及同英国法的冲突》:为英国有效的一切法 律制度及其渊源提供全面概述;对人法和家庭法、所有 权法和继承法进行比较研究;阐述在各个不同领域中的 冲突法的原则
18501854 年 1878年 德 国
1916年
德 国
根据拉贝尔的倡议,在慕尼黑大学创建比较法 研究所,一战后,其他大学亦纷纷效法 德皇威廉(二世)协会在拉贝尔指导下,于柏 林创立了德皇威廉外国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 后改名为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 研究所,至今仍设在汉堡;其对外国公法和 国际公法的研究所设在海德堡
1926年
1920年
1894年
19世纪初 期和 中期
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
时间:1900年7月31日至8月4日 地点:法国巴黎 探讨主题: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目的、发展方向和比较法 教育等基本问题 基本情况:共收到70多篇论文 主要亮点:朗贝尔在其起草的开幕式主题报告中提出 共同法,即“文明人类的共同法”的概念。他认 为:比较法有科学和应用上的双重目的 雷蒙•萨莱伊认为比较法的作用在于确定对一切文 明国家法律制度的共同原则 历史意义:标志着比较法在19世纪中期兴起的高潮,标志着 比较法学向着国际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比较法 学从此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学术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