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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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分析报告(模板)

2017-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分析报告(模板)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报告本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进行了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或制定了整改方案),现提交以下自查报告,并郑重承诺报告内容均经本企业核实,确定属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资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
企业名称(盖公章):
填报时间:
(注:以下所有表格全部内容为必填)
一、基本情况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记录。

总局关于发布动物源性医疗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

总局关于发布动物源性医疗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

总局关于发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2017年第224号)2018年01月05日发布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5日2017年第224号通告附件.doc附件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

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

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生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

如果注册申请人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上述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研究资料、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

此外,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以及总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并参考YY/T 0771/ISO 22442系列标准等技术性文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

腹腔镜手术器械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30号)

腹腔镜手术器械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30号)

附件2第二类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第二类腹腔镜手术器械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是对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的一般要求,审评人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并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补充要求。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主要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

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管理类别为第Ⅱ类,与腹腔镜配套使用、供腹腔手术操作用器械,分类编码为6822。

目前临床与腹腔镜配套使用的手术器械种类繁多,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与腹腔镜配套的可重复使用的腹腔镜手术器械。

与软性消化道内窥镜配套使用的器械、一次性使用的腹腔镜手术器械则不在本原则中描述。

二、技术审查要点(一)产品名称的要求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

产品名称在通用名称基础上可带有表示用途、使用方式或结构等描述性词语,举例如下:1.腹腔镜手术器械。

2.腹腔镜手术分离钳/抓钳/剪等(用途)。

3.可弯曲腹腔镜手术器械(结构)。

4.重复性使用腹腔镜手术器械(使用方式)。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腹腔镜手术器械,通常由穿刺器及其转换器(用于穿透体壁建立手术器械进出通道的穿刺器);气腹针(用于建立气腹);分离钳、剪刀、抓钳(用于手术中进行分离组织、剪切组织、抓取组织的各类功能钳);持针钳、推结器、打结钳、荷包钳、腹壁缝合钳(用于手术缝合操作);扇形钳、拉钩(用于手术中拨、挡、拉器官、组织,提供更佳手术视野);施夹器(钳)(用于施放钛夹、结扎夹等);冲洗吸引器械(用于手术中作内腔冲洗和吸引,保证手术视野清晰);取物钳、活检钳(用于手术中取出组织、标本、异物);举宫器(用于举托子宫);靶式钳(用于夹取吻合器等其他器械配件);造影钳、穿刺针(用于手术中注液、抽液用);切开刀(用于切开胆道等组织);腹腔镜甲状腺手术用的专用注水器、分离器、剥离器等;其他用于腹腔镜手术的操作器械,如圆棒、量棒、引导棒等组成。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提要(2002版与2017版)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提要(2002版与2017版)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总目录(2002年版)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302号)2017版分类目录Ⅲ、Ⅱ类产品子目录归类根据《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食药监械〔2013〕年5号)Ⅲ类:6804眼科手术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软性、硬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除外),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31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6832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3医用核素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诊断试剂除外),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8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6863口腔科材料,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0 软件,6877介入器材。

Ⅱ类:6801基础外科手术器械,6803神经外科手术器械,6807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6809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6810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0普通诊察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7中医器械,6830医用X 射线设备,6831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6833医用核素设备,6834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诊断试剂除外),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5口腔科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57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8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6863口腔科材料,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0软件。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新法规最新信息(含主要标准)(2017年4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新法规最新信息(含主要标准)(2017年4
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 安监总管一
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7 年 4 月 12 日2017 年 4 月 12 日 〔2017〕33 号
国家安全 的通知
生产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
安监总厅安健
管理总局 展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摸底调 2017 年 4 月 14 日2017 年 4 月 14 日 函﹝2017﹞65
2017 年 4 月
发布机构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法规文号/标准 实施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浙安监管法规
融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 2017 年 3 月 28 日2017 年 3 月 28 日 〔2017〕25 号
指导意见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人防办
《浙江省人防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2017 年 4 月 19 日2017 年 4 月 19 日 〔2017〕26 号
&
Tel: 021-64138011
EHS Newsletter
2017 年 4 月
发布机构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法规文号/标准 实施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粤府办〔2017〕
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2017 年 4 月 24 日2017 年 4 月 24 日 29 号
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津政办发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 2017 年 4 月 15 日2017 年 4 月 15 日 〔2017〕61 号
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津政办发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7 年 5 月 1 日 〔2017〕67 号

现行药品监管法律政策汇编(截止2021年3月29日)

现行药品监管法律政策汇编(截止2021年3月29日)

一、药品监管篇(51部)(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二)行政法规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7.反兴奋剂条例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9.戒毒条例10.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6.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三)规章文件药品注册篇17.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8.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19.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药物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篇2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5.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6.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7.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8.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30.药品召回管理办法3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32.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33.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药品经营篇3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35.进口药材管理办法36.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37.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8.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3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40.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4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规定4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4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4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46.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47.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使用篇48.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49.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50.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5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二、医疗器械监管篇(22部)(一)行政法规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二)规章文件医疗器械注册篇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5.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6.医疗器械分类规则7.医疗器械分类目录8.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第147号)医疗器械生产篇9.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0.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1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13.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1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篇1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16.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17.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使用篇18.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综合篇20.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1.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2.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三、化妆品监管篇(10部)(一)行政法规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二)规章文件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3.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4.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6.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7.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8.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9.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10.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四、司法解释篇(7部)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五、行政法篇(13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0.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1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1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1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8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最全)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汇总(2018版)医疗器械重点法律法规解读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定、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并下发(卫规财发〔2004〕474号)。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医疗器械安全使用指南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 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23号各区局、相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7年12月27日第2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及其管理者代表在开展质量体系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生产企业负责人授权,全面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生产企业的落实,并负责对管理者代表的信息登记、业务培训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管理者代表,并明确其职责。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和要求生产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配合管理者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和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管理者代表职能的独立、有效实施。

2021年医疗器械经营法规知识培训试卷(答案)

2021年度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试卷姓名:部门岗位:考核日期:分数:一、单选题(每题3分,共18题54分)1、第一类医疗器械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 A )A、常规管理B、严格控制管理C、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D、一般管理2、国家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分步实施,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B )A、医疗器械分类制度B、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C、优先审评审批制度D、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3、医疗器械的效用主要通过等方式获得。

( A )A、物理B、药理学C、免疫学D、代谢4、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B)A、常规管理B、严格控制管理C、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D、一般管理5、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做到账、货相符。

( C )A、查询B、货位更换C、盘点D、销售6、企业应当建立,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 A )A、入库记录B、出库记录C、检查记录D、复核记录7、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 A )A、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B、医疗器械生产企业C、医疗器械经营企业D、医疗器械使用单位8、《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时间( C )。

A、2014年1月1日B、2014年10月1日C、2014年12月12日D、2015年1月1日9、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整理)2018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最全)

2018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最全)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2018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最全))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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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汇总(2018版)医疗器械重点法律法规解读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定、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并下发(卫规财发〔2004〕474号)。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器械安全使用指南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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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在质量管理中应用信息管理技术,实现全市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经营环节追溯。 第四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督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负责组织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2 / 21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及经营企业跨辖区设库备案工作,监督辖区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辖区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划分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并按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划分实施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六条 从事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批发)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3 / 21

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二)经营(批发)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配备冷库,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三)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1.经营植介入类产品的(对应类代号为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77介入器材产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 经营一次性无菌产品的(对应经营类代号为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3.经营(零售)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应设有独立的柜台,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其中提供验配服务的,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 4.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库房。 4 / 21

(四)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配备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零售)助听器的,还应设置单独(免验配助听器除外)的听力检测室、验配室、效果评估室。 同时经营(一)、(二)、(三)、(四)项所列产品的,经营场所和库房设置应分别满足上述最高条件。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库房应当各自独立,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库房及设施设备;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贮存的不视为共用库房。 第七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北京市现场检查评定细则》(附件1)。 第八条 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中的“住所”一致(“经营场所”应包含“住所”);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库房,但贮存环境应当满足医疗器械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条件要求。 第九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住所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经营企业应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5 / 21

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条 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经营企业应当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住所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备案。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见附件3)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和备案材料及时移送至经营企业住所所在地食6 / 21

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直属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自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变更登记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北京市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见附件5),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7 / 21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后的备案凭证编号不变。 变更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北京市现场检查评定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第三类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应当具备经营场所与库房之间医疗器械进、销、存信息实时传输功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经营产品有温度要求的,应具备库房温湿度在线监测的设施设备,并向库房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表》(见附件6),办理备案,委托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除外。备案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的库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外埠生产、经营企业在本市增设库房的可委托本市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并向受托企业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办理备案。本市经营企业在外埠增设库房的,应向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库8 / 21

房地址变更申请,并在库房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本市经营企业在外埠增设库房的,必要时企业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可对库房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见附件7),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北京市现场检查评定细则》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延续,发给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动放弃经营,向住所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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