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加拿大诉欧盟-关于扇贝贸易名称
加拿大诉欧盟限制石棉产品进口措施案

加拿大诉欧盟限制石棉产品进口措施案报告人:葛仲彰一、案情简介1998年5月28日,加拿大根据GATT1994第22条、TBT协议第14条要求与欧盟进行磋商。
加拿大认为,法国采取的有关禁止使用石棉和含石棉产品的一些措施违反了TBT协议第2条、GATT1994第11条和GATT1994第23条。
由于实质性商业利益,巴西也于1998年6月12日要求参加磋商。
1998年10月8日,双方磋商未取得满意结果。
因此,加拿大请求设立专家组。
1998年1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巴西、美国和津巴布韦作为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
2000年6月13日,专家组向各方分发中期报告。
2000年7月25日,专家组向各方分发最终报告。
2000年10月23日,加拿大决定想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11月26日,加拿大提交了上诉意见。
11月21日,欧盟也提出了上诉意见。
2001年3月12日,上诉机构做出报告并分发各方。
4月5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修正后的专家组报告。
二、基本事实1996年12月24日,法国政府根据劳动法和消费者法的规定通过了禁止石棉进口的第96—1133号法令。
该法令于1997年1月1日生效。
其主要内容是:为了保护工人、消费者的利益,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运输石棉产品,但是它也列明了属于例外的几种情况,如在提供安全的技术保障条件下将不适用上述法令。
三、双方的法律主张(一)加拿大的法律主张该法令违反了TBT第2条第1款、第2款、第4款和第8款。
该法令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第4款。
该法令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
该法令违反了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
(二)欧盟的法律主张该法令不属于TBT规范,即便专家组认定它属于TBT规范,其也不违反TBT 的有关条款。
该法令不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因为其未对进口同类产品提供少于国内产品的优惠待遇。
该法令不属于GATT1994第11条规范的范围。
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不适用于本案。
跨国公司缩写

跨国公司缩写Domestic international sales corporation(DISC)国内国际销售公司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General Motors 通用汽车Horizontal FDI (HFDI)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IBM)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ntnernational joint venture(IJV)国际合营企业KentuckyFried Chicken(KFC)LeonLeonwoodBea(L.L.BEAN)Thank Goodness, It's Friday's(TGI Friday's)星期五餐厅The Tata Cummins Limited(TCL)Vertical FDI (VFDI)Western Hemisphere trade corporation(WHTC)西半球贸易公司ACCC-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管理委员会ADMs:Add Drop Multiplexers?分插复用器AIG-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美国国际集团APEC-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BCG(Boston Consulting Group)波士顿咨询公司BHP-Broken Hill Proprietary Billiton Ltd.-必和必拓公司BMW- 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BT:British Telecom?英国邮电局Business Objects—BOBJ 商业目标Center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CEPR 欧元区经济政策研究中心CIS-书上特别标注的意思是Con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States-独联体CPI-Consumer Price Index-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SF-Critical Success Factors-关键成功因素法DWDM:Dense wave division multiplexing?密集波分复用ESC(environment-strategy-capability)环境策略能力EU European UnionEU 欧盟(European Union)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EAEC 欧洲原子能联营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 欧洲煤钢联营European Community—EC 欧盟联委会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EU 欧盟FCPA 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ree Trade Area of the Americas—FTAA 美洲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 自由贸易协定GATT 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国内生产总值GE: General Electric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M 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GM-General Motors-通用汽车HMI Hyundai Motor IndiaHSBC 汇丰银行(Hong Kong and Shang Hai Banking Corporation)IAG-International Airlines Grou-英国国际航空集团ILC-Industry Life Cycle-行业生命周期理论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PR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知识产权ISA 国际检索机构(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KSF-Key Success Factors-关键成功因素法LG: Life's GoodLogitech International—LOGI罗技电子McDonaldMercado Comundel Sur—MERCOSUR 南方共同市场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ultinational companies—MNCs 跨国公司NAFTA-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TO 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简称北约)New United Motor Manufacturing, Inc.(NUMMI)新联合汽车制造公司NFP(not-for-profit)非盈利NFP-Not-for-profit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Ms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原始设备制造商OPEC 石油输出国家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IC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PIMS(Profit Impact of Market Strategy )营销策略的利益冲击R&D:Reseach and DevelopmentROE-Rate of Return on Common Stockholders’Equity-净资产收益率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资本回报率SAB:South African BreweriesSAP:思爱普公司,但是公司全称没有查到。
中国扇贝再入欧盟

中国扇贝再入欧盟作者:暂无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6年第14期本刊记者王欢通讯员李慧斌编者按: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欧洲人献上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贺礼”。
说它不大,是因为它每年涉及的直接经济利益大约只有数亿美元;说它不小,是因为它或许能给中国经济发展与供给侧改革带来非常深远的影响。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官网的消息,欧盟于3月4日正式解除对中国扇贝产品禁令,被拒19年之久的中国部分双壳贝类产品获准重返欧盟市场。
在北欧,扇贝有一个外号,叫“朝圣贻贝”。
因为扇贝是集群生活的,经常大规模迁徙,就像赶往麦加的朝圣者一样,场面蔚为壮观。
扇贝肉甜美芳香,混合着一种柔和的、类似龙虾的味道,并且带着大海的鲜美,这一切都使得人们无法抗拒。
但是,在长达19年的时间里,营养丰富、味道鲜美的中国扇贝一度被欧盟“下手封杀”。
1997年7月,以发现中国山东某企业出口到欧盟的冷冻熟贻贝肉中含有副溶血性弧菌为由,欧盟委员会一纸禁令,将中国的双壳贝等水产品隔绝在欧盟大门之外。
此后的19年,中国建成了世界级现代化海洋牧场,建立了严格的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对扇贝从捕捞到加工的整个环节进行持续监测。
终于,中国扇贝撬开了全球标准最严格的市场,重新获准进入欧盟。
贝类复关“关山阻隔”,食品安全进步终获国际认可世界上主要水产品进口国都是发达国家,他们在安全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等方面有着较为成熟和完善的体系。
欧盟利用科技和管理优势制定的安全管理法规及标准,制造中国水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最难以应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2007年7月,中国开启了长达十年的漫漫复关路。
为了攻克出口欧盟的技术性壁垒,中国政府将扇贝产量最高的大连作为主要试点,对大连的海域环境和海产品安全等进行了多年不间断地密集监测。
但是,欧盟有关贝类的法规非常复杂,这些法规包括欧盟对贝类产品方方面面的要求,如包装和标签、条形码、可追溯性等,且这些要求分散存在于欧盟几十个法规之中,只要有一个不达标便被裁定不合格。
欧盟自贸谈判:开花容易结果难

欧盟自贸谈判:开花容易结果难作者:暂无来源:《经济》 2016年第32期文/本刊记者寇佳丽如果说要在本世纪上半页为欧盟挑选“最值得纪念”的一年,相信2016年至少会被提名。
难民问题的大规模爆发、希腊危机的逐渐平息、英国公投退出欧盟都为这一年打上了不同的烙印。
原本欧盟近两年的经济增长表现在发达国家中就算是比较差的,想要和加拿大展开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提升经济信心,却偏偏遭遇比利时瓦隆地区这枚“钉子户”。
仔细想来,欧盟每次和其他经济体开展自贸协议谈判似乎都会遭遇内部成员国或成员国民众一定程度的反对,而针对此进行的示威、游行在外人看来也见怪不怪。
CETA难产急坏高层2013年10月,时任加拿大总理哈珀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布鲁塞尔签署初步协议,决定在未来逐步开放双方市场,取消从食品到汽车、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的几乎所有关税,而加拿大也将与欧盟28个成员国开展自由贸易。
该协议涵盖5亿人口,若签订成功,每年预计产生17万亿欧元的贸易额。
这便是欧盟与加拿大之间的“综合性经济贸易协议”,简称CETA(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是加拿大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后最大的双边自贸协定。
原本2016年10月27日是CETA签署的好日子,偏偏欧盟成员国比利时的瓦隆地区跳出来反对。
眼看历时7年的谈判就要毁于一旦,加拿大贸易部长弗里兰(Chrystia Freeland)甚至一度泪洒谈判现场,而立陶宛总统格里包斯凯特(Dalia Grybauskaite)则气愤难当,指责比利时绑架了整个欧盟。
可是,欧盟有28个成员国,为什么唯独比利时不赞成CETA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陈新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CETA已正式谈判两年,此前磋商5年,实际上经历了各种波折,但比利时的阻挠出现在最关键时刻,因此非常显眼。
“比利时全国有3个区,弗拉芒大区、瓦隆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区,而比利时政府只有在3个大区都投赞成票的情况下,才能够在CETA上签字,但瓦隆区认为这份协议对欧洲农民不利,且过分顾忌跨国企业的利益,还会在环境保护等多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一直表现出对抗态度”,陈新这样解释。
WTO规则与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之冲突与协调-

WTO规则与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之冲突与协调吴迪 10021005摘要:虽然目前在 WTO 框架内还未出现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争端,但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与 WTO 规则之间的潜在冲突却是真实存在的。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越来越频繁地将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应用于进出口贸易管制,这种潜在冲突转化为现实冲突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大。
加拿大诉欧盟的石棉案是WTO 争端解决机构在协调环境贸易关系方面的一个重要阶段性标志,其不仅赋予GATT 第20 条在环境保护方面以实质意义,同时还进一步提出了TBT 协定对环境措施的适用问题,对把握WTO 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未来发展走势具有很大的启发性。
关键词:利益诉求,绿色壁垒,石棉案, GATT1994 第20 条透过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实践不难发现,热衷将环境保护措施应用于进出口贸易管制的主要是发达国家。
它们已完成工业化过程,国民的环保意识较强,并且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实力来制定和实施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措施。
但是,发展中国家囿于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限制而无法贯彻与发达国家同样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措施。
这种差别使得发达国家企业的环境成本相对较高,从而使其产品在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发达国家往往在进口环节设立环境法规、标准或其它措施从而增加外国产品的进口成本甚至干脆将部分外国产品挡在国门之外。
在有些情况下,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环境法规和标准超出了正当的需要,或者对进口产品适用比国产品更为严格和苛刻的环境法规和标准。
这种做法具有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造成了对正常贸易秩序的扭曲和 WTO 规则的违背,也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
一、WTO规则与环境保护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争隐藏在环境保护措施与 WTO 规则之间冲突背后的实际上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诉求。
一方面,发达国家希望借助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迫使发展中国家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甚至为其贸易保护主义服务。
加拿大诉欧盟限制石棉产品进口措施案

石棉纤维可随空气传播,长期吸入 或接触石棉纤维可能导致健康问题 。
欧盟对石棉产品的限制措施
01
02
03
禁止生产和进口
欧盟通过立法禁止生产和 进口石棉相关产品,以减 少石棉对环境和健康的危 害。
严格监管
欧盟对石棉相关产品的生 产和进口实施严格的监管 措施,确保相关企业遵守 法规。
处罚措施
违反欧盟石棉相关法规的 企业将面临罚款等处罚措 施,以维护法规的严肃性 。
加拿大认为这些措施构成贸易壁垒, 阻碍了加拿大石棉产品的正常出口, 对其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劣势。
03
案件经过
加拿大向WTO提起诉讼
加拿大认为欧盟的石棉进口限 制措施违反了WTO规则,于是 在2010年向WTO提起诉讼。
加拿大认为欧盟的石棉进口限 制措施对加拿大的石棉产品出 口造成了不公平的贸易壁垒。
专家组报告和裁决
专家组向WTO提交了调查报告 ,指出欧盟的石棉进口限制措施
违反了WTO规则。
WTO裁决支持专家组的结论, 要求欧盟修改相关措施,取消对
石棉产品的进口限制。
欧盟在接到裁决后,表示将遵守 WTO规则,并逐步取消对石棉
产品的进口限制。
04
案件影响
对石棉产业的影响
限制石棉产品进口措施可能导致 石棉产业在欧盟地区受到冲击, 特别是对于那些依赖石棉出口的
企业和相关产业链。
欧盟的石棉产业可能会面临生产 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减少以及就
业机会减少等挑战。
同时,这些措施也可能促使欧盟 石棉产业寻求更加环保和可持续 的生产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
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
该案件可能会对国际贸易规则产生一 定的影响,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和贸 易自由化之间的平衡问题。
美国加拿大诉欧盟关于肉牛生长激素使用的贸易争端
美国加拿大诉欧盟关于肉牛生长激素使用的贸易争端争端的背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加拿大为促进牛肉生长,直接将激素注射到牛身上。
欧洲农场也在70年代初期采用了该方法。
但是由于意大利食品制造商在某个生产环节失控,含激素很高的牛肉混入了婴儿食品,导致了严重事故。
因此,欧盟理事会于1981年7月31日颁发了81/602指令,禁止对农产的肉牛使用荷尔蒙;同时也禁止了在欧洲市场上销售已注射了这些激素的本地或进口牛肉。
此后,欧盟理事会分别在1988年3月7日发布了88/146指令,在1988年5月17日办法了88/229指令,并于1997年7月10日发布了96/22指令。
这些禁令在欧洲的实施对美国、加拿大的牛肉生产者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美国认为欧盟的禁令毫无科学依据,阻碍了正常的牛肉贸易。
为此,从1987年起,美国和加拿大便同欧盟进行过多次的磋商,并实施过贸易报复。
但由于在关贸总协定下的争端解决存在种种局限与不足,虽然双方经过多次交涉,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1996年1月26日,美国开始寻求在SPS协议下解决此争端。
美国和加拿大主要认为欧盟的禁令违反了以下同SPS协议有关的五项条款: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和第六款,以及第五条的第一和第六款。
争端解决过程专家组结论专家组于1997年8月18日将它的报告分发给世贸组织各成员。
美国一欧盟专家组报告和加拿大一欧盟专家组报告得出相同的结论:(1)欧盟的禁令没有基于风险评估,与SPS协议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不符。
(2)欧盟在卫生保护水平采用了它认为在不同情况下都适合的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与SPS协议第五条第5款的要求不符。
(3)欧盟使用的卫生措施没有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且缺少SPS协议第三条第3款要求提供科学依据的理由,与该协议第三条第1款不符。
在两份报告中,专家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欧盟修改措施,从而使之符合它在SPS协议下的义务。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目录1. 知识产权协定概述 (2)1.1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3)1.2 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 (4)1.3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5)2. 主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6)2.1 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 (7)2.1.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8)2.1.2 前TRIPS协议 (9)2.2 东亚地区的知识产权协定 (11)2.2.1 亚太经合组织知识产权指南 (11)2.2.2 东南亚国家联盟知识产权合作 (13)2.3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 (14)2.3.1 欧盟与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和谈判 (15)2.3.2 TTIP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17)2.4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8)2.4.1 RCEP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合作 (19)2.4.2 RCEP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20)3. 知识产权在贸易协定中的重要条款 (22)3.1 专利保护 (23)3.1.1 专利的类型和保护期限 (25)3.1.2 专利审查和争议解决机制 (26)3.2 商标注册 (27)3.2.1 商标的注册要求和流程 (28)3.2.2 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 (30)3.3 著作权和邻接权 (31)3.3.1 作品的归属与著作权保护 (32)3.3.2 邻接权的保护与传播权 (33)3.4 地理标志保护 (34)3.4.1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 (35)3.4.2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策略 (36)4.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国的影响 (37)4.1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 (38)4.2 TRIPS协议对中国的挑战与机遇 (40)4.3 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协定的谈判与执行 (42)1. 知识产权协定概述简称TRIPS)是国际贸易协议下的一部分,是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法律依据。
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三章 WTO的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Principles of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MFN)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 • The definition of MFN is that, in such matters as customs duties and charges, the method of levying such duties and charges, all rules and formalities, internal taxes or other internal charges and all laws,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any advantage, favour, privilege or immunity granted by any member to any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any other country shall be accorded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to the like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the territories of all other md are: • (a) Export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temporarily applied to prevent or relieve critical shortages of foodstuffs or other essential products; • (b) Import and export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necessary to 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or regulations for the classification, grading or marketing of commodit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 (c) Import restrictions on any agricultural or fisheries product,which aim to restrict the quantities or remove a temporary surplus of the like domestic product, etc.
欧盟解禁,双壳贝类重新获准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解禁,双壳贝类重新获准进入欧盟市场
佚名
【期刊名称】《当代水产》
【年(卷),期】2016(0)4
【摘要】从辽宁检验检疫局获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通知,欧盟对我国部分双壳贝类产品解禁。
这是自1997年7月欧盟委员会禁止中国水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以来,国产部分双壳贝类产品再次获准对欧盟市场出口。
【总页数】1页(P28-28)
【关键词】欧盟市场;双壳贝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解禁;贝类产品;检验检疫局;欧盟委员会;水产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欧盟双壳贝类卫生管理体系研究 [J], 吕青;刘勇;陈彦兵;焦宏强
2.解读我国与欧盟在双壳贝类食品安全管理上的差异 [J], 刘小玲;陈德慰;林莹;黄维义;吕玲丽
3.欧盟解禁后首批中国虾顺利进入英国市场 [J],
4.欧盟解禁后首批中国虾顺利进入英国市场 [J], 陈健光
5.欧盟解禁中国双壳贝类獐子岛成最大收益者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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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加拿大诉欧盟—关于扇贝贸易名称的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TBT 案例1. 背景:法国政府于1993年3月22日公布一条例,限制了学名为Placopecten magellanicus 的加拿大扇贝在法国市场上贸易名称的应用。
条例规定,加拿大扇贝1995年12月31日前可使用“p étoncle(Saint-Jacques)”(意为小扇贝)的名称,此后仅授权使用“p étoncle”这一名称。
后者在法国消费者眼中属于低档次,低价格的扇贝。
2.争端解决此项规定大大削弱了加拿大扇贝产品在法国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了该产品的贸易量。
加拿大政府认为法国政府采取的这一措施是不公正的,损害了加拿大按WTO 协议应得的利益。
这一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规定的义务,使出口到法国的加拿大扇贝受到不同于法国本国同类产品的对待,而且还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将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扇贝称为“noix de Saint-Jacques” ,对来自加拿大的同类产品则不能用这一名称。
另外,这一做法不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协议第2条的规定。
加拿大认为消费者本身不会区分 Placopectenmagellanicus 和其他被称为“noix deSaint-Jacques”的扇贝,事实上他们在颜色、大小、质地、外观和使用方面没有区别。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3条 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第4款 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1条 普遍最惠国待遇: 第1款 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TBT 协议 第2条 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 第1款 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
自1993年以来,加拿大政府作了几次努力与法国政府一起解决这一争端。
按欧盟的有关规定,此类争端由欧盟统一对外交涉,因此,加拿大经过与欧盟的磋商,签署了一个临时解决方案。
同时加拿大明确申明,关于这一争端必须签署永久性协议。
然而,双方不但没有签署永久性协议,法国政府在1994年10月还制定修正案废除了临时协议。
1995年5月19日,加拿大政府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第4条第4款的规定,致函欧盟驻日内瓦使团和WTO 争端解决机构(DSB ),提出与欧盟进行磋商的请求,希望通过磋商,恢复扇贝的法语名称noix de coquille Saint-Jacques 或noix de Saint-Jacques, 从而恢复其扇贝产品在法国市场上的持久竞争地位。
按照《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第4条11款的规定,智利、冰岛、日本、秘鲁认为加拿大与欧盟的磋商涉及了本国的实质贸易利益,请求参加磋商。
欧盟同意这些请求。
争端各方于1995年6月19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磋商。
但这次磋商没能解决这一争端,而且加拿大认为进一步的磋商也不会取得进展,因此请求争端解决机构(DSB )组建专家组。
1995年7月,DSB 决定组建专家组, 9月6日一致通过专家组成员名单。
澳大利亚、智利、冰岛、日本、秘鲁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参DSU 协议 第4条 磋商: 第4款:所有此类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向DSB (争端解决机构)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
任何磋商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争端中各项措施的核实材料,以及指明起诉的法律依据。
DSU 协议 第4条 磋商 第11款:当一参与磋商的成员以外的成员认为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或其他有关协议相应条款规定正在进行的磋商对其有着重要的贸易利益时,该成员可在按照上述条款对该磋商的请求分发之日起的10天内,向参与磋商的各成员和DSB 通告其参加该磋商的愿望。
只要接到磋商请求的成员同意其所谓的重要利益确实有理有据,则该成员可参与磋商,并应将此情况通知DSB 。
如果要求参与磋商的请求未被接受,则该提出申请的成员可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或第二十三条第1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或第二十三条第1款或其他有关协议之相应条款提出磋商请求。
加专家组的权利。
与此同时,秘鲁和智利就同样有关扇贝贸易名称问题分别在1995年7月18日和24日向欧盟提出磋商请求。
DSB 在1995年10月11日举行的会议上,应秘鲁和智利的请求,根据DSU 第9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欧盟—加拿大扇贝贸易名称争端案的专家组专家同时担任欧盟—智利、秘鲁扇贝贸易名称争端案的专家组成员,将对两个有关扇贝贸易名称争端案的调查同步进行。
根据DSU 第12条第8款和第9款,专家组主席在1996年2月6日通知DSB ,因将两个有关扇贝贸易名称争端案(本案和涉及秘鲁、智利一案)并案调查,专家组不能在6个月内(即1996年3月6日前)提交最终报告。
应本案各方的请求,专家组将提交最终报告时间延期到1996年5月10日。
随后专家组便展开调查,专家组在1995年10月12、13日,1995年12月12日,1996年2月5日会见了参与磋商的双方。
在1995年10月13日会见了关注本案的第三方代表。
专家组在1996年2月19日提交了报告的案情描述部分,1996年3月14日提交了中期报告。
1996年4月2日,专家组应欧盟的请求举行听证会,聆听磋商双方对专家组中期报告的意见。
DSU 协议 第九条 多方起诉程序: 第3款.若就同一事件的起诉设立 了一个以上的专家组,应尽可能由相同的人员组成各个专家组的成员,并应协调好此类争端中专家组工作进程的时间表。
DSU 协议 第12条 专家组程序: 第9款 若该专家组认为它在6个月内,或紧急情况下的3个月内不能提交其报告,则它应以书面形式向DSB 通报延迟的原因,并通知预计它将提交报告的期限。
但无论如何,从专家组的成立到向各成员递交报告的期限不应超过9个月。
nDSU 协议 第12条 第8款 为使该程序更为有效,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期限,即自该专家组的组成及其职责取得一致意见到最终报告送交争端各当事方这段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6个月。
若遇紧急情况,包括涉及易腐食品的那些情况,该专家组应设法在3个月内将其报告送交争端各当事方。
就在专家组进行调查时,1996年5月10日,争端双方按照DSU 第12条12款请求专家组暂停专家调查活动,因为双方正在讨论签订协议。
专家组同意这一请求。
1996年7月5日,加拿大和欧盟照会DSB 、相关理事会、委员会,称双方已通过互致信函的方式达成协议并提交了双方来往的信函。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法国经济部和农业渔业食品部起草新的条例,放弃对加拿大扇贝产品的特殊名称要求,转而规定贝壳类产品必须标有Saint Jacques 字样及学名、原产地,或在名称标签同侧标有清晰可见原产地国缩写字母。
新条例于1996年7月1日前实施。
1993年3月22日公布的条例同时废止。
DSU 第12条7款规定“争端双方事务一旦解决,专家组应签署报告叙述本案经过及报告解决结果。
”1996年8月5日,专家组根据争端解决的情况提交了仅对案情做简短描述的最终报告。
至此,本争端圆满解决。
2. 案例点评法国采取的措施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加拿大扇贝与法国及其它国家的扇贝从颜色、大小、质地来说基本相同,而法国只要求加拿大扇贝使用另外一个名字,违反了WTO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基本原则。
因此遭到智利、冰岛、日本、秘鲁等国的一致反对,智利和秘鲁还同时向欧盟提出磋商请求,这在WTO 的争端案例中还不多见。
在各方面巨大的压力下,欧盟最后不得不向加拿大做出让步,可以想象,假如本案打到DSU 协议 第12条 专家组程序: 第12 款 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的任何时刻,一经投诉当事方的请求,该专家组即可暂停工作。
若发生此类暂停,由第十二条第3款,第十二条第9款,第二十条第1款和第二十一条第4款所列的时间框架应相应被延期,延长的时间应和暂停工作的时间相同。
如果该专家组暂停工作业已超过12个月,则对设立该专家组的授权也即终止。
DSU 协议 第12条 专家组程序: 第7 款 若争端各当事方未能取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该专家组应向DSB 提交有关结果的书面报告。
在此情况下,专家组的这份报告应陈述事实的调查结果,有关条款的适用性以及专家组所作的调查情况与建议的基本理由。
若争端各当事方之间业已达成该事件的解决办法,则专家组的报告应限于该案例的简要陈述,并写明业已达成解决办法。
最后裁决这一步,败诉的也必然是欧盟一方。
本案特点:◆本案是典型的TBT案例,涉及的商品虽然是动物源食品,似乎属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议管辖范围,但因法国采取的措施仅是对商品名称做出规定,不符合SPS协议附录I中对SPS措施的定义,故本案属于TBT范畴。
加拿大的申诉理由中也未提出法国违反了SPS协议的规定。
◆一般各成员在发生争端时,引用尽量多的协议,由于实在没有更多的协议可引用,本案涉及的协议比较单一,GATT 1994是基本法,除此之外,只涉及TBT协议一个专业性协议,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多个成员就同一问题向同一成员发难的情况比较少见。
多数情况下,一个成员起诉,多个成员作为第三方参与。
◆从本案也可以了解欧盟委员会在WTO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与其各成员的关系。
欧盟委员会不但要对欧盟的总体事务进行管理,而且在成员国与其它WTO成员发生贸易纠纷时代表成员国对外交涉。
本案是加拿大对法国的规定提出异议,但根据欧盟统一对外的原则,法国并不直接与加拿大交涉,相关的磋商、谈判均由欧盟出面。
欧盟可以做一些居中调停的工作,这样就为谈判提供了一定的缓冲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