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用医药产品药物警戒体系译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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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

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

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1.引言1.1 背景本指南旨在提供有关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详细信息和操作指南。

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旨在帮助监测和评估市场上的医疗器械安全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公众安全。

1.2 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帮助相关部门、制造商和其他涉及医疗器械的利益相关方了解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运作方式和要求,并指导它们在发现医疗器械安全问题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1.3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欧盟成员国范围内销售和使用的所有医疗器械。

2.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结构2.1 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组成部分2.1.1 欧洲委员会2.1.2 欧洲委员会技术委员会2.1.3 欧洲药品管理局2.1.4 欧洲医疗器械监管机构2.1.5 欧洲委员会指定机构2.2 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运作流程2.2.1 医疗器械安全问题的收集和报告2.2.2 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评估和处理2.2.3 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监测和跟踪2.2.4 医疗器械安全问题的公告和通知2.3 医疗器械安全问题的分类和评估2.3.1 医疗器械安全等级2.3.2 医疗器械安全问题的评估标准2.4 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控制措施2.4.1 监测和跟踪2.4.2 通知和警示2.4.3 撤回和召回2.4.4 警示和宣传3.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要求和义务3.1 制造商的要求和义务3.1.1 医疗器械安全问题的报告和沟通3.1.2 公开透明的合作与配合3.1.3 采取适当的行动3.2 监管机构的要求和义务3.2.1 医疗器械安全问题的监测和评估3.2.2 处理和跟踪医疗器械安全问题3.2.3 向公众发布医疗器械安全信息3.3 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和义务3.3.1 主动配合医疗器械警戒系统3.3.2 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3.3.3 妥善处理医疗器械安全问题附件:3.附件3:医疗器械警示和宣传材料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根据欧洲委员会《医疗器械指令》定义,医疗器械是任何用于诊断、预防、监测或治疗疾病的器械、设备、工具或产品。

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

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

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杨悦汤涵令狐昌黎刘东旭译从2008年1月1日起,欧盟开始实施新的《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MEDDEV2.12/1-第五版,2007年4月发布,以下简称《指南》)。

该《指南》是在2001年4月发布的《欧盟医疗器械指令》(MEDDEV2.12/1-第四版,以下简称《指令》)基础上修订的,修订内容包括:1.将医疗器械全球协调行动任务组(GHTF)国际法规中关于医疗器械警戒及售后监督的指南性文件予以考虑,并将其相关内容转换成适用于欧盟的条款;2.介绍了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3.根据2001年《指令》实施的经验修改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一、《指南》简介《指南》的主要内容有欧盟体系中医疗器械事件报告、评价及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s,以下简称FSCA),即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全部内容。

建立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事件复发率的可能性来提高对患者、器械使用者及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

要达到这一目标,需有关部门通过对上报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并利用适当的信息发布防止此类事件的重复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

该《指南》旨在促进以下指令对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所要求内容的统一应用和实施:1.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the Directive for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简称AIMD),90/385/EEC;2.医疗器械指令(the Directive for Medical Devices,简称MDD),93/42/EEC;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the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简称IVDD),98/79/EC。

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现场安全通报(FSN)、错误使用和非正常使用均为该《指南》新加入的内容,目的是为了在促进医疗器械全球协调行动工作组(GHTF)制定的法规与欧盟环境相协调过程中,强化和明确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

药物警戒的名词解释

药物警戒的名词解释

药物警戒的名词解释药物警戒(Pharmacovigilance),又称药物监测或药物安全监测,是指通过监测和评估药物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评估和预防药物的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简称ADR)及其他药品相关问题的科学活动。

其目的是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通过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降低患者因药物治疗造成的风险。

药物警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现代医疗体系中,通过合理的用药来治疗和预防疾病已经成为常态。

然而,任何药物都存在一定概率的不良反应发生,这种不良反应可能会给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带来威胁。

药物警戒的存在,就是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不良反应,确保用药的安全性。

药物警戒的核心内容是药物的监测和评估。

药物的监测是指通过系统收集和纪录药物使用者的信息,特别是感知和收集药物不良反应的信息,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系统,以及进行药物使用者回访等方式获得相关数据。

药物的评估是指对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判断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与该药物的关联性,以及不良反应的程度和严重性。

这些评估的结果将对药物的使用指导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药物警戒的工作依赖于多方的合作和参与。

首先是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和药店等,这些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药物不良反应的报告和记录制度,以及提供准确的药品使用信息;其次是药品制造企业和药品监管机构,这些机构需要积极配合药物警戒工作,及时回应和处理药物的安全问题,并对药物的监管进行加强;还有重要的一方是患者,他们需要主动报告和提供使用药物过程中的感受和不适等信息,以及配合医生和药师的指导,正确使用药物。

药物警戒不仅关注已上市和广泛使用的药物,也需要对新的药物进行监测和评估。

在新药审批过程中,充分的临床试验是药物安全性的基础,但是一些低发生率、严重或长期不良反应可能在临床试验中未被发现。

因此,药物监测需要实施长期跟踪,对于新的药物或新途径的药物使用风险需要高度警惕。

研读欧盟最新版《医疗器械安全警戒系统指南》

研读欧盟最新版《医疗器械安全警戒系统指南》

研读欧盟最新版《医疗器械安全警戒系统指南》 一、背景介绍:《G U I D E L I N E S O N A M E D I C A L D E V I C E S V I G I L A N C E S Y S T E M》(医疗器械安全警戒系统指南)(M E D D E V2.12-1r e v5)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文件是对2001年M E D D E V 2.12-1r e v4文件的重新修订。

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警戒系统,加强对医疗器械产品长期使用真实效果的评价,使得由于科学认识和经验积累的局限,对医疗器械在上市前安全审查过程中隐含的种种缺陷,在批准上市后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按照《医疗器械安全警戒系统指南》的要求得到及时纠正,不断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

医疗器械安全警戒系统的建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涉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以及医疗器械制造、销售、使用等许多方面。

因此,在构建这个系统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注意各个方面职责的界定以及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

在整个医疗器械安全警戒系统中,能否建立有效的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以及在发生不良事件后,能否依据指南使得事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切实保护使用者的基本权利,是这个系统建设过程中需要研究的核心。

该指南(M E D D E V2.12-1r e v5)是在以前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修订的,同时详尽咨询了包括制造商、政府主管部门N C A,欧洲委员会,公告机构,使用方及其他与医疗器械持续安全有关的利益方后,并将其建议在文件中具体表达,充分体现了医疗器械业内各相关利益方代表的立场。

该指南被认为是1990年06月20日90/385/E E C(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A I M D)、1993年06月14日93/42/E E C(医疗器械指令M D D)、1998年10月27日98/79/E E C(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I V D)的支持性文件。

企业必须要投入的成本:药物警戒体系

企业必须要投入的成本:药物警戒体系

企业必须要投入的成本:药物警戒体系4+7联采扩围后,有人只是关注降价,但孰不知,有一项杀器,比降价更可怕——企业必须要投入的成本:药物警戒体系!——2017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ICH(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国际药品监管体系正式进入中国。

——2018年9月30日,CFDA发布《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明确:持有人承担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要求持有人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2019年8月22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时,建议明确国家在药品追溯制度方面的责任,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增加药品安全事件预防和应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办理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衔接和协助规定。

——2019年9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联采扩围共有77家企业通过自主报价的方式,价格最低的1到3家企业拟中选。

与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9%;与2018年“4+7”试点中选价格水平相比,平均降幅2 5%。

4+7带量采购带来的最显著影响,就是降低了虚高的专利过期原研药及其仿制药价格,使仿制药变为薄利多销。

一边是政策监管的海水,一边是药品降价的火焰。

一边要加大投入,一边要提防降价,此情此景,就像那首张学友郑中基的经典金曲描述的那样——“一边是爱情,一边是友情,左右都不是,为难了自己?”但是,既然选择了“活着”,就得好好“活”!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在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两项全新的基本制度。

第一项是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第二项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药物警戒制度入法,极大的丰富了关于药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内容。

同时也意味着,企业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安全性管理负责。

欧盟新版《药物警戒实践指南》:第四单元- - (GVP)药物安全审计(第1版)

欧盟新版《药物警戒实践指南》:第四单元- - (GVP)药物安全审计(第1版)

2015年8月3日EMA / 228028/2012 Rev 1 *良好的药物警戒规范指南(GVP)模块IV - 药物警戒审计(Rev 1)* 注:第1修订版包含以下内容:- 在第5页的脚注3中增加了关于审计定义的解释性说明; - 符合整体GVP风格的编辑改进。

查看网站的联系方式欧洲药品管理局www.ema.europa.eu 药品代理商www.hma.eu 欧洲药品管理局是欧盟的一个机构©欧洲药品管理局和药品代理处负责人,2015。

复制是经过授权的,只要来源得到承认。

目录IV.A 介绍 (3)IV.1.1节。

术语 (4)IV.B。

结构和过程 (5)IV.B.1。

药物警戒审计及其目标 (5)IV.B.2。

基于风险的药物警戒审计方法 (5)IV.B.2.1.战略层面审计计划 (5)IV.B.2.2。

策略层面审计计划 (7)IV.B.2.3。

运营级审计规划和报告 (7)IV.B.2.3.1。

规划和实地调查 (7)IV.B.2.3.2。

报告 (8)IV.B.2.4。

以审计结果和审计后续行动为基础的行动 (8)IV.B.3。

质量体系和记录管理实践 (9)IV.B.3.1。

审计师的能力和审计活动的质量管理 (9)IV.B.3.1.1。

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9)IV.B.3.1.2。

审计师的资质,技能和经验以及持续的专业发展 (9)IV.B.3.1.3。

审计活动质量评估 (9)IV.B.3.2。

由外包审计服务提供商进行的审计 (10)IV.B.3.3。

保留审计报告 (10)IV.C。

药物警戒审计政策框架和组织结构 (10)IV.C.1条。

欧盟市场授权持有者 (10)IV.C.1.1。

要求进行审计 (10)IV.C.1.1.1。

负责欧盟药物警戒的合格人员(QPPV) (10)IV.C.1.2。

成员国主管当局和欧洲药品局 (11)IV.C.1.2.1。

要求进行审计 (11)IV.C.1.2.2。

欧盟新版《药物警戒实践指南》中 PSUR 评估程序简介及启示


欧盟新版《 药物警戒实践指南》 中P S U R评估程序简介及启示
李科南 甄志芹 杜晓蕾 , ・ 冯亚楠 z ( 邢 台市药品不 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 中心 , 河北 邢台 0 5 4 0 0 0 ; 。 河北省药
品监 测评 价 中心 , 河北 石 家 庄 0 5 0 0 0 0 )
摘要 : 目的 对欧盟新版《 药物警戒实践指南》 中P S U R评估程序进行介绍 , 为促进和优化我国 P S U R审核提供参考。
By o p t i mi z i n g t h e a l l oc a t i o n o f r e s o u r c e s ,t he EU h a s a d o p t e d d i fe r e n t PS UR a s s e s s me nt p r o c e d u r e s or f if d e r e n t me ic d i n a l p r o d uc t s . Th i s i n i t i a t i v e a i ms t o h a r mo n i z e a n d s t r e ng t h e n t he s a f e y t a n d be n e i f t —r i s k r e v i e w o f me ic d i n e s
方法 通过查阅欧盟药 品管理局和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信息及国内外 P S U R评审程序相关文献资料 , 运 用文献研究法进行分析 。结果 欧盟药品管理局通过优化资源配置 , 对不 同程序上市药 品采用不 同的 P S U R评估方 式, 程序简化合理 , 协调和加强了欧洲经济区药品安全和利益风险审查 。结论 我 国应借鉴欧盟 P S U R评估程序 , 提 高我国药 品安全监测能力。

国内外药品安全警戒制度及管理体系构建1

国内外药品安全警戒制 度及管理体系构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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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9
国内外药品安全警戒制度及管理体系 构建1
•药品不良反应基本理论
•误用、差错等 •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事件
•质量问题
•不良事件
不良事件(AE):是指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疗事件。 药品不良事件(ADE):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临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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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药品安全警戒制度及管理体系 构建1
中药注射剂监测情况 2014年全国共收到中药注射剂报告12.7万例次,其中严
重报告占6.7%。与2013年相比,报告数量增长5.3%,高于总 体报告增长率;严重报告数量增长26.0%,与总体严重报告增 长情况基本一致。
2014年中药注射剂严重ADR/事件报告前十位药品为:
它不一定与该药有因果关系。 药品不良反应(ADR):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
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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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药品安全警戒制度及管理体系
•2
构建1
正确认识药品的不良反应
ADR≠药品质量问题(伪劣药品) ADR≠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 ADR≠药物滥用(吸毒) ADR≠超量误用
•11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药品不良事件
药物性耳聋
90年代统计,我国由于药物致聋、致哑儿童达180 余万人。其中药物致耳聋者占60%,约100万人,并每 年以2-4万递增。原因主要是抗生素致聋,氨基糖苷 类(包括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占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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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手观音”21位演员中18人因药
国内外药品安全警戒制度及管理体系 构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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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药品安全警戒制度及管理体系 构建1

欧盟新版《药物警戒实践指南》(GVP):第五单元 - 风险管理系统(第2版)

2017年3月28日EMA / 838713/2011 Rev 2 *良好的药物警戒规范指南(GVP)注:申请首次上市授权申请的RMP和申请GVP Module V Rev 1的D121申请将被接受为期6个月,其他所有RMP申请(包括在加速评估下的初始申请的D91申请)将被接受为另外一个年至2018年3月31日。

* 注:修订版2是一个主要的修订版本,并且包含以下内容:-进一步澄清风险管理计划应重点关注重大已知或重要的潜在风险和遗漏信息; -消除GVP模块V内的重复;-消除其他指导文件中的重复信息;查看网站联系方式欧洲药品管理局www.ema.europa.eu药品代理商www.hma.eu 欧洲药品管理局是欧盟的一个机构©欧洲药品管理局和药品代理处负责人,2017。

复制是经过授权的,只要来源得到承认。

对产品生命周期中RMP预期变化的进一步指导;更新不同类型的初始上市授权申请的要求,目的是创建与风险相称的RMPs。

该指南与最初上市许可申请的修订版RMP模板并行更新。

目录VA介绍 (5)VA1。

术语 (6)VB结构和流程 (7)VB1。

风险管理原则 (7)VB2。

风险管理职责 (8)VB3。

风险管理计划(RMP)的格式和内容概述 (8)VB4。

RMP第一部分“产品概述” (11)VB5。

RMP第二部分“安全规范” (12)VB5.1。

仿制药和先进的治疗药品的一般考虑 (12)VB5.1.1。

仿制药 (12)VB5.1.2。

先进的疗法药品 (12)VB5.2。

RMP第二部分,模块SI“适应症和目标人群的流行病学” (13)VB5.3。

RMP第二部分,SII模块“安全规范的非临床部分” (13)VB5.4。

RMP第二部分,模块SIII“临床试验暴露” (14)VB5.5。

RMP第二部分,SIV单元“未在临床试验中研究的人群” (14)VB5.6。

RMP第二部分,模块SV“授权后经验” (15)VB5.7。

药物警戒介绍之一:概况

药物警戒介绍之一:概况或许很多人都认为药物警戒就是药物不良反应,其实二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概括而言,药物不良反应只是药物警戒的一小部分。

WHO对于药物警戒有着明确的定义:即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药物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

所以说,药物警戒不单单涉及药物的不良反应,还涉及到与药物相关的许许多多其他的问题,如不合格药品、药物治疗错误、缺乏有效性的报告、对没有充分科学根据而不被认可的适应证的用药、急慢性中毒的病例报告、与药物相关的病死率的评价、药物的滥用与错用、药物与化学药物、其他药物和食品的不良相互作用。

药物警戒的目标是改善药物应用于相关患者的临床监护及用药安全性,改善与临床用药相关的公众健康问题,评价临床用药的效益与风险,加强药物警戒的教育、培训以及与公众的有效交流,以促进临床的合理用药。

药物警戒贯穿于药物从上市前到上市后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在药物上市前,药物警戒主要是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发现药物的安全问题;在上市后阶段,药物警戒则是通过收集、分析药物的观察性数据来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并且着力于探索上市前未曾发现的药物安全性问题。

1989年成立的ICH(即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遵循从患者利益出发的原则,通过协商对话使欧盟、美国、日本三方对药物注册的技术要求取得了共识,制定出了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共同技术文件,而药物警戒的相关技术指南则包含在有效性这一部分,在ICH的官方网站上,读者可以查阅到这部分内容,有效性指南(Efficacy Guidelines)的E2部分就是关于药物警戒的介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E2A:临床安全数据管理:加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E2B(R3):临床安全数据管理:个案安全报告递交的数据要素指南•E2B(R3)IWG:个案安全报告电子递交的实施•E2C(R2):周期性安全数据更新报告(或称周期性效益-风险评估报告)•E2C(R2) Q&As:周期性安全数据更新报告的相关问答•E2D: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数据管理:加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E2E:药物警戒计划•E2F:安全报告更新发展可见药物警戒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在后面的文章中,我们会逐渐介绍药物警戒的周期性安全数据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药物警戒分析方法等内容,让读者对于药物警戒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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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药品上市前安全性研究的不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 重视药品上市后的药物警戒工作,并保持与相关组织机构的 沟通与合作。须从以下方面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2. 1 设立药物警戒研究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设立药品 上市后药物警戒研究部门,招聘研究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的 组织和开展。
收稿日期:2010-03-16 基金项目:科技部“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新药研究开发关键技术研究(2009ZX09502-030) 作者简介:田 峰(1981 - ) ,男,博士生,从事中药上市后再评价研究。 * 通讯作者:谢雁鸣(1959 - ) ,女,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从事中药上市后再评价研究。Tel:(010)64014411-3302 E-mail:zhinanb2010@ yahoo. com. cn。
欧盟药物警戒体系的机构组织主要包括药品生产企业、 药物警戒报告起草人、药物警戒技术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管理 机构四个方面,《欧盟指南》对各方的具体职责规定如下: 1. 1 药品生产企业( the marketing authorisation holder) 药 品生产企业必须确保拥有合适的药物警戒和风险管理体系, 便于对其上市产品承担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在必要的情况下 采取适当的行动。 1. 2 药物警戒报告起草人( the rapporteur,以下简称“报告
起草人”) 国家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一定资历的研究人员 为报告起草人,负责按照各方已达成一致的时间表对已上市 药品安全性评估报告的撰写,并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相关 职责的履行情况。报告起草人不应与药品生产企业有直接 的经济利益关系。 1. 3 药物警戒技术委员会( the agency's scientific committee, 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国家药品管理机构设立药物警 戒技术委员会,聘请有一定数量的临床医学、药学、统计学专 业方面的资深专家,专家不应与药品生产企业有直接的经济 利益关系。技术委员会负责对药品上市后安全性报告的评 价,即根据报告人的评估报告评价药品安全性相关证据,给 出明确叙述的相应意见,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同时,对药品 的不良反应作 进 一 步 的 调 查,以 强 化 药 品 上 市 后 的 风 险 识 别、评估和管理工作。 1. 4 国家药品管理机构(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State)
2010 年 12 月 第 32 卷 第 12 期
中成药 Chinese Traditional Patent Medicine
[信 息]
欧盟人用医药产品药物警戒体系译介
December 2010 Vol. 32 No. 12
田 峰, 谢雁鸣* ( 中国中医科学院 中医临床基础医学研究所,北京 100700)
关键词:欧盟; 上市后药品; 药物警戒; 指南; 中药
摘要:《欧盟药品管理法》是欧盟国家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其第 9 卷 A 部分《人用医药产品药物警戒指南》是针对人用医
药产品药物警戒的指南,规定了药品上市后安全性再评价相关机构组织及其职责、工作机制和技术要求等内容,是生产
企业和管心原则和工作机制为我们开展中药上市后安全
报告起草人要将上市药品安全性研究和药品生产企业 履行职责的情况如实地上报给技术委员会。 3. 1 安全性评估报告的撰写 在参阅药品生产企业上报的 安全性研究资料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完成对已上市 药品安全性评估报告的撰写,并予以初步评价。报告起草人
可疑传播;⑤药 品 过 量、滥 用 和 误 用 相 关 的 报 道; ⑥ 医 疗 失 误;⑦公共卫生紧急事件。 2. 6 实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制度( 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s,PSURs)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制度是欧盟药物警戒 工作中安全性 报 告 的 一 大 特 色 制 度,《欧 盟 指 南 》中 对 报 告 的时间和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2. 6. 1 PSURs 报告的时间 在药品上市后,药品生产企业 须定期向国家药品管理机构上报 PSURs,具体的时间要求规 定如下:上市后的前两年内须每 6 个月报告一次,上市后的 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报告一次,从第五年起每 3 年报告一 次。在国家药品管理机构要求上报的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 须立即上报。 2. 6. 2 PSURs 报告的内容 报告的内容主要有:①概述;② 引言;③由于安全原因采取措施的更新;④参考安全信息的 变更;⑤患者暴露情况;⑥个人病史描述;⑦相关研究,主要 包括新近分析过的研究、新的目标性安全性研究、已发表的 研究和其他方面的研究;⑧其他信息,应包括有效性相关信 息、新的重要信息、风险管理计划、风险-利益报告;⑨总体的 安全性评价; 瑏 瑠结论。 2. 7 药品生产企业资助的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company-sponsored post-authorisation safety studies) 药品生产企业 须设置专门的研究基金,资助有条件的临床医疗机构开展药 品上市后的安全性研究工作,以识别之前未被认识到的安全 性问题,调查潜在的和已知的风险,确定药品在常规应用条 件下的已知安全性问题。同时,量化已确定的不良反应,并 识别危险因素。 2. 8 降低药品风险的措施 为降低或消除药品安全性方面 的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2. 8. 1 药品风险最小化计划( the risk minimisation plan) 主要从以下方面来降低药品的风险:①提供信息,向医疗保 健专业人员和 /或患者提供产品的具体风险及降低风险的措 施方面的信息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活动;②药房水平的风险控 制;③处方容量或真实性控制;④试服志愿书和其他患者情 况;⑤限制性进入计划;⑥患者注册。以上工作主要由临床 诊疗机构具体实施,以配合药品生产企业的工作。 2. 8. 2 修改药品说明书、召回和撤市 生产企业在发现药 品存在安全性方面的风险时,可以向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申请 修改药品说明书,或直接召回市场上的风险药品。如果产品 总的风险-利益平 衡 被 认 为 不 利,建 议 的 风 险 最 小 化 计 划 未 能矫正不利的平衡时,药品应该被从市场上撤回,并通知医 疗保健专业人员、患者和公众。撤市行动应该由药品生产企 业主动采取。 3 《欧盟指南》对报告起草人的要求
国家药品管理机构负责药品上市后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 责对技术委员会所提药品评价意见和建议的最终采纳和实 施,同时负责药品评价社会体系和法律框架的建构。
在药物警戒工作中,药品生产企业、报告起草人、技术委 员会和国家药品管理机构四方面各司其职,并相互沟通和联 系,以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欧盟指南》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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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第 32 卷 第 12 期
中成药 Chinese Traditional Patent Medicine
December 2010 Vol. 32 No. 12
2. 2 建立药物警戒体系( pharmacovigilance systems) 药品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内部药物警戒体系,组织研究人员开 展相关工作。药物警戒体系包括的要素有:有资格的药物警 戒负责人、组织构成、文件化的工作程序、数据库、与其他相 关机构及人员的联络安排、培训、档案、质量管理系统等。其 中,有资格的药物警戒负责人( the qualified person responsible for pharmacovigilanc,QPPV) 主要负责以下事务:①建立和管 理药品生产企业的药物警戒体系;②对药品生产企业相关产 品的安全性方面和正在显现的安全性问题提出总的看法;③ 作为国家药品管理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基于 24 小时的 联络点。药品生产企业应该给予负责人足够的支持,并确保 其在处理所有来源的相关信息时有适当的程序、资源、对话 机制和通路。 2. 3 药物警戒检查制度( pharmacovigilance inspections) 药 品生产企业应该对上市后药品实行药物警戒检查制度,包括 例行检查、目标性检查、药物警戒体系检查和特殊药品检查 等不同的检查制度。 2. 4 需要关注的药品安全性问题 在药物警戒工作中,药 品生产企业需要关注的药品安全性问题包括非临床和临床 两个方面。 2. 4. 1 非临床方面 主要从药理和毒理等方面开展基于上 市前研究结果的后续性研究,包括以下内容:①药物毒性:包 括重复剂量毒 性、生 殖 或 发 育 过 程 中 的 毒 性、肾 毒 性、肝 毒 性、遗传毒性及致癌性等;②普通药理学;③药物相互作用; ④其他与药物毒性相关的信息或数据。 2. 4. 2 临床方面 药品生产企业须与医疗机构紧密沟通, 建立药品临床安全性数据库,医院要关注药品临床应用中的 安全性,鼓励临床医师开展药品安全性临床观察研究,并将 相关数据报告给药品生产企业药物警戒研究部门。内容主 要有:①关注上市前未被研究人群的用药安全性:上市前未 被研究的人群包括:儿童、老人、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肝肾 疾病患者;疾病严重程度与临床试验研究中不同的患者;带 有已知和相关的遗传多态性的亚人群;不同种族或民族起源 的患者等。②不良事件或不良反应;③已知或潜在的药物相 互作用,包括食 品 与 药 物 之 间 及 药 物 与 药 物 之 间 的 相 互 作 用;④流行病学研究;⑤药物分类效应。 2. 5 建立个人病例安全性报告快速报告机制( expedited reporting of individual case safety reports) 2. 5. 1 快速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该迅速地传递所有需要 快速报告的个人病例安全性报告,在收到信息的 15 个工作 日内上报给国家药品管理机构。 2. 5. 2 报告的来源 主要有:①临床医生的自发报告;②世 界范围内已发表的报告文献;③来自互联网的不良反应信 息;④来自有组织的数据收集系统的报告;⑤来自患者和其 他消费者的报告;⑥其他非医学领域的报告。 2. 5. 3 特殊情况下的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重视特殊情况 下的报告,特殊情况包括以下情形:①妊娠期间使用药品的 结果;②哺乳期间的不良反应;③儿童用药的数据;④病原体
性再评价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需要我们认真地去学习和参考,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中药上市后安全性再评价本身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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