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精编
国有土地权的转让模式和操作标准流程

国有土地权旳转让模式和操作流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旳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1、以出让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商定支付所有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商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旳,完毕开发投资总额旳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旳,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她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旳,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公司、其她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合法旳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旳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 条、第39 条《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 条(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以出让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旳,要商定建筑物转让旳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与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与否变化土地用途、成交价格与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旳,要商定建筑物转让旳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与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否符合都市规划规定;(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旳土地收益上缴国家;(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6)登记发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1、必要旳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旳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算。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收取的一种经济补偿。
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是指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因各种原因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补交的具体金额标准。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的确定对于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明确具体的补交标准。
首先,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需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土地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土地出让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等条款。
当土地使用者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应当首先参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应当补交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其次,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
不同地区的土地市场行情不同,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确定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为标准过高或者过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另外,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按土地面积计算和按土地估价计算两种方式。
在确定补交标准时,需要明确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确保补交的金额准确合理。
最后,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补交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利益,避免出现任何一方因为补交标准不合理而受到损失。
因此,在确定补交标准时,需要充分协商,尊重双方意见,确保补交标准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的确定需要参照土地出让合同、考虑当地土地市场情况、遵循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以及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补交标准,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维护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权益,促进土地出让市场的健康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泰政发[2007]9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7〕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或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取得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
发表格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到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
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财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二、申请条件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含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规定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申请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四)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时,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需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五)经政府同意的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交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Winners do what losers don't want to d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的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租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土地的利用上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土地的开发量逐年的增长,开发商疯狂的开发者土地,在土地使用证等一些事情上出现众多的纠纷和问题,而在土地的使用证上大多数人不了解具体情况,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的标准还是要了解以下的,以备不时之需。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的标准(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租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1、已有标定地价的城镇,不再另行评估;上市房屋尚未确定分摊土地面积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分摊土地面积后,直接按上述公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已有基准地价但未评估标定地价的城镇,可在简化修正系数体系后,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标定地价,测算公式为: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2、对没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的城镇,可暂采用以下简便方法确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建筑总层数修正系数×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3、对于建筑层数差异较小的城市,为便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应价款的征收,也可采用如下公式确定: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区域建筑平均层数修正系数×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上述公式中,区位修正系数由各地依据房屋所处的位置、交通便捷程度、基本生活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状况、环境质量等因素,对照基准地价因素修正体系具体确定,变动范围一般为-20%至 20%;容积率修正系数根据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确定;(二)除上述情况外的划拨土地转让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制度)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和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壹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壹)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于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壹)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经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且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房改房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改房产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焦点。
房改房产是指通过房改政策,将原本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转变为个人所有或部分所有的一种房产形式。
为了规范房改房产的交易和管理,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房改房产的法律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房改房产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房改房产是指通过房改政策,将原本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转变为个人所有或部分所有的一种房产形式。
房改房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房改房:指由政府或单位将原有住房制度改革前分配给职工的房产,按照规定进行房改后的房产。
(2)经济适用房:指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房产。
(3)限价房:指政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限制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房产。
2. 特征(1)政策性:房改房产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房改政策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2)限制性:房改房产的购买、转让等环节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购买条件、转让条件等。
(3)保障性:房改房产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具有保障性。
三、房改房产的法律规定1. 房改房产的购买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房改房产的购买程序(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房改管理部门提出购买申请。
(2)审核:房改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家庭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4)购买:公示无异议后,购房家庭与房改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
3. 房改房产的转让条件(1)房改房产的转让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
(2)房改房产的转让需经房改管理部门批准。
(3)房改房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
4. 房改房产的抵押、出租、赠与等权利限制(1)抵押:房改房产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2)出租:房改房产的出租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4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行为,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起始价)应由集体决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则》规定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起始价)提供参考依据。
土地供应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或权利限制条件等情况发生土地增值,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应按《规则》规定评估或测算确定补缴金额。
评估地价增值为负值的,或按规定抵扣地价款后有剩余的,不退还地价款。
二、地价评估可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公开方式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估价专业机构进行。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划拨土地补缴地价款涉及的地价评估交由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且取得电子备案号。
对土地估价报告未经备案或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其估价结果一律不予采用,也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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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
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
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
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
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
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
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协议
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
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始计
算,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
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在签订
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
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
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
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
《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
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
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
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
使用土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
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
《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
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
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
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
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房屋产权登记表 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种类: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座落(新)_________区 号楼(旧)地号新旧幢号方向间数
建筑面积m2楼(幢号)部位及房号结构 数建筑面积m2平 房楼 房合 计附
记:另有 间建筑面积m2与邻户共有共用,不在以上间数以内。合 计交验契
证房产所有证 件 年 月 日 继承证明 件 年 月 日共
有执照 件 年 月 日 委托书 件 年 月 日买
契 件 年 月 日 公证书 件 年 月 日建筑执照
件 年 月 日产 价产权来源 登记人姓名盖章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职
业住址及电话现产权人原产权人代理人(现)(原)查 丈 情 况(新)区 号楼
(旧)地号新 旧房屋状况见房屋登记表房屋用途(√)住宅(其中集体)工交商业
教卫文娱办公其它变动情况添建翻建拆除间间间间查丈记事 查丈员:
查丈日期: 年 月 日审 验 意 见初 审初审人: 年 月 日复 审
复审人: 年 月 日审 批审批人: 年 月 日应 收 费 用款 项
登记费工本费金 额万千百十元角万千百十元角罚 款合 计&nbs p;款
项勘测费手续费金 额万千百十元角万千百十元角罚 款合 计总计金
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附
记核算人: 复核人: 核算日期: 年 月 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购买方房屋土地基本情况购买方姓名身份证号
码购买方工作单位房屋坐落(区、(县)街道、楼号、层次、单元号)房产证
号房屋来源房(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原房屋产权单位(原房改前或购买经济
适用住房的单位)原土地使用性质(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交易建
筑面积交易立契手续编号成交总价格格购买方签字土地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原土
地使用性质(出让或划拨)应交出让金标准(元/m2)应交出让金总额(万元人
民币)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本栋楼房(部分房屋)的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
手续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出让合同号为京房地出字()第号。此次为本栋
楼房用地第 次办理交纳土地出让金手续。购买方在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
即获得到 年 月止住宅用地 年出让土地使用权,购买者具有的权利与义务
与京房地出字( 年)第 号出让合同中受让方具有的权利与义务相同。有偿
科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主管领导意见:签字(章) 年月日出让
金支付情况:财务经办人签字:(盖财务章) 年月日备注:此次为办理土地
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交纳(补交)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