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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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商业车险是车辆所有者为自己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它主要针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者风险进行保障。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制定的一项涉及车险的具体保险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的承保范围及免责条款商业车险综合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针对车辆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免责,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限于在保险期间内,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等导致的损失。

同时,条款规定车辆所有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驾驶者不具备驾驶资格等情况则将不会享受保险保障。

二、特约条款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针对一些特定情况下涉及的保险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如在某些影响到车辆整体的机件构造上风险评估及保险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特定行驶条件下可能增加车辆事故风险的情况下,会对车辆进行更为严密的风险评估及可能的不同保险责任规定。

三、保障范围和金额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中明确说明了车辆承保的保障范围和具体保障金额,在条款中规定了车辆损失、车辆抢劫、车辆火灾、车辆第三方责任等情况的保障及其具体保障金额,供车主参考。

四、保险费用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规定了商业车险的费用计算方式,包括保险费、税费和其他费用等。

在条款中制定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等因素进行保费计算的规则,让车主了解保费具体计算方式。

五、理赔相关规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明确了理赔相关规定,包括理赔条件、理赔方式和理赔期限等。

条款规定了车险合同中存在的保险事故时,车主可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明确了要求车主需要提交的相关理赔资料、理赔资金结算方式等。

六、争议解决方式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指定了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一旦发生争议需要解决问题的方式。

条款规定在交纳保费的同时,车主也同意在遇到争议时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程序解决。

如遇到争议,车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不同意公司方案,可以依据公司制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区别

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区别

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区别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编制并向广大特种车车主提供的一份保险合同文本。

不同版本的示范条款往往会出现一些差异,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就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在保险责任范围上进行了扩展。

新版本的示范条款增加了对特种车辆的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对车辆的损失和车主的利益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与此同时,2020版示范条款还增加了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上限的规定,使得特种车车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经济赔偿。

其次,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对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新版本的示范条款引入了一种更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用计算方法,综合考虑了特种车车主的车辆性质、行驶区域、使用年限等多个因素,并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级计算。

相比之下,老版示范条款的费用计算方式比较简单粗略,没有考虑到车辆的具体情况,容易导致保费的不公平。

另外,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还增加了对保险事故处理流程的规定。

新版本的示范条款对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保险事故的报案时间、索赔方式等流程细节,使得保险赔付更加规范、高效。

而老版示范条款对于保险事故处理流程的规定相对简单,没有考虑到细节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及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相较于老版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用计算和保险事故处理流程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与完善。

特种车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比较不同版本的示范条款的差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合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所述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的区别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规范商业车险保险合同的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保险资金安全、合理流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等目的而编制的一种示范性文本。

一、保险责任范围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同时,文中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标准,以及对车辆修复和替换的相关规定。

二、保险费支付及退还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明确了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保证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退费比例将保费进行退还,保证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投保与理赔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投保要求和理赔程序。

投保人需要提供车辆的基本信息、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并按照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和保额。

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被盗窃时,投保人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理赔评估,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四、保险事故通知和协助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进行勘验,并协助被保险人进行事故处理和保险索赔。

五、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保险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另外,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可能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如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等。

以上是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的相关内容参考。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的编制和执行有助于规范商业车险市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释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释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释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释义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编者认为,对条款释义的了解,是理解条款的基础。

如果产生纠纷,释义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的矛盾和问题,故特此发布。

释义【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抢夺,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

【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实物赔付】即保险人以实物赔付方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条款约定的赔款计算方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直接向修理厂(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买修理劳务,将受损被保险机动车或受损财产修复至出险时的状态;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提供与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者机动车价值相同或相当的机动车予以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范本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2-03-14 生效日期: 2012-03-1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文号: 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9月3日银保监会刚宣布车险综改9月19日实施9月4日行协正式下发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3个主险+11个附加险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20版车险综合改革应知应会知识题库【附答案】

2020版车险综合改革应知应会知识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共计23题)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列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最低为() [单选题] *A、12.2万B、5万C、10万(正确答案)D、20万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列明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为()。

[单选题] *A、25%(正确答案)B、30%C、35%D、40%3、车辆甲初登日期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投保商业险时,平台返回NCD为连续两年未发生赔款,2020年全年发生一次赔付,则2021年1月1日投保新条款商业险时,平台返回NCD的取值为()。

[单选题] *A、0.6B、0.7(正确答案)D、1.14、以下哪个不是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的绝对免赔率()。

[单选题] *A、10%B、15%C、20%D、30%(正确答案)5、2020版本示范产品中的,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不超过()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

[单选题] *A、1B、2(正确答案)C、3D、46、车辆乙初登日期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投保商业险时,平台返回NCD为连续三年未发生赔付,则2021年1月1日投保新条款商业险时,平台返回的NCD系数为()。

[单选题] *A、0.5(正确答案)B、0.6C、0.77、《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列明交强险有责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

[单选题] *A、1万B、1.8万(正确答案)C、18万D、0.1万8、《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共三个独立的险种。

[单选题] *A、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B、车上货物责任险C、自燃损失险D、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正确答案)9、《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列明交强险有责总责任限额为()。

商业险改革示范条款---机动车综合商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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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是保险公司为商业车辆提供的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为车主提供全面的车辆保险保障。

以下是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
1. 本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个险种,具体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根据车主的选择而定。

2. 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车辆的市场价值,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车主的选择而定,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车辆座位数目的总和。

二、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
1. 保险费用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性质、地区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费用根据车主的选择而定。

2. 车主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或分期支付保费,分期支付方式根据保险公司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保险事故的理赔
1. 出险后,车主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妥善保管现场,避免进一步损失的发生。

2. 车主应及时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交警事故认定书、行车记录仪录像等。

3.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进行核实,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和事故情况来确定是否理赔,及时支付保险金。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车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变更保险内容,如增加险种、修改保险金额等,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同意变更。

2. 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车辆被报废、车辆转让或车主申请解除等,车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未满期的保险费用。

五、保险纠纷解决方式
1. 车主在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应充分交换意见,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2.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其他条款
1.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保险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将按照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3.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车主持有的保险单为有效凭证,保险公司保留另一份副本。

以上是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的相关参考内容。

不同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和保险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请车主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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