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违法案例
受理和查处卫星电视干扰器工作的做法与案例思考

法 行 为 ,然 而 效 果 不 佳 。 由 于 当 地 相 关 人 员对 无线 电监 测 车 辆 和执 法 人 员 都 比较 了解 ,所 以 一 旦 发 现 执 法 人 员
13对非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干扰器的查处 .
6 中 无 电 0F3 2 困 线 20第 l 期 {
行 踪 就 会 立 即 停 止 干扰 ,给 查 处 工 作 造 成 困难 。
针 对 投 诉 人 反 映 有 线 电视 信 号 质 量 不 稳 、安 装 及 收
2 2案情分析 .
自2 0 年7 0 8 月起 ,我处接 到邳州市 官湖镇群 众投诉
视 费 用 负 担 较 重 的 问 题 ,我 们 一 是 向 投 诉 人 说 明 无 线 电 近百次 。其间 .我处 多次 到现 场进行执法查处 .也先后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无线 电管理 条例 等法规 徐 州市 外 ,干 扰 器 投诉 案件 已经 大幅 下 降 。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 下 简 称 我 局 ” ) 不 断 加 大 对 非 法 卫 以 星 电 视 干 扰 器 查 处 力 度 。 2 0 年 2 中 旬 , 为保 障 “ 09 月 两 会 ” 期 间群 众 收 看 电 视 ,我 局 联 合徐 州 市 广 电局 下 发通 知 ( 无 管 [0 91 - ,在 全 市 开 展 了针 对 非 法 卫 星 徐 2 0 】59) 电 视 干 扰器 法规 宣传 与集 中整 治 工 作 。
管理部 门的职 能和权限 。二 是协 助广 电部 门宣 传国家相 到现场 没收干扰设备两套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此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大 政 方 针 。三 是 及 时 将 相 关 投 诉 信 息 反 馈 外 我 处还 多次协调市 、县广 电部 门要求 当事人终止非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张舒丹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张舒丹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85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伟李小丽黄国辉【审理法官】王伟李小丽黄国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张舒丹【当事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张舒丹【当事人-个人】张舒丹【当事人-公司】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代理律师/律所】吴灿朴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灿朴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灿朴【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被告】张舒丹【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广电集团制作播出的电视节目是否侵害了张舒丹的合法权益。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6年7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向李平出具《立案告知书》,对张舒丹涉嫌诈骗李平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广电集团制作播出的电视节目是否侵害了张舒丹的合法权益。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首先,案涉电视节目的内容,系根据“李先生”的讲述制作,主持人的言辞表述也未使用侮辱、诽谤等言辞,且广电集团未将张舒丹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加以利用,对此,一审法院已经做了详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一审法院认为广电集团未侵害张舒丹的名誉权、肖像权,是正确的。
其次,广电集团未获得张舒丹的许可,在电视节目中播出了银行卡、名片、书面材料等显示张舒丹个人信息的内容,侵害了张舒丹的隐私权。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是正确的,但是在理由阐述及判决判项中表述为名誉权表述不当。
王卿案例通报

王卿案例通报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希斌(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河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希斌作出逮捕决定。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曲周县纪委监委最新对外公布曲周县大河道乡后老营村党支部原书记李振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曲周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定州市纪委监委最新对外公布日前,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科员王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定州市纪委监委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卿在原定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企业工商注册、变更、档案查询等方面加快业务办理进度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王卿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秦皇岛市纪委监委关于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主任张文鹏违规借用私企车辆问题。
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借用卢龙县某私企汽车公务使用,并由该私企承担车辆加油、保养维修等费用。
对此,张文鹏负有直接责任。
2020年6月,张文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市广播电视台秦皇岛新闻频道总监范漠雨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2019年11月,范漠雨在操办其父丧事期间违规收受下属人员礼金共计23300元。
2020年4月,范漠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已收缴。
海港区海滨路街道党工委原书记瓮志平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4年10月、12月,经瓮志平同意,该街道办事处分别以工会组织活动名义给全体职工违规发放奖品合计金额17877元,在办事处专项经费中列支。
“学条例、摆问题、情景案例、守纪律”教育督导情景案例45-65条

情景案例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情景案例】A中共党员,A在其微博上公开发表质疑党的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
用虚假数字、事例来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情景案例】A,中共党员。
A编写段子丑化国家领导人形象并在朋友圈里发布传播。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情景案例】A,中共党员。
传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电视台在播放一档综艺节目时,对一位知名艺人进行了负面报道,称其涉嫌偷税漏税。
该报道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公众对该艺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不久后,该艺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视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电视台是否侵犯了艺人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名誉权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 电视台的报道是否构成侮辱、诽谤;2. 电视台的报道是否给艺人造成了名誉损害;3. 电视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电视台的报道是否构成侮辱、诽谤侮辱是指使用粗俗、恶毒的语言或行为,对他人进行贬低、羞辱。
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在本案中,电视台报道的“涉嫌偷税漏税”属于捏造虚假事实,有诽谤嫌疑。
但是,诽谤行为需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予以传播;(2)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3)行为人实施了诽谤行为。
从本案情况来看,电视台在报道过程中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艺人涉嫌偷税漏税,而是以“涉嫌”为前提进行报道。
因此,电视台的报道可能存在捏造虚假事实的嫌疑,但不足以构成侮辱、诽谤。
2. 电视台的报道是否给艺人造成了名誉损害名誉损害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名誉降低、信誉受损。
在本案中,电视台的报道虽然存在捏造虚假事实的嫌疑,但并未对艺人的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
首先,电视台报道的“涉嫌偷税漏税”并未得到官方证实,公众对此持怀疑态度;其次,该报道并未对艺人的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攻击。
因此,电视台的报道不足以给艺人造成名誉损害。
3. 电视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电视台的报道虽然存在捏造虚假事实的嫌疑,但并未对艺人的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
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87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当事人】陈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当事人-个人】陈某某【当事人-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代理律师/律所】姜雪娜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雪娜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雪娜黄俭陈昭【代理律所】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本院观点】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陈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在《寻情记》节目中公开向陈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
既不构成侵权,以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陈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在《寻情记》节目中公开向陈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是否侵犯陈某某名誉权,本院认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
从该期节目的内容来看,节目的大部分篇幅系通过记者采访的方式由节目中当事人自行反映问题并发表意见,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工作人员仅是对节目中当事人自己的言论进行转述或总结,虽对个别评论语句可能存在表达不当的情况,但并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或用语。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名誉侵权案例案例:某甲在网络上散布关于某乙的虚假信息,称其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某乙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隐私侵权案例案例:某丙在未经某丁同意的情况下,将某丁的私人照片发布到网络上,导致某丁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丙的行为已经构成隐私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著作权侵权案例案例:某戊未经某己的同意,将其创作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并上映,侵犯了某己的著作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戊的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专利侵权案例案例:某庚在未经某辛的许可下,生产并销售某辛的专利产品,侵犯了某辛的专利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庚的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商标侵权案例犯了某癸的商标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壬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肖像权侵权案例案例:某甲在未经某乙的同意下,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广告,侵犯了某乙的肖像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肖像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人格尊严侵权案例案例:某丙在公共场合侮辱某丁,导致某丁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聂翔、江西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聂翔、江西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18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燕吴红龙周朝阳【审理法官】张燕吴红龙周朝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聂翔;江西广播电视台【当事人】聂翔江西广播电视台【当事人-个人】聂翔【当事人-公司】江西广播电视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聂翔【被告】江西广播电视台【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达到上诉人聂翔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针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即上诉人聂翔要求江西广播电视台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本院评析和阐述如下:本案中,2002年聂翔入职江西广播电视台,2019年8月31日,江西广播电视台因聂翔在卫视频道广告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解除与聂翔的聘用合同,2019年9月30日江西广播电视台向聂翔送达《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据一审已查明的事实,2018年度聂翔未打卡的157天中有小部分时间通过微信的方式办理了请假手续,但其大部分时间仍未按规章办理请假手续,聂翔实际旷工时间远远超过了30天,且聂翔在2019年度的打卡时间与工作时间不相符,均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纪律的行为,故江西广播电视台以聂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以聂翔要求江西广播电视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其此项诉请并无不当。
随州广播电视台、夏靖杰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随州广播电视台、夏靖杰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5【案件字号】(2021)鄂13民终13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莹李超朱玉玲【审理法官】刘莹李超朱玉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随州广播电视台;夏靖杰;随州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随州广播电视台夏靖杰随州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夏靖杰【当事人-公司】随州广播电视台随州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良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何松林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宋继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良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何松林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宋继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良何松林宋继红【代理律所】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随州广播电视台【被告】夏靖杰;随州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随州广播电视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5 08:21:36随州广播电视台、夏靖杰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13民终133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清河路中端。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案例二:国药 503 (药品类广告)
那威推荐的“国药503”竞是普药益肺胶囊
医家说:“外不治癣,内不治喘”。但著名主持人那威却鼎力推荐药 品“国药503”,宣称“国药503”治喘很简单。国药503实为山西天星制药有 限公司生产的路维森牌益肺胶囊,注册商标“路维森”下面粘贴着一块标 有“国药503”的标签。该产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4021863,【成份】红 参、蛤蚧、知母、桑白皮、川贝母、茯苓、甘草、苦杏仁(炒)。【功能主 治】补肾益肺,清热化痰,止咳平喘。用于久病咳喘,胸满多痰:【规格】 0.3g×12粒。零售价13.8元/盒。记者查阅药品价格315网上的信息显示,批 准文号同为国药准字Z14021863,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盾克益肺胶 囊(规格0.3g*20粒)零售价仅为8.50元/盒。据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目前, 国内有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生产普药益肺胶囊。根据据药 品价格315网上公布的信息显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3218,成都市 湔江制药厂生产益肺胶囊(规格0.3g*24粒)零售价仅为9.50元/盒。据中国商 标网上信息显示,2006年6月7日,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成功注册5类商标 “路维森”。然而在中国商标网上,记者没有找到关于商标 “国药503”的 任何注册信息。那威推荐的“国药503”也不过是山西天星制药又一款换了 “新衣”哄抬药价欺骗消费者的“老药”。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案例一:凡客诚品(服装类网站广告)
3月28日,凡客诚品宣布其2012年新款VT系列T恤 正式上线销售,但随后便有网友发现,以中国热点事
件和人物为素材的“仰望星空”系列T恤有使用国家
领导人形象做广告的嫌疑。 在2012年5月2日上午,北京市工商部门表示,该
广告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将会对企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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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违法案例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7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查处了包括双鸭山广播电视台、海市广播电视台等在内的
5家广播电视台。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7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
典型案例,5家广播电视台被查处。
查处案例主要聚焦在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虚假夸张的宣传上。
其中,双鸭山广播电视台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对药品的功效、治愈率、有效率、安全性做出保证性承诺;海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未按广告审查批准内容播出,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出现了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等内容;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发布违法广告案,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新疆电视台发布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案,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等内容。
事实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就已对涉及相关违法、违规内容的广播电视台进行严格要求,力求建立规范的广播电视市场秩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
工商总局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二、双鸭山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所属新闻综合广播、交通广播频率发布“百合康
越橘叶黄素软胶囊”“本元首脑胶囊”等10个产品违法广告,当
事人未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对药品的功效、治愈率、有效率、安全性做出保证性承诺,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成分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2017年11月,双鸭
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万元。
三、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动车组列车展牌媒体及航机杂志上设计广告。
广告中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未将国界线完整、准确的表示,损害了国家尊严及利益。
且当
事人在以后的相关广告设计中,在已知其广告地图绘制错误的情况下,仍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客观上持续了违法行为,放任了危害后果的继续发生,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2017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万元,罚款100万元。
四、上海证大金融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捞财宝APP”和捞财宝官网,宣传“新手专享
期 10.0%年化收益率”等有关收益率宣传的内容,违反了《广
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017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
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五、浙江台州章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网站上发布的“帝皇强肾汤”“御舒丹”广告用语
涉嫌宣传治疗功能,涉案产品包装上含有的多项内容均为虚假,涉嫌犯罪。
2017年11月,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
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六、安徽省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七、福建省莆商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发布金融广告,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并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违反了《广告
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
2017年10月,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八、海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所属频道发布“红阳盐藻”“千菌方”“爱体养心口服液”“阳气肽”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并利用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
2017年月,海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万余元。
九、利川市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利用宣传册和户外广告对其医疗服务进行宣传,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
2017年7月,利川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2万元。
十、广州市南珠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南宁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虚书授予的称号发布医疗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2017年11月,玉林
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十二、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以项目距离机场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将“产权式酒店”宣传为普通“高层住宅区”,误导消费者,
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
2017年7月,海南省
海口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13万元。
十三、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与郑州康金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云南卫视频道发布“糖御医牌远红外贴”广告,该广告未按广告审查批准内容播出,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出现了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
2017年9月,云南省工商局分别对云南广播电
视台、广告主郑州康金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1.06万元。
十四、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甘肃卫视频道发布“劵钞版《清明上河图大邮票》”广告,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017年9月,
甘肃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没款合计61.42万元。
十五、新疆电视台发布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老院长祛斑方”“藏宝保健滋补液”等食品、保健品广告,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2017年7月,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