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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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京财经一〔2017〕1926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推动四川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扶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部门按照省的安排,从财政预算中划拨、列支的专门资金。

第三条资金用途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和扶持。

第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

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以申请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和扶持:(一)在四川省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定义的范围;(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情况;(四)拥有稳定的经营基础和经济实力;(五)申请资金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定的领域。

第六条申请程序中小企业在申请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填写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资料;(二)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三)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进行审核和评估;(四)申请人根据审批结果按规定领取所申请的资金。

第七条资金管理要求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和扶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二)资金使用应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方面;(三)申请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按时、按规定提交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四)对申请资金的中小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金的支持和扶持第八条技术创新支持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的研发、试验和示范项目。

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人才培养支持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活动,包括培训、引进高层次人才等。

2014年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

2014年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

2014年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发布时间:2014-12-30 00:29:4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作者:佚名责任编辑:罗伯特2014年以来,国家和众多部门出台了很多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利好影响,不过很多民营企业强烈反映,不少政策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地。

中华工商时报作为中国民营经济舆论主阵地,一年来对有关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都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和报道,现将一年来的这些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并点评,期望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帮助。

【支小再贷款】3月21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

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点评:人民银行积极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更好地金融服务。

【所得税优惠】4月8日财政部、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评: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

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发展专项资金】4月11日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篇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基本依据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基本依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1、国家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部门、地区发展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任务、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3、对于大中型骨干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国家批准的资源报告、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规划、工业基地规划.交通运输项目,要有关的江河流域规划与路网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4、有关的自然、地理、气象、水文、地质、经济、社会、环保等基础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5、有关行业的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标准、定额资料,以及国家正式颁发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6、国家颁发的评价方法与参数,如国家基准收益率、行业基准收益率、外汇影子汇率、价格换算参数等。

对于具体行业的项目,则还要增加以下可行性研究编制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行业规范-—劳动安全行业规范—-劳动保护行业规范-—卫生行业规范—-环境质量标准行业规范--食品加工行业规范-—环境保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含各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家专项资金申请政策文件大全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三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青海省财政厅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在青海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正常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的投入,以支持和促进民众创业,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步伐。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济委员会依据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实施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发展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2、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3、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4、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5、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6、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7、开展特色经营、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8、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大财企[2007]638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7〕63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创业,推动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5]99号),决定设立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扶持资金)。

为规范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扶持资金是指在民营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进驻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特色大厦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按辽宁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辽宁省统计局下发的《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民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建设,拥有扶持小企业创业的固定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措施,为创办和培育小企业成长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

扶持中小企业给资金更要给市场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2 2 达 到 了3 亿 元 , 各 地 方 01 年 5
政 府 也 加 大 了 对 中 1、 业 的 资 金 支 持 力 度 。 J企 可 是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落 实 情 况 又 是 什 么 样
部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国 家 工 商 局 制 定 了 编虫 性 资
2 1 0 0年 下 发 了 关 于 印 发
《 方 特 色 产 业 中 地 《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开 展 治 理 和 规 范 涉 企 收 费 工 作 的通 知 。
央 财 政 关 闭 小 企 业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企业 服 务体 系专项 资金 等多项 扶持 中小企 业发展 的专项 资金 ( 金 ) 资 金 有 最 初 的 1 亿 元 增 至 基 , 0
2 1 年 的 1 87 元 , 今 年 又 增 加 到 1 17亿 元 , 0 1 亿 2 4 . 再 加 上 每 年 安 排3 0亿 元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特 别 是 /\ J
根据
2 0 0 9年 为 贯 彻 落 实
《 务 院关 于 进 一步 促 国 E o 9 2 o ̄
《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的 规 定 , 中 央 财 政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 发 中 国
预 算 设 立 了 中 小 企 业 科 目 ,安 排 了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3 号 ) 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提 6 , 专 项 资 金 、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 中 小 出 进 一 步 促 进 个 体 私 营 经 济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 若 干 意见 。 2 1 0 0年 为 加 强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的 监 督 管 理 , 规 范 融 资 性 担 保 行 为 ,促 进 融 资 性 担 保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银 监 会 ,发 改 委 、 工 信 部 、 财 政 部 、 商 务

2006_2008年我国政府创新政策评述

2006—2008年我国政府创新政策评述詹正茂舒志彪内容提要本文对2006—2008年我国政府出台的各类创新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并从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政策、创新平台建设等六个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

文章认为,我国政府出台的创新政策较为全面,重点突出,着重解决了阻碍我国当前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瓶颈。

关键词国家创新系统政府创新政策国家创新系统是一个复杂体系,由多种主体构成,其中最重要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在我国国家创新系统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其发挥作用的最重要形式是制定促进自主创新的各类政策。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创新政策是推动我国创新系统完善、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动力源。

自党中央、国务院于2006年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制定了大量支持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

对这些政策进行系统性的总结和分析,将对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即是要对2006—2008年我国各类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促进创新的政策进行全面的总结。

一、本文的研究视角近年来,创新政策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我国学者也对创新政策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的学者专门研究某个领域或者某个行业的创新政策,如制造业创新政策、金融创新政策等,有的学者专门研究了某一个地区或城市的创新政策,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开展中外创新政策的比较或借鉴研究,如中美科技创新政策比较研究、日本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对我国的启示等。

与现有学者的研究不同,本文对我国政府创新政策的研究,拟采用一个综合性的视角,从整体的角度全面考察促进自主创新的各类政策,而不专门针对某个特殊领域或地区。

从研究方式来看,本文主要是对创新型国家战略提出以来的各类创新政策进行总结和评价,而不是就如何制定合适的创新政策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在对我国政府创新政策进行总结和评价之前,先对我国政府部门的界定做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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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0.14•【文号】财企[2004]185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24日)废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在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申请时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企业名称:┌──┬───┬─────┬─────┬─────┬─────┬───┬───┬──┐││ 组织││注册││注册││注册││││ 形式││地点││时间││资本│││├───┼─────┴─────┴─┬───┴─┬───┴───┴───┴──┤│企业│ 经营││主要│││基本│ 范围││产品│││情况├───┼─────┬───────┴─┬───┴───┬─────┬────┤││ 职工││利润││上缴││││ 人数││总额││税金│││├───┼─────┼─────────┼───────┼─────┼────┤││ 资产││负债││所有者││││ 总额││总额││权益││├──┼───┴───┬─┴─────────┴───────┴─────┴────┤││项目名称│││├───────┴───┬──────────────────────────┤││项目工艺技术水平│││├─────┬─────┴───┬─────────┬────────────┤││批准或备││项目建设│││项目│案文号││起止年限│││基本├───┬─┴───────┬─┴─────────┴────────────┤│情况││投资总额││││├─────────┼────────────────────────┤││ 投资│自有资金││││ 构成├─────────┼────────────────────────┤│││银行贷款││││├─────────┼────────────────────────┤│││其他资金││├──┼───┼─────────┴───────────────┬────────┤│││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申请│ 贷款├─────────────────────────┼────────┤│支持│ 贴息│申请贴息金额│││方式├───┼─────────────────────────┼────────┤││ 无偿│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资助├─────────────────────────┼────────┤│││申请无偿资助金额││├──┼───┴─────────────────────────┴────────┤│专家│││评审│││意见│签章年月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签章年月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签章年月日│└──┴──────────────────────────────────────┘一、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五、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七、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八、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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