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合集下载

2023年11月海南自来水费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标准

2023年11月海南自来水费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标准

2023年11月海南自来水费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标准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推进垃圾处理工作的开展,海南省政府于2023年11月对自来水费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本文将就这一调整进行详细报告。

二、背景海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热带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垃圾处理工作,海南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调整自来水费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标准。

三、调整内容1.调整范围:本次调整涉及全省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

2.调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将自来水费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具体标准如下:(1)海口市、三亚市等城市地区:每吨垃圾处理费为XX元;(2)其他市县地区:每吨垃圾处理费为XX元;(3)农村地区:每吨垃圾处理费为XX元。

1.调整原因:本次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高垃圾处理效率,促进环境保护。

四、影响分析1.对居民的影响:调整后的垃圾处理费标准将使居民承担更多的费用。

然而,这将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促进垃圾分类和回收。

2.对政府的影响:政府将通过收取垃圾处理费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3.对环境的影响:通过加强垃圾处理工作,可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五、建议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意识。

2.完善收费制度: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收费制度,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加强设施建设:政府应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处理效率和质量。

4.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垃圾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六、结论本次调整后的海南自来水费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标准将有助于加强垃圾处理工作,促进环境保护。

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收费制度、加强设施建设和监管力度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孝感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孝感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拟调标准
说 明
货车
吨位·月
10元
其它公用小车
辆·月
15元
机动三轮车
辆·月
6元
四、建设垃圾清运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拆迁项目

4元
按建筑面积计收,工厂厂房建设减半收取
单位、经营场所装修(住宅免收)

2元
按实际装修面积计收
城市道路开挖

3—5元
视开挖深、宽度计收
五、公共场所清扫(单位责任区内)
m²·月
1—2元
二楼及以上执行下限标准
装璜设计、广告制作、打字、复印、刻字、加工
m²·月
2元
第二页
孝 感 城 区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拟调标准
说 明
机动车停车场
m²·月
1元
洗浴业
m²·月
3元
修理业
m²·月
2—3元
家电修理执行下限标准,汽车修理厂按工矿同类标准计收
水泥路面
m²·月
0.6元
泥土路面
m²·月
0.8元
抛洒污染路面

1—3元
视污染程度计收
六、其它垃圾处理
单位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40元
单位收集、环卫部门运输
工、矿、院所有毒有害垃圾处理(先消毒)

80元
单位收集、环卫部门运输
单位自运垃圾处理

25元
有毒有害垃圾60元/吨
说明:烈属、五保户、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第四页
机动车冲洗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2 El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五日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等可提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四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送至中转站(点)的,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送至垃圾处理场的,免收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2x〕74号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价格、财政部门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取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为主,收费主体直接征收或委托各城区(开发区)环卫站征收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一)城镇居(村)民,餐饮娱乐业、市场摊点、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收取的用于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费用。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城市的整体卫生状况。

因此,合理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一、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中,收集费用包括垃圾桶、垃圾袋等收集设施的费用;运输费用包括垃圾车辆的运输费用;处理费用包括垃圾处理厂的运营费用等。

二、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1. 按户收费。

按户收费是指按照家庭住户的数量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按户收费的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的,人口越多、产生的垃圾量越大,相应的收费也会越高。

2. 按重量收费。

按重量收费是指按照实际垃圾的重量来确定收费标准。

这种收费方式相对更加公平合理,因为收费是根据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来确定的,而不会因为家庭人口数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 按照居住面积收费。

按照居住面积收费是指按照住房的面积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住房面积越大,相应的收费也会越高,因为面积大意味着家庭人口数量多、生活垃圾产生量大。

三、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因为家庭人口数量、住房面积大小等因素而存在差异,确保每个市民都能够公平缴纳垃圾处理费。

2. 激励减量原则。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体现激励减量的原则,鼓励市民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3. 环保倡导原则。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体现环保倡导的原则,鼓励市民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调整。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新的收费标准,确保市民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上海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上海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上海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推
动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上海市政府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垃
圾分类处理收费政策,对居民和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首先,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上海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对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市民可以免费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而对于湿垃圾和干垃圾,将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其次,对于居民家庭,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按照每户每月固定收费的方式
进行计费。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每户每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为,住宅小区每户每月垃圾处理费用为50元。

而对于非住宅小区的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县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另外,对于单位和企业,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则根据单位和企
业的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性质进行测算。

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向相关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同时,单位和企业还应当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总的来说,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
用工作,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

希望广大市民和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认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义务,共同建设美丽的生活环境。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生活垃圾清运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项目。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提高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意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整体质量,制定了以下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居民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不包括工业和商业单位的垃圾清运。

2. 收费范围包括生活垃圾的日常清运、分类收集、中转站转运等环节。

二、收费标准。

1. 按照居民户籍所在地划分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城区和郊区两个不同的收费标准。

2. 城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为每月固定收费,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和居住面积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

3. 郊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为每月按次收费,按照实际产生的垃圾数量和清运频次来确定收费标准。

三、收费方式。

1. 收费方式采取居民自愿缴费的方式,由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收取。

2. 居民可以选择按月缴纳固定费用,也可以选择按次缴纳费用,灵活适应不同居民的需求。

四、收费标准调整。

1. 收费标准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成本、环境保护政策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2. 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取居民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五、收费资金使用。

1.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等相关环境卫生工作。

2. 收费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管理。

1. 收费标准执行由城市环卫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收费合规合法。

2. 居民对于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七、结语。

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居民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意识的培养,推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持续改善。

希望广大居民能够理解和支持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共同营造洁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

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

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
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办法,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调整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依据“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和“产生垃圾者付费”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都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

(一)个人,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户收取,标准为元月·户,由市市政公用局委托供水部门按表每两月代收一次。

(二)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单位),最终处置费标准为元月·人,由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市地税局在税务年审时一次性收缴。

(三)低保户和特困人群的生活垃圾费实行全免。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用的分担办法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垃圾最
终处置由市级统一负责,相关最终处置费用由各区分别承担。

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市政公用局审核的上年度各区实际送市最终处置的垃圾量和最终处置的平均成本核算后下达各区财政,区财政在每年月底前一次性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理。

三、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