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和核设备监管介绍

核设备监管的必要性
• 西方国家核设备的监管体备的
核设备监管的必要性
– 德国 • 监管范围:核安全1、2、3级机械与安全级仪控设备
按KTA标准 • 监管模式:核安全监管当局监管下的独立第三方负 责 • 具体监管内容
– 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 TUV对产品进行100%的独立检验,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 (对合格品标注“TUV”标记)。 – 核安全监管当局对TUV的监督检验工作实施监督,并审核、 认可检验的结果。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
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同常规特种设备相比,核设备的安全意义更加突出
– 对于核设施来说,如果产生放射性释放事故,其后果不仅危及厂
核设备监管的必要性
– 美国锅炉与压力容器检验师总会(NBBI) 职责:负责实 施制造过程监督;产品经NBBI认定后,制造商可在产品上 达“N”钢印。 – US.NRC的监管内容 认可(参与审查、在法律、法规和管理导则中引用)机 械工程师学会的规范 对ASME和NBBI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内 容是: (1) 参与核承压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和安装) 单位的资质管理(核查、备案); (2)负责对NBBI的监督计划和监督监查结果进行 必要的审核。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
– 该条例是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项与核安全 有关的行政法规。 – 该条例是核安全部门对全国民用核设施执行核安全监督的主要 法律依据。 – 该条例只有六章(总则、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制度、核安 全监督、奖励和处罚以及附则)二十六条,文字不多,但涵盖 了核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的主要方面(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 可制度、核安全监督等)。
世界各国核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情况

世界各国核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情况核能作为一种高效、清洁的能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核能的利用也伴随着潜在的风险和挑战,如核泄漏、核废料处理等问题。
为了确保核能的安全、可靠和和平利用,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自的核法律法规体系。
在全球范围内,一些发达国家在核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方面起步较早,经验相对丰富。
例如,美国作为核能利用的先驱之一,其核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
美国的核法律法规涵盖了从核设施的建设、运营到核废料的处理和处置等各个环节。
通过严格的许可制度、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保障了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法国在核能领域也有着显著的成就,其核法律法规体系注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核能的发展。
法国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了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同时对核工作人员的资质和培训也提出了严格要求。
德国在经历了福岛核事故后,对其核法律法规进行了重大调整。
原本积极发展核能的德国,决定逐步放弃核能,并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对现有核设施的监管和退役处理的规定。
在亚洲,日本是一个核能利用大国,但福岛核事故给其核法律法规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此后,日本对核法律法规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加强了对核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提高了核设施的安全标准。
中国作为一个核能发展迅速的国家,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核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法律法规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首要目标,涵盖了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材料管制等多个方面。
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标准,加强了对核设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核能的安全利用。
俄罗斯作为核能技术强国,其核法律法规体系注重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的前提下,推动核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俄罗斯的核法律对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施的安保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然而,不同国家的核法律法规体系也存在一些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源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对核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等因素。
在政治体制方面,一些国家实行联邦制,其核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能涉及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协调。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引言核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议题,保障核能安全与防止核材料的非法获取和使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核能行业,各国通过制定和执行核安全法规来确保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核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和国际上常见的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的重要性核安全法规是保障核能活动安全性的重要工具。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1.设定核能活动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核能相关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符合国际标准;2.确保核能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促进核能行业的公平竞争和良好发展;3.预防核事故和核泄漏的发生,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4.防止核材料的非法获取和使用,减少核恐怖主义的威胁;5.促进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核能安全的发展。
国际核安全法规体系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法规,用于指导和规范核能活动。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核安全法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负责促进核能合作和安全的国际组织。
IAEA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法规,用于指导核能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法规包括:•IAEA核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s):包括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指南,用于确保核能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符合最高标准。
•IAEA核安全公约:是国际社会关于核安全的基本条约,旨在加强核材料的安全管理和防止核恐怖主义的威胁。
国家核安全法规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核安全法规用以保障国内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以下列举了一些国家常见的核安全法规:•美国《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美国的核能法规体系由联邦立法和行政规定组成,用以监管美国的核能活动,并确保核能设施的安全。
•日本《核安全基本法》(Basic Act on Nuclear Energy Safety):该法规旨在促进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防止核辐射对公众和环境的危害。
•法国《原子能及辐射防护法》(Atomic Energy and Radiation Protection Act):法国的核安全法规涵盖了核能活动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
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以及技术文件组成。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发布,具有强制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力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安全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属于推荐性文件。
核安全技术文件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作为技术参考。
现行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共128项,其中法律2项,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9项,导则90项(截至2019.10.17)。
各部分清单如下: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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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管理和法规标准

IAEA的简介
• 国际原子能机构为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 子能的国际机构 • 于1957年10月正式成立 • 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 • 有134个成员国 • 是隶属联合国系统的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 • 联合国系统内核科学技术的专门机构和唯一的 推动核能和平利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IAEA的主要安全活动
• IAEA的安全职能包括:以确保核能安全为主 要活动,策划国际的核安全标准,策划与核安 全相关的国际公约,主办与核安全相关的各种 专家会议,情报交换等。 • IAEA的重要主要安全活动包括了制定IEAE核 能安全标准文件(IAEA Safety Standard Series ),该文件基于IAEA宪章,制定核设施、辐 射防护、放射性废物、放射性物质运输等 IAEA安全标准文件。
俄罗斯核安全监管模式
• 根据1997年1月21日发布的俄罗斯联邦第 26号总统令规定,俄罗斯国家核能与辐 射安全局、卫生部、国家工矿监督机构 以及俄联邦内务部为负责核能、辐射、 工业与火灾安全的国家管理部门。
俄罗斯联邦核能与辐射安全局
• 是一个联邦行政机构,对原子能利用的安全性行使国 家管理, • 目的是建立一些条件,保障原子能利用设施的雇员( 工作人员)的人身保护、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可接 受的辐射影响,并防止核材料的扩散和使用失控。 • 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在核电站的选址、设计、施工、调 试和运行期间对核与辐射安全进行管理。 • 俄罗斯核能与辐射安全局总部、地区办事处以及核能 与辐射安全科技中心确保其肩负的职能得以履行。 • 隶属于俄联邦政府,但在联邦宪法和法案授权与总统 的有关事务方面是直接向总统汇报的。俄罗斯联邦核 能与辐射安全局独立于其它行政部门。
日本核安全监管模式
核安全与核安全法规

一、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分为三级 第一级: 第一级:法律 第二级: 第二级:行政法规 第三级: 第三级:工业技术标准
无损检测有关的法规
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 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 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 3.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1)
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 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检测方法 人员资格要1. 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 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 2. 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到 保障工作人员、 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
三道屏障
第一道屏障为燃料包壳 第二道屏障为压力壳及主回路管道组 成的一回路系统 第三道屏障为安全壳
地震分级和质保分级
纵深防御原则
第一道防线是采用保守的工程规范 和标准 第二道防线是对各种故障有一套安 全保护设施 第三道是附加安全设施
设备安全分级
安全1 安全1级部件指执行防止裂变产物逸出 功能的设备 安全2 安全2级部件指具备减轻事故后果的功 能设备 安全3 安全3级部件是指对上述两级设备安全 功能执行支持功能的设备 安全4 安全4级部件是除 1、2、3级外的核岛 内的所谓非核系统部件
世界各国核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情况

世界各国核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情况核能的开发和利用在为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确保核能的安全、可靠、和平利用,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自的核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作为世界上核能利用较早且规模较大的国家,其核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善。
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美国就出台了《原子能法》,为核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部法律明确了核能发展的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核材料的管理等重要方面。
此后,美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标准,涵盖了核电站的建设、运营、核废物处理、核安全保障等各个环节。
例如,《核设施许可法》详细规定了核电站建设和运营的许可程序,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详细的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核废物政策法》则对核废物的产生、运输、储存和处置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法国也是核能利用大国,其核法律法规体系以《核透明与安全法》为核心。
这部法律强调了核设施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要求核设施运营者必须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此外,法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为了保障核安全,法国成立了专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核安全局,负责监督和检查核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俄罗斯在核能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主要法律包括《原子能利用法》,该法规定了核能利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
俄罗斯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如《核设施安全条例》《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管理条例》等,对核设施的安全防护、核材料的管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俄罗斯注重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协调,以提升本国核法律法规体系的国际适应性。
日本由于其特殊的地理和历史背景,对核安全问题高度重视。
其核法律法规体系以《原子能基本法》为基础,明确了核能发展的目的和原则。
在福岛核事故后,日本对核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和完善,加强了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和应急响应能力。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3页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法规体系法规体系表核安全领域的法规体系各部委批准发布的政法规的术要求的全技术管的技术实施细则行政管理理规定的提出指规定技术要求导的技制定的核术文件安全导则二、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6.《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7.《放射环境管理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三、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四、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1.核安全公约(1994)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1997)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5.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6.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使用手册五、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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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安全的总体法律基础,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要求、核安全责任和管理体制、核安全监督和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辐射防护的法律基础,规定了辐射的基本概念、辐射防护的原则、辐射监测、辐射源的管理和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3. 《核电厂安全条例》:规定了核电厂设立、建设、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核电厂的安全设计、设备的安全防范、核电厂运行的安全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4. 《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存储、运输、处理、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5.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条例》: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包括核电站、放射性物质和辐射设备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相关规定,如《辐射防护规则》、《核反应堆厂房地震安全评价技术导则》、《核安全与应急管理规定》等,构成了我国的完整的核安全法规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