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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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1、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即将实行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第四⼗三条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近地表处置。

⾼⽔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在内河⽔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释义】本条是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式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的是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指导⽅针。

放射性固体废物是采⽤区域处置还是全国集中处置主要取决于放射性⽔平,它对环境和⼈类健康的潜在影响废物的数量和接受废物的环境。

在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中,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体积约占整个放射性固体废物总体积的90%,⽽其放射性活度约只占总量的1%。

从安全考虑,它的隔离期需300年或更多⼀点的时间。

所以,只要采取适当的⼯程措施,是⽐较容易和⼈类活动环境相隔离的。

⽽⾼⽔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

放射性固体废物,其体积虽然不到放射性废物总体积的10%,可是其所含的放射性活度却约占总量的99%。

我国从事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家经多年研究认为,我国是⼀个幅员辽阔、地质环境多样的国家,为了减少由于⼤量废物长途运输带来的不安全因素、降低运输费⽤,同时考虑到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产⽣单位分布⾯⼴,需要与⼈类环境隔离的时间相对较短,隔离要求相对较低,所以早在上世纪⼋⼗年代初就建议,我国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区域处置的⽅针。

⽽⾼⽔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其放射性活度⾼、体积⼩,α废物的毒性⼤、寿命长,这些废物⼀旦释⼊环境其危害极其严重,所以从安全上考虑,需要与⼈类社会环境永久隔离,其处置场所应尽可能地远离⼈群,宜采取全国集中处置。

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我国中、低⽔平放射性废物的环境政策》(国发[1992]45号),正式确⽴了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区域处置的⽅针,政策规定“在中、低⽔平放射性废物相对集中的地区陆续建设国家中、低⽔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分别处置该区域内或临近区域内的中、低⽔平放射性物”。

1993年制订的,2002年⼜进⾏了修订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次重申了低、中⽔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区域处置的⽅针,并明确了⾼⽔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全国集中处置的⽅针。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LT受到损害,主要包括危害国家防御能力,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国家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等。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

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返表明,确定国家秘密是一种法定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定程序”由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依据、权限、方法和步骤构成。

“依照法定程序”,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

它表明,国家秘密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在一定时间内”表明国家秘密有一个从产生到解除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

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表明国家秘密应当而且能够限定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这也是秘密之为秘密的关键所在。

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知悉范围,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使之不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法律保护原则和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一款确立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

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2)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2)

值班与交接班制度--要点释义
定义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 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It refers to the system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their medical personnel to ensure the continuity of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process of patients through the duty and shift mechanism
【注】有修改 :第一版原文为——医疗机构内的会诊医师必须到现 场亲自诊查患者 ,不允许以电话形式进行会诊。若遇有紧急抢救 , 会诊医师一时无法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 ,可以在电话中先进行 病情交流 ,随后再到现场会诊。
术前讨论制度--要点
诊意见或建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在病程记录中体现?
会诊请求人员应当在病历中将会诊意见或建议的执行情 况进行记录 ,对未执行的会诊意见或建议应在病程记录 中注明理由。
如何理解三级查房 ?
三级查房 ,重在表明对于每一位住院患者都必须有三种不同级别的医师开展查房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根 据本机构医师队伍和管理体制建立本机构的三级查房和相应的诊疗体系。所谓三种级别 ,即分别具有高 级、 中级和初级三个不同层次或资质的医师 ,包括但不限于科主任 (第二版删除)主任医师/副主任医 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普通会诊应由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三级查房医 师中级医师及以上的医师提出 ;多学科会诊的请求人 员原则上为科主任、主诊医师、医疗组长等医师 ;邀 请机构外专家会诊原则上应征得科主任同意。非特殊 原因 ,不得越级开展工作。
普通会诊受邀医师应当具有主治医师资质或医疗管 理部门认定的医师。急会诊的请求医师和受邀医师 不受资质限制 ,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师。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戴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危险物品具有较大危险性,需要从生产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对危险物品实行规范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必要监管措施,降低危险物品发生事故概率,确保与危险物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安全、顺利进行。

一、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由于危险物品涉及的行业领域较多,许多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险物品相关活动的监管均有规定,按照这些规定,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外,对应的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危险物品相关的活动特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1.审批和监管的依据。

对危险物品有关活动的审批和监管依据,除本法外还有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标准等。

关于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了专章规定。

根据该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该法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各个环节作了详细规定。

2.审批和监管的部门。

由于监管的环节较多,危险物品的审批和监管涉及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

比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工合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

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及释义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展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拘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展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

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二款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证据搜集;第三款规定了专业检验的标准。

我们将对这三款内容分别进展解释。

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出现场对交通事故进展应急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首先必须做好报案记录。

对属于重大、特大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依送有关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对于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至少应当派遣2名以上的交通警察出现场进展勘察。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着手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物,以制止交通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有必要送医院抢救的受伤人员,应当尽快送医院抢救。

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一般情况下,不要双向封闭现场道路;必须双向封闭现场的,必须开拓另外的车辆通道,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单向封闭时也要有专人疏导交通。

现场勘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严禁勘查人员在道路阻塞的情况下撤离现场。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

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报线索组织查缉,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核电新建项目前期生产准备的要点与方法

核电新建项目前期生产准备的要点与方法

核电新建项目前期生产准备的要点与方法摘要:对于新成立的核电业主公司而言,新建项目在FCD(核岛第一灌混凝土浇注)前生产准备工作面临着经验不足、要点不突出、方法不对路等问题,容易错失时机,从而影响前期运营准备的质量。

通过研究前期生产准备工作要点并制定有效的应对办法,有助于新建项目前期生产准备工作快速步入正轨,提升工作业绩,从而实现生产准备又省、又快、又好的结果。

关键词:核电;新建项目;FCD前;生产准备;要点与方法随着国家核安全法最新出台,要求核设施运营单位全面承担核安全责任。

同时各家核电集团也纷纷提出新建机组要高质量建设与投产的目标与要求。

新形势下,要求新建核电项目业主公司从工程建设开始就要压实安全责任,把好各阶段建设的安全质量关,切实做好前期运营准备工作。

但新建项目早期特别在FCD前通常面临着生产人员少、经验不足、技术力量相对薄弱、项目工期紧、造价控制严等挑战或困难,生产部门如何在有限力量、资源和时间窗口下抓住重点、有效开展前期生产准备,少走弯路,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以下将从前期生产准备的人员准备、组织运作、工程参与、技术准备、文化建设等领域给出相应的工作要点与方法。

1人员准备对于新建项目来说,人员的规划、配置与到岗尤为重要,既要把握好进人节奏,也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进人策略,甚至还要争取及落实吸引人才的政策。

人员配置的结果将很大程度影响到项目实施的成效。

在新项目核准前至少1年,就要制定好SRO(反应堆高级操纵员)的储备与培养方案,并逐步推动落实。

一般新建核电厂均需要从集团内其他成熟电厂来调配SRO,并根据需要到自身项目进行换照。

关注国家出台的新法规《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计划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对执照人员取照管理带来的新变化与影响,制定好应对措施。

•RO(反应堆操纵员)储备与培养方面,主要采用校招大学生,由新建电厂自行培养或与其他电厂置换培养。

•维修技术关键岗位人员一般从集团内部其他电厂调配有经验的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节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总则一章共计16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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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释义
1. 引言
核能作为一种高能源密度和低碳排放的能源形式,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核能的利用也带来了核安全的风险。

为了保障核能的安全利用,各国普遍制定了核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核安全法进行释义,详细解读其涵义和内容。

2. 核安全法的定义
核安全法是一种国家立法行为,旨在确保核能的安全利用,预防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核安全法是国家对核能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基础,为核能领域的各项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3. 核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核安全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3.1 核安全管理体制
核安全法对核能安全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建立核安全机构和组织,明确各级核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制定核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核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核能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3.2 核安全监督和执法
核安全法对核能活动的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规定。

核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核能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安全执法机构负责对核能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核安全监督和执法的目的是保障核能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3 核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核安全法对核能活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核安全标准是核能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包括核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核安全技术要求是核能活动中必须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核材料的保护、核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3.4 核事故应急和救援
核安全法对核事故应急和救援进行了规定。

核事故应急是指在核能活动中发生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救援行动,旨在减少事故对人民的伤害和环境的污染。

核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和救援能力。

4. 核安全法的意义和作用
核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核能的安全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4.1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核安全法的实施可以预防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核能事故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和环境的污染,对人民的健康和生存环境造成威胁。

核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核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2 促进核能的可持续发展
核能是一种清洁能源,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核安全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核能活动的安全性,增强公众对核能的信任和接受度,促进核能的可持续发展。

4.3 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核能活动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核能事故可能引发社会的恐慌和不安,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核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确保核能活动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5. 结论
核安全法是保障核能安全利用的重要法律基础,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核能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各国应当制定和完善核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核安全管理和监督,提高核能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为一种假设情景,与现实情况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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