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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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论纲

民事诉权论纲

民事诉权论纲李龙[摘要]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从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

诉权与诉讼标的是联系非常紧密的一对概念,诉权学说与诉讼标的学说更是迈着同样的理论发展脚步;诉权学说经历了从私法诉权说到公法诉权说,再到诉权否认说的三个阶段,实际上每一种诉权学说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种完美的诉权学说至今仍然没有出现,但是公法诉权说的一些观点已经成为世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通说;诉权必须具备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要件,否则诉权便不能正常行使和切实实现。

[关键词]诉讼标的诉权诉权保护要件当事人因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加以裁判,这种请求就叫做诉;向法院提出这种请求,从而启动诉讼程序,这就叫做起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判决保护其私权的权利就叫做诉权,因此,有人将诉权称为判决请求权或者司法保护请求权。

“无诉权便无当事人”,“无诉权便无诉”,“无诉权便无民事诉讼”。

诉权对于当事人来讲,它是进行诉讼的前提,同时也是胜诉、败诉的关键;诉权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来讲,诉讼是民事诉讼启动、发展和终结的重要动力;诉权对于审判权来讲是审判权行使的条件,审判权是诉权行使的结果。

而诉权总是就某一个具体的纠纷而言的,“无争议便无诉权”,作为一个争议的事实,当事人总是以其对法律的理解,以一定诉讼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院的司法保护。

诉权总是就某一诉讼标的而言,离开某一诉讼标的,诉权便无从谈起。

纠纷发生以后,就某一诉讼标的而言,当事人有诉权,另一个诉讼标的或许当事人就没有诉权。

因此,诉讼标的与诉权是紧密联系的一对概念,离开诉讼标的的诉权和离开诉权的诉讼标的都是不能想象的。

一、诉权的内涵剖析及外延界定(一)诉权概念溯源通常认为,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

但在罗马时代,它只不过是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的不同诉讼形式,具有开始诉讼的机能的含义,并没有实质上赋予权利人以何种地位。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诉权制度

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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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 益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 之诉

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包括:金钱 财物给付和行为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现在 给付和将来给付、特定物给付和种类物给付
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变更或消灭)已成立的民 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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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根据以下诉讼请求辨别诉的种类
分割共同财产 拆除违章搭建 增加租金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婚姻关系无效 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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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反诉概说
概念
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
民诉中的诉权 诉和反诉制度
一、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二、民事诉讼中的诉
三、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1
一、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诉权概说
诉权的含义及其实质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 讼保护的权利。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或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 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诉权的具体的实体内容,体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
5
诉权
程序诉权
程序实施权
实体诉权
实体请求权
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
胜诉权
申请回避权、证明权
辩论权、处分权、上诉权 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
等等……
6

二元诉权的关系及其研究意义

表明对诉权的保护方式、保护态度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 主观方面要件,即当事人适格 客观方面要件,即特定的民事纠纷有运用诉 讼救济的必要,即具备诉的利益,即具有 “可诉性”或“权力保护资格”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 两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对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
诉与诉讼请求的联系
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 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 诉讼请求 司法保护的请求 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 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 义上的诉 提出的权利主张 诉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 相当于实体意义上的诉
4.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的联系
完整的诉
=
诉的主体
+
诉讼标的
+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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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的标的\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
诉讼标的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 法院裁判的对象。)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关系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必须有特定的诉讼 标的 诉讼标的物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 向的对象 未必有诉讼标的物,财 产案件才有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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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含义 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广义的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量的 变更和质的变更。 狭义的诉的变更——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 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即诉讼标的之变更。 2.诉的变更的两种情形 ①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②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31
(1)诉的主体 (2)诉讼标的 (3)诉讼理由 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 诉讼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 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确认权利义务状态的根据 ②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根据。

民诉1

民诉1

民诉复习资料一、名解民事争议: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菊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支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诚信原则: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检查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是当事人之间发生政治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一般是不能变的,而诉讼请求可以变化。

民事诉权: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由中法合资成立的甲公司在北京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3台医疗检测仪,经甲公司检测发现其中2台仪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甲公司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江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

江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

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江伟孙邦清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共同诉讼第三节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四节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五节公益诉讼代表人第六节第三人第七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期间、送达第二节送达第七章调解与自行和解第八章临时救济措施第九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章诉讼费用第二编证据编第十一章一般规定第十二章举证责任第十三章书证第十四章物证第十五章证人证言第十六章视听资料第十七章当事人陈述第十八章鉴定结论第十九章勘验笔录第三编审判程序第二十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第二节审前准备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第二十二章小额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十四章第三审程序第二十五章再审程序第四编特别程序第二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七章选举资格案件第二十八章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二十九章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三十章指定监护人案件第三十一章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三十二章督促程序案件第三十三章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第五编家事诉讼案件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五章婚姻关系案件第三十六章亲子关系案件第三十七章收养关系案件第三十八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第六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九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管辖第三节送达、期间第四十章司法协助第四十一章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第1条[立法宗旨]为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2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争议,依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提起民事诉讼的,也适用本法。

江伟民事诉讼法2013最新版讲义

江伟民事诉讼法2013最新版讲义

江伟民事诉讼法2013最新版讲义江伟《民事诉讼法》必背讲义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及其成因所谓冲突,是指人们因利益和态度的不协调和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按冲突的法律性质不同可以分为:(1)民事冲突;(2)刑事冲突;(3)行政冲突。

民事冲突又称作民事争议或曰民事纠纷。

以民事冲突的主体特征为标准,民事冲突又可分为:(1)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冲突;(2)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的冲突;(3)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冲突;,(4)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冲突;(5)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冲突;(6)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冲突。

民事冲突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难以概括穷尽的。

择其要者有:一类是与人身权益相关的民事冲突。

二类是与财产权益相关的冲突。

民事冲突的成因是相当复杂的。

它有人的个性民事诉讼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独立的、完整的法典还是清朝的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将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同时亦开始重视法制建设。

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原则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1982年12月起开始试行,至此,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终于面世。

在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试行10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并参照国外的有益作法,立法机关组织力量几经修改数易其稿,终于在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当事人自由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效力亦称适用效力。

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发生作用。

对人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践进行理论概括和探讨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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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
第一节诉权的主体和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权是指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解决争议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一、诉权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诉权。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诉权的限制
诉权并非是绝对的,法律对诉权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下诉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1. 诉讼请求不明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人民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或者提供相应材料,以保证诉讼请求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2. 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时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

3. 没有法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无法主张诉权。

例如,未成
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4. 当事人不符合诉讼代理条件的,需要委托合格的代理人行使诉权。

第二节审判权的行使和保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裁决的权利和义务。

审判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
障措施。

一、审判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方式。

审判权的行
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原则:公开审理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2. 双方当事人平等主义: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当事人平等对待,不
偏不倚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3. 备案查卷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备案查卷,确保诉讼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4. 调查取证原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查、取证等措施,确保案件
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二、审判权的保障
为了保障审判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措施:
1. 独立性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的干预。

2. 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法官应当履行审判职责,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行使审判权。

3. 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证据、辩论、申请回避等权利。

4. 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结语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明确了诉权与审判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诉权的主体和限制,以及审判权的行使和保障措施。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了解并合理行使诉权,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诉权与审判权的有效配合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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