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危险化学 品单位 应当按照 《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辨
识》 标准 ,对本单 位的 危险 化学 品生产 、经营 、储 存和 使用装 置、 险源 ) ,是指按 照 《 险化 学品重大 危险 源辨识 ( 8 1 ) 准辨 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 识 ,并记录辨 识过程与结果 。 危 GB1 2 8 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
第4 O号
Ⅸ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 暂行规定》 已经 2 1 年 7月 2 危 01 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1年 1 01 2月 1日起 施 行 。 国 家 安全 生产 监 督 管理 总局 局 长 骆 琳 21 0 1年 8月 5 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 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
相 结 合的 原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 品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
止 和 减 少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的 发 生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根
值之和大干或等于 l的。 第十 条 重大危险源 安全评估报 告应当客观 公正、数据准 确、
效、 可靠运行。维护 、 保养 、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 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 品单位应 当明确重大危 险源 中关键装 置、 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定期检查 ,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 以立B 排除的 。 应 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 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 当对重大 危险源 的管理和操作 岗 位 人 员进 行安全操 作技 能培训 ,使 其 了解 重大危 险源的 危险特性 , 熟悉 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规章制 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 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容易引起事故、危害人民群众和环境安全的化学品。
作为一种特殊的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管理和使用需要高度重视,为此,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针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一、概述《暂行规定》是2002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是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法规。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管理和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1.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已形成的、具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源。
2. 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危险源。
3.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5. 其他与重大危险源监管相关的工作。
三、重大危险源的划定根据《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原则为:1. 危险化学品性质;2. 单位时间内存量、使用量或建筑面积;3. 安全距离;4. 其他与危险程度相关的因素。
根据上述原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当由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中的特定设施或区域划定。
同时,要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查、评估和判定,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规范1. 生产环节的规范:(1)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合理的储存、配制、运输和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中出现的危险源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2. 储存环节的规范:(1)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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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本规定的颁布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规定共分七章三十一条,以下是对主要内容的概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环节。
并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分类与管理第二章规定了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分类与管理办法:将重大危险源单位分为特别重大危险源单位、重大危险源单位和一般危险源单位,并对各类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还对各类单位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评估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是本规定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了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包括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计划制定、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和事故处置等工作。
此外,还明确了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权责关系和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单位的防护与安全教育第四章主要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教育进行了详细规定。
强调了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规定了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五章事故应急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明确了重大危险源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要求。
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事故调查组织和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第六章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业及监管部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并对事故后的信息公开做了详细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是本规定的最后一章,明确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特性,一旦泄漏、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则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本规定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环节。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设计、施工等)、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环节。
二、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它们分别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对应的企业,则需要对其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环节进行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包括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核查。
安全评价是指通过对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分析,从而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后果等,为制定适当的措施提供技术依据。
安全设施核查主要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用的工艺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工艺管道等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其能否满足事故发生时的安全需求。
四、风险评估与报告对于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通过将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核查结果相结合,确定风险等级和重大危险源防范、应急救援措施等,为企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降低其发生危险事故的概率。
企业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报告制度。
所编制的文件内容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和相关的处置措施。
企业还需要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意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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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背景
危险化学品是一类会对人、物、环境产生损害或者危害的化学物质或制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点。
由于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源,因此需要加强安全监管。
为此,国务院于2021年2月发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
规定内容
《规定》共48条,涵盖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对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第二条规定了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园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
这些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规定实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园区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评估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贮存方式、使用方式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评估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改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园区等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应当定期进行修订。
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随机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处理等环节的合规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
实施效果
《规定》发布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一方面,各地相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加强了监管,强化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
另一方面,企业也注重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依法依规开展生产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发布《规定》以来,全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数量和严重程度均有所下降。
例如,2021年3月,江苏连云港德馨化工公司一化学品储罐发生泄漏,但因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到位,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影响。
展望
随着我国危险化学品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不断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
《规定》的出台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但在实践中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