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琼财教规〔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管理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6日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三章分配方式和使用范围第四章预算下达与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发展、提升市县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子项目的设立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 1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东府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2日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四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五章事前资助资金管理第六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第七章配套资助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提升科研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示范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街(园区)财政支持的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一定时期内科技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遵循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有机相连的内在规律。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照依法依规、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赋能创新、突出绩效、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执行及管理单位。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娄财教〔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工)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类别与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五章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
第四条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医学科技发展是南京市的重要战略领域,为了促进医学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南京市特别设立了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的申请、评审、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项目申请1. 申请资格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南京市内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校等科研单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医学科技研究与开发能力。
2.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等;- 项目预算,包括经费的详细用途和金额;- 申请人的机构介绍、研究团队介绍等相关资料;-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申请流程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
三、项目评审1. 评审标准项目评审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科学性与创新性: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具备科学性和创新性;- 可行性与可持续性: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并能够持续发展;- 预期成果与社会效益:项目的预期成果是否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
2. 评审程序项目评审程序如下:- 初步评审:由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 复审评审:对初步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深入评审,评估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终审评审:由专家委员会对复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终审,并确定资助项目。
四、资金使用1. 资金管理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将由管理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2.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 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支持;- 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 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的资金支持;-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
3. 资金使用要求资金使用需符合以下要求:- 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进行资金使用,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资金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资金使用需按照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长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和科技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项目类别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四类。
第四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且每年增长率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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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科联发〔2015〕2 号关于印发《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科办字〔2013〕107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源市科学技术局辽源市财政局二O一五年三月二日附件: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科办字〔2013〕107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是指对省级以上项目指南的说明、项目筛选、项目推荐、跟踪管理等;市级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验收(鉴定)、成果跟踪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指导。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国家、省、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资金拨付到市财政的项目)及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由国家、省、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一)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围绕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避免资金分散使用。
(二)市本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支持具有紧密结合运行机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的成果转化;支持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园区);院士工作站、科技创新中心、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专利等成果转化。
(三)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项目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各项财务制度。
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科技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二)作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三)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需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负责对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初审,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五)负责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六)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日常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的管理工作,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科技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市科技局提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批复,并将批复的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四)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指南;(五)配合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七)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八)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国家、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第六条国家、省计划项目按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归口管理。
市科技局项目分管科室对应省厅各处室对项目履行推荐、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第七条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县科技局组织本辖区项目直接申报。
第八条项目分管科室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严格把关,重点项目要进行现场考察,保证项目的真实性。
第九条项目分管科室对已列入国家、省计划项目,应配合省厅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具体管理流程遵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第十条专项资金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其中:用于出国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2号)和市里的相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1 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500—8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一500元。
会期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300一4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200—300元。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次60--100元,其他技术人员每人每次40—80元。
11、其他支出:上述直接费用之外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l3%;超过l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l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五章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第十一条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编制方案,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通过调研和征集,提出相应计划指南建议,形成指南(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确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指南;指南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或公文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条件、受理、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区科技局组织辖区项目进行申报,市直企业和相关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辽源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3、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4、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基本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5、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要求。
申报单位按计划类型填报表格及提供相关附件证明:《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引导计划、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格式;《辽源市专利费用补贴申请表》。
项目申报书及申报材料格式由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制定。
项目分管科室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按照专家意见,择优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论证(考察)、立项。
1、项目评审,原则上实行专家评审论证,评审专家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抽选,选定的专家需经分管领导审议,主要领导审批。
评审专家5—7人,以会议或现场考察形式进行论证。
对通过的项目,由专家在计划项目申报书专家意见一栏填写评审意见并签字。
2、专家评审以计划要点和项目指南为依据,通过审阅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考察)。
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项目指南;技术创新点及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项目完成后预期达到的国内外技术水平;(2)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是否合理;产业化前景,市场潜力和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项目实施的条件;投资合理性;项目完成后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