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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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吃空饷”和借调人员问题的自查报告

关于“吃空饷”和借调人员问题的自查报告

关于“”和借调人员问题的自查报告县清理整治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全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防止单位和个人套取财政资金,切实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借调人员问题,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清理整治机关事业单位“”和借调人员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xxx发[xx]xxx号)文件精神,我乡成立了清理整治机关事业单位“”和借调人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乡清理整治工作。

采取定向核查的形式,对全乡各部门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县编办核定我乡行政编制xx人,事业编制xx人,机关工人xx 人,现有在职在岗人员xx人,其中行政编制在编在岗xx人,事业编制在编在岗xx人。

经过认真自查,有1名干部(xxx,xxx站长)借调“双联办”工作,其他干部不存在长期在编不在岗、伪造人员编制及长期在册不在岗骗取财政资金、退休和死亡不注销及其他形式的“”问题。

二、主要做法一是规范管理,建立机制。

有效防止和杜绝“”现象发生,根本在机制,关键在责任。

我乡领导高度重视,自觉加强管理,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人员为成员的清理整治“”和借调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乡清理工作。

二是多管齐下,防患未然。

我乡从制度入手加强管理,落实部门职能责任,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

从单位人员编制、干部档案管理、工资情况统计、完善社保手续、人员合同管理等入手,各个环节严格监管。

三、工作打算一是加大管理力度。

设置日常监督举报电话,欢迎并鼓励举报人员,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此项工作常抓不懈。

二是抓住关键环节。

坚决杜绝拿着工资福利不干事的行为,从严管理打着学习、治病等旗号,长期旷工的人员,切实加强考核监督。

三是科学建章立制。

根据相关干部人事政策和工作纪律处分有关规定,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严肃编制、人事纪律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杜绝出现新的“”和自行借调人员现象。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

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__〕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__〕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

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市编办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综合协调、聘用员额审核等;市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岗位薪酬指导意见的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等;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不足又确需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时,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办申报聘用员额。

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编委研究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核定聘用员额,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

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2024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报告

2024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报告

2024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工作一直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事项。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促进编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行政效能,我单位决定开展202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工作。

本报告是我单位对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自查情况的总结和分析,通过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自查目标根据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和我单位的实际情况,本次自查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检查编制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编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2. 审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变动情况,保证编制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 检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结构合理性,优化编制布局。

三、自查方法本次自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座谈交流等。

为了确保自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自查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自查能力。

四、自查结果分析1. 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自查结果显示,我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较好。

我单位严格按照编制计划进行编制资源的配置,确保各单位的编制需求得到满足,同时避免了编制冗余和浪费的问题。

但是在一些单位中,因为编制调整等原因,存在部分编制岗位空缺的情况,需要及时补充编制,避免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2. 编制变动情况审查通过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变动情况的审查,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个别单位未及时上报编制变动情况,导致编制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受到影响。

其次,在编制调整中,个别单位的变动范围较大,变动频次较高,需要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和控制,确保编制变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编制结构合理性审查为了优化编制布局,我们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结构进行了审查。

发现一些单位编制结构不合理,存在编制过剩或布局不合理的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编制结构,实现编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及各副省级市编办:随着我国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推进,互联网已经成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

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单位名称注册的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已经成为在互联网中识别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要标识。

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管理,有效提高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的权威性、可信度和认知度,对于维护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3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在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增设了“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为我国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专用的网上名称。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现就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注册使用“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务”、“公益”中文域名的适用范围“政务”中文域名适用于我国党政群机关等各级政务部门。

其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公益”中文域名适用于非营利性机构。

其范围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际公益组织,从事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及其它非营利性单位。

二、“政务”、“公益”中文域名注册使用规范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中文域名作为其网上名称时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以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其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相关性。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周政[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69号)市直各机关,各事业单位:《周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周口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防止多部门审批和超编制配备人员、长期借调人员等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设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强化行政成本意识,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处理好急需和长远的关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人社、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管理。

二、管理范围周口市市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管理办法(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入编办理程序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申请,编制部门审核,报编委审批后,由编制部门核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编制审核通知单》,按照党群和政府序列,分别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员调配等手续、到编制部门入编登记、财政部门凭编办出具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变动核增(减)经费函》办理财政经费供给手续。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淄编[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淄编[2007]2号)市直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省编委鲁编[2005]17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人事工作会议部署,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强化对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选配工作的社会监督,经研究,决定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编制实名制的重要意义编制实名制,是指将编制管理和人员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到人,将编制数额和配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实现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共用一套数据,形成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核定编制,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按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财政部门按编制和人员信息数据核拨经费的约束机制。

为做好市级实名制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6个部门共同组成市级编制实名制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市级编制实名制工作。

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编制实名制的范围市级编制实名制的范围包括:市直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归口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部门要按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将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在职工作人员逐一审核,将已纳入编制管理并按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

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

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精神病医院、口腔医院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应急救治机构、公共卫生信息机构、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第三条医疗机构内设管理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5个以内,二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个以内,一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个以内。

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内设管理机构:省级控制在20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5个以内,县(市、区)级控制在13个以内。

采供血机构内设管理机构:省级控制在12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0个以内,中心血库控制在5个以内。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内设管理机构控制在7个以内。

第六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采供血机构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各采供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等级、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节约行政成本,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是指上述单位采用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方式使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抵编不进编人员)。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工作需要、编制管理相结合,坚持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人员;可以通过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也不准使用编外人员。

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一般限于后勤、辅助性岗位和极少数专业技术岗位,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审批制度。

编外用工总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审定。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含岗位、人数),市编委办根据申请单位的职能、任务、核定编制和在职在岗职工等情况,在编外用工总量内予以审核批准,明确使用条件,并随职能、任务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批准的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新聘用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技能。

属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新聘用的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般工勤岗位可实行劳务派遣;专业技术岗位可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九条编外用工经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委编[2002]9号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委编[2002]9号)各市、县、区委编委,省直各单位: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和全国编办主任会议有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机构编制管理是党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调整部门的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和核定人员编制以及配备领导职数,不断调整和变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因此,机构编制管理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巩固,关系到执政党和政府管理能力的提高,关系到国家机器的高效协调运转,关系到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现。

为了保证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认真落实机构改革方案,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这不仅是促进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着眼于长远发展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客观要求。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对象和主要内容(一)范围对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对象是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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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
进人审批程序的规定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执政党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
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中央、省、张掖市就加强机构编制
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上
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关事业
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批程序作如下规
定:
一、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进编申报审批程

<一>、机构编制的申报审批
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涉及机构设置(含内部机构)调
整、职能配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核定、单位规格确定等机构
编制事宜,必须由主管部门向县编委或编办报送专题请示,县编
办初审把关后,提请县编委研究审批。其中:事业单位正科级机
构的更名、内设机构设置,由县编办审批行文,其余由县编委审
批行文。需报上级编委部门审批的,由县编办按规定呈报。
<二>、人员进编的申报审批与办理
建立人员用编申报审批制度。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因编
制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县编委
申报年度用编计划,由县编办审核,报县编委审批后,由县编办
组织实施。平编单位可根据预测的本年度自然减员数额,按照出
一进一的原则,申报用编计划,在出现编制空缺时,由编办组织
实施。超编单位不得新进人员,确因结构不合理或工作需要补充
人员的,可在上年度自然减员的基础上,按照出二进一、出三进
一的原则申报用编计划,由县编办严格审核后,报县编委审批。
新进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进编手续。
1、凡属县委同意任命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县编办凭
县委任职文件直接办理进编手续,属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
干部、省委选调生,县编办凭军转干部安置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和
县委组织部门文件直接办理进编手续,并下发《人员进编通知
单》。上述人员安置到空编单位的占单位编制数,如因特殊情况
安置到满编、超编单位的,从所在单位以后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
中冲销。
2、党政群机关其他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
规定,实行公开招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考聘的办法录
用人员。
3、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在编委审批的
年度用编计划内,向县编办呈报《准许用编申报表》,详细填明
用编单位编制状况,年度用编计划,本次用编数额,拟进人员岗
位、职位情况,县编办根据该单位编制内岗位空缺,人员结构等
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下达《准许用编通知单》,用人单位持《准
许用编通知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配或公开考聘手续。
4、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
间异动的,属本系统内平行或顺向异动的(顺向是指:机关
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自收
自支事业单位;县直单位乡镇单位),且进入单位有编制空
缺的,经主管部门申报后,县编办审批并下达《人员进编通知单》,
再办理人员异动手续。属系统外异动或系统内逆向异动的或系统
内异动而进入单位没有编制空缺的,按上述第三条程序办理,用
人单位凭准许用编通知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员异动手续。
5、全县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县委、县政府直属
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补充工勤人员的一律实行编内聘用。按县
编委《关于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和县直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
的意见》规定办理。
6、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完招录、
聘用异动等手续后(一年一聘的工勤人员除外),用人单位将《准
许用编通知单》、新进人员行政介绍信等相关证件报县编办,经
县编办审核符合拟进人员结构的,办理《人员进编通知单》,用
人单位凭《人员进编通知单》到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
属财政供养的凭《人员进编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拨款手
续。拟进人员不符合结构要求的,县编办不得办理人员进编手续。
县编办在办理《人员进编通知单》的同时,将新进人员信息资料
录入到钟祥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接受社会监督。
7、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的管理,严格控制领导职数,不得超
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各部门在任命中层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时,
不得以任代调。凡异动单位任职的,必须按照进人程序和规定,
先办理编制手续,后办调配手续,再办理任免手续。否则,任免
文件无效。领导职数占用单位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其他人员编制
不能相互挤占。
二、严格坚持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坚决执行机构编制“三个
一”审批制度
强化编制就是法规的观念。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
导,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个一”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事
宜,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
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
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其它部门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
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和召开的会议,不得作为申报设置机构和
核定人员编制的依据。未向县编委或编办报告的机构编制事项,
县编办一律不予受理。
三、强化编制实名制管理
要全面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都
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实行定编定岗到人。
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要分类管理,不得混用。今后,
县直党政机关均不能使用事业编制。建立人员出编管理制度,机
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出现调出、退休、退养、辞退等情况后,要
在一个月内到县编办办理出编手续,以便于对人员编制的动态管
理。
四、多方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组织、纪检监
察、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监
督、各负其责,在人员进出管理上,要坚持以机构编制为“龙头”,
共同管理好机构编制。
组织部门在受理各部门干部任职申报表时,要对拟任人员的
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不属于拟任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的,一律
不予受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调配手续后,再办理其任免手
续。要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在干部任免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对各部
门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机关事
业单位进编程序任命的干部以及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有权撤
销其任免决定,并督促将其退回原单位。
人事部门在办理人员调配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凡未按规定办理编制手续的,不得办理人事调配、招录、招考或
聘用手续,凡未按规定进编的人员,不得办理工资转移、晋级、
晋职、职称评定等手续。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编委确定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
渠道,确定单位的经费性质,并严格按编委核定的编制数额编制
财政预算,按照县编办核定的在编人员核拨人头经费。凡未按规
定程序进的人员一律不得核拨经费。
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手续时,要严格实行准入制度,凡未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进编手续
的人员,不得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
纪检监察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
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7]5号)精神,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和
责任人,按照《暂行规定》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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