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第九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重庆界石盘至江苏浏河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理,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禁限航规定第四条??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0.735千瓦(每马力)拖带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武汉以下水域,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二)武汉至宜昌水域,上行时不超过5吨,下行时不超过8吨;(三)宜昌以上水域,上行时不超过2吨,下行时不超过3.5吨。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一)客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禁止航行。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江阴以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江阴以下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
(三)其他船舶。
1.长江干线三峡大坝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2.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第六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船舶驾驶员业务技能考试

船舶驾驶员业务技能考试一、选择题(共40题,每题2分,共计80分)1、()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上、下界限是。
[单选题] *A、慈湖河口——苏通大桥B、浏河口——慈湖河口(正确答案)C、浏河口——南京大桥D、浏河口——南京三桥2、()《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立法的目的是。
[单选题] *A、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B、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C、A+B(正确答案)D、以上都不对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遵循原则。
①大船小船分流②逆流避让顺流③各自靠右航行④过错责任⑤避免航路交叉 [单选题] *A、①②③B、②③C、②③⑤D、①③④⑤(正确答案)4、(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深水航道内,上、下行通航分道、分隔带各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
[单选题] *A、2/6、3/6、1/6B、2/5、2/5、1/5(正确答案)C、1/3、1/3、1/3D 、2/5、3/55、()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下列船舶是让路船。
①违反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船舶②进出叉河口、支流的船舶③横江渡轮④航行警戒区内的横越船⑤靠离码头、进出锚地⑥按规定在通航分道内行驶的船舶 [单选题] *A、①②③④⑤⑥B、①②③④C、①②③④⑤(正确答案)D、①③⑤⑥6、()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的侧面标水域。
[单选题] *A、内侧B、外侧(正确答案)C、靠近南岸一侧D、靠近北岸一侧7、()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
[单选题] *A、主要责任B、全部责任C、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正确答案)D、责任由主管机关裁定8、()慈湖河口至太平洲捷水道下口航段不专门设置下行推荐航路,下行小型船舶在下行时应沿行驶。
[单选题] *A、深水航道外边缘B、靠左岸外边缘(正确答案)C、深水航道内边缘D、特定航路9、()枯水期,尹公洲航段最窄处的航道宽度约。
[单选题] *A、100米B、200米(正确答案)C、300米D、400米10、()在具备条件的水域,黑浮标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标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实施日期】202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2010年10月13日发布)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实际通航情况,对船舶船舶航速规定如下: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确瞭望,注意观察,并采取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14.816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20.372公里);进入该水域后,应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叉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16.668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三类水域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27.78公里),其他月份顺流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24.076公里)。
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一类、二类、三类具体情况见附件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大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附件: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海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061号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我局制订了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二月九日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航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第四条拟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第五条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后;对满足条件的;在船舶签证簿备注栏中予以签注..第六条停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或划定的码头、锚地、停泊区内停泊;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二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三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四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五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六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第七条船舶停航期间应对船舶及设备进行维护;满足安全与防污染要求;以及船位调整、防台防汛等应急需求..第八条船舶停航时应按规定要求显示信号..第九条停航船舶无线电设备应保持可用;至少维持一种磁罗经可用以测得方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应保持正常开启..第十条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要;对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职责的岸基人员和值守船员进行定期应急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第十一条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见附件的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第十二条值守船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或服务簿适用于内河水手机工..未经洗舱的液货船的值守船员还应当持有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三条停航船舶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防污染相关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污油水舱、标准排放接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机舱舱底水管系相关的泵浦、管路、阀门;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十四条停航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和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没有记录簿的;应记载于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第十五条停航船舶应保持与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的通讯联系;及时接收安全信息;并每天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改变停泊方式或位置的;二负责停航船舶停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变化的;三船长或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的;四发现停泊水域有异常情况的;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十七条结束停航的船舶;应到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撤销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或口岸查验手续..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停航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整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一、甲板部最低值守要求二、轮机部最低值守要求三、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值守要求一原船免配GMDSS操作员的维持原免配要求;二停泊在能有效使用VHF并保持良好通讯水域的;值守人员应能够正常操作VHF通讯设备;三停泊在VHF信号未覆盖的海区水域;300总吨及以上船舶均应配备GMDSS 操作员可兼职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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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位陡涨陡落情况下的禁限航
第七条 船舶应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范措施。预报水位变化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3米,客船、高速客 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队、快速船及600 总吨以下船舶禁止夜航。 (二)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5米,客船、高速客 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滚装船、船队、快 速船及600总吨以下船舶禁止航行。 (三)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6米,所有船舶禁止 航行。 (四)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相应船舶禁止航行。
五、船舶航速限制规定
第八条 船舶通过港口作业区、锚地、停泊区、渡口附近水 域、交通密集区及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区,应慢速通过。 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最低航速。 上行航速:每小时不低于4公里。 下行航速:江阴以下水域每小时不低于8公里;江阴至宜昌水 域,当汉口水位4米以下时,每小时不低于8公里,汉口水位4米以 上时,每小时不低于12公里;宜昌以上水域,当重庆羊角滩水位2 米以下时,每小时小低于8公里,重庆羊角滩水位2米至7米时,每 小时不低于12公里,重庆羊角滩水位7米以上时,每小时不低于14 公里。
六、其他船舶的禁限航要求
第九条 相关船舶应当禁止下列航行行为: (一)客渡船夜航,汽(车)渡船22:00-次日05:00时航行,但省(市)政府核定 渡运时段的,遵从其规定。 (二)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夜航。 (三)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及锚泊作业外的停车淌航。 (四)600总吨以下载运有毒有害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及600载重吨以下单壳油船夜航。 (五)驳船总数超过10艘或总长超过250m的吊拖船队航行。船舶采用吊拖编队方式在 川江控制河段航行。 (六)内河单壳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 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 (七)支流水位陡涨致使其主流冲过长江干流江面一半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该干 支交汇水域。 (八)总长130米以上的船舶在重庆石板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总长150米以上的 船舶在李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九)重庆羊角滩水位3.0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62.0米以下时,或重庆羊角滩 水位5.0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52.0米以下时,总长130米以上的船舶在李渡长 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十)宜昌以上水域主机功率小于73.5千瓦(100马力)的船舶拖带航行;宜昌以下 水域主机功率小于36.75千瓦(50马力)的船舶拖带航行。 (十一)挂桨机船舶拖带航行。
内容介绍
一、总则 二、禁限航规定内容 三、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总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 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交安监发〔2016〕204号,已 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在长江干线重庆界石盘至江苏浏河口水域航行、 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实施单位: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 理,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禁限航的监 督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五、船舶航速限制规定
第八条 船舶通过港口作业区、锚地、停泊区、渡口附近水 域、交通密集区及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区,应慢速通过。 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船舶最高航速。 除高速客船外,船舶最高航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洪水期:宜昌至重庆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38公里,上行每小 时不得超过20公里;宜昌至汉口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30公里,上 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2公里;汉口江阴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30公里, 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2公里。 枯水期:宜昌至重庆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35公里,上行每小 时不得超过20公里;宜昌至汉口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30公里,上 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2公里;汉口至汉阴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8公 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3公里。
三、大风情况下的禁限航
第六条 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 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 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 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 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二)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 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三)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 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及 吊拖船队等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四)当地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 渡船禁止开航。 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遵从其规定。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按本规定建立健全 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 灾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实本规定所列禁限航措施及 要求,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中突遇本规定第五至七条所列情形,应果 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向附 近船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船舶因禁限航需要停泊时,应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 留足安全值班人员,正常开启助航设施设备,按规定显示信号。 第十四条 船舶应按规定留足富裕水深和富裕高度。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等部门 发布的信息,按规定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时采取禁限航 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
二、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禁限航
第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 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 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客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 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禁止航行。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江阴以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 江阴以下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 (三)其他船舶。 1.长江干线三峡大坝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 航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2.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 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禁限航规定
一、拖带船队
二、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禁限航
三、大风情况下的禁限航
四、水位陡涨陡落情况下的禁限航
五、船舶航速限制规定 六、其他船舶的禁限航要求
一、拖带船队
第四条 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 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0.735千瓦(每马力) 拖带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武汉以下水域,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 441KW的船舶,其拖带量: 上行600马力×6=3600吨 下行600马力×9=5400吨。 (二)武汉至宜昌水域,上行时不超过5吨,下行时不超过8吨; (三)宜昌以上水域,上行时不超过2吨,下行时不超过3.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