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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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sysgnc@。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0年10月29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水路客运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

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水路运输、港口、航道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含地方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必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长江干线港内辅助作业船舶配员问题及监管对策

长江干线港内辅助作业船舶配员问题及监管对策

长江干线港内辅助作业船舶配员问题及监管对策作者:向阳来源:《中国水运》2018年第02期摘要:本文对长江干线港内辅助作业船舶的主要特点以及配员问题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总结分析,并结合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法规立法、源头管理以及现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以达到治理目的。

关键词:港内辅助作业船舶;配员;监管中图分类号:U6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8)2-0022-02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长江干线港口建设和推动港口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了长江干线黄金水道功能。

港内辅助作业船舶作为港口建设、营运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在长江干线航运产业链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受各种因素影响,船舶配员问题一直是长江干线港内辅助作业船舶的顽疾之一,尽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了多次整治活动,但成效却不明显。

张家港港作为长江干线吞吐量大港,其辖区港内辅助作业船舶具有数量多、船种杂、作业频、密度大等特点,在长江干线各港口中颇具代表性和典型性。

下面以张家港港为例,对该辖区港内辅助作业船舶的主要特点以及配员问题主要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探讨海事管理机构如何进一步强化港内辅助作业船舶配员管理,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1 基本情况1.1 船型分布以小型河船为主据统计,目前张家港在港港内辅助作业船舶共79艘,其中拖船20艘,工程船16艘,交通艇15艘,油船油囤10艘,污油水处理船6艘,其它12艘。

船舶吨位主要为2500总吨以下,除沪通大桥桥区水域多艘大型施工船舶外,其它基本属于内河小型船舶,其中,500总吨以下河船共68艘,占港内辅助作业船舶总数的86.1%,300总吨以下河船共52艘,占港内辅助作业船舶总数的65.8%,具体船舶吨位分布如下表:1.2 管理公司以外地公司占据多数港内辅助作业船舶配员管理基本由管理公司实施,目前张家港港内辅助作业船舶共涉及管理公司51家,其中,外地公司30家,占管理公司总数的58.8%。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1月4日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组织落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船舶不得涂改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

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七条客运企业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掌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督促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

第八条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建设监控设施设备,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船舶评估报告(必备3篇)

船舶评估报告(必备3篇)

船舶评估报告第1篇给你个比较粗略的估计法。

萊垍頭條在现在的行业景气指数情况下,一条湖上货运(强调一下,不是客运)船舶的造价是每吨排水量低于3100元,一条海上货运船舶是5200元左右,都包括了发动机和其它必须的设施,是整新船(造船最旺盛的06、07年时候曾达到9000元每吨的高峰)。

客运船的价格变化很大,和居住条件、人员舒适度、内外装修等等有关,难以统一估算,只能就事论事。

我估计你的船排水量约为57吨,整新船到手应该不高于18万元。

祝你好运!萊垍頭條船舶评估报告第2篇船舶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船舶发生保险损失时保险公司最高的赔偿限额,船舶的保险价值是指投保船舶的实际价值。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是与保险价值相同的。

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

例如:一艘价值1000万的船舶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00万的船舶保险。

其中,保险价值是1000万,保险金额是800万。

如果保险损失发生了500万时,被保险人可得到的赔偿为:500 X(800/1000)=400万。

船舶评估报告第3篇一是高度重视极端天气预警信息。

船舶要高度重视海事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严格遵守《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及《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要求,杜绝违规航行。

萊垍頭條二是切实做好船舶开航前安全评估。

开航前船舶(特别是内河船以及中小型海轮)应全面评估自身抗风能力和可能遭遇的恶劣天气情况,熟悉航路沿线的避险水域,适时调整航行计划,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如有必要,绕开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水域。

萊垍頭條三是加强水密设施、排水管系检查。

封闭舱盖、舱门,关闭货仓通风筒和水密门,检查疏通甲板出水孔和有关下水道,确认各泵阀管系污水井等排水设施状态良好,确保排水畅通。

垍頭條萊四是扎实做好货物绑扎系固工作。

船舶应按要求做好货物平舱、配载、系固工作,避免出现上重下轻现象或货物发生滑动移位,影响船舶稳性;同时应注意做好机舱可移动设备及备件的绑扎加固工作。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解读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解读

是 规 定 了水 上 交通 管 制 的措 施 。二 是 明确 了水 上
通过梳理 《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理 条例 》《 内河 渡 口渡船 管
交 通 管 制 的九 种 情 形和 水 上 交 通 管 制的 发 布 方 式 和 内
理规定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 安全管理规定 》 等行政法
规 、规 章 , 并 在 进 一 步 整 合 近 年来 出台的 长 江干 线相 关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性 文 件 的基 础 上 , 遵 从 已有 法 规 、规 章 已 做 出规 定 不 再 重 复规 定 的原 则 , 针 对长 江 干线 交 通 安全
旺 盛。
江干线 运输 形势 和 通航 环 境 发生 了巨大 变化 。

是水 上运 输基础 设施 不断 完善。近 年来 , 国家不 断
四是通 航 环 境 逐 年复 杂 。尽管 长江 干线 大 型 船 舶逐 年增加 , 但 个 体 经 济 仍 占比较 大 , 干 线现 代 大型 船 舶与 落 后 的 机 驳 船百 舸 争 流 : 加 之国 家 跨 长 江公 路 、高 速公 路 和 铁 路 网的开 通通 车 , 跨江大桥快速增加, 长 江 干 线 水 上 通 航 环 境 也 发 生 巨大 变化 ; 三 峡成 库 , 川 江 通 航环 境 也 发生根 本性 变化 。 五是 安 全 环保 要 求越 来 越 高。长江 干 线承 载 着 沿 江
其船 名、船 籍港 、 船 舶 载重 线标 识正 确 , 保证 船 舶吃 水 ,
保证 自 动 识别 系统 ( A I S) 信 息准 确 的职责 。
( 三 )强化 安全 监管 机构 服务职 能

七 省两市 经济 的发展 , 承担 着 沿江 人 民饮水 安全 , 是我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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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重庆界石盘至江苏浏河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理,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禁限航规定
第四条??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0.735千瓦(每马力)拖带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武汉以下水域,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
(二)武汉至宜昌水域,上行时不超过5吨,下行时不超过8吨;
(三)宜昌以上水域,上行时不超过2吨,下行时不超过3.5吨。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客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禁止航行。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江阴以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江阴以下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

(三)其他船舶。

1.长江干线三峡大坝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2.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第六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二)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三)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及吊拖船队等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四)当地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渡船禁止开航。

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遵从其规定。

第七条??船舶应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预报水位变化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3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队、快速船及600总吨以下船舶禁止夜航。

(二)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5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滚装船、船队、快速船及600总吨以下船舶禁止航行。

(三)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6米,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四)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相应船舶禁止航行。

第八条??船舶通过港口作业区、锚地、停泊区、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区,应慢速通过。

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最低航速。

上行航速:每小时不低于4公里。

下行航速:江阴以下水域每小时不低于8公里;江阴至宜昌水域,当汉口水位4米以下时,每小时不低于8公里,汉口水位4米以上时,每小时不低于12公里;宜昌以上水域,当重庆羊角滩水位2米以下时,每小时小低于8公里,重庆羊角滩水位2米至7米时,每小时不低于12公里,重庆羊角滩水位7米以上时,每小时不低于14公里。

(二)船舶最高航速。

除高速客船外,船舶最高航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洪水期:宜昌至重庆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38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0公里;宜昌至汉口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30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2公里;汉口江阴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30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2公里。

枯水期:宜昌至重庆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35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0公里;宜昌至汉口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30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2公里;汉口至汉阴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8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23公里。

第九条?相关船舶应当禁止下列航行行为:
(一)客渡船夜航,汽(车)渡船22:00-次日05:00时航行,但省(市)政府核定渡运时段的,遵从其规定。

(二)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夜航。

(三)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及锚泊作业外的停车淌航。

(四)600总吨以下载运有毒有害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及600载重吨以下单壳油船夜航。

(五)驳船总数超过10艘或总长超过250m的吊拖船队航行。

船舶采用吊拖编队方式在川江控制河段航行。

(六)内河单壳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

(七)支流水位陡涨致使其主流冲过长江干流江面一半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该干支交汇水域。

(八)总长130米以上的船舶在重庆石板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总长150米以上的船舶在李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九)重庆羊角滩水位3.0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62.0米以下时,或重庆羊角滩水位5.0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52.0米以下时,总长130米以上的船舶在李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十)宜昌以上水域主机功率小于73.5千瓦(100马力)的船舶拖带航行;宜昌以下水域主机功率小于36.75千瓦(50马力)的船舶拖带航行。

(十一)挂桨机船舶拖带航行。

第十条??遇水上水下活动、地质灾害、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通管制时,船舶应遵从其禁限航规定。

第三章??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按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实本规定所列禁限航措施及要求,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中突遇本规定第五至七条所列情形,应果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向附近船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船舶因禁限航需要停泊时,应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留足安全值班人员,正常开启助航设施设备,按规定显示信号。

第十四条??船舶应按规定留足富裕水深和富裕高度。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等部门发布的信息,按规定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时采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船舶通过定制线、通航条件受限水域等另有规定的水域时,应遵守其规定。

第十七条??军事船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参加应急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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