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化解工作方案

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化解工作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交通运输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但与之相关的安全隐患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领域的重大隐患,并进行风险化解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就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化解工作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重大隐患排查1. 交通道路:对道路的设计、施工、维护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和处理路面裂缝、坑洼、路面塌陷等问题,确保道路通畅和安全。
2. 交通信号灯:对交通信号灯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及时修复信号灯故障,避免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3. 车辆安全: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轮胎、刹车、灯光等部件的正常运行情况,保障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
4. 驾驶员素质: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5. 交通管理:加强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治理措施1.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 完善交通法规:对交通法规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提高其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引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
3. 优化交通组织:通过交通数据分析和科技手段,优化交通组织,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 提升设施设备:不断提升交通设施设备的质量和水平,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升级,保障交通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
5.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提高管理效能,维护公共安全。
三、风险化解1. 风险排查: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对交通运输领域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2. 风险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明确风险防范措施和责任人,有效控制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规定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重大隐患排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二)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隐患:1、严重违章。
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2、操作人员过失。
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嘹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3、机电设备故障。
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27•【文号】交运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报告5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报告5篇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全面排查坚决治理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和安全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行动安排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从20某某年7月中旬起到20某某年12月止,为期两年半,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某某年7月)。
部印发行动方案,进行工作责任分工,启动攻坚行动。
同时,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攻坚行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责任分工,明确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考核要求等,广泛动员,迅速行动。
(二)集中排查治理阶段。
(20某某年8月-201某某年6月)。
制定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和风险预防控制制度等,全面排查隐患和辨识风险,编制隐患和风险源清单,拟定隐患治理措施和风险防控方案,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开展攻坚行动专项巡视督导,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彻底的要问责、追责。
形成风险有效防控在事前,隐患排查根治在一线,防止风险变隐患的机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某某年7月-20某某年12月)。
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通报反面典型,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流程以及工作指导手册,基本建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建档、督办、整改、销号、告知、举报、报备、奖惩等内容和程序。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汇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汇报工作汇报今年以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秩序;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行业的全员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整治行动,确保道路运输事故隐患及时治理,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遏制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我局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的目标管理体制。
坚持实行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及各类事故典型案例。
局属各单位也每月组织召开了一次安全会议,做到了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二是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安全工作中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已落实渡口县、乡村、渡工四级安全责任状,并签订县局与下属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把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交通运输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验收,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责任人,有力地促进了交通运输安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通力协作,强化水上及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一是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
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道路危货运输的市场监管。
交通货运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指导从隐患排查、记录、监控、治理、销账等闭环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 号)3 组织机构及职责3.1 组织机构和人员——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任命详见相关文件),推进落实各项工作职责、任务目标。
——应根据实际情况,外聘安全顾问或购买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3.2 职责3.2.1 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主要职责包括:——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运行;——明确涉及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与责任;——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掌握二级以上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典型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3.2.2 分管负责人职责——组织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部署、协调,并督促运行;——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控制措施和持续改进的组织管理,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二级以上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典型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3.2.3 各职能部门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控制措施的落实;——明确本部门各班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班组、岗位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掌握本部门涉及的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典型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并如实记录,及时向相关从业人员通报;——负责组织一般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和验证等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
3.2.4 各班组、岗位职责——各班组、岗位从业人员应参与隐患排查活动的实施,确保隐患排查活动涉及各区域、场所、岗位、作业活动风险得到全面控制;——各岗位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隐患排查,并依法履行隐患排查中的报告和整改义务;——各班组、岗位人员应参加教育培训,掌握职责范围内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1]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a7c8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7e.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生产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救助和打捞局,中远集团、中海集团、招商局集团、中交集团、中外运长航集团: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35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报送内容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开展情况、实时进展情况;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值得推广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相关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明确责任单位,指定专兼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写和上报工作。
请各单位于8月22日前将信息报送联系表(见附件一)书面报送部安委会办公室。
(二)遵守报送时限,确保信息质量。
各单位要每周至少编写一条能客观反映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最新动态和实际情况的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部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杨云超,************,************(传真),电子邮箱:**************.cn)。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附件:信息报送联系表单位:分管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手机信息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传真手机邮箱——结束——。
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情况的汇报

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情况的汇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事故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交通运输安全的关注,为此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也加强了安全管理。
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机构,交通运输局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不断优化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不出事故、不漏洞隐患”,近期交通运输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升级交通运输设备。
在安全预防设备领域,交通运输局每年都针对不同类型的交通工具,制定专门的安全检查标准。
针对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及时对交通设备进行维护和升级更换,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性。
同时,交通运输局还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了一批智慧交通应用平台,做到了实时监视和预警,提高了事故应急处置的效率。
二是重点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交通运输局采取重点排查、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法,对交通枢纽、道路、桥梁、隧道、运输车辆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并解决了一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整治范畴涉及交通枢纽及道路环境、交通设施设备、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方面。
在此次排除隐患中,交通运输局对于摩托车、电动车等需要进行购买资格及行驶证进行严格管理的汽车进行了强化处理,特别是在宣传警示、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提升行政层级等方面加强了管理。
三是持续落实安全员责任制,提高工作标准化水平。
为了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交通运输局提高了安全观念的全民化水平,让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对于重要领导干部,强调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扮演引领作用,增加了安全监管人员的数量和力度。
此举有效落实了安全责任制,扎实推动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总之,交通运输部门在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方面付出了辛勤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越来越多的人们保障了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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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拥有48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2)拥有48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客运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具备对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业务的客运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组织召开,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例会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召开,至少每月召开1次,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拥有3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和通报。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条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等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鼓励客运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内容应当包括:(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三)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第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客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企业党委、工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绩效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三)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绩效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企业客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员的招聘、岗位调整、解聘等涉及安全运营的工作;(四)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员管理第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
严格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统一对客运驾驶员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
对新录用客运驾驶员应有一定期限的试用期。
录用客运驾驶员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审核同意,并录入企业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客运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一)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二)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三)三年内有在一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四)三年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五)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客运企业不得将承包经营车辆驾驶员委托承包经营者代为聘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客运企业对客运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安全驾驶经验交流讲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
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