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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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特别提出运输车辆应具备防雨、防散落或采取相应措施 ,并且运输中不能有超宽、超长等状况,要符合道路运输相关要求,在做好自身交通安全 的同时,也要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环保
相关概念
1、再使用:指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其中的元(器)件、零(部)件,经简单维修 后用于原来用途的任何行为,但不包括废旧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转由他人的直接再使 用 2、再利用:指对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废弃材料的再加工,加工后材料的用途可与 以前相同或不同,但不包括对废弃材料直接焚烧进行的热能回收
(1)消费者(用户)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其元 (器)件、零(部)件 (3)维修、维护过程中废弃的元(器)件、零(部)件和耗 材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为电子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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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减少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废弃量,提高资源再利用率,控制其在再利用和处置过程 中的环境污染,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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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费、互换、无偿交易等 市场手段,鼓励消费者 (用
(四)回收者收集的废弃 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应
(五)废弃家用电器与电 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
户)将废弃产品交到指定 的回收站点或与回收者 预约
送往具有相关资质的企 业进行专业化、无害化 地集中
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 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一些 易碎产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 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 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废弃家电处理规定和制度

废弃家电处理规定和制度

废弃家电处理规定和制度废弃家电的正确处理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再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定和制度旨在明确废弃家电的处理流程、责任主体、以及相关监管措施,以促进废弃家电的规范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一、废弃家电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废弃家电,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技术落后、性能故障、更新换代等原因而提前报废的家电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等。

二、废弃家电处理原则(1)环保优先原则:在废弃家电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防止废弃家电对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介质造成污染。

(2)资源循环原则:废弃家电应进行分类拆解、资源回收和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资源浪费。

(3)责任追溯原则:废弃家电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理各环节应实现责任追溯,确保各主体依法履行废弃家电处理义务。

三、废弃家电处理流程废弃家电处理流程主要包括废弃家电的收集、运输、拆解、资源回收和终处理等环节。

(1)收集:废弃家电应由专业回收单位进行收集,并建立废弃家电收集档案,记录废弃家电的来源、数量、去向等信息。

(2)运输:废弃家电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泄漏、防破损等防护措施,确保废弃家电在运输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3)拆解:废弃家电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拆解单位进行拆解,拆解过程中应遵循安全、环保的原则,防止有害物质泄漏。

(4)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废弃家电中的可回收物质应进行分类回收和处理,具备再利用条件的应进行再利用。

(5)终处理:对于无法再利用的废弃家电,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填埋、焚烧等,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责任主体(1)生产者: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家电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包括废弃家电的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销售者:销售者应协助生产者进行废弃家电的回收工作,提供废弃家电的收集、运输等服务。

(3)使用者:使用者在废弃家电报废时,应将废弃家电交有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拆解。

(4)回收单位:回收单位应具备废弃家电处理资质,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废弃家电的收集、运输、拆解、资源回收和终处理等工作。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2005-8-4] 共阅[202]次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的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

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经过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各省级地方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

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处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九条家电生产企业的责任。

家电生产企业指: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品牌供其它生产企业使用的品牌提供者,以及家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代理人。

电子行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规定

电子行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规定

电子行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规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电子产品的普及应用,电子废弃物的数量也急剧增加。

电子废弃物中含有许多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行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规定及其中涉及的具体内容。

一、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必要性随着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旧的电子产品很快被淘汰淘汰。

这些废弃电子产品中包含的贵重金属和稀有金属资源巨大,如黄金、铂、银等,如果不能有效回收利用,将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电子废弃物中还包含有害物质,如铅、汞、镉等重金属和溴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因此,制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规定迫在眉睫。

二、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为,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简称《电子废弃物法》)是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电子废弃物法》,生产、销售、使用、处理和处置电子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废弃家电电子产品回收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制度。

三、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主体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主体一般包括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商、使用者和回收处理企业等。

首先,电子产品生产者应承担回收和处理废弃产品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其次,电子产品销售商应提供相应的回收通道,鼓励消费者参与回收。

第三,使用者在废弃电子产品后,应负责将其交由合法回收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回收处理企业则负责收集、拆解、回收和处理废弃电子产品,并确保环境和人员安全。

四、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技术标准为了确保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安全和环境友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技术标准至关重要。

这些标准包括回收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有害物质的分离和处理方法、贵金属的回收利用技术等。

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设备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设备也带来了相应的废弃物问题,这会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环境资源,本文将介绍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

1. 定义和范围1.1 定义电子设备废物指的是完全或部分基于电磁原理并带有电器线路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方式、电视等。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使用电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2. 废物收集和分拣2.1 废物收集责任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废物收集的主要责任,确保废弃的电子设备能够被合理地回收和处理。

2.2 废物分拣废物回收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废弃电子设备进行分类和分拣,将可回收和有害物质分开处理。

3. 废物处理和处置3.1 可回收物处理回收企业应当对可回收的电子设备进行拆解和处理,将各个组件和材料分别分类,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2 有害物质处理回收企业应当对废弃的电子设备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特殊处理,以确保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安全。

3.3 合法处置电子设备废物应当委托合法的废物处理企业进行最终的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非法出售给他人。

4. 管理监督4.1 政府监督机构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的监督和管理。

4.2 多方合作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电子设备废物处理工作的开展。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5. 意识普及和教育5.1 废物回收宣传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大对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废物回收意识。

5.2 学校教育学校应当将电子设备废物处理问题纳入学生的教育内容,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

5.3 社会组织活动社会组织可以开展丰富多样的环保活动,以促进公众对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的了解和参与。

结论针对电子设备废物处理的问题,科学规范的管理是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关键。

电子设备回收处理规定

电子设备回收处理规定

电子设备回收处理规定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人们对于电子设备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大量的电子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资源浪费。

因此,制定电子设备回收处理规定变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一、背景介绍电子设备回收处理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电子设备循环利用。

目前,电子设备回收处理工作还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规范不足、缺乏专业处理机构、处理成本高等问题。

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电子设备,制定相应的回收处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电子设备回收处理范围及责任方1. 电子设备回收范围电子设备回收处理规定应覆盖所有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手机、电视、冰箱等各类消费电子产品。

2. 责任方(1)生产企业责任:生产企业应负起扩大产品责任,对其生产的电子设备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回收和处理。

(2)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应意识到电子设备回收处理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回收活动,合理使用和处置电子设备。

(3)政府责任:政府应加强对电子设备回收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电子设备回收处理的发展。

三、电子设备回收处理流程1. 收集:设立回收站点或指定回收机构,接受由消费者主动送回的电子设备,或者通过定期上门收集的方式进行回收。

2. 分拣:对回收的电子设备进行分类,分为可回收部分和不可回收部分。

3. 处理:可回收部分进行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不可回收部分进行环保处理,如安全填埋或者通过专业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4. 跟踪:建立电子设备回收处置信息系统,实现回收设备的全程跟踪和信息共享。

四、电子设备回收处理机构要求1. 专业化:回收处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能够进行有效的分拣、拆解和处理工作。

2. 资质认证:回收处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环保资质和认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3. 物流配套:回收处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物流体系,确保回收设备的安全运输。

4. 数据报告:回收处理机构应定期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回收处理情况,保证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对电子电器设备的快速更新换代和大量报废问题,解决电子垃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建立电子废物的高效合理处理机制,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首先,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将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要求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电子电器设备之前,必须提前规划和设立报废设备回收处理系统,并负责将报废设备进行回收、拆解和处理。

这一制度旨在促使生产者在产品设计阶段考虑设备的报废后处理问题,引导他们使用可回收材料和可拆卸组件,降低废弃设备的危害性和难处理性。

其次,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将加强对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企业的监管。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它们具备标准化的设备、专业的技术和安全的操作流程,以确保回收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____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将推动发展电子废物再利用产业。

从政策层面上,将为电子废物再利用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其发展创新技术和处理设备,提高废弃设备的再利用率。

同时,通过建立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产业链,引导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和互利共赢,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系统。

最后,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还将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电子废物处理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处理废弃设备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举办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活动、开展废物资源利用知识普及等形式,提高公众对废弃设备回收处理的意识和参与度,共同推动电子废物的合理化处理。

总之,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是针对电子废物快速增长和环境污染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建立高效合理的电子废物处理机制,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同时,它也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实施,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可持续发展,有效管理电子电器设备废物,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电子废弃物回收与环境管理条例(2024)

电子废弃物回收与环境管理条例(2024)

电子废弃物回收与环境管理条例(2024)引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产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废弃物的增加量也日益惊人,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了有效管理电子废弃物,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电子废弃物回收与环境管理条例(2024)》。

第一章总则本条例规定了电子废弃物回收与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并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定义。

依法管理电子废弃物的目的是减少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电子废弃物回收本章详细规定了电子废弃物回收的责任主体和义务。

生产者应当负责回收和处理其生产的电子产品废弃物,鼓励建立和支持专门的回收机构进行回收和处理工作。

回收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三章电子废弃物处理和处置本章规定了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方式。

电子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分解和处理,优先采取可回收利用的方式。

未回收利用的电子废弃物应选择环境友好、无害化的方式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章电子废弃物贮存与运输本章规定了电子废弃物的贮存和运输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销售电子废弃物。

电子废弃物应储存在符合要求的场所,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和标识。

电子废弃物的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本章规定了电子废弃物回收与环境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对回收机构和处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六章宣传和教育本章规定了电子废弃物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相关部门应加强电子废弃物管理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电子废弃物回收的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举办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活动、开展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培训等方式,提升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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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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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规范和促进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我委在深入调研,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拟上报国务院,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发布。

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专家,以及国内外生产企业、经销商等的意见,形成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您就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意见可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发送形式反馈。

联系人:袁令岳高
电子信箱:huanzisi@
通讯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邮政编码:100824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04年10月31日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的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

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经过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各省级地方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

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处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九条家电生产企业的责任。

家电生产企业指: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品牌供其它生产企业使用的品牌提供者,以及家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代理人。

(一)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二)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

(三)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家电生产种类、生产量、销售量和出口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家电进口货物收货人及代理人进口家电产品(不包括废旧家电)在办理海关进口的同时,应向所在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履行第九条所规定的生产者责任。

未登记备案的,海关对其进口的家电不予放行。

第十一条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

旧家电经销商不得销售未经处理企业检测、标识的旧家电。

第十二条回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将回收的废旧家电交售给处理企业,与处理企业签定委托回收协议,严禁拆解、拼装并自行销售。

第十三条处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分类检测。

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的,应贴上再利用品标识,出售给旧家电经销商或在旧货交易市场上销售。

废家电应在符合环保、安全的条件下拆解,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使用烘烤、酸洗、露天焚烧等原始落后方式拆解处理废家电,处理过程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人员健康的要求。

对涉密的废旧家电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政府资金购买的家电更新换代和报废后应交给处理企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家电以捐赠方式处理。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技术政策和污染防治政策,制定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标识办法、废家电拆解技术规范,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
的规范和指导。

第十七条省级地方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本区域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规划,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地方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家电处理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出具准予从事废旧家电处理业务的资格认定文件。

(一)符合当地政府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总体规划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废旧家电测试、拆解处理设施,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毒有害物质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省级地方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取得废旧家电处理资格的企业名单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凭资格认定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废旧家电处理业务。

第二十条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向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回收处理情况,回收企业和处理企业实行联单制度。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回收处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未取得废旧家电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旧家电处理活动的企业,以及伪造、出售旧家电标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和检举。

第二十二条旧家电应当在指定的旧货交易市场上出售,严格登记制度,包括名称、数量、来源等。

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市场流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或拒绝消费者交售回收废旧家电的,以及回收的废旧家电不交处理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旧家电经销商销售未经处理企业检测、标识的旧家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旧家电,交有资格的处理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自行销售废旧家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回收企业擅自拆解、拼装并销售废旧家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企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旧家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用原始落后方式拆解处理废家电的,处理过程造成严重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理企业未按规定对废家电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并责令改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政府资金购买的家电更新换代和报废后拒不交给处理企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旧家电处理活动,以及伪造、出售旧家电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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