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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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必须遵循环保、节能、科学的原则,确保废旧物资得到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废旧物资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废旧物资的排查、分类与登记;(二)合理利用废旧物资的评估与处置;(三)有害废旧物资的安全处理;(四)废旧物资回收的组织与调度;(五)废旧物资回收及处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废旧物资的回收及报废处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与处理的经费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废旧物资的排查、分类与登记第八条废旧物资排查工作应当定期开展,确保全面掌握废旧物资的数量、类型和存放位置。

第九条废旧物资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分为可利用物资、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

(一)可利用物资包括废纸、废铁、废塑料、废玻璃等,可通过合理整理、加工或改造后再利用。

(二)有害废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涂料、废药品等,需经过专门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三)其他废物包括难以利用和无法安全处理的废旧物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废旧物资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废旧物资名称、数量、性质、来源、存放位置等。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的排查、分类与登记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便于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合理利用废旧物资的评估与处置第十二条对于可利用物资,应当进行评估,确定其再利用价值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对于可利用物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再利用:通过加工、改造等方式,使其恢复为新的产品或材料,从而实现再利用。

(二)售卖:将可利用的废旧物资进行出售,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三)捐赠:将可利用的废旧物资捐赠给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实现资源的共享与再利用。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规定各项目机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明确回收、再利用及处理流程,确保物资材料的有效利用、杜绝浪费,促进增收节支工作。

根据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标准,结合机械公司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1、废旧物资定义:施工剩余边角余料或已经使用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材料和已经丧失原使用价值的废旧钢材、废旧铝材、废旧铜材、废旧钢丝绳、废旧铁丝、废旧螺栓、废旧焊条、机械设备维修更换下的废旧配件、废旧电瓶、废旧轮胎、包装纸箱、纸袋、废旧油桶、涂料桶、废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具、工具以及其它有买卖价值的废旧材料。

2、废旧物资的处置2.1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标准规定废旧物资的处理由公司物资部归口管理,由项目物资管理部组织具体实施。

其它任何单位、部门、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废旧物资。

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废旧物资处理款两倍的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各项目机械公司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2.2 项目机械公司及本部废旧物资处置收入必须全部缴财务冲抵成本。

3、职责分工3.1、机械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机械公司本部废旧物资的整理、送交公司物资部。

3.2、各项目机械公司负责人组织本项目范围内的废旧物资的归集、整理、送交项目物资部。

项目机械公司负责人负全责。

4、要求4.1 班组应及时将施工场地内的废旧物资清理干净,按定置定点管理要求堆放。

4.2 班组应充分利用废旧物资(含包装材料),在送交项目物资管理部之前,应认真清理,做好修复、代用等工作。

4.3 班组应加强对废旧物资与次材的再利用,严禁将正材或剩余材料作为废旧物资处理。

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废旧物资处理款两倍的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3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3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行为,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废品回收站点、废旧物资经销商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不再具备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器电子产品等。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是指对废旧物资进行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和加工等环节,通过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方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推动绿色发展,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操作。

第八条废品回收站点应设立明显的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收集、储存和处理废旧物资的环境安全。

第九条废品回收站点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废旧物资的收集、分类、包装等工作,确保废旧物资的再利用和环境安全。

第十条废品回收站点应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确保废旧物资回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经销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经营活动,确保所售废旧物资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经销商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来源和销售记录,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经销商应定期对废旧物资的质量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废旧物资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流程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流程应包括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和加工等环节,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2023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循环经济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废旧物资,指过了使用期限和寿命,丧失原有使用功能,可供回收利用的物品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废弃电子产品、废旧纸张、废玻璃、废塑料、废金属等。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回收利用行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示范项目的建设,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家将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服务体系,加强相关产业的配套建设,提供回收设备、技术、人员等支持,同时加强对回收企业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确保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八条回收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回收,建立专门的回收渠道和场所,确保废旧物资的安全、高效回收。

第九条国家将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回收环节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回收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条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回收过程中没有污染、泄漏和损坏。

第十一条回收企业应加强与废旧物资处理企业的合作,确保废旧物资得到妥善处理和再利用。

第三章废旧物资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符合环保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处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废旧物资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利用。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实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采用先进的废物处理技术和设备。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加强对废旧物资质量的监测和检验,确保处理过程中没有造成二次污染和健康风险。

物资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物资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物资发放回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资的发放和回收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物资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单位的物资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三条物资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节约利用、合理回收。

第四条物资发放和回收的具体任务由单位内设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物资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工作要在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框架下进行。

第二章物资发放管理第六条物资发放工作要遵循对有关单位收到申请的发放材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物资发放应当合理使用,不得超出实际需要。

第八条对于物资的发放应当进行记录,包括物资种类、数量、接受单位等。

第九条发放物资要对接受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对于物资的申领和发放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物资的发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分配,不得偏私。

第十二条对于物资的发放记录应当进行保存,以备查验。

第三章物资回收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制定物资回收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对于物资的回收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物资回收的范围包括闲置物资、损坏物资、过期物资等。

第十五条对于可回收利用的物资,单位应当进行分类、清点、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不可回收利用的物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报废、销毁等。

第十七条对于闲置物资的回收,应当进行评估和分类,包括是否可以继续利用或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损坏、过期物资的回收,单位应当进行核查和登记。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物资回收的台账,包括收集、登记、核实、处置等流程的记录。

第二十条对于回收物资的处理要按照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章相关责任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物资发放和回收的相关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对于物资发放和回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物资发放和回收工作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要求,不得违规操作。

废旧物资回收及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及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及管理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用的价值已将消耗殆尽,或消耗部分使用价值而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但尚可收回残值或修复(再生)部分使用价值改作它用的物资。

一、回收的废旧物资范围包括:废钢丝绳、废电机、废电缆电线、废轴承、废各种工具及刀具、刃具、废备品备件及以旧换新的物资。

二、以旧换新的物资范围包括:低值易耗类中电器类含有铜、铝及其他有色金属的线缆及电器件(电缆、电线、线圈)、各类接触器;轴承类(设备维修使用,不含装配设备的新轴承);工具类中各种钳子、扳手(活动、套筒、眼镜、梅花、板扳手)、旋具(各种螺丝刀)、电磁吊及起重用具、电钻、砂轮机及砂轮片、角磨机及角磨片、各种尺类、量具、钻头、丝锥、板牙、锯条(带锯条)。

杂品类中水电焊用具及附属件(焊枪、割枪、割嘴、保护嘴、导电嘴、送丝机),,氧气乙炔带、喷壶、焊丝盘(每领一盘焊丝必须将完好无损的焊丝盘交回方可)等。

三、以上所有废旧及以旧换新的物资,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外销和处理,要履行入库手续。

四、以旧换新的物资分类回收数量:1、含有铜、铝及其他有色金属的线缆及电器件(电缆、电线、线圈、)线缆70%回收,损耗量小于30%。

2、轴承:领用新轴承(设备维修使用,不含装配设备的轴承)按同等数量回收(必须将铜保持架回收)。

3、各种工具、仪表按领用数量回收。

4、杂品类中焊枪、割枪、割嘴、保护嘴、导电嘴、送丝机,氧气乙炔带、喷壶、焊丝盘(每领一盘焊丝必须将完好无损的焊丝盘交回方可)。

五、以旧换新的废旧物资办理手续:1、本人领取上述以旧换新的物资时,必须将旧的物资实物交到仓库库管员处,经其审核后,登记上帐后方可生效。

2、领用的物资做为本工段或班组储存时或不能及时交付旧的物资,由其车间负责人在领料单上注明原因,并对何时交付做出答复。

将注有说明的领料单交到仓库保管员,单独登记上帐方可生效。

3、各领料员工对领用的物资为新增项目(无旧物可上交),由车间负责人在领料单上注明使用原因、地点,并经公司生产副总签字。

物资回收规章制度

物资回收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回收管理,提高物资回收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物资回收活动,包括废旧物资、报废物资、闲置物资等。

第三条物资回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源节约原则:优先回收可再利用的物资,降低资源浪费;(二)经济合理原则:合理确定回收物资的回收价值,确保回收活动的经济效益;(三)安全环保原则:回收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物资回收范围第四条物资回收范围包括:(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如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等;(二)设备更新、改造、报废所产生的报废物资;(三)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闲置物资;(四)其他可回收利用的物资。

第三章物资回收流程第五条物资回收流程如下:1. 物资回收申请:各部门在物资出现废旧、报废、闲置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物资管理部门提出回收申请。

2. 物资回收评估:物资管理部门对回收物资进行评估,确定回收价值。

3. 物资回收实施: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回收人员对回收物资进行清点、分类、打包,并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回收。

4. 物资回收处理:对回收的物资进行分类处理,可再利用的物资进行二次利用,不可再利用的物资进行报废处理。

5. 物资回收结算: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回收物资的实际价值与回收单位进行结算。

第四章物资回收责任第六条各部门应加强对物资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回收责任,确保回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回收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物资回收工作负直接责任,对物资回收工作不力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物资回收激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物资回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检查与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对物资回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4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4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积极探索创新,预测和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包括废旧物资分类、储存、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九条废旧物资分类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根据物资的性质、用途、特点等进行分类。

第十条废旧物资储存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避免废旧物资堆放和存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运输应符合相关交通运输法规,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处理应采取合理、环保的方式,确保废旧物资得到有效利用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具备相关认证资质,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市场信息的流通和交流。

第十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技术和新模式探索,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提供便利的服务,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宣传教育与技术支持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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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回收管理规定废旧物资管理办法【1】废旧物资是指已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后待处理的,以及停用、拆除和闲置的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

为了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调动全公司职工开展修旧利废的积极性和技能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一条成立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协调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关系。

监督执行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的管理。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长:公司经营副总经理成员:生产部、经营部、财务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第二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生产部生产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和废旧物资实物产生部门,主要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废旧物资的现场回收工作,办理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

(二)经营部经营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和废旧物资出售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废旧物资的实物保管工作,保证收回的废旧物资的完整;在废旧物资处置时,组织成立竞拍工作组,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在主管领导的统一协调下,组织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招标等工作。

(三)财务部财务部是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督促生产部、综合部等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上级单位上报审批手续;负责废旧材料报废手续审批,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四)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废旧物资效能监察。

第二章废旧物资的回收第三条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编制废旧物资拆除计划,施工前必须将废旧物资拆除计划通知有关部门。

经营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生产部、财务部、经营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四条回收范围 : 凡更新改造或资产报废撤除的设备,更换的工器具,项修及日常维修更换的零部件、旧材料等,均属废旧物资的回收范围;凡列入本办法附表《回收清单》的品种,属必须回收的范围(领用该范围的新品时,领用人必须将旧品交库);其他有一定再利用价值的由生产部专职认定是否回收。

第五条回收程序生产部等实物资产直接管理单位将废旧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等资料送交财务部,并将废旧物资实物移交经营部;经营部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入库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出具入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于当月将入库单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登记废旧物资管理台账。

第六条存放及移交手续办理回收的废旧物资,存放于公司专门的库房,交库时由移交人与库管员办清交接手续记录,库管员如实建立废旧物资台账。

第七条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处理: 每月5-10日间,由库管员统计上月回收的废旧物资种类数量,每月15日前由经营部组织生产部、财务部相关人员鉴定有、无利用价值,检修人员在回收废旧物资时,认为有些废旧物资可以经修理后再利用,可以按程序办理后,随时领出进行修理,对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进行清仓处理。

根据拍卖、招标结果出售废旧物资时,经营部根据废旧物资台账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出库,出具出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及时将出库单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废旧物资的利用第八条废旧物资利用性质认定:凡利用废旧物资或少量领用新材料进行拼装、修理,使其功能和用途得到恢复,能正常使用时,认定为废旧物资利用,即修旧利废;全部使用新材料进行组装或旧品再用不属修旧利废。

第九条鉴定为有再利用价值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时,由生产部定期指派工段维修人员直接向库管员办理领用手续修复。

库房根据领用手续登记废旧物资利用修复台账。

第十条修复物品的申报及鉴定:物品修复后,由修复人向生产部主管技术的领导申请,由生产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由生产部填制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一式两份,同时交一份给经营部。

第十一条经营部收到生产部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后,经营部应及时凭合格通知单组织生产部、财务部对修复合格品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通知书一式两份(修复人一份),修复人凭此通知书将修复品移交库房,由库管员出具入库单后纳入库房修复件管理,并填写入库时间和修复人姓名。

修复人凭通知及入库单领取奖励金。

第四章废旧物资回收、修复利用的奖惩第十二条废旧材料回收奖惩:除A、B、C、D级检修、专项检修产生的废旧材料及单件在500kg以上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废旧材料由公司统一回收处理,不进行奖励外,其它废旧物资的回收按处置收入的20%用于对回收部门的奖励。

公司对不回收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回收行为—指工作结束后超过一天不进行回收的行为)进行惩处,惩处额为原价值额的50%;因不回收或回收不及时造成损失时,由应回收人或责任部门按原价值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修复利用的奖惩凡经验收合格的修复的废旧设备,公司按下表所列品种进行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物资库房在物资发放时,按先领用修复件,后领用新件的原则。

第十五条修复件在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修复人应在5日内修复,否则追回奖励金。

第十六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对可进行修复利用的物品而不进行修复,或修复件积压,造成新购品领用,废旧物资长期积压(一般指3个月)的行为进行考核,按积压废旧物资原值的10%考核修复部门或发放部门,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废旧物资管理制度【2】1目的:加强废旧物资及各种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处理等管理,规范处理程序,杜绝人为浪费和闲置,减少资产流失。

2 适用范围:2.1废旧物资范围:施工现场范围内所有的因不符合质量、技术及工艺要求的物资,包括经确认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措施用料。

2.2 包装物范围:设备包装箱、设备固定物、随设备固定的钢管排架;电缆轴及其它包装物,包括有押金和无押金的各种包装物。

3 回收3.1 废旧物资的回收:由各使用单位收集并送到物资部办事处指定的集中地点,由物资部办事处保管员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填写 HYPERLINK \l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台帐”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台帐。

3.2 包装物的回收:各使用单位要及时将包装物退回物资办事处的指定地点,经保管员验收合格后撤消借用手续。

4 利用与处理4.1物资办事处应及时对废旧物资和包装物进行筛选分类;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各专业公司充分利用废旧物资。

具体价格由物资办事处与项目部协商确定,每月由物资办事处汇总,将费用转入使用单位成本。

4.2 调拨:物资办事处根据各施工现场和物资部的需要,对还有使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组织调拨,调拨价格由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和财务部共同协商确定,物资办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4.3 销售:物资办事处对已确认没有使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和包装物,可对外销售,价格参照各工程所在地的市场行情确定并报项目部备案。

4.4 结算:(一) 废旧物资的结算:各施工单位、专业公司回收上缴的废旧物资,由物资办事处根据磅单或经交、收双方认可的数量开具数量验收单,待该笔物资处理后,按实际的销售金额连同验收单交项目部财务部门,根据各项目部的承包政策与送缴单位结算。

对在公司范围内的调拨,采用内部银行的结算方式,由财务部划转,对外销售的款项直接交项目部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具有效的收据。

(二) 包装物的结算:各类包装物均为无偿使用,但各施工单位在使用期间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罚:凡有押金的包装物丢失、损坏造成的押金损失,以实际损失金额为准;凡无押金的包装物按丢失。

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3】第一条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救灾物资。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生活类物资。

包括帐篷、活动板房、移动厕所、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救援类物资。

包括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吊车、拖车、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铁锹、镐、撬棍、千斤顶等小型救援工具等。

(三)医疗类物资。

包括常用医疗器械、高值医疗器械、监测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护车和药品等。

(四)通信类物资。

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和卫星电话等。

(五)供电类物资。

包括大型发电车和发电机等。

(六)其他物资。

第三条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及回收、清理和登记工作。

生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

其中,帐篷和活动板房,回收后要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

作为中央储备的,省际间调运和储备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作为地方储备的,调运和储备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对一般损坏的,应由使用单位修复后归还。

对于严重损坏的,应当由征调单位或灾区县级人民政府使用物资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出具相关证明,作为被征调单位核销的依据。

第五条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做好保养、维护(修)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因时间长久自然损耗(坏)等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要逐件核查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对其中可再利用部分进行组装整合再利用,作为回收救灾物资管理。

对于不宜长期收储的过剩物资或者当地收储能力有限的物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调剂使用,用于省内外其他地区救灾,避免救灾物资的浪费。

第六条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救灾物资回收利用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凡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回收救灾物资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物资损毁、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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