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由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由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由引言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旨在规范劳务关系、明确责任与义务,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多元化,劳务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深入探讨。
摘要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由主要包括拖欠工资、违约责任、争议索赔等方面。
这些案由涉及到劳务双方的合同履行义务与权利,当发生分歧或违约行为时,将引发纠纷。
一、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是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案由之一。
劳务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报酬。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业主不支付工程款项、总承包商支付不及时等,劳务人员的工资常常存在被拖欠的情况。
当工资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时,劳务人员有权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二、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劳务合同中各方有责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是双方履约的关键,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或支付报酬,将引发纠纷。
例如,劳务人员未按时到岗工作、未完成约定的劳务内容,或业主未按时支付报酬等。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劳务方还是业主方都可以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补偿。
三、争议索赔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争议。
劳务人员可能认为业主方没有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或材料,导致劳务无法按时完成;业主方可能认为劳务方提供的劳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这些争议可能触发索赔行为,双方会就索赔金额及责任进行争议,并可能需要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来解决。
四、其他案由除了上述案由之外,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还可能涉及其他方面。
例如,工伤事故引发的责任争议,劳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以及合同条款解释等。
这些案由常常因个案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结论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由主要包括拖欠工资、违约责任、争议索赔及其他方面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合同的履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各方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并在履行过程中保持诚信和合作,以最大程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一、案件背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主要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是指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因劳务分包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劳务分包是施工环节中常见的合作方式,但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履约过程中的沟通不畅、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因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二、案由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效力问题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如未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等。
(2)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如合同条款存在无效条款、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等。
(3)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2. 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施工质量不合格、材料不符合要求等。
(2)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工程质量纠纷涉及保修期、返修责任等。
3. 工程进度纠纷工程进度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务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或未按时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提交工程进度报告。
(2)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工程整体进度。
(3)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产生违约责任。
4. 工程款支付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劳务分包人资金周转困难。
(2)工程款支付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
(3)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明确,如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挂钩。
5. 其他纠纷除上述纠纷外,还包括以下情况:(1)劳务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如擅自更换施工人员、未经同意改变施工方案等。
(2)劳务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
(3)劳务分包人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如擅自转包、分包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结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广泛存在于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
劳务分包合同争议案由

一、案件背景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合同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的模糊、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各方的利益冲突,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也时常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分包合同争议案由分析。
二、争议案由1. 工期延误纠纷(1)甲方(总承包方)认为乙方(劳务分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则辩称,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错误、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2. 质量纠纷(1)甲方认为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则辩称,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施工图纸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3. 价款纠纷(1)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量、提高材料单价等行为,要求降低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2)乙方则辩称,工程量、材料单价等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甲方无权单方面降低劳务费用。
4. 违约纠纷(1)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提交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则辩称,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材料等,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5. 保险纠纷(1)甲方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则辩称,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6. 保密纠纷(1)甲方认为乙方泄露了其商业秘密,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则辩称,其并未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三、案例分析在上述争议案由中,双方在工期延误、质量、价款、违约、保险和保密等方面存在分歧。
为解决这些纠纷,双方可采取以下途径:1. 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 仲裁:双方可共同选择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劳务合同下的案由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探讨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二、案由(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劳动者)被告:李四(用人单位)案由:劳动者权益保障纠纷事实与理由:1. 2019年3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张三在李四的公司担任技术员,合同期限为一年,月薪8000元。
2. 在合同履行期间,张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李四在合同到期前单方面解除与张三的劳务合同。
3. 张三认为,李四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四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工资。
(二)争议焦点1. 李四解除与张三的劳务合同是否合法?2. 张三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法院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1. 李四在未与张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务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同时,李四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支付张三工资,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1. 李四支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工资。
2. 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劳动者张三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
以下是本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启示:1. 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 用人单位要依法签订劳务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责任。
3.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务市场的公平正义。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由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由一、案件背景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在劳务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上发生分歧,引发纠纷并进行诉讼的情况。
劳务承包合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形式,多用于建筑、工程、农业等领域。
根据合同,承包方提供劳务或服务,而发包方支付一定的报酬。
然而,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预知因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二、纠纷案由1. 合同履行问题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案由之一是合同履行问题。
发包方可能对承包方的工作进度、质量或方式等存在异议,或者存在未按要求支付劳务报酬。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2. 争议解释问题双方在劳务承包合同的解释上可能存在分歧,特别是合同中条款模糊或不明确的情况下。
例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标准、质量要求、责任范围等条款,引发争议。
3. 违约问题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的另一个常见案由是违约问题。
违约行为可能是指抛弃承包工程、延迟工期、拖欠报酬、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材料等。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引发了纠纷。
4. 损害赔偿问题在劳务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另一方出现损失。
因此,损害赔偿问题也是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由之一。
损害赔偿问题往往涉及赔偿标准、金额计算、赔偿方式等方面的争议。
5. 合同解除问题当劳务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纠纷时,一方可能会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合同解除问题涉及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对解除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争议。
三、解决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的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通过对合同的重新解释,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有助于双方达成一致,以避免诉讼纠纷的发生。
2. 仲裁程序当协商无果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解决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适用于处理一般性纠纷,其程序相对简单和快速。
通过仲裁,专业仲裁员可以公正地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
3. 诉讼程序在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
劳动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以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
常见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存在争议等。
二、集体合同纠纷集体合同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之间,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集体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团体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双方在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等。
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
常见的情形包括: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享受与直接用工相同的待遇等。
四、非全日制用工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是工作时间不固定,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常见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非全日制劳动者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
常见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双方对于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存在争议等。
六、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常见的情形包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存在争议等。
劳务合同诉讼案由

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是指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劳动关系终止与否和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例如,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终止等。
二、集体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而签订书面协议,由此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例如,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待遇、工时制度等问题发生争议,要求依法解决。
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四、非全日制用工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是指因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等行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的纠纷。
六、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是指劳动者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纠纷。
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等。
七、竞业限制纠纷竞业限制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由此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八、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发生争议。
在劳务合同诉讼中,当事人应明确诉讼案由,以便法院准确审理案件。
同时,了解各类劳务合同诉讼案由,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规定

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规定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报酬。
(2)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并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3)对乙方的劳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4)要求乙方对因履行劳务而引发的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报酬。
(2)合法行使劳动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3)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报酬。
(4)要求甲方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3、甲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2)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
4、乙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并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2)合法行使劳动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3)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保护甲方的商业机密和商业利益。
5、履行方式: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确定履行方式。
6、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_年/月/日。
7、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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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务合同纠纷案由篇一:农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农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一、关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案例一:A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
为了吸引劳动力,A采用出门前预付定金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
其中同b签订了一份劳动用工合同约定:1、b随A到河北某砖厂务工,时间为随A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指北方上冻)之日止;2、A预付给b定金2000元,若b不到厂,或未征得A同意而中途退厂,所拿定金双倍返还,并赔偿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3、??。
b到厂后因不能适应那里的生存环境,即不服水土、不适应工作环境,不久就要求离厂,因A不同意,b不得不强行退厂。
A在后就以b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b双倍返还所拿定金,即返还定金4000元。
案例二:D随工头c到砖厂务工,后c未能给D结清工资,也不给其出具欠款手续。
D诉讼到法院,要求c所欠支付工资。
c承认D在其手下务工的事实,但辩称工资已结清,并要求D拿出欠款的证据。
案例三:e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
为了吸引劳动力,e采用出门前给付款(或是给付的定匈、或是预付工资)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
其中同F口头约定:1、F随e到砖厂务工,时间为随e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之日止;2、e预付给F现金10000元,若F不到厂,或未征得e同意而中途退厂,不仅要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协议达成后,e预付给F现金10000元,F则给e出具了一张借条,上书“今借到e 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后因F未能到e的砖厂务工,e就以F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F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即该类型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就不同。
对此有二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是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调整,为此发生纠纷后应由劳动部门先行处理,即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作为用工方的包工头并不具备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资格,这种用工行为并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所达成的劳动用工协议,只能算是一种民事协议,是一种劳务合同,应受民法调整。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指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二种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之。
笔者认为,要想正确地找到答案,必须首先正确地将这二类合同区别开来。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注1]。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其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二者的区划在于,劳动关系的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包括个经济组织),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
此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
[注2]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
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区别:(1)从合同主体来看。
作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我国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注3],即法人和个体经济组织,而作为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的一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从内容来看。
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灵活的约定,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3)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4)法律责任后果不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因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因此在劳动者出现生病、工伤或者年老等情况,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
而在劳务合同中,在劳务关系承继期间,因雇主不必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劳动者若在劳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伤亡,则由雇主和雇员(劳动者)依据民法有关原理,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决定责任的承担。
雇主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障。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到人民法院。
由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从用工主体上来看,A属自然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从合同内容上来看,A与b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双方在务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
但这种合意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又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
为此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用工关系,也就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只能是一种劳务关系。
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属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应适用民法来调整。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解决。
A同砖厂主人之间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这里不考虑承包经营砖厂的资质问题),A承包后就享有经营自主权,b在某甲手下务工,是直接向A提供劳务A给付b劳务报酬,与砖厂主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劳务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
这里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注4]《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法不仅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那些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所调整。
[注5]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通过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
合同法的任意性还表现在,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
这就是说,合同法的目标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进候,才安排当事人的意思,帮助当事人对其事务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它的立法主旨在于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交易,而非限制交易行为。
尽管《合同法》仅仅例举了15类有篇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劳务公司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蔡俊杰律师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
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11月17日。
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XX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
20XX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
20XX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报告的评定于20XX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7.51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
随后被告按照该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
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
法院经审理于20XX 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的代理意见: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意见如下: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不能成立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1)被告已按双方20XX年12月30日达成的新《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