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学忠与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部等行政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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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获2013年度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单位名称及获奖人员名单一、建筑设计:共110项一等奖:14项1二等奖:34项2345三等奖:62项678910111213二、市政公用:共:42项一等奖:7项14二等奖:15项1516三等奖:20项1718三、风景园林:共16项一等奖:1项二等奖:7项19三等奖:8项20四、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共23项一等奖:2项21二等奖:9项22三等奖:12项2324五、城市规划:共90项一等奖:11项25二等奖:29项26272829三等奖:50项3031323334六、村镇规划设计:共21项一等奖:3项序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获奖项目人员名单号351 昆山市周庄镇总体规划(2011-2030)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张泉、胡海波、卢雨田、陈翀、黄毅翎、吴蔚、曹隽、刘金2 武夷山市赤石村(国家风景名胜区北入口)片区城市设计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吴晓、高源、江建华、尹明凤、郑浩、陈雨露、强欢欢、吴文涛3 昆山市锦溪镇总体规划(2011-203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技术咨询中心张泉、梅耀林、钟晟、段威、邢瑶、黄丽君、陈智乾、黄石磊二等奖:7项36三等奖:11项37村镇建筑设计:共4项一等奖:空缺二等奖:1项38三等奖:3项七、城市与工程勘察:共:68项(一)工程勘察: 60项一等奖:7项39二等奖:20项404142三等奖:33项434445(二)工程测量: 8项一等奖:1项46二等奖:3项三等奖:4项4748。

2009年度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结果

2009年度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结果
二等奖
云曦、盛颖、马庆、刘同斌、李小林、卜茂才、欧阳焱、刘杰锋
4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长沙理工大学新校区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
二等奖
黄劲、范宏、罗嘉、李庆姿、赵薇、王四清、肖旭、李银、王伟华、梁地超、卢立力、刘敏、王为
5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益阳市规划馆·博物馆
二等奖
杨瑛、冯昶、曾庆凯、万曦、罗荩、黄四清、黄淳、方立、周望、侯志去、王为
6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衡阳市广播电视中心
二等奖
唐国安、王作为、何宁、罗学农、郦世平、贺鹏、袁韧、方厚辉、毛颖杰、王政红
7
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南城市学院艺术楼
二等奖
郑卫民、谭献良、龚树松、陈咏明、曹文、石爱明、唐荣华、陈朝辉、唐蓉、徐军、李志学、彭华
工交
1
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
郴州华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加5×104t/a聚氯乙烯糊树脂及配套产品技改工程
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办公审判楼
三等奖
范桂清、岳建国、龙建华、陈婷梅、范晶晶、王朝晖、周超群
工交
1
怀化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通道临口至坪溪公路改建工程
三等奖
胡恩铨、彭念慈、刘志华、张文德、邓以寿、李刚、陈奕帆、丁小河
2
湖南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电信IP干线网七期扩容工程
三等奖
龙飞、王维华、唐静宇、王英冬、刘春梅
2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株洲芦淞大桥
一等奖
李瑜、陈涛、廖建宏、余进修、张贵明、刘海波、郭鑫、褚颖、
唐普查、王卿、邹德强、陈洪涛、吴建光、蒲怀仁、毛光东
3
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韶山南环线景观工程

张雅建、李良清、王亚男等与李丹华、梁夏、四会市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张雅建、李良清、王亚男等与李丹华、梁夏、四会市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张雅建、李良清、王亚男等与李丹华、梁夏、四会市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粤12行终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卓腾张国良赵晓云【审理法官】彭卓腾张国良赵晓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雅建;李良清;王亚男;罗海云;陈红;成亚辉;汪昆;陶琳;杨云帆;温琼莲;四会市自然资源局;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丹华;梁夏【当事人】张雅建李良清王亚男罗海云陈红成亚辉汪昆陶琳杨云帆温琼莲四会市自然资源局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丹华梁夏【当事人-个人】张雅建李良清王亚男罗海云陈红成亚辉汪昆陶琳杨云帆温琼莲李丹华梁夏【当事人-公司】四会市自然资源局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晓云、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李兴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曾祥威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邹安琪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晓云、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李兴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曾祥威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邹安琪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晓云、梅华容李兴厚曾祥威邹安琪【代理律所】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雅建;李良清;王亚男;罗海云;陈红;成亚辉;汪昆;陶琳;杨云帆;温琼莲;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被告】四会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被告主体、起诉期限的认定及论述,在此不再重复论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被告主体、起诉期限的认定及论述,在此不再重复论述。

湖南省2018年度工程系列交通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湖南省2018年度工程系列交通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69
公路124
史希柱
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省人才人事代理)
70
公路127
李军
湖南辉达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省人才人事代理)
71
公路128
王在诚
湖南交建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省人才人事代理)
72
公路129
常浩
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省人才人事代理)
73
公路130
黄雄立
湖南理大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省人才人事代理)
15
公路31
莫伍明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工程地质总队
16
公路33
李伟东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7
公路35
陈丽萍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18
公路37
吴静秋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19
公路39
沈立宏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0
公路40
龚书林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1
公路43
陈道勇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173
公路316
彭志斌
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74
公路317
刘建刚
郴州市公路工程机械化施工处
175
公路318
何卓凯
郴州市公路工程机械化施工处
176
公路319
邓秋洪
郴州市公路桥梁工程处
177
公路320
肖孝勇
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178
公路321
刘俊英
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179
公路322
范进城
汝城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技术专家人才库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技术专家人才库
杨水霞

株洲县经管局
局长
省农委
彭曙林

株洲市芦淞区农村工作局
副局长
省农委
刘文进

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
副局长
省农委
张焕新

株洲市石峰区农村工作局
副局长
省农委
杨运芝

株洲市天元区农村工作局
副局长
省农委
王琳玮

株洲市云龙区农村工作局
副局长
省农委
黄新球

湘潭县农经局
局长
省农委
李华

韶山市农经局
局长
省农委
冯哲
主任科员
农业部
周春初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局
主任科员
农业部
李朝辉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局
副主任科员
农业部
王中正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局
农业经济师
农业部
张业湘

常德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局长
农业部
蔡铁军

常德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副局长
省农委
丁彩晴

益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
主任
农业部
夏运松

益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
副主任
省农委
周知任

湘潭市农村经济合作管理处
处长
农业部
刘利群

湘潭市农村经济合作管理处
副处长
省农委
李小勤

郴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副局长
省农委
晏春华

岳阳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局长

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

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

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黔04行终1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帮华阮素芬朱艳楠【审理法官】肖帮华阮素芬朱艳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志祥;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柳志祥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柳志祥【当事人-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付庆华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张锐雪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付佳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庆华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张锐雪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付佳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庆华张锐雪付佳【代理律所】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柳志祥【被告】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执行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证据保全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20:30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4行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志祥,男,194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委托代理人柳应辉,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与上诉人系父子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用地报批审批工作组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20〕7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用地报批审批工作组的通知正文:----------------------------------------------------------------------------------------------------------------------------------------------------关于成立用地报批审批工作组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20〕7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决策部署,着力加强用地报批审批工作,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省厅决定成立用地报批审批工作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组成员组长:周海兵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黄立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谢潇波厅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张琳琳厅调查处处长辛建鑫厅登记局局长刘斌厅利用处处长覃佐彦厅空间规划局局长贺国伟厅用途管制处处长李元卓厅耕保处处长李建国厅执法局局长(督察二处处长)邓玲厅财务处处长朱尧求厅政务服务处处长夏卫平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主任陈志军省第三测绘院院长工作组下设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审批办公室,由厅政务服务处和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共同组建,朱尧求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为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以下责任分工。

政务服务处:牵头单位。

负责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省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及其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点项目的跟踪推进、组织协调、台账管理、督察督办等工作;梳理总结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工作组汇报。

办公室:负责工作组专题会议组织、厅机关内部处室局督察督办、新闻宣传组织工作。

调查处:指导做好重点项目地类、面积等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

登记局:指导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和高速公路用地遗留问题处理所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易鹏飞与他的腐败同僚们

2023年初,湖南省政协党组成员、原副主席易鹏飞落马。

当时有人感叹,许多故人竟要在铁窗下重逢。

易鹏飞是湖南官场的风云人物,先后担任怀化、娄底、郴州三座地级市的党政主官。

此前,他的许多搭档、同僚均已黯然落马。

易鹏飞担任怀化市市长时,时任市委书记正是以“霸蛮”著称的李亿龙,后来李亿龙作为“救火队长”,前往爆出贿选大案的衡阳,可在卸任衡阳市委书记后,李亿龙接受调查。

易鹏飞任娄底市市长时,市委书记是龚武生,易鹏飞离开娄底时,接棒市长的是李荐国,在2020年,龚武生与李荐国相继落马。

2015年,易鹏飞调任郴州市委书记,成为当地“一把手”,他在郴州的前任即向力力。

当向力力与易鹏飞在市委会议礼堂握手交班时,或许不会想到,数年之后他们还将成为“狱友”。

2023年7月,易鹏飞被依法“双开”,关于他的通报中,有“大搞‘家族式’腐败”等表述。

许多人不禁叹息,易鹏飞与李亿龙、龚武生等腐败同僚们的关系各不相同,有人与他交情匪浅,有人却是生死仇敌,然而搞起腐败来都是全家上阵,情节也大同小异。

阳光底下没有新鲜事,贪官们的丑态总是那么相似。

家族长孙,跃出农门生于1962年的易鹏飞是一名农家子弟,老家在洞庭湖畔的华容县。

易鹏飞从小就是一名文学青年,步入仕途后仍喜欢舞文弄墨。

借由他笔下的散文,人们对易鹏飞的青少年时光有了更多了解。

易鹏飞的老家风景很好,“地处洞庭腹地,沱江北岸。

乡亲沿沱江而居,沿沱江而业,沿沱江繁衍生息,沱江是故乡的母亲河,也是我与儿时伙伴们的依恋。

”但他的家境很清苦,“家里虽易鹏飞与他的腐败同僚们│文张铎8月1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易鹏飞作出逮捕决定。

36是土砖茅草房,却总是被祖母捡拾得干干净净、井井有条……家里的土纺机旁,几乎每天都有祖母的身影,她不停地摇着,似乎在摇纺着儿孙的希望、儿孙的未来。

”易鹏飞的父母育有五个儿女,他是老大,同时也是整个家族的长孙。

犍为县自然资源局、钟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犍为县自然资源局、钟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川11行终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犍为县自然资源局;钟华;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当事人】犍为县自然资源局钟华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钟华【当事人-公司】犍为县自然资源局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杨凯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杨凯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德益杨凯【代理律所】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犍为县自然资源局;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被告】钟华;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被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9㎡门市奖励等值的货币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案涉《安置方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被上诉人钟华户享受门市安置和奖励人员仅有钟华一人并无争议,该项争议的实质系对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6页中“门市奖励"条款的解读和履行问题。

在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是协议文本的制作者和提供者,且上诉人作为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一方当事人,与相对人一方相比在行政协议的协商和签。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信赖保护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不足高度盖然性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贪恋财色和风水的“花县长”

上栏目编辑:王玮投稿邮箱:wangw@与多名女性进行权色交易“我出生于农村,自幼家庭条件清苦,努力读书,靠父母的养育和组织的培养完成学业,一步一步走向领导岗位,实属不易。

但没有牢记党的教导,没有廉洁从政,走上贪腐这条不归路,追悔莫及。

”2017年2月17日,湖南省纪委官方网站三湘风纪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三湘风纪”,披露了衡南县原县长邹小敏的忏悔书,从中也折射出他的犯罪轨迹。

1966年1月出生的邹小敏,最先在衡阳市郊区职业中学和衡阳市郊区区委党校工作,后来担任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副科级组织员、正科级组织员、副部长、副部长兼岳屏乡党委书记,衡阳市雁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兼镇党委书记等职。

2002年之后,邹小敏官至常宁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衡阳市南岳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衡阳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调研员。

2014年1月,邹小敏被擢升为衡南县委副书记、县长。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他在任不足三年,便折戟官场。

2016年7月19日,据湖南省纪委网站消息,衡南县县长邹小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邹小敏被查,与衡阳市委书记李亿龙落马有关。

2013年3月,时任怀化市委书记李亿龙在“衡阳贿选案”后调任衡阳市委书记,2016年3月任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2016年4月8日,李亿龙被查。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李亿龙利用职务之便,受贿926万余元;其用公款购买名表、黄金瓶等贵重物品,占为己有,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贪污公款142万余元;李亿龙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2943万余元;另李亿龙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495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18年1月15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亿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万元。

李亿龙不服,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李亿龙落马三个月后,邹小敏也黯然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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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学忠与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部等行政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湘02行终2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华吴晓斌梁小平【审理法官】彭华吴晓斌梁小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易学忠;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人民政府;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田项目指挥部;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易学忠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人民政府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田项目指挥部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易学忠【当事人-公司】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人民政府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田项目指挥部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曾铁军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陈微利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铁军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陈微利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铁军陈微利【代理律所】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易学忠;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人民政府;株洲云龙【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规划违法第三人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田项目指挥部系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株洲市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单就涉案土地发布《征地公告》,履行了相关征收程序,涉案地块的相关征收补偿款均已补偿到位,上诉人也已经领取了相关补偿款。

显然,涉案土地已经征收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已经发生物权变动,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

在被征收为国家所有后,上诉人就该涉案土地的相关权利已经丧失,其与该涉案土地不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在被征收土地已转变为国有后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4:51:38【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易学忠系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居民委员会曹家组(原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福临村曹家组)村民。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政国土字第126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响塘村、三塔桥村、云田乡高福村集体土地45.355公顷,作为株洲云龙示范区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其中云田乡高福村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地块;地块3”类,地类界线面积134622平方米01.933亩),原告易学忠家有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其房子也在征收范围内。

株洲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单于2010年11月23日发布了《征地公告》,2010年12月25日,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1年,株洲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等部门以“欧洲小镇项目"进行补偿,已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付清了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亦于2016年11月分配了征地补偿款,其中易学忠家分得征地补偿款437640元。

)另外,核定易学忠青苗补偿款合计79509元,因易学忠不予领取,经通知后将该补偿款拨付至高福社区,后易学忠到社区予以领取。

2019年6月,该征地范围确定为绿地物流园建设项目后,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田项目指挥部于2019年6月5日发出《清表通知》,该《清表通知》内容为:“新屋、曹家组农户:高福社区储备地、安置地项目于2010年10月报批,2010年11月发征地公告,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青苗和土地补偿款已于2012年1月前已补偿到位,且当时已完成清表。

由于项目急需施工,项目部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对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进行集中清表。

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请在项目红线范围内栽种有青苗及农作物的农户尽快自行将青苗及农作物迁移,逾期未清理而造成经济损失自负。

特此通知。

"2019年8月28日,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田项目指挥部与原告易学忠签署了房屋征购协议等征地补偿文件材料,合计补偿款为2376291元,其中包括:房屋补偿1060166元、设施补偿53488元、搬家腾地奖110200元、青苗补偿(该土地2010年清表后又耕种的青苗)74437元、自购商品房补助648000元、一次性补偿250000元、息访息诉补助180000元。

补偿款已于2019年全部支付到位。

2019年8月29日,由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田项目指挥部组织对征收的土地进行清表。

原告对清表行为不服,于2020年7月2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下属四被告和第三人以绿地物流园的名义于2019年8月29日强制占地破坏耕地和毁坏基本农田及捣毁地上附着物的逼迁代征的越权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基本农田和耕地及房屋,在原地原基上恢复原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的误工费及由本案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本案系土地行政处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土地征收前的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批复、株洲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后,其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已灭失,与被告如何处置已被征收为国有性质的土地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易学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交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不服,上诉称:一审因被告开庭迟到导致庭审未进行,上诉人没有违反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易学忠与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部等行政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湘02行终20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学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市云龙大道某某。

负责人章定良,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贺成。

委托代理人曾铁军,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部,,住所地株洲市云龙大道某某法定代表人陈文元,部长。

委托代理人唐博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某某/div>法定代表人田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美建。

委托代理人陈微利,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政府云田村div>法定代表人杨里,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灵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田项目指挥部,地址,地址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虾塘组div>负责人梁丽芬。

原审第三人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虾塘组div>法定代表人赵斌,主任。

审理经过上诉人易学忠与被上诉人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部、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人民政府、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田项目指挥部、原审第三人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3行初2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易学忠系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居民委员会曹家组(原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福临村曹家组)村民。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政国土字第126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响塘村、三塔桥村、云田乡高福村集体土地45.355公顷,作为株洲云龙示范区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其中云田乡高福村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地块;地块3”类,地类界线面积134622平方米01.933亩),原告易学忠家有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其房子也在征收范围内。

株洲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单于2010年11月23日发布了《征地公告》,2010年12月25日,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1年,株洲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等部门以“欧洲小镇项目"进行补偿,已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付清了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亦于2016年11月分配了征地补偿款,其中易学忠家分得征地补偿款437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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