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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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有关企业和协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满足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促进我国数据中心,特别是大型数据中心的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布局应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节约资源和保障安全为着力点,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选址、长远规划、按需设计、按标建设,逐渐形成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数据中心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需求导向原则:以应用为牵引,从市场需求出发,合理规划建设数据中心。

(二)资源环境优先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条件,引导大型数据中心优先在能源相对富集、气候条件良好、自然灾害较少的地区建设,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三)区域统筹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规模和应用定位,结合不同区域优势,分工协调、因地制宜建设各类型数据中心。

(四)多方要素兼顾原则:在重点考虑市场需求、能源供给和自然环境基础上,兼顾用地保障、产业环境、人才支撑等多方因素,紧密结合基础网络布局,采用绿色节能等先进技术合理规划建设数据中心。

国土部门工作总结

国土部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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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国土部门工作总结范文一:在县委、县政府和地区国土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深化改革、狠抓落实,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和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发展大局,强化资源管理,巩固整顿成果,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较好地推动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现将本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一、政治思想学习和职工队伍建设情况今年以来,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形势,我局重视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先后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国土资源部2009年工作要点》、《国土资源部十项便民措施五条禁令》、《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行政许可法》等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思路。

组建了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充实了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交易大厅人员配置,对规划、地籍、矿管、建设用地、局办等机构人员也作了合理的调整,职工队伍结构明显优化。

今年春节假期过后,我局立即组织全体职工集中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业务培训,此后还不定期的组织职工学习,通过培训学习,全局职工业务技能有了明显的提高。

制订了《机关考勤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机关工作作风显著好转。

二、业务工作情况(一)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为我县经济发展服务。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为了加强土地的控制和管理,协调部门和产业间的用地矛盾,实现叶城县耕地总量动态增加,努力使耕地质量逐步提高,使我县县、乡(镇)、村三级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的一项系统工程。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一、国务院办公厅【合并部分国务院办事机构】秘书局研究室督查室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国务院信访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二、国务院组成部门01、国防部02、外交部【合并国务院侨务办公室】03、国家统一和民族事务部【合并国家民委、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家宗教事务局】04、民政部【合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职能】05、财政部06、公安部07、司法部08、国家安全部【合并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09、发展计划部【合并国家能源局】10、资源环境部【合并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11、农业部【合并国家粮食局】12、工业和信息化部【合并国防科技工业局】13、商务部【合并国家烟草专卖局】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5、交通运输部【合并铁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16、劳动人事部【合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动人事管理职能、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国专家局】17、教育部18、文化部【合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19、卫生部20、中国人民银行【合并国家外汇管理局】21、监察部22、审计署三、国务院直属机构01、海关总署02、国家统计总局03、国家税务总局04、国家资源环境监察总局【合并国家测绘局、中国气象局】05、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总局【合并公安部消防局部分职能】06、国家市场运行管理总局【合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07、国家知识产权局08、国务院参事室09、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0、国务院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四、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0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02、国务院公共事业监督管理委员会03、国务院金融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01、国家档案馆02、新华通讯社03、中国科学院04、中国工程院05、中国社会科学院【合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06、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改组为荣誉机构,设置办事和议事机构。

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总则与术语 (2)第一章项目代建前期工作 (6)第二章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 (18)第三章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33)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 (39)第五章施工管理 (45)第六章实体移交管理和后续服务 (60)总则与术语0.1 总则0.1.1性质用途为规范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管理行为,提升代建制项目管理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水平,引导全省代建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代建制项目管理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0.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境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和自愿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非政府投资房建、市政类代建项目管理工作。

其他领域的代建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0.1.3适用规则0.1.3.1 本规范的工作依据,如相关政策变化,以国家、省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0.1.3.2 代建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代建服务的工作规程。

0.2 术语和定义0.2.1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0.2.2代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经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备案,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

0.2.3使用单位代建项目完成后的使用或运营管理单位。

0.2.4代建项目管理团队代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并代表代建单位实施和管理项目代建具体工作任务的团队。

DK331国土资源部实施矿产勘查规范的通知

DK331国土资源部实施矿产勘查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68 号------------------------------------------------------------------------ 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和各矿类(种)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新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现就实施新标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须依据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矿业权审批管理、资源储量管理、资源规划与评价及矿山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二、矿产资源勘查执行单矿类(种)规范。

尚无对应单矿种规范的矿产地质勘查,可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并参考产出特征、加工选冶性能相近的矿种规范要求,编写勘查工作设计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无法类比或单矿类(种)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的原则规定。

三、探矿权人应在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并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中加以明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龙政综[2008]311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龙岩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8〕263号),为了确保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龙岩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简况龙岩市经国家核准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共8个,面积1107公顷。

其中省级开发区2个,面积500公顷;省级工业园区6个,面积607公顷。

作为城镇发展和土地利用的重点区域,我市省级开发区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产业升级、区域发展的推动器和科技创新基地。

现各工业园区正朝着“产业集聚、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设施完善、集约用地”的方向发展。

二、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指导思想、目的和依据(一)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着力改变开发区外延扩大、用地粗放的局面,建立集约高效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模式,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低效用地挖潜,提高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考核制度与长效机制,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

尾矿库是维持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及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基础作用。

尾矿库也是重大危险源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加快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切实落实企业对尾矿库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品生产及需求日趋旺盛,尾矿库安全、环保压力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日益关注,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尾矿库运行安全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区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构筑科学发展、安全、环保的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8•【文号】国标委综合[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3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清理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行业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部门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加快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行业标准的老化问题仍然存在,行业标准之间、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部分行业标准未履行备案程序,这些都影响了标准作用的有效发挥。

对此,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部分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已经开始启动。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经商有关部门,现对行业标准清理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清理的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行业标准。

二、清理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办公厅批复的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

三、工作要求(一)各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业管理范围、行业发展的水平和需要,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对本部门的行业标准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研究,摸清底数。

对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没有出版、长期无人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技术内容陈旧落后或需要淘汰的标准,应当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二)对于和其他行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的交叉、重复或矛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合理确定标准制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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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土资源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国土资源“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深化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国土资源标准化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为国土

资源行政审批、监管执法、质量评价、公共服务、工作部署、成果转化等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在支撑、服务和引领国土资源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三五”时期,推进国土资源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实施“三深一土”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战略,迫切需要深化国土资源标准化改革,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行动,推进标准与国土资源各项业务工作的融合发展。 13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为主线,优化健全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制修订、实施与监督,增强国土资源标准化供给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标准化与各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引领,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要求,深化国土资源标准化改革,推动先进技术标准化,完善标准化管理机制。坚持统筹协调,完善国土资源标准化制度建设,强化标准化综合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各单位在相关领域标准起草、宣贯、实施的作用,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坚持服务主业,加强急需紧缺重要管理标准、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服务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13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成适应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行动,用5年时间制修订200项左右标准,标准化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标准宣贯培训和实施得到强化,国际化和“走出去”步伐加快,标准化对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构建新型国土资源标准体系 (四)优化完善行业标准。进一步优化行业标准的结构

与布局,国土资源行业标准以国土资源领域内重要技术、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制定为重点,为业务工作开展、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向资源类公益性标准为主过渡。(部科技合作司,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标委会”)) (五)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涉地、涉矿领域,选择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畅通社会团体参与国家、行业 13

标准研制的通道,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快速响应创XX市场的需求。注重企业先进标准的采用。(部科技合作司,标委会,相关社会团体) (六)规范地方标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执行、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结合地方特色,制定更适合地方需求的不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部科技合作司、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行动,推进标准化与国土资源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七)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深地探测”行动。系统梳

理“深地探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节点对标准的需求,研究建立深地探测标准综合体。在部重大工程和专项工作中围绕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地质实验测试、深部矿产资源调查勘查、非常规油气勘查等领域,部署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形成一批深地探测方面的先进技术标准,为深部探测战略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13

1.开展地质调查标准研制。重点推进区域地质调查、海岸带调查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方法等领域区域地质调查规范(1:50 000)、区域地质图编图规范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勘查司,地调局、经研院、地调局发展中心〔区域地质矿产地质分技术委员会〕) 2.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及资源储量标准研制。重点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勘查总则、矿产勘查设计编写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矿山闭坑报告编写规范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勘查司、储量司,地调局、储量评审中心〔矿产资源储量分技术委员会〕、经研院) 3.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研制。重点推进矿产节约与综合利用调查、评价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储量司,地调局、地科院郑州所〔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经研院) 4.开展地质勘查技术方法标准研制。重点推进航空物探技术、遥感地质调查方法、生态环境地球化学调查、地质钻探工艺与器材等领域地球物理勘查术语、区域重力调查规范 13

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地勘司,地调局、经研院、航遥中心、地科院物化探所〔勘查技术方法分技术委员会〕) 5.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标准研制。重点推进水文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技术要求、环境地质调查规范等标准制修订工作。(部环境司,地调局、环境监测院〔水工环分技术委员会〕) 6.开展地质矿产实验测试标准研制。重点推进地质矿产实验测试质量管理规范,地质分析标准方法、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规范,地下水检测方法与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等标准制修订工作。(部科技合作司,地调局、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技术委员会〕) (八)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深海探测”行动。系统梳理“深海探测”工作中各技术环节、工作节点对标准的需求,研究建立深海探测标准综合体。在部重大工程和专项工作中围绕海洋地质调查、海岸带调查与监测、海域油气与天然气水合物勘查、海洋勘查技术方法等领域,部署相关技术标准 13

的研制,形成一批深地探测方面的先进技术标准,为深海探测战略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重点开展海洋地质术语、海洋石油及天然气勘查规范、海洋天然气水合物地质勘查规范、侧扫声纳测量技术规范、海底地质浅钻技术规范等标准的研制工作。(部科技合作司、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地调局,标委会) (九)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深空对地观测”行动。系统梳理“深空对地观测”工作中各技术环节、工作节点对标准的需求,研究建立深空对地观测标准综合体。在相关工程和专项工作中围绕航空物探技术、遥感地质调查、地质调查遥感应用等领域,部署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形成一批深空对地观测方面的先进技术标准,为深空对地观测战略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重点开展航空重力调查规范、无人机航磁技术规程、遥感地质图图示图例、高光谱矿物填图技术要求、无人机遥感摄影技术规程、区域地质调查中遥感技术规定等标准的研制工作。(部科技合作司、地籍司,测绘地信局科技司、标委会、 13

航遥中心、地科院物化探所〔勘查技术方法分技术委员会〕) (十)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土地工程”行动。系统梳理“土地工程”中各技术环节、工作节点对标准的需求,研究建立土地工程标准综合体。在部重大科技工程、重大专项中围绕土地资源综合调查、评价、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监测监管、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部署技术标准的研制,形成一批土地工程方面的先进技术标准,为土地工程战略的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1.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土地规划、调查、评价)标准研制。重点推进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全天候遥感监测技术规程、土地资源综合调查监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监测监管等领域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地籍司、规划司,规划院〔土地规划调查评价分技术委员会〕、经研院) 2.开展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研制。重点推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三维地籍与土地空间立体化开发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利用司,部土地整治中心〔土地耕地 13

保护利用分技术委员会〕、经研院) 3.开展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标准研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与生产力提升、土地综合整治与复垦领域重点推进土地整治术语、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耕地司,土地整治中心〔土地整治保护分技术委员会〕、经研院) (十一)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自然资源综合管理”行动。按照自然资源综合管理的流程,研究建立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标准综合体。在部重大科技工程、重大专项中围绕土地资源资产调查核算、矿产资源资产调查核算、不动产确权登记、不动产信息共享与服务、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监测等领域,部署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形成一批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先进技术标准,为进一步提升部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供技术支撑。 1.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标准研制。重点推进土地资源资产调查核算、矿产资源资产调查核算、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监测等领域土地资源资产核算技术规范、矿产资源资产核算 13

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规划司、财务司、不动产登记局、利用司、储量司,经研院、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院、信息中心) 2.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研制。重点推进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信息办,信息中心〔国土资源信息化分技术委员会〕) 3.开展不动产登记标准研制。重点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规程、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技术标准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院〔土地规划调查评价分技术委员会〕) (十二)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走出去”行动。加强标准国际化工作,完善国土标委会(TC93)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接机制,建立沟通交流渠道,积极参与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及ANSI、BSI等标准化协会、学会的活动。 加强国际技术标准的跟踪研究,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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