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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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管理规章制度

科研处管理规章制度

科研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处的管理行为,提高科研处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科研处是学校内负责科研管理的部门,主要承担学校科研管理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评审和结题等工作。

第三条科研处的管理工作必须依据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的统一领导和安排。

第四条科研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提高科研处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科研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科研活动,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科研处的组织结构第六条科研处设立处长一人,直接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

第七条科研处下设科研项目管理组、科研成果评审组、科研经费管理组等职能部门。

第八条科研处的职能部门由处长任命,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科研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组,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条科研处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管理,维护科研处的形象和利益。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立项、管理、评审和结项等。

第十二条科研处必须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科研项目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经过科研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必须按照计划执行,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的评审必须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的结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明确项目的成果和效益。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包括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结算等。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的申请必须符合项目的需求,经过审批批准。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合理、规范,确保经费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结算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科研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学校领导对科研处的工作负有直接监督责任,负责指导科研处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科研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监督管理。

高校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高校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高校研究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研究中心的管理和运作,提高研究中心的科研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校研究中心是高等学校为配合国家和地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推进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服务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培养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高校研究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本规章制度,加强科研管理、服务大局、创新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高校研究中心设立的依据,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并报学校党政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设立。

第五条高校研究中心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产学研结合、开放合作、整合资源的原则,立足学科特点和科研需求,发挥承接科研项目和服务学校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高校研究中心的基本任务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工作,促进学校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

第七条高校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学校领导任命,负责全面领导研究中心的工作。

第八条高校研究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科研管理、人才队伍、财务资产、成果转化等制度,确保科研活动的规范、高效运转。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高校研究中心设立研究委员会,研究委员会由研究中心全体研究人员组成,是研究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研究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审议研究计划、项目申请、研究成果评选等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主任开展科研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高校研究中心应当设立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信息服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备专业人员,为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高校研究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子中心、实验基地、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等机构,依托重点学科和实验室,拓展研究范围和深度。

第十三条高校研究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术委员会、学术评议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专业机构,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研究环境。

第十四条高校研究中心应当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合作交流,共享资源、互惠互利,提升科研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高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高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高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挂靠学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不下拨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坚持学科交叉与开放协同,组织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交流,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着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二)负责机构的设立审批、调整和撤销;(三)聘任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作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机构的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解决机构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推荐机构负责人;(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第三章组建第七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分为三类:(一)学校自主批准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二)政府部门委托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八条组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具有承担国家、地方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具备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机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及其他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或变更)。

第三条学校机构设置遵循合理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机构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负责机构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机构分类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的机构分为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性机构。

第六条实体性机构是指有清晰稳定的职能范围、学校为其提供固定编制和运行经费的机构,分为二级、三级机构。

二级机构指学校直接管理的下设机构,按处级机构管理。

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实体性科研机构也可不设行政级别。

三级机构指二级机构内设下一级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三级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

第七条非实体性机构是指学校不提供编制和经费的内设机构,包括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非实体性机构不确定行政级别。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应挂靠在学校实体性机构内。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实体性二级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编办或相关单位提出机构设置初步建议。

(二)论证。

由编办或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发规处)就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政策或法律依据,机构名称和类型、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设置需求等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

其中党政管理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由编办负责组织论证,学院、教学科研、学术机构的设立由发规处负责组织论证。

(三)审批。

编办或发规处将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提交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发布。

经审定批准设立的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

高校科研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管理办法科学研究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高校作为科研的重要场所,具有丰富的科研资源和人才。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动科研工作,高校科研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展开,探讨高校科研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

一、科研主体与目标高校科研主体既包括教师,也包括科研机构。

教师作为高校科研的主要力量,应当在教学任务之余,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推动学术交流与创新。

科研机构则是科研管理与组织的具体执行者,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与资源。

高校科研管理办法的目标应当是促进教师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提升科研水平,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二、科研项目管理科研项目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科研管理办法应当制定明确的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结题等各个环节。

同时,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监督与评估,确保项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

三、科研经费管理科研经费是支撑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

高校科研管理办法应当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与审计,防止浪费和滥用。

四、科研成果评价科研成果的评价是科研工作的关键环节。

高校科研管理办法应当制定科研成果评价的指标体系,并注重对学术论文、专利、技术转移等多方面成果的综合评估。

此外,还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科研成果评审的工作,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五、知识产权保护高校科研工作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

高校科研管理办法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效率,同时保护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学术交流与合作高校科研管理办法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通过开展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座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提升科研水平和影响力。

七、科研伦理与诚信科研工作需要遵循伦理道德和学术诚信的原则。

高校科研管理办法应当加强对科研伦理和学术诚信的宣传与教育,确保科研工作的诚信性和可信度,维护科研活动的正常秩序。

高校研究院管理制度

高校研究院管理制度

高校研究院管理制度
高校研究院是高校中重要的科研机构,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高校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创新能力的增强至关重要。

高校研究院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1.领导机构设置和职责:明确研究院的领导机构,包括院长、副院长等,以及各自的职权范围和职责,确保领导机构的权威性和管理效能。

2.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分工,确保人员的分工合理,任务协调。

同时,制定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科研项目管理:明确科研项目的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等流程,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加强对科研成果的保护和推广。

4.资源管理:对研究院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包括科研设备、基础设施、场地等,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5.财务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研究院的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研究院的财务状况良好。

以上是高校研究院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只有充分发挥研究院的管理优势,才能推动高校科研实力的持续提升,为国家的科技创新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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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科研处管理制度及职责

学校教科研处管理制度及职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科研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科研处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教科研处是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教科研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教科研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校教科研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确保教科研工作有序进行。

二、组织、指导、协调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工作。

三、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指导、协调学校教育科研论文、著作的撰写、发表和推广。

五、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学校教育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和推广。

七、加强与上级教育科研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教师教育科研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科研素养。

九、收集、整理、分析教育科研信息,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十、负责学校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教科研课题管理第六条教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教师根据学校教科研工作规划,结合自身教学实际,提出课题申请。

二、教科研处对课题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

三、学校教科研领导小组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确定立项课题。

四、课题主持人按照课题研究方案,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五、教科研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课题研究结束后,主持人提交结题报告,教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七、评审通过后,教科研处负责结题材料的归档和成果推广。

第四章教科研经费管理第八条教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用于教育科研工作。

二、合理分配,兼顾课题研究的需要和教师实际。

三、规范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四、加强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教育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淮北师范大学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校科研机构是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是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是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之一。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增强科学研究活力,凝练学术研究方向,打造学术研究团队,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功能与作用,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过申报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含各部委、省有关厅局,下同)批准或学校批准建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新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鲜明的研究特色,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研究方向上不与本校已有的科研机构重复;2、机构负责人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是相关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并有一定的组织能力;3、有明确和较为稳定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4、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研人员;5、学术梯队成员前期成果比较丰富,主持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6、拥有相对独立或可以依托的办公和实验用房。

第四条新建科研机构必须遵循以下申请程序:1、申请设置科研机构,必须由依托学院提交成立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查,并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管理部门。

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新建机构的名称、成立目的、意义;研究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经费及来源、机构建制和研究力量(包括学术带头人和梯队)、现有的研究基础和特色、研究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相关条件、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制度等。

2、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和论证报告,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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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校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机构的建立面向学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努力承接各方面的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成为我校知识创新、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开发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社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并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实验室、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等。

第五条我校的科研机构分实体性科研机构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实体性科研机构指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成立(“校人字”发文)的与院(系)平行的研究机构。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不带固定编制与运行经费的研究机构(一般以“校科字”发文)。

对于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学校只受理跨院(系)组建的交叉学科的科研机构的申请,统一命名为“高校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研究团队集中在一个院(系)的机构,可由学院(系)自行发文成立,统一命名为“高校XXXX学院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第六条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应具有如下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
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挂靠单位(非实体性机
构)。

3、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
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
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
5、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6、具备一定的学术资料储备和实验研究设备,并制定有比较完整的管
理制度。

第七条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地方或政府部门的科研机构,按相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程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或协助办理。

申报学校实体性科研机构,必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报告和建设计划,填写《高校科研机构申请书A》,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与组织、人事部
门讨论,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审批。

申请校内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须由有关单位或人员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有挂靠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和建设计划,填写《高校科研机构申请书B》,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批。

校内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校科字”正式下文,并自下文之日起挂牌成立,其负责人由所在院(系)
或挂靠单位办公会讨论提名,学校聘任,不带行政级别。

申请与校外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除按上述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外,必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翔实的“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纠纷仲裁等),必要时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共建协议”,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共建单位充分协商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校内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

第九条校内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一律归学校。

科研机构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及《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三章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条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类、分工管理,由批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检查、评估等宏观管理。

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托或共建在我校的实体性科研机构,遵照
其相应单位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协调工作。

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其业务管理归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日常行政性管理以机构为主,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

校内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除业务监督、周期性评估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外,其他日常性管理均由挂靠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负责人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期限聘任;一般研究人员原则上按“带(给)课题进机构,完成课题后出机构”的要求与机构负责人签定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

实体性研究机构应建立开放性的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业务的规划与监督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机构提名,主管部门审核,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

由主管部门聘任;机构负责人(正职)原则上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为促进国家或部委重点研究机构的成长和发展,学校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
1、根据学校实力,力争全面或分阶段满足主管部门要求学校提供的配
套性政策和建设条件。

2、年科研经费3%的管理费返还,并直接下达至机构,作为机构的日
常运行费。

开支由机构负责人调控。

3、依据科研工作的业绩独立核算科研编制、科研职称岗位,并直接下
达至机构。

第四章科研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校内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制度。


研机构每年年终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成果分析报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报告的格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当年规定。

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

依托或共建性科研机构的评估,遵照相应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与配合;校内其它科研机构的评估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按学科和实际需要组成有校内外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估小组,全面负责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评估程序:1.书面报告:各受评机构应填写《高校科研机构评估报表》;2.现场考察;评估小组到研究机构听取口头报告,侧重考察研究机构的发展情况;3.评议打分:评估小组根据《高校XXXX年研究机构评估参考标准》对各机构进行打分并形成初评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4.终评结果: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初评意见讨论形成评估结果,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评估报表”和“评估参考标准”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另订制定。

第十五条校内科研机构的评估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酌情给予撤销或调整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相关办法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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