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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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10-7号)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10-7号)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现就“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性任务。

强国必先强教,学校基本建设是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

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必须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编制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建立和完善教育基本建设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形成各级政府对学校基本建设持续投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科学有序地推进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有利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设管理水平。

(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教育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教育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加速的关键时期,人口结构和布局发生深刻变化。

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有利于促进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结构调整、人口变化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学校建设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紧密衔接,有利于促进教育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现教育与经济社会,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三)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统筹实施各项建设工程的基本前提。

近年来,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国家已经陆续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还将继续加大对学校基本建设的投入;各地也在实施多种形式的教育建设工程。

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有利于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以科学规划指导各项建设工程;有利于统筹安排“十二五”学校布局调整、校舍建设和资金投向,使教育工程项目建设相互配套、有机结合,避免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使每一笔建设资金都得到有效利用,发挥教育经费投入的最大效益。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生活和学习工作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内容包括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建设和维护高校基础设施,保障高校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和学习工作需求。

第四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完善建设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建设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五条高校应当加强规划设计,注重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需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注重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

第六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规范和透明。

第七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问题整改,确保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第八条高校应当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特点,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规模和布局,保障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合理配置。

第九条高校应当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时间和建设要求,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和修订,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设计第十一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布局、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资源,科学选用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注重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重视功能性和美观性,并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和生活需求,体现现代化、人性化和智能化的建筑理念。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教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黑教发[2013]216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黑教发[2013]216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黑教发〔2013〕216号)各省属普通高校、厅直单位: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是经学校申请、省高校基建专业委员会专家论证、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审核并经省发改委批复的行政行为,其过程具有严肃性,其结果具有法定性,是开展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多数高校能够围绕事业发展、人才培养及质量提高的具体需要,严格依据项目批复的用途、规模、投资开展建设工作。

但是,个别学校无批复建设或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用途,超规模、超投资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近期抽查的28所省属高校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学校共有11所,涉及项目17个,其中无立项批复项目2个,无可研批复项目2个,无投资计划批复项目3个。

共超批复建设3346平方米,占批复规模的1%;超批复投资33226万元,占批复金额的38%。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普通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本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学校,必须查清原因,出具正式文件向教育厅说明情况,以便商有关部门尽快履行建设规模及资金调整程序。

教育厅将进一步跟踪督办,对于工程管理不严、整改不力、信誉度降低的学校,严控下一年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

对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及重大损失的学校,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校必须严格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相关规定,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基建处的管理工作,提高基建工作效率,保障基建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校基建处是高校管理机构的一部分,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规划工作。

第三条高校基建处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班子、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维修管理部等。

第四条高校基建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校领导的决策,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校基建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基建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工作的透明、公正和规范,切实维护高校的利益。

第七条基建处应当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九条基建处应当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借鉴他校的管理经验和做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基建处领导班子第十一条基建处领导班子由处长、副处长组成,任职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处长是基建处的领导人,全面负责基建处的工作。

第十三条处长应当具有高校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才能。

第十四条处长应当主持基建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指导和督促下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副处长协助处长开展工作,分管具体工作事项,并负责处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基建处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基建处领导班子应当向高校领导层报告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办公室第十八条基建处办公室是基建处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基建处的行政管理和文件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基建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处长办公;负责文件的收发和归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办公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和决定等。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学的所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备采购、维护和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大学基建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节约”的原则,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预算等目标。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四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和验收合格。

第五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编制全面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第七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大学应定期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修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大学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基建项目的资料完整、准确、可查。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大学设备采购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大学设备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做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维修记录等资料完备、真实。

第十四条大学设备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并按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大学设备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制定报废方案并进行回收和处理,确保环保和资源再利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川教[2005]249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2005]249号)省内各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基建工作领导高校基本建设是学校重大的投资项目,事关学校经费科学有效使用和长远发展全局。

各高校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国家资产学校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基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项目建设责任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学校的基建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科学制定校园建设规划学校新区建设要处理好新区与老区、眼前和长远、教学与生活、需要与可能的关系,认真做好校园建设规划。

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充分听取专家的建议,并履行必要报批程序,确保校园建设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

学校基建要严格按照校园建设规划进行,防止主观臆断,见缝插针。

三、统筹管理学校基本建设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全校基本建设的统筹管理,切实做到“五个统一”。

即:统一资金安排、统一立项、统一校园规划、统一建设管理、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工作要由专门业务部门归口管理,防止各系、处(室)乱搭乱建,违规建设。

要充实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稳定、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基建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

四、努力提高基建投资效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设备和装修档次等方面既要着眼学校长远持续发展,又不能搞攀大求洋,盲目投资和高标准豪华装修。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教院〔2009〕4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及概算10万以上项目的征地、拆迁、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设备与物资保障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校园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基建年度计划、基建项目的立项、项目招标、讨论决定重大工程变更等。

第五条 建设、财务、监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基建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基本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园建设处统一管理;基建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基建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统一管理,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基建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 校园建设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结合财务状况、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合理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基建年度计划,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其中重大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事先必须在领导小组充分论证基础上报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党委会做出决定。

第七条 校园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基建年度计划,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及早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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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计〔2008〕78号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对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不断提高基本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基本建设是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改善办学条件是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

高校办学要坚持条件、规模、质量和效益相统一,既要确保基本的办学条件,又要坚持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的要求和程序办事,重大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事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经校(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如有必要,可提交党委会做出决定。

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基本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

各高校必须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基本建设工作归口基建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的实施。

二、加强前期管理,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项目前期工作是切实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成本的基础和前提。

各高校必须从前期工
作入手,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号)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项目的前期工作按规划、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各高校应坚持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建设规划。

今后,凡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编制浙江省高等学校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浙发改社会[2007]191号)要求,编制或修订3年(2008-2010年)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年度的建设计划,按隶属关系,报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

凡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今后3年,凡资金无法平衡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项目储备库。

储备库项目需启动时,学校须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方案公开竞选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深化的基础上,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审批部门审批。

三、完善财务制度,加强投资控制。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基建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建立、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要重视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加强投资负债管理。

要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人员,设立专门的基建帐户,严格拨款程序,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
付部分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加强建设的过程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要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在规划立项阶段,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投资估算;通过方案竞选,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要高度重视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加强与使用部门单位的沟通,细化设计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设计单位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减少对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的影响。

在工程实施阶段,要高度重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

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规模和投资额组织实施。

切实加强对材料选定、设备采购特别是现场变更联系单签发等可能会引起投资增加环节的约束管理。

工程联系单的签发应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变更,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确定;对于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要严格按照基建审计工作规定,切实加强基建审计工作。

四、严格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基建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
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明确招标项目范围。

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都必须进入项目交易中心招标。

列为省重点工程的高校项目须进入省重大项目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对于低于上述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各校应制订相应的招标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认真选定招标入围单位。

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

确定参与投标单位前必须经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杜绝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参加工程投标现象出现;各高校在招标文件出售公告中应列明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的各项资格条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开标后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少量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要按规定实行资格预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单位一般应准予入围。

报名单位数量过多时,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入围名单,其中建安等施工招标的入围数量一般不少于11家,其他设备采购项目一般不少于4家。

建立公开招标项目(含土建、安装、装修等分项工程)编制工程参考价制度。

对投标单位高于工程参考价的投标报价且没有充足
理由的,应作废标处理(除因标底编制错误原因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工程参考价编制工作由各高校审计部门负责,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要做好工程参考价编制的保密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应与相关编制人员和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高校要重视审计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分阶段审计,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

审计的内容应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等的检查、控制和评价,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以达到控制造价和改进管理的目的。

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

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工程后期管理,善始善终完成基建任务。

各高校要加强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移交、权证办理等一系列后期工作。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并进行初验后,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重视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项目竣工
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间结清工程价款。

及时完成竣工项目的资产交付和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做到项目权证办结率达到100%。

七、加强基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对于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

对重要岗位应实行轮岗制,基建部门负责人应实行5年一轮岗,基建部门内部的其他工作人员也要创造条件,定时进行岗位轮换。

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

代建项目既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也可以采用分段式代建,多层次多形式推进,切实提高高校基本建设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程度。

八、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廉洁自律。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基本建设领域的廉洁自律工作,坚持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并重,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教育。

高校领导和基建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不得接受施工承包、设备供应等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赠送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等;实行亲属“回避”制度,高校领导和基建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挂靠单位承接学校的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等基建工程业务。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公布基建工程进展和资金投入情况,进一步增强基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
建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招标、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签发、决算等环节,完善相应监督机制。

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执行。

厅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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