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关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20110801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解释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现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2006年制定,与现行物业管理范围已经不相适应。
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新修订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公示及修改有关情况及新《办法》的执行意见通报如下:一、《办法》公示及修改情况2011年5月19日,市政府8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办法》。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要求,我局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21天(6月1日—6月22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收到电子邮件、信件61封,电话反映意见百余次。
从征集的意见看,主要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以及政策咨询等方面。
对新修订的《办法》比较认可,认为能结合合肥市物业管理中的实际情况,从管理方式、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原有的《物业收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希望尽快颁布实施。
同时,一些业主和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停车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方面也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建议,我局办理意见是:(一)属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我局负责整理汇总,转交市房产局,在《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正在拟定)等管理意见办法中予以吸纳完善。
(二)属于收费管理方面。
1、对拟订的物业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再调整。
主要考虑:(1)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管理行业利润水平为5%,决定了物业管理行业是微利行业;(2)根据物价部门对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费用的成本监审,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公摊的综合能耗费用约在0.15元—0.20元/平方米。
修订的《办法》对多层、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一级维持原标准,二至四级每平方米已提高了0.10元;(3)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多层物业收费基本在0.5-0.6元左右,高层在1.00-1.2元左右,离收费上限标准还有距离;(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物价部门只是划定一个合理区间对物业收费标准作出规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公布日期: 2006-09-27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治理局、本市各物业治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爱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 2004〕 92 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都市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皖价房〔 2005〕 154 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布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习惯的原则,爱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进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 92号)、《合肥市物业治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都市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日常修理、养护、治理,爱护有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治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治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进展水平,制定物业治理服务分等定价方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10日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六年九月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精神,现就我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住宅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如需调整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放开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引导和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定价。
适时采取约谈、告诫,开展成本调查、公布经营成本等方式,督促相关经营单位规范价格行为,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物价局文件-合价房[2011]41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价局文件-合价房[2011]41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ec0717002768e9951e738d5.png)
合肥市物价局文件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价房〔2011〕4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直有关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2011年7月26日印发共印1500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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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6-01
http://220.178.124.33:7001/n7216006/n9984511/n9984835/n19771699/19774656.html
一问: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答:我市现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2006年制定。
实施几年来,对推动物业市场发展,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和收费行为等起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住宅小区建设规模、标准、档次不断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原实施细则与现行物业管理范围已经不相适应,不能全面包含物业服务的内容。
2010年1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省条例有关规定内容,原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因此,需要从政策法规、管理方式、收费范围、责任与义务以及我市实际情况等方面,重新修订出台《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问: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形式属于政府指导价。
新颁布实施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如何理解政府指导价?
答: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
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管理行业利润水平为5%,这就决定了物业管理行业是微利行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规定的利润制定一个基准收费标准和一定的浮动幅度,划定一个合理区间对物业收费最高标准作出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四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含那些项目?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5〕154号)文件规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问:物价部门与房产部门如何加强物业管理?
答:根据省条例规定,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物价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职责,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物业小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根据等级标准制定各等级物业收费的指导价标准并对其监督管理。
六问: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修订原则坚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统一、管理服务成本与实际收费标准相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确
定。
七问:物业服务收费水平总体是上升还是降低?
答:修订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总体比现有收费标准有所降低。
例如:我市多层、高层现一级物业综合服务费现收费中准价为0.70、1.20元/平方米,修订后维持原标准,二至四级每平方米提高0.10元。
但修订后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包含了原有的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分摊的综合能耗费用。
根据物价部门对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费用的成本监审,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公摊的综合能耗费用约在0.15元—0.20元/平方米。
八问: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围绕近年来社会反映较多的问题、管理中发现存在的不足作为修改的重点,主要在收费管理方式、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地面、地下停车收费标准以及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等方面。
目的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从而逐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
九问:如何理解物业综合服务费的“一费制”?
答:针对目前物业收费管理中公摊费用收取不统一,操作不透明,收缴率不高,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较多的状况,把现在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摊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实行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
一方面,简化了收费方式,增加收费透明度;另外一方面,也有助于强化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减少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费用支出。
十问: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是如何进一步规范管理的?
答:目前执行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地下停车收费没有具体规定,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中,地面车辆乱停放、地下车库闲置、地下停车收费价格混乱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方面,区别住宅小区地面、地下车位规划配比情况和小区住户基本需求,实行地面停车不同收费标准,地下停车(包括地面室内停车)统一标准。
统一制定、规范住宅小区地面、地下、已售、未售车位的收费指导价标准。
另一方面,为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满足业主基本需要,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十一问:地面停车收费标准是否有所变化?具体如何确定的?
答:在统筹考虑住宅小区有车住户和没有车住户的不同利益,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规划建设标准不一、配套设施不同等情况下,区别对待,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充分利用价格杠杆,最大限度缓解停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1、未规划建设地下车库以及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下(包括30%)的老、旧住宅小区,地面停车收费小车30元/月/辆,中型车50元/月/辆,维持原来收费标准不变。
2、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地下车库只能满足小区住户基本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型车100元/月/辆,地下停车180元/月/辆。
提高地面停车收费,兼顾小区住户基本需求。
3、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达到75%以上,能满足小区住户需求的住宅小区,地面、地下停车统一为180元/月/辆。
大幅度提高地面停车收费标准,引导提高室内(地下、地上)车库的利用率。
十二问:物业收费管理范围方面是否有变化?
答:依据最新公布的《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参照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此次修订中把别墅物业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范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积极推进市场化管理,减小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十三问:对住宅小区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处置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首次把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
即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十四问:物业费收缴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修订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物业费收缴起始时间。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
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
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十五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为坚持物业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大力推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鼓励通过市场竞争合理收费。
我们在这次修订中明确: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十六问:目前物业收费在管理方式上是否有变化?
答:为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收费工作,将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的价格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由各区实行属地管理。
十七问:《管理办法》实施后,与原有办法如何衔接?
答:为确保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能顺利实施,平稳过渡,我们采取不同时期、不同办法来逐步推进,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完成。
具体为:
1、对《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核备案,严格按照新颁布修订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2、对《管理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有明确期限,并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新的《管理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按照新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八问: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物价部门有何总体要求?
答: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逐步走进我们的工作、生活,在整个行业发展过程中,还亟须不断自我完善。
为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实行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在竞争中规范,通过市场竞争,使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更加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透明、公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及房地产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合肥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