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减半征收物业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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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合政办[2008]8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市建设、人防、房地产等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集中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单分别到各部门核定应缴费用后,市规划部门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纳大配套费。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1)住宅:每平方米70元;(2)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6元。

马鞍山市政府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马价经费[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马鞍山市政府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价经费[2006]28号)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什么问题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对城市各类物业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和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的代办服务、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10日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六年九月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1)

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1)

INSERT YOUR LOGO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1)通用模板Management of all operations in the behavior and management, and require members to abide by the rules or guidelines, so as to play the role of the company team, get the trust of partners, win business opportunities.撰写人/风行设计审核: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1)通用模板使用说明:本管理规范文档可用在标准化管理中规范所有操作的行为和管理,并要求成员一起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从而发挥公司团队的作用,得到合作伙伴的信任,赢得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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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信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和服务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有偿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相关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和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含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且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下的政府指导价。

(二)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合价房[2008]41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1.03
【实施日期】2008.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房[2008]412号)
合肥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批“市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

受托服务的“市政小区”位于合肥市夏圆路与众兴路交口,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

鉴于你司和业主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达成协议,根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多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含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办公、共用设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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